⑴ 我國農村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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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述
中國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及改革已經走過了十幾年的歷程,經過多年的摸索、實踐,在資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籌資模式,建立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但目前我國養老保險也愈來愈面臨更嚴峻的挑戰,加速發展的人口老齡化、覆蓋面窄、統籌層次低、隱性債務和個人空賬等問題,已使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力不從心;而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與土地保障」功能已日趨退化,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剛剛開始試點,任務艱巨。因此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針對我國當前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中出現的難點問題進行分析,進而提出相應的改革與完善對策,是社會保障中亟待解決的核心問題。
發展歷程
我國的養老保險以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起點,經歷了幾十年風風雨雨,其發展可概括為四個階段:1951-1965年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創建階段。該階段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標志,主要工作是著手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趨向正規化和制度化。1966-1976年是養老保險制度嚴重破壞階段。當時中國社會保險事業與全國社會經濟文化一樣遭受到嚴重破壞,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調劑制度停止,相關負擔全部由各企業自理,社會保險變成了企業保險,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斷。1977-1992年為養老保險制度恢復和調整階段。在十年動亂結束後,我國採取漸進的方式對養老保險進行了調整,恢復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調整了養老待遇計算辦法,部分地區實行了退休費統籌制度。1993年到現在是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創新改革階段。本階段主要是創建了適應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改變了計算養老金辦法,建立了基本養老金增長機制和實施了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最終基本建成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制度結構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部分和主要環節,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內容。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養老保險制度中由政府管理和提供的那一部分,又被稱作基礎養老保險制度或公共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普遍性的特點。
中國目前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構架按照人口類型可分為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三大部分。中國最初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即是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的,其後,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又經歷了合並和分離的過程。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壞以及「文革」後的恢復(1966—1986)、改革與完善(1986年至今)三個階段。初步建立階段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2)完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4)企業間實行全國統籌的保險費率;(5)政策制定、監督和執行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勞動部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二者相互監督相互制衡[1]。但該制度也存在明顯問題:(1)覆蓋范圍狹窄,即僅限於城鎮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正式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按崗位劃分參保條件。計劃經濟的特徵使人們一旦進入特定崗位就享受到相應的保障。(3)保險體系層次單一,所有責任都由政府承擔。而且在現收現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沒有任何積累資金。
「文革」中,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遭到了嚴重的破壞。「文革」結束後,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恢復。此階段的制度特點為:(1)單位成為養老保險金籌集發放的主角,企業完全承擔了原來勞動部和工會的職責,制度中的監督與制衡關系不復存在;(2)依然實行現收現付制的模式[1]。存在的問題主要有:(1)覆蓋面狹窄。改革開放後,中國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主要集中於國營企業;(2)企業完全負擔社會養老保險,且新老企業負擔不均;(3)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無法適應工資制度改革的要求。經濟改革使多種經濟成分得到發展,企業工資制度也發生變化,以標准工資為基礎的養老金計發難以為繼;(4)基本養老金沒有調整機制,如沒有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等;(5)退休條件以及待遇水平與工齡掛鉤的做法欠科學。
