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廣西退休金上調方案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7號)精神,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2017年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人員范圍
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在2017年12月按規定核定基本養老金並在2017年1月起按月發放的人員,以下統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定額調整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70元。
(二)掛鉤調整
1.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的退休人員,從繳費年限滿15年起計算,每增加1年繳費年限(按累計繳費月數換算為年,保留1位小數點,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資料庫記載數據為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6元。
2.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按其本人2017年12月基本養老金水平(不含按桂人社發〔2017〕1號文件規定加發的退休補助)的4.1%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適當傾斜調整
1.2017年12月31日(含)前已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其中,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資料庫記載數據為准;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按現行有關規定進行核定),從年滿70周歲起,每年長1周歲(不滿1周歲的按1年計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3元。
2.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2017年12月31日(含)前在我區艱苦邊遠地區(具體名單詳見附件1)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6元。
(四)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第(一)、(二)、(三)點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月應發基本養老金未達到2160元的,按月基本養老金2160元計發。
三、調整執行時間
本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四、待遇調整的審核
(一)企業退休人員
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可參照本通知規定的調整辦法和標准進行調整,按現行管理體制進行審核。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核定;未辦理參保手續的,或已辦理參保手續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由所在單位(單位已撤銷的由主管部門)負責發放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其中,2017年9月底前退休的人員,按其2017年12月基本養老金水平核定;2017年10月以後退休的人員,暫按2017年12月預發養老金金額核定,待完成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予以核定其基本養老金標准,並與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進行結算。
五、資金來源
(一)企業退休人員
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按原資金列支渠道解決。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已參保並納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基本養老金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辦理參保手續的,暫由退休人員原單位(無單位的由主管部門)籌集資金發放,待辦理參保手續後,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
六、調整要求
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首次將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同步調整,涉及面廣、敏感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市、縣和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組織實施。本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務必在2017年9月底前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各地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措施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力度,提高基金支撐能力;同時,積極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工作,要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拖欠。
此次調整工作落實到位後,各市人社局要及時進行總結,將調整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並填寫《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基本情況匯總表》(見附件2),於2017年9月20日前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B. 在佛山容桂買21年社保50歲退休拿多少退休金
如果是自己掛檔繳納的最低基數的話,21年的退休金應該不會超過兩千,退休金的多少不僅與繳納社保的年限長短有關,與繳納的基數也有關,基數高退休金才會高。
C. 廣西貴港市退休金如何計算
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退休職工2016年增加基本養老金,自2016年元月1日起執行,在9月底前不發到位。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
《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桂人社發〔2016〕50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駐桂中直、區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精神,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2016年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人員范圍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在2015年12月按規定核定基本養老金並在2016年1月起按月發放的人員,以下統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定額調整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70元。
(二)掛鉤調整
1.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的退休人員,從繳費年限滿15年起計算,每增加1年繳費年限(按累計繳費月數換算為年,保留1位小數點,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資料庫記載數據為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6元。
2.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按其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水平(不含按桂人社發〔2016〕1號文件規定加發的退休補助)的4.1%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適當傾斜調整
1.2015年12月31日(含)前已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其中,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資料庫記載數據為准;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按現行有關規定進行核定),從年滿70周歲起,每年長1周歲(不滿1周歲的按1年計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3元。
2.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2015年12月31日(含)前在我區艱苦邊遠地區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6元。
(四)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第(一)、(二)、(三)點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月應發基本養老金未達到2160元的,按月基本養老金2160元計發。
三、調整執行時間
本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四、待遇調整的審核
(一)企業退休人員
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可參照本通知規定的調整辦法和標准進行調整,按現行管理體制進行審核。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核定;未辦理參保手續的,或已辦理參保手續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由所在單位(單位已撤銷的由主管部門)負責發放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其中,2014年9月底前退休的人員,按其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水平核定;2014年10月以後退休的人員,暫按2015年12月預發養老金金額核定,待完成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予以核定其基本養老金標准,並與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進行結算。
