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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互濟性

發布時間:2021-12-22 02:06:17

養老保險的特點有哪些

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發展到今天,雖然仍存在一定的問題,但較以往相比,開始走向更加完善和成熟。它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是一種政府行為。每個人都有一個從出生到年老的自然生活周期,在年老時,隨著勞動能力的逐漸喪失,也就失去了獲取收入和物質資料的能力,老年人如何養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單純依靠市場是無法對此進行調節的,存在著市場失靈。這就需要由政府出面進行干預,從而保證老年人老有所養,保持社會的穩定。
(2)強制性。即國家通過立法程序,強制用人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履行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和義務,繳納養老保險費,待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基本養老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保障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按照自己的意願或從自身利益出發來決定是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強制性還有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克服個人短視問題。即有些人注重目前消費而忽視將來消費,如果沒有養老保險制度,這些人在年老後就可能陷入困境。現代社會又不能無視這些人的困境,要給予幫助。一旦社會無償地給短視者以幫助,就會產生更多的短視行為,即「搭便車」行為,使社會不堪重負。
在我國農村,由於生產力水平還比較低下,對廣大農民目前實行自願的養老保險制度。
(3)養老保險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為什麼養老保險所能保障的不是勞動者最高的生活水平,而只是基本生活水平呢?原因主要在於:退休者已經退出了勞動力隊伍而不再創造價值,在一定的生產力水平下,社會創造的物質財富是既定的,如果政府有意識地通過制度安排來保持退休者很高的生活水平,一方面會增加整個社會的經濟負擔,另一方面,會增加現有勞動者的撫養負擔,降低其他年齡層次人口的消費水平,進一步影響在職勞動者生產的積極性,不利於經濟發展。
(4)養老保險的保障對象是法定退休者。對於養老保險的對象,各國一般都從法律上給予明確的界定,一般包括以下條件:一生中累計的工作年限、達到法律規定的年齡、曾繳納過養老保險費等。在中國等一些發展中國家,退休只適用與城鎮非農產業的就業者,而對於農村的勞動者一般沒有退休的概念。「老年」有生理意義上的老年和社會意義上的老年兩種含義。生理意義上的老年是指從醫學生理上,一個人的主要器官衰老到一定程度的狀態。社會意義上的老年,是指一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承擔社會勞動義務能力下降到一定程度的狀態。養老保險所指的老年是社會意義上的老年,但也要按照國家規定的年齡界限來判定。
(5)互濟性。一般來說,養老保險費是由國家、企業或單位、個人三方共同承擔的,籌集到的養老保險基金要保障退休者的基本生活,就必須進行科學的管理,在較高的層次上和較大的范圍內實現養老保險費用的社會統籌和調劑互助,從而分散風險,保障生活。
(6)普遍性。每個勞動者都要經歷漫長的老年歲月,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規律。年老的風險對於每個勞動者都是普遍存在的。因此,一般來說,養老保險的對象應當是全體勞動者,不管是哪個行業,是城市還是農村。當然,一個國家養老保險的實行,是與本國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社會化程度相聯系的,這需要有一個過程,比如各國的養老保險首先是城市產業部門,農業部門則比較晚。養老保險的普遍性也表現為全球性,因為人口老齡化是世界性的課題。

㈡ 養老保險的四個層次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四個層次(或部分)組成。第一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層次是商業養老保險。

1、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由國家宏觀調控、企業內部決策執行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又稱企業年金,它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承受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企業為提高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而自願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一種企業行為,效益好的企業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虧損企業可以不投保。實行企業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勞動崗位的職工在領取基本養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於穩定職工隊伍,發展企業生產。

3、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

實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目的,在於擴大養老保險經費來源,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有利於消除長期形成的保險費用完全由國家" 包下來" 的觀念,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參與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同時也能夠促進對社會保險工作實行廣泛的群眾監督。

4、商業養老保險

商業養老保險是以獲得養老金為主要目的的長期人身險,它是年金保險的一種特殊形式,又稱為退休金養老保險,是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商業性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交納了一定的保險費以後,就可以從一定的年齡開始領取養老金。

(2)基本養老保險互濟性擴展閱讀:

年滿16周歲未繳納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向當地社保局申請繳納個人養老保險。個人買養老保險需要到戶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請,且只能辦理養老,醫療保險兩種。