1995年,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首次引入個人繳費和繳費確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現收現付制模式下繳費責任主要由企業承擔的局面,強調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和義務。然而,現實中還存在著一系列尚未解決的問題:(1)統籌范圍實際上仍以縣市為主,與「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相距甚遠;(2)各地養老金收繳、支付標准不一,阻礙了勞動力跨地區的流動;(3)企業仍然擔負著養老金發放和管理退休職工的責任;(4)1995年的改革導致前後兩個實施方案並存,在制度設計和管理上帶來新的混亂。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造成資金運作上的賬目、管理混合運行現象,給統籌資金挪用個人賬戶提供了方便;(5)覆蓋面依然很小,統籌層次依然很低。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發展。但改革過程中依然存在很多問題:(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隱性債務。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過渡的過程中,由於一部分人的過渡養老金全部或部分沒有個人積累,所有都要從社會統籌中支付,但規定要求「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但又要求「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於是很多地區的繳費比例大大超過了有關規定;(2)過高的費率負擔使很多已參保的企業採取各種手段逃避拖延繳費;(3)覆蓋面雖擴大但一些非正規就業的社會弱勢群體如農民工仍得不到保障;(4)由於經濟發展的地區不均衡,僅以省為基礎的養老保險制度難以解決各地區之間的勞動力流動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先後經歷了分離→合並→分離的過程。1955年12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1958年3月,國務院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並;1978年6月,國務院發布文件分別規定了幹部和工人的離、退休制度,從而將自1958年起幹部和工人實行的統一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分成兩個不同的制度;1980年10月國務院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年4月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共同構建了老幹部離休制度;1993年8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度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公務員不需要為養老繳納任何費用。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是:(1)養老保險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2)保障水平高。無論是名義替代率還是實際替代率都高於企業;(3)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完全由財政負擔。
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為:由於沒有統一的政策和法規相配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財政收入狀況自行其是,致使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相銜接,而且事業單位彼此之間差距明顯。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了初步探索與試點推廣(1982—1994)、逐步發展(1994—1997)、衰退停滯(1998—2008)以及嶄新發展(2008年至今)四個階段。
自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中國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1982年,全國11個省市3547個生產隊實行養老金制度,養老金由大隊、生產隊根據經濟狀況按比例分擔,從隊辦企業利潤和公益金中支付[3];1987年3月,民政部下發《關於探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報告》[4];1991年,國務院授權民政部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此階段農村養老保險的主要特點是:(1)在養老保險金的籌集渠道上,集體經濟承擔了主要義務,資金的多少受集體經濟效益的影響,來源不穩定,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2)在養老金的計發上,沒有科學嚴格的計算;(3)養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鎮企業或鄉鎮為單位,缺乏監督和約束機制,資金安全性差,流失嚴重。
1994—199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先後提出整頓方案:繼續在有條件的地區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探索。在此基礎上,針對進城農民工、城鎮農轉非人員和農村勞動者研究設計標准不同、可互相轉變的養老保險辦法。2008年10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年9月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2020年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在籌資模式上,採用統賬結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新農保基金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新農保制度模式的主要特點為:(1)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為主的原則;(2)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賬戶,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個人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3)農村務農、經商等各類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便於農村勞動力的流動;(4)採取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的工作方法。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參保比例較小,保險水平偏低;政府沒有補貼農村養老保險費;養老基金難以實現保值增值等等。
⑵ 我國農村有哪些養老模式
中國目前老年人的基本養老模式有:一、居家養老,無論是城鎮還是農村,以家庭為中心,靠子女親屬養老;二、社會養老,城鎮和農村均由社會福利機構負責養老(指各級民政部門開辦的敬老院、福利院,屬於國家出資);社區居委會、街道辦開辦的養老機構、托老所等(屬於自收自支性質);三、民間養老,一些民營企業投資開辦的養老院等,有養老意願的個人進行選擇。一般這樣的養老院收費較高。