五、資金來源
(一)企業退休人員
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按原資金列支渠道解決。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已參保並納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基本養老金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辦理參保手續的,暫由退休人員原單位(無單位的由主管部門)籌集資金發放,待辦理參保手續後,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
六、調整要求
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首次將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同步調整,涉及面廣、敏感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市、縣和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組織實施。本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務必在2016年9月底前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各地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措施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力度,提高基金支撐能力;同時,積極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工作,要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拖欠。
七、及時報告調整情況
此次調整工作落實到位後,各市人社局要及時進行總結,將調整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並填寫《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基本情況匯總表》,於2016年9月20日前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2016年8月25日
D. 南寧市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一、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和計算待遇基數確定辦法的通知》(桂人社規〔2018〕18號)文件規定,現就2019年度全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和計算待遇基數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核定2019年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基數上限為16732.2元,下限為3346.5元。
2、靈活就業人員月繳費基數及繳費金額最低月繳費669.3元,最高3346.5元。
3、2019年計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涉及到「全區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時,統一使用66928元/年或5577.4元/月。
(4)桂養老金擴展閱讀
據了解,每年繳費基數的確定,是以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準(簡稱區平工資)。根據相關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其申報的繳費基數最低不得低於區平工資的60%,最高不得高於區平工資的300%。
按職工個人繳費比例8%計算,養老保險最高月繳約為1338元,最低約為267元。
靈活就業人員可選擇按全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70%、80%、90%、100%、150%、200%、300%任一檔作為繳費基數繳費,以滿足不同收入水平靈活就業人員的需求。靈活就業人員按繳費基數20%比例繳納。按照此規則,則2019年最低月繳費669.3元,最高3346.5元。
E. 廣西南寧的社會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查詢:
社保中心查詢:如果對自己的社保帳號不清楚,可以攜帶身份證到專各區社會保險經屬辦機構業務辦理大廳查詢;
上網查詢:登陸所在城市的勞動保障網或社會保險業務網站,點擊「個人社保信息查詢」窗口,輸入本人身份證和密碼(密碼是你的社保證編號或者身份證出生年月),即可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電話咨詢:撥打勞動保障綜合服務電話「12333」進行政策咨詢和信息查詢;
個人帳戶對帳單:每年社會養老保險中心將參保人員個人帳戶對帳單發到每一個參保人員手中,通過個人賬戶對賬單查看繳費和帳戶記錄情況。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F. 廣西退休金今年怎麼上調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
《 關於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桂人社發〔2017〕41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駐桂中直、區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2017年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人員范圍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在2016年12月按規定核定基本養老金並從2017年1月起按月發放的人員,以下統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定額調整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8元。
(二)掛鉤調整
掛鉤調整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增加月基本養老金,即每滿一年(累計繳費月數換算為年,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人員按其本人2016年12月基本養老金水平(其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按桂人社發〔2016〕1號文件規定加發的退休補助費)的2.4%增加月基本養老金。
(三)適當傾斜調整
1.截至2016年12月31日已年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元,在此基礎上,每年長1周歲(不滿1周歲的按1周歲計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3元。
2.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2016年12月31日前在我區艱苦邊遠地區(具體名單詳見附件1)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8元。
(四)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第(一)、(二)、(三)點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月應發基本養老金未達到2305元的,按月基本養老金2305元計發。
三、調整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四、審核辦法
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發放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其它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參照本通知規定調整辦法和標准進行調整,由所在單位(單位已撤銷的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五、資金來源
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基本養老金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不屬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基本養老金的,仍按原資金列支渠道解決。
六、調整要求
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直接關系各類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敏感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市、縣和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組織實施。本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務必在2017年7月底前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各地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措施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力度,提高基金支撐能力。同時,積極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工作,要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拖欠。
七、及時報告調整情況
此次調整工作從正式文件印發之日起,實行周調度制度。每周四12:00前,各市社保局要向自治區社保局報告落實情況,重點報告資金籌集情況和調整發放情況(報告格式見附件2)。各市人社局要及時進行總結,將調整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並填寫《2017年調整基本養老金情況匯總表》(見附件3),於2017年8月31日前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附件:1.廣西58個縣(市)艱苦邊遠地區名單
2.2017年調整基本養老金發放工作進展情況表
