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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繳養老保險的時效

發布時間:2021-12-23 15:53:11

A. 在公司上班十四年,公司後三年交養老保險,追繳前十一年的養老保險有時效嗎

在公司上班時事公司後三年交納養老保險,最交錢11年的養老保險有效嗎?就交錢11年的養老保險,有效的或者到當地社保部門去咨詢的

B. 養老保險補繳是否有期限規定

補繳社保期限不能超過1994年,94年國內部分單位才開始辦理社保繳納,補交的同時,可能專會收千分之屬二的滯納金吧。
象你這種情況,應該可以補繳,07年物業公司只要跟你簽了合同,應該幫你繳納的,過了退休年齡除外。
另外,有的城市可能有非本地戶口不能補繳的規定吧,不補繳的話,應該可以補償你現金,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補交社會保險、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等等

C. 請問補繳社會養老保險金仲裁時效問題

有法律依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

D. 追繳養老保險金

你需要做的工作時:
一。保留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參照: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文件規定「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
二,由於勞動仲裁時效已經失效,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補交3年的社保,申請補交社保不受法律時效的限制。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用人單位由為勞動者參保社會保險的義務,也是勞動者的權力,是具有法定性,即使簽訂將養老保險金或社保以工資的形式發放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E. 養老保險補交 勞動仲裁有時效嗎

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補繳,是仲裁行為,仲裁裁決時可以規定,要求在什麼時間之內補劉,這個不是訴訟時效。

只有單位欠交,職工在知道欠交或者說職工可以要求勞動仲裁時,但一直沒有去勞動仲裁,這個才是時效,一般是一年,也就是說,職工知道企業沒有繳費養老保險費,但離職或者其它情況下明知未繳,一年之內沒有到勞動仲裁去申訴,就超過了申訴時效了。

(5)追繳養老保險的時效擴展閱讀:

類、申請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書等)。

F. 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補交養老保險有訴訟時效嗎

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補繳,是仲裁行為,仲裁裁決時可以規定,要求在什麼時間之內補劉內,這個不容是訴訟時效。
只有單位欠交,職工在知道欠交或者說職工可以要求勞動仲裁時,但一直沒有去勞動仲裁,這個才是時效,一般是一年,也就是說,職工知道企業沒有繳費養老保險費,但離職或者其它情況下明知未繳,一年之內沒有到勞動仲裁去申訴,就超過了申訴時效了。

G. 我在公司上班十四年,後三年交了養老保險,追繳前十一年的養老保險有時效嗎

如果還在職不受時效限制,離職了追訴時效為二年,後三年繳納了,前面就過時效了。

H. 申訴補交養老保險的訴訟時效到底是一年還是兩

申訴補交養老保險的訴訟時效到底是一年。因為「申訴補交養老保險的訴訟」屬於勞動糾版紛的民事權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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