⑶ 中國最新的養老模式是什麼
中國養老新模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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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我國現行養老方式與政策有哪些
2010年10月28日,歷經三報四審的《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保法》」)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決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普遍認為,《社保法》的頒布,對於規范社會保險關系,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完善國家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公民共享發展成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由於我國地域遼闊、農村人口多、地區間差異大、發展極不平衡,加上既已形成的二元經濟結構和戶籍制度等等,多種原因錯綜交叉造成了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漸呈現「碎片化」趨勢,統一立法面臨嚴峻挑戰。基於上述背景,《社保法》准確地把握了與國情相適應的立法口徑,即在堅持中央統一部署的同時發揮地方積極性,健全社會保險制度的同時預留改革發展空間,保障法律穩定性的同時兼顧了制度彈性。
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權利的一項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而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國目前正處在經濟結構轉軌、人口日益老齡化的發展階段,建立和完善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更是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概述
《社保法》全文十二章九十八條,較全面涵蓋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五項社會保險制度,其中就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設立專章共十三條,搭建起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原則性法律框架。
具體到養老保險制度層面,《社保法》主要明確了以下內容:一、明確基本養老保險覆蓋所有勞動者,其覆蓋范圍包括職工、個體工商戶、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等等,其中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在研究中,具體將由國務院規定;二是通過法律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和基金籌資方式,即明確堅持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各項養老保險基金繳費由用人單位、個人以及政府三方共同承擔,同時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由政府承擔兜底責任;三是明確了用人單位和職工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賬戶歸屬,原則性規定了各自的繳費比例,而具體比例可由國務院根據統籌的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四是就個人賬戶養老金予以專項規定,具體包括個人賬戶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等等,但對於個人賬戶是否做實,如何確定記賬利率以及個人賬戶養老金的管理模式,並未明確規定,這為日後個人賬戶做實及市場化投資運作預留了政策調整空間;五是規定了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並將養老金待遇水平同繳費年限和個人繳費等掛鉤,但是對於養老金計發方式以及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等,保留了政策調整的彈性空間;六是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待遇支付條件,確定最低繳費年限為十五年,同時對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個人提供多項制度選擇;七是明確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基本養老保險可轉移接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退休時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逐步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全國統籌;八是明確國家將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全覆蓋,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九是規定了社會保險費的統一征繳制度,但征繳主體、具體步驟和辦法仍交由國務院制定;十是對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現全國統籌以及社保基金的預決算、投資運營和信息公開予以明確,未來涉及社保基金如何實現保值增值的投資運營規定,授權國務院具體規定。
立法原則和制度創新
通過對《社保法》的上述解讀,可以透過立法脈絡較為清晰的把握其立法原則。同時,《社保法》在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創新方面亦有重要突破。
1、《社保法》貫徹落實了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對社會保障制度和事業發展的重大決策部署,堅持了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社會保險基本方針。
2、統籌城鄉,全民共享發展成果。《社保法》將城鄉各類用人單位和居民都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適用范圍中,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正式納入其調整范圍,力爭實現全體公民在養老方面的基本保障。
3、公平效率相結合,權利義務相對應。《社保法》從我國國情和實際出發,在優先體現公平的前提下搭建普惠性的養老保險制度,增加政府公共財政投入,加大社會再分配力度;同時堅持權利和義務相適應原則,將養老保險待遇同繳費年限和個人繳費掛鉤,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可予轉移接續,適度體現出制度激勵和引導。