3.2017年調整基本養老金情況匯總表
廣西壯族自治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
2017年7月19日
附件1
廣西58個縣(市)艱苦邊遠地區名單
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建立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決定中,廣西有58個縣(市)被列入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實施范圍。具體名單如下:
南寧市:橫縣、上林縣、馬山縣、隆安縣;
柳州市:柳城縣、鹿寨縣、融安縣、融水苗族自治縣、三江侗族自治縣;
桂林市:全州縣、平樂縣、灌陽縣、資源縣、恭城瑤族自治縣、龍勝各族自治縣;
梧州市:蒙山縣;
防城港市:港口區、防城區、東興市、上思縣;
賀州市:鍾山縣、昭平縣、富川瑤族自治縣;
百色市:右江區、田陽縣、田東縣、平果縣、德保縣、田林縣、靖西市、那坡縣、樂業縣、凌雲縣、隆林各族自治縣、西林縣;
河池市:金城江區、宜州市、南丹縣、天峨縣、羅城仫佬族自治縣、環江毛南族自治縣、東蘭縣、鳳山縣、巴馬瑤族自治縣、都安瑤族自治縣、大化瑤族自治縣;
崇左市:江州區、大新縣、龍州縣、寧明縣、憑祥市、天等縣、扶綏縣;
來賓市:興賓區、武宣縣、象州縣、金秀瑤族自治縣、忻城縣。
G. 柳州企業退休工人2016年增加養老金怎麼規定
您好!柳州市本次養老金調整的范圍是,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在年12月按規定核定基本養老金並在2016年1月起按月發放的人員,以下統稱退休人員)。
按照有關規定,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70元。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的退休人員,從繳費年限滿15年起計算,每增加1年繳費年限(按累計繳費月數換算為年,保留1位小數點,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資料庫記載數據為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6元;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按其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水平(不含按桂人社發〔2016〕1號文件規定加發的退休補助)的4.1%增加基本養老金。
柳州2016年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補發。本次調整,對部分人員有適當政策傾斜。例如,2015年12月31日(含)前已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其中,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資料庫記載數據為准;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按現行有關規定進行核定),從年滿70周歲起,每年長1周歲(不滿1周歲的按1年計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3元。其二,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2015年12月31日(含)前在柳城縣、鹿寨縣、融安縣、融水苗族自治縣、三江侗族自治縣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6元。此外,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月應發基本養老金未達到2160元的,按月基本養老金2160元計發。
謝謝閱讀!
H. 關於養老保險退休金的問題
自從2014年10月並軌社保後就不是這樣了,是按繳費年限、繳費平均指數、個人賬戶資金余額、法定退休年齡時的社平工資等這些數據,都套進規定公式計算的,這些數據大小、多少、高低決定了退休金高低。
林吳桂:不要亂說,建國以來退休金也沒有為所欲為的發放。建立社保制度之前,是以本人基本工資為基礎,建立社保制度後,是以繳費多少、繳費時間長短為依據。
I.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勞社發(2009)90號文件
桂勞社發〔2009〕90號
各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區直各單位:
為規范我區因病非因工死亡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辦法,對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發放標准實行動態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被供養人員范圍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被供養人員條件具備被供養條件的人員,是指依靠死亡人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在供養者死亡當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四)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五)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供養直系親屬勞動能力鑒定,由市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
三、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
(一)離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
企業離休人員以及符合《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貫徹桂勞社字〔2001〕87號文件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的通知》(桂勞社養險字〔2001〕35號)規定享受離休人員同等待遇的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供養人死亡當月被供養人本人戶口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00%發給救濟費。
(二)企業職工和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
企業職工和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供養人死亡當月被供養人本人戶口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發給救濟費。
(三)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隨被供養人戶口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調整而同步自行調整。
四、供養直系親屬在享受救濟費期間,受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暫停發放救濟費,期滿後仍符合供養條件的恢復發放救濟費,停發期間的救濟費不予補發。
五、享受救濟費的供養直系親屬,到境外或出國定居的,停發救濟費。
六、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按本通知規定計發的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以及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尚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在職參保人員,按本通知規定計發的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負責。
七、本通知下發前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時,其供養直系親屬符合原有規定而沒有給予定期救濟費的,現其直系親屬還符合供養條件的,可申請予以補辦供養手續,救濟費從核准之月起發放,之前不予以補發。
八、現仍在享受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的人員,其救濟費發放標准一律改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發。原領取救濟費的標准高於本通知規定標準的,按原標准發給。喪失供養條件的人員,從喪失供養條件之下月起終止救濟費的發放。
九、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由其離退休(退職)時所在單位(已關閉破產企業由新建企業或企業留守工作處或社區)填寫《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申報表》,並提供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申報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須提供的材料包括: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登記卡、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被供養人員本人居民戶籍簿,與死者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十、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其供養直系親屬的資格認定和救濟費的核定、發放由死亡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對被供養人員的生存狀況、領取救濟費資格進行核查。
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以及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尚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在職參保人員,其供養直系親屬的資格認定和救濟費的核定、發放由死亡人員所在單位負責。
十一、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其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除本通知第八條規定外,過去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改按本通知執行,原有的規定自行失效。如今後國家和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新規定執行。
能有所幫助的話,請給個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