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天津市現在15年退休金每月可以拿多少錢
目前政策,退休以後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老金組成(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參加工作的,還有過渡性養老金)。
計算方法如下一一
一、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註: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
因為,目前不知道退休時當地上一年度天津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額和你的平均繳費指數以及養老金個人帳戶上的儲存額,所以無法准確計算退休時能拿多少養老金。
❷ 天津養老金幾號發放怎麼每個月都不一樣呢
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專到國家規定屬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 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加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998年7月1日以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按月領取: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以上兩項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注意: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❸ 天津養老金2020年11月到賬了嗎
天津市養老金每月的20號才能到賬,可能還要等兩天呢。
❹ 天津2021年養老金方案公布,發生了哪些變化
一則“天津2021年養老金方案公布”的消息,引發了廣大網友們的熱議,在網上鬧的沸沸揚揚。那麼,發生了哪些變化?第一是定額調整,每一個人每一個月的費用是上升了58元的一個情況。第二,是掛鉤的調整。與年限有關系,15年以下部分增加30元,15年以上部分增加32元。總結起來講呢,這次的政策是有利於人們的養老生活的,資金更加的充足。那麼具體的情況是什麼呢?我來給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一.定額調整首先是定額的調整,每個人每個月的費用是增加58元的一個情況。這一個月會比一個月多的話,那麼長時間的累計下來呢,也能都是一筆比較大的金額了。年齡越大,那麼享受到的金額也是越大的。這個安排也是十分的合理的。
以上就是我對於這個問題所發表的看法,純屬個人觀點,僅供參考。大家有什麼不同的看法都可以在評論區留言,大家一起討論一下。大家看完,記得點贊,加關注哦。
❺ 2019年天津社保養老金每人每月漲多少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基礎養老金又漲了!我市從2017年1月1日起,內再次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容險基礎養老金標准,由每人每月11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5元,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省財政補助標准按照《江蘇省市縣財政保障能力分類分檔辦法》執行,這是我市第六次調整基礎養老金待遇,本次調整增加的養老金已於3月底前發放到位。
❻ 天津市為什麼每年在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都不提前公布調整方案。七月份發錢
2019年天津退休養老金調整方案,確實是在當月社保發放前就新聞報道的。
發布時間正常!不算提前嗎?若拿別的省市發布時間與本市比較,本市也不算異常!!
進入人社局搜下發布新聞時間,見貼圖:
❼ 天津市幾月份補發養老金嗎
人社部、財政部的《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規定,2015年12月底前已退休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可以增發養老金,總體水平是在2015年度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並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
但是,除上海市已在5月31日出台實施細則外,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執行方案還沒有明確。天津市政府正在抓緊制定實施細則,養老金增加部分都是從2016年1月起補發的。
❽ 天津2020年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後比去年為什麼還少了
❾ 在天津市2020年5月批準的退休養老金,是按2018年社平工核定的養老金還是按2019
是按2019年的社平工資來計算養老金待遇。但是2019年的社平工資要9月份左右公布,所以,2020年5月份辦理退休時,暫按2018 年社平工資計算,出台新的社平工資後會重新計算,並補發差額。
❿ 明年天津養老保險有變動嗎
天津市養老保險按最新2015年規定的標准每月最低交215.6元,相關情況參考如下
一、繳費基數
天津市對個人繳費人員在政策上給予了一定的優惠。其繳費基數由本人在市規定的月繳費基數上、下限之間確定(2006年我市規定的最高繳費基數為5050元,最低為980元)。
1、繳費比例
①在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存檔繳費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開設的「個人繳費窗口」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凡經鑒別確系全部由個人承擔繳費義務的人員(不含整建制辦理「人事代理」的用人單位和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按照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繳費比例納(2005
年為22%)。
②繳費金額:
應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22%
例如:若選定繳費基數每月為980元,則每月繳納的養老保險費=980×22%=215.6(元);若選定繳費基數每月為1309元,則每月繳納的養老保險費=1309×22%=287.98(元);若選定
繳費基數每月為5050元,則每月繳納的養老保險費=5050×22%=1111(元)。
2、參保程序