4、搭建框架,循序漸進。《社保法》在全面總結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實踐經驗基礎上,確立了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的總體框架和基本制度,並突破性地明確了將逐步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全國統籌;同時在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待遇水平、個人賬戶做實、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等方面作出彈性或授權性規定,相關制度還有待進一步建立健全。
5、強化政府職能,體現公共責任。《社保法》明確了政府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所要承擔的財政支持、行政監督和公共服務等公共責任,同時通過創設性立法、授權立法等途徑進一步規范了政府在社會保險制度中的行政職能。
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思考
從1994年列入國家立法規劃,到2010年10月正式通過審議,社會保險法的立法之路足足迂迴跋涉了16年。作為一部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系廣大勞動者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法律,《社保法》所予調整的各個方面均引起公眾的極大關注和議論。下面,就結合《社保法》所確立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展開幾點延伸性思考。
操作性有待檢驗和完善。作為《憲法》和《勞動法》的下位法,《社保法》應該更具有操作性,但大量授權性條款的存在,使得具體操作條款下降到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級別,未來如國務院、省一級人大及政府的授權立法動態將引發公眾關注,而相應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等補充性立法的公平性、合理性和操作性將有待進一步檢驗。如《社保法》規定了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由國務院規定,其中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已於2008年2月起配套推行,相應的職業年金試行辦法目前正在研究制定中。根據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透露,未來公務員養老保險改革後,公務員的補充養老保險也將屬於職業年金範疇。
養老保險制度側重強調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和可持續未予充分體現。如前所述,作為現階段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完善的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在《社保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然而建立和完善多層次多支柱的養老保障體系、做大社會保障性資金的總量規模、推進社保可持續發展並未得到進一步體現。從發展的角度看,考慮到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社會保障需求,客觀需要建立多支柱的養老保障體系,需要發揮企業年金、商業養老保險的作用,以適應不同經濟條件的企業的需要,滿足職工不同層次、不同水準的多種保障需求的需要,使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起到保障生活和安定社會的作用。另外,政府承擔制度轉軌和制度改革的成本巨大,從中長期規劃來看,有效緩解方式便是大力發展二、三支柱,特別是通過進一步的稅收優惠政策發展企業年金。
社會保險基金宜通過市場化管理,委託專業養老金管理機構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社會保險基金主要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形成,是一種公共性資金。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營主要是儲蓄和購買國債,收益率不足2%,難以抵禦通脹壓力,保值增值的意願十分迫切。《社保法》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由國務院規定其投資運營,這就為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體制改革預留下制度空間。由於社會保險基金的性質特殊,確保資金安全是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所要面臨的核心問題。如何實現社會保險基金在風險控制和保值增值之間尋求到平衡收益,企業年金市場化運營管理模式是可資借鑒的有效途徑。企業年金和社會保險基金在資金的穩定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等多方面存在諸多共性,專業養老金管理機構的穩健投資風格與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也是一脈相承。
結語
《社保法》的頒布,真正促使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建設全面邁入法制化軌道,整體法律框架的確立將帶動一系列單項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實施,這對於全面推進各項社會保險工作特別是養老保險工作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但從長遠規劃來看,為貫徹落實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社會保險制度方針,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工作仍然任重道遠。
⑸ 國內的養老模式都有哪些
隨著經濟的長足發展,現在社會上主要的養老模式還是分為三大類:
機構養老、居家養老、社區養老。
1、機構養老
機構養老通常是指入住敬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進行養老。
敬老院,主要收養對象是五保老人,有條件的敬老院,也會接受享受退休金的自費長者。
養老院,則分為一般性養老院和「醫養結合」養老院。一般性養老院大多是提供基礎的生活照料、生活護理、文化娛樂等服務。「醫養結合」養老院,主要接收失能、半失能、失智、慢病康復、安寧療護長者,除了滿足長者日常飲食、護理、娛樂社交活動外,還有經過專業培訓的護理人員可以保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並依託醫院優良的醫療條件,提供慢病管理、急診診治、康復理療、健康管理等多項服務,提高長者的生活質量,
老年公寓,是專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體能心態特徵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備餐飲、清潔衛生、文化娛樂、醫療保健服務體系,是綜合管理的住宅類型。
機構養老的優勢:很多長者選擇機構養老,是考慮到機構能夠提供更專業的護理,尤其是醫養結合的護理院,養老帶醫護,生活養病兩不誤,還可以減輕孩子的壓力。
不足:入住養老機構的老者,有部分會感到自己被孩子拋棄,也會因為不適應新的環境感到孤獨。
2、居家養老
居家養老,無論是城鎮還是農村,以家庭為中心,靠子女親屬養老。