個人買養老保險所需材料有本人身份證,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備兩張,保費,申請書即可。個人養老保險的繳納額交納多少是根據當地去年社平工資進行計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樣的。

比如A地社平工資為20000元,那麼養老保險交納額為20000*20%=4000左右/年,醫療為20000*10%=2000左右/年。

另外也規定了最低檔和最高檔,最低檔的交納不得低於社平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檔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一般以最低檔居多。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領取養老金。

當然去之前最好撥打當地社保局的電話(12333)確認清楚所需資料及業務地址。具體參保情況如下:

1、城鎮戶口參保人在戶口所在地辦理自謀職業繳納社保兩險(養老和醫療);

2、若戶口所在地在新農保的試點地區,可以參加新農保;

3、異地戶口的,只能選擇戶口所在地參保或選擇社保代繳。

㈢ 養老保險裡麵包括哪些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四個層次(或部分)組成。第一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層次是商業養老保險。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以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原則。它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社會性。它的強制性體現在由國家立法並強制實行,企業和個人都必須參加而不得違背;互濟性體現在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

統一使用、支付,使企業職工得到生活保障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社會性體現在養老保險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由國家宏觀調控、企業內部決策執行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又稱企業年金,它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承受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企業為提高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而自願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一種企業行為,效益好的企業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虧損企業可以不投保。實行企業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勞動崗位的職工在領取基本養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於穩定職工隊伍,發展企業生產。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實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目的,在於擴大養老保險經費來源,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

有利於消除長期形成的保險費用完全由國家" 包下來" 的觀念,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參與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同時也能夠促進對社會保險工作實行廣泛的群眾監督。

商業養老保險

商業養老保險是以獲得養老金為主要目的的長期人身險,它是年金保險的一種特殊形式,又稱為退休金養老保險,是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商業性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交納了一定的保險費以後,就可以從一定的年齡開始領取養老金。

這樣,盡管被保險人在退休之後收入下降,但由於有養老金的幫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業養老保險,如無特殊條款規定,則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時間間隔相等、保險費的金額相等、整個繳費期間內的利率不變且計息頻率與付款頻率相等。

(3)基本養老保險互濟性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㈣ 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爭論性問題

1、為什麼說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當是「個賬」上做實,而不應當是總量上的儲備
有觀點認為,在總額上有了相應的資金儲備,就等於做實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這種觀點是對做實個人賬戶的誤解。研究表明,做實個人賬戶必須做實到人,不能僅僅是總額上的儲備。因為做實個人賬戶對應的是人,不能僅僅是總額上存一筆錢。因為個人賬戶中的基金需要投資運營實現增值,並且是用來給退休人員個人發放養老待遇用的,故必須做實到人。反之,將搞不清哪些職工的個人賬戶全部做實了,哪些職工的個人賬戶僅僅部分做實了,哪些職工的個人賬戶一點也沒有做實,不利於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合理分攤個人賬戶待遇。因此,不能認為僅僅將某個地區的個人賬戶總額大致做實並儲備起來就萬事大吉了,務必做實到所限定范圍的「每一個參保個人」,並要用做實後的個人賬戶基金支付已經做實個人賬戶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
2、為什麼說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不能與企業年金基金合並在一起有觀點認為,隨著個人賬戶的做實,應當將個人賬戶與企業年金合並,均實行市場化運作。研究認為,兩者不是一個層面上的概念,更不能隨意合並了之。
個人賬戶基金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組成部分,是國家強制推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范疇,具有普遍性。企業年金是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表現形式,經營狀況良好的企業和職工可以自願參加企業年金制度,具有選擇性。一個是基本制度,一個是補充制度;一個是普遍推行的制度,一個是自願選擇的制度。顯然,個人賬戶基金與企業年金基金根本不是一個層面上的概念,將二者合並在一起的任何提法都是需要慎重推敲的。
3、為什麼說個人賬戶基金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儲備基金有觀點認為,做實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就是一筆儲備基金,與全國社保理事會的儲備基金性質相同,這種認識是不全面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儲備基金,與作為戰略儲備的全國社保理事會基金有著明顯不同。
如前所述,做實後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要為本人退休後所使用,每個參保人賬戶上的本息存儲額必須及時記清、記准、記實;如果個人賬戶的本息儲存額記錄不清、不準、不實,退休金就難以准確計發,個人賬戶基金轉移也存在困難。因此,個人賬戶基金是