①職工須攜帶以下憑證到戶口(居住地或檔案)所在區、縣分中心或具有代辦養老保險資格的職介機構,填寫《職工個人繳費登記表》、辦理繳費登記手續。1998年4月(含4月)以後間斷繳費的,攜帶《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單》、《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載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居民身份證》或《記載表》、《手冊》、《身份
證》。1998年4月以前間斷繳費的,攜帶《轉移單》、《手冊》、《身份證》或《手冊》、《身份證》。
②職工辦理個人參保登記手續後,由職工在繳費上限、下限之間確定繳費年度月繳費基數,並填寫《職工個人繳費申請表》(一式二份,以下簡稱申請表》)。今後,原則上每年1月份進行。
③個人繳費人員的繳費方法可按月繳納,也可按年度一次性繳納。對職工未及時辦理繳費的,可暫按「間斷繳費」處理。
二、補繳
①在「個人繳費服務窗口」、「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繳費的人員,凡1993年以後因各種原因中斷養老保險繳費要求補繳的,繳費基數按照不低於各年度「最低繳費標准」且不高於各年度「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由本人自主確定;補繳的比例:1993年至2001年按照國有企業歷年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之和確定。補繳2002年度、2003年度、2004年度及2005年度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分別為21%、22%、22%與22%。
例如:需要補繳1994年的養老保險費,該年度繳費基數下限為200元,本市職工月平均資為334元;該年度繳費比例:單位為20%,個人為4%。您可在200元至334元之間確定一個繳費基,按24%的標准繳費。
②在「個人繳費服務窗口」、「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服務機構」繳費的人員,凡在1993年以後各年度首次參保並繳費的,可以對從首次參保繳費之月以後因各種原因中斷的養老保險繳費進行補繳
與用人單位終止和解除勞動關系實現靈活就業或自謀職業人員相關問題
①與用人單位終止和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已實現靈活就業或自謀職業,並在規定的時限內(在實現靈活就業或自謀職業的90日內)辦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手續的,給予參加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優惠政策。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時,可以在繳納養老保險費基數的最低和最高標准之間選擇繳費基數。
②與用人單位終止和解除勞動關系,已實現靈活就業或自謀職業,但未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手續的人員,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補繳中斷繳費期間養老保險費時,應當以繳納養老保險
基數的最低標准作為補繳基數。
間斷繳費人員計算基本養老金時,以本人間斷繳費年度的上年和辦理退休年度的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平均值,作為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的基數。
三、其他相關事項
①職工個人繳費後,再次參加工作時,由分中心負責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手續;職工未達到退休年齡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②由於各種原因,職工在個人繳費實施前,沒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在首次辦理個人繳費時,可以按規定一次性補繳。
③凡在「個人繳費服務窗口」繳費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屬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未實現就業的以及按規定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可由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中心為其提供本人平均點工資、《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載表》等材料,仍按《關於失業人員辦理退休審批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辦[2001]240號)的有關規定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中心或公司)為其辦理退休申報手續;屬於在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存檔的流動人員,仍按照《關於對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代辦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津勞險[1999]406號)由職業介紹機構為其辦理退休申報手續。凡不屬於以上情況的人員,可由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中心為其辦理申報退休審批手續工作。
個人帳戶
①個人繳費人員按個人繳費基數的11%記入個人帳戶。
②對在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存檔繳費人員和在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開設的「個人繳費窗口」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凡經鑒別確系全部由個人承擔繳費義務的人員(不含整建制辦理「人事代理」的用人單位和人員)凡出國定居或在職期間死亡的,其2001年12月31日以前個人帳戶儲存額中
個人繳費部分,以及2002年1月1日以後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全部,一次性支付給職工本人或死亡職工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提示
若有變動及相關政策調整,請及最新法規為准參考執行
信息源
個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指南---天津市信訪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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