《長沙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已經審批通過,且將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對於居家養老服務,《條例》有明確的定義:
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社區(村)為依託,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專業化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志願者公益服務共同組成的,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庭護理、精神慰藉等內容的社會服務。
《條例》還明確了居家養老服務的對象范圍:
居家養老服務應當優先保障符合條件的孤寡、失能、重度殘疾、高齡老年人,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重點優撫對象等人員的居家養老服務需求。
這就意味著一般的家庭老者養老,如果條件達不到享受政府居家養老服務條件的,還是要靠子女子女親屬來照料。
居家養老的優勢:長者可以在熟悉的環境中保持良好狀態,並與家人有更多親密和互動的時間。
不足:照顧老人是一項消耗體力和精力的任務,特別是對於需要長期護理的老年人,這對家庭來說是巨大的挑戰。如果老年人獨自一人居住,如果沒有及時發現突發疾病或事故,後果將不堪設想。
3、社區養老
社區養老模式,則是以老年人日間照料、生活護理、家政服務和精神慰藉為主要內容,以上門服務和社區日托為主要形式的養老服務。
該種模式借鑒的是俄羅斯、美國、日本流行的「托老所」模式,即早上家屬把長者送到中心,晚上再把老人接回家裡。
國內通俗的叫法是「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
長者在社區照料中心會被安排豐富活動,諸如玩牌、打麻將、卡拉OK、下棋、猜謎、折紙、畫畫以及學習智能手機的使用等等。這些娛樂休閑活動不僅能讓老人們放鬆身心,也有機會和更多人進行交流互動,對延緩腦力衰退也是有一定的幫助。
社區養老模式優勢:這種模式既為長者提供了便捷的服務,又滿足了長者的心理需求,使長者有穩定的生活,同時又減輕了子女的日常照顧負擔。
不足:現在的國情是,大多數身體好的長者其實不太願意去照料中心,而身體不好的老人雖然想去,可能又不會被照料中心接受,所以會出現比較尷尬的局面。
當然,社會上掀起了其它的養老方式,諸如旅遊養老、抱團養老、田園養老等。
像旅遊養老,也叫候鳥式養老,在身體和金錢都允許的情況下,實現了年輕時努力賺錢,退休後到各地旅遊度假的夢想。
不管哪種養老,只有找到適合自己及家庭的養老方式才是最好的。
⑹ 我國農村有哪些養老模式主要分為那幾類
主要有三種模式,即
1、家庭養老。以家庭為中心,靠子女親屬養老。這是目前農村養老的主流,老人都有自己的子女、兒媳、女婿,再之後的孫子、孫女等等,作為一個家庭,家庭成員都有贍養老人的義務。
就運算元女不在身旁,同樣生活在農村的親戚朋友都會幫忙照料老人。並且在中國傳統文化之中,一直都有「孝」的影子,如果不贍養老人,就是不孝,是會被村裡人瞧不起的。
2、社區養老。它以村莊或村落為依託,充分發揮政府、社區、家庭和個人的力量,合理開發、調配、運用社區資源,為老年人提供養老支持。具體就是開辦敬老院、福利院,托老所等。
農村社區養老是當前農村社會養老的發展方向。農村社區養老具有自身的獨特優勢,靈活性高,能因地制宜。
它以村莊或村落為依託,充分發揮政府、社區、家庭和個人的力量,合理開發、調配、運用社區資源,為老年人提供養老支持。
3、民間養老。一些民營企業投資開辦的養老院等,有養老意願的個人進行選擇。一般這樣的養老院收費較高。
(6)我國農村現行的養老模式擴展閱讀:
全國老齡辦的數據顯示,目前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2017年底,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已達2.41億人,預計到2050年前後,我國老年人口將達到峰值4.87億。
其中,和城鎮相比,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嚴重滯後,農村居民的養老、醫療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保障水平比較低。
「農村人口老齡化高於全國平均水平,同時,與城鎮的差距呈擴大態勢,且城鄉導致狀態將持續到2040年。」中國人民大學老年研究所教授、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菊華表示,中國老齡化發展不均衡。
一方面表現在人口老齡化水平城鄉倒置,即農村老齡化水平目前且長期高於城鎮老齡化水平;另一方面表現在區域發展不平衡。
比如,除了西藏外,各省農村老齡化程度均已突破10%,遼寧省、重慶市等地甚至均已超過20%。
城鄉差異體現出的「城鄉倒置」特徵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導致的生育率差異和城鎮化的加速推進密切相關,大量年輕人口離開中西部農村地區向東部和城市地區遷移,是該階段農村人口老齡化的主導因素。
而這種人口轉移又有效地降低了城市常住老年人口的比重,毫無疑問,人口老齡化的區域差異增加了應對的復雜度。
「養老是我們面臨的一個時代性難題,農村養老更是如此,從目前社會的現實情況我們看到,城市養老正在成為創業的藍海,各種現代化、人性化的養老模式層出不窮,受到社會資本、公益力量及媒體大眾的廣泛青睞和關注。
然而我們無法忽視的是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尤其是老年人佔有很大的比重,隨著青少年勞動力大量湧入城市,農村空巢化程度越來越嚴重。
農村養老的體制短版和資源短缺也更為突出,在某種程度上農村養老問題也更需要引起我們的足夠關注。」
誰來為農村老人發聲?誰來關注農村人的晚年生活?國家、社會、公民這三者應在其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這是一個亟待研究解決的重大課題。
有專家預計,到2030年,中國老齡人口接近3億,空巢老人家庭比例或將達到90%,這也就意味著,屆時,將有超過2億空巢老人,而相當比例分布在農村,農村空巢老人日益成為重點。
⑺ 關於中國農村留守空巢老人的社會養老保險三支柱模式探析
1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研究
2完善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探索
3政府責任視角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研究
4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模式的比較研究
5「城中村」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機制的構建
6我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管理問題研究
7我國農村殘疾人社會保障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8社會轉型期弱勢群體生存保障問題研究
9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研究
10論中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11工會組織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作用研究
12新農村建設中的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研究
13關於構建我國社會公平保障體系的研究
14農村土地產權與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研究
