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
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內進一步統一全省企業職工基容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的通知》(粵人社規【2017】8號)規定,廣東省2017年7月1日起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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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
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進一步統一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的通知》(粵人社規【2017】8號)規定,廣東省2017年7月1日起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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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進行修訂,進一步完善制度,由省政府發布,從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據了解,新修訂的實施辦法政策在以下方面進行了調整完善:
一是完善待遇確定機制。在按規定辦法發放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的基礎上,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人,每超過1年每月加發不少於3元基礎養老金,體現多繳多得;對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高齡參保人,每月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體現對高齡人員的關懷。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並規定全省統一的喪葬補助金最低標准。
二是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統籌考慮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障標准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本地實際調整。
三是調整個人繳費檔次標准。根據近年我省城鄉居民收支增長情況,調整個人繳費檔次標准。將原十個繳費檔次調整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個檔次。
四是政府為困難群體代繳養老保險費。建檔立卡未標注脫貧人員、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及城鄉重度殘疾人和精神智力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由政府按不低於每人每年120元標准代繳部分或全部養老保險費,並給予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政府繳費補貼。
五是建立繳費補貼調整機制。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統一部署,或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狀況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補貼最低標准。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增加繳費補貼。
實施辦法還規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稅務機關統一徵收;基金實行市級管理,逐步提高至省級管理;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開展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職責,明確有關單位和個人法律責任,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4. 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要交多久
15年。
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 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鎮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准。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4)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的主要特徵:
一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
二是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三是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新老更替,實現就業結構的合理化;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一項重要措施,有利於社會穩定;能夠激勵年輕人奮進,提升工資標准,為退休後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於從側面上促進經濟發展。
養老問題不僅是社會問題,而且是一個全球性問題,關繫到一個國家或社會的經濟、文明發展,需要我們予以足夠的重視。
由於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很廣,被保險人享受待遇的時間較長,費用收支規模龐大,因此,必須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在全社會統一立法、統一規則、統一管理和統一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