15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模式研究
16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研究
17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研究
18女性農民工勞動權益保障研究
19基本養老保險逃費現象的成因及對策研究
20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區域差異化研究
21河南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構建
22我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風險及其控制
23「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中的企業年金研究
24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研究
25人口老齡化對我國養老保險的影響與對策
36論中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對就業的影響
37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研究
38人口老齡化趨勢下的養老保險制度研究
39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風險與防範機制研究
40中國農村養老資源的需求與供給研究
41構建城鄉統一的養老保障體系研究
42轉型條件下中國農村空巢老人的養老保障研究
43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及其可持續發展問題探索
44民間養老服務機構運行機制和養老保障功能研究
45應對老齡化的中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研究
46養老保障中的政府角色研究
47東亞國家養老保障模式比較研究以及對我國的啟示
48新時期我國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建設問題研究
49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建設與發展研究
50中國城鎮醫療保障制度研究
51農村醫療保障體系及其運行模式研究
52城鎮弱勢群體的醫療保障問題初探
53論我國醫療保障事業中的政府責任
54農村新型醫療保障制度及其構建路徑研究
55制度邊緣人口的醫療保障問題研究
56農民工醫療保險制度研究初探
57經濟不發達地區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研究
58社會醫療保險費用監控系統的設計與實現
59中國社會醫療保險費用控制研究
60我國醫療保險市場上的道德風險及其控制
61社會醫療保險中的醫方道德風險問題研究
62河南省醫療保險運行狀況分析及對策研究
63我國城鎮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問題與對策研究
64醫療保險制度的國際比較
65農民工醫療保險制度研究初探
66我國現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及控制對策研究67醫療保險費用控制機制研究
68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風險管理研究
69醫療保險費用支付方式探究
70我國社會醫療保險中政府與市場的角色定位研究
71論我國農村社會救助的政府責任
72我國流浪兒童社會救助問題研究
73論我國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社會救助問題研究
74農民工社會救助制度缺失與對策研究
75城鎮弱勢群體社會救助問題研究
76新農村建設背景下農村社會救助問題研究
77科學發展觀指導下的社會救助問題研究
78我國城市反貧困問題研究
79我國城市殘疾人社會救助的現狀分析與對策研究
80建構城市貧困大學生統一社會救助體系
81構建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的思考
82中國社會救助制度改革研究
83中國農村社會救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84社會弱勢群體醫療保障問題研究
85城鎮靈活就業問題研究
86高等教育大眾化背景下大學生就業問題研究
87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研究
88公務員養老保險問題研究
89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問題研究
90家庭功能變遷中養老模式的選擇
91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研究
92人口遷移中農村養老問題研究
93試析我國醫療費用增長過快問題
94我國醫療保障制度的公平性芻議
95論醫療保險道德風險的防範與管理
96論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的機制
97論城鄉一體化的居民醫療保險
98論我國工傷保險的預防職能
99論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完善
100論我國社保基金的監管機制
101論我國社保基金的運營
102醫療保障的政府責任研究
103醫療保障的政府投入問題研究
104養老保險的政府投入問題研究
105論城鄉一體化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
106科學發展觀與社會保障
107論醫療保障水平的地區差異
108我國失業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研究
109對完善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思考
110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研究
111對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監管制度的思考
112論我國社會保障中政府的責任
113社會保障基金與資本市場互動關系研究
114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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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目前我國農村集體養老的形式中的「五保制度」和「敬老院制度」是什麼意思
我國農村有一億老人,其中還有許多無收入來源,無子女贍養所以國家推出了五保制回度:而且根據《農答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只有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人,才能享受五保供養。同時也有許多子女外出打工,不能全身心的照顧到老人,因此敬老院也應運而生了,敬老院設有供老人娛樂和消遣的設施,為老人排解孤獨寂寞的心,同時國家出台的「敬老院制度」使敬老院的工作人員一統一規范管理,更好的照顧了老人們的身心
⑼ 農村老人在家裡養老屬於什麼養老模式
我覺得農村老人在家裡養老。11系自己養活自己。沒有退休金也沒有養老金,只有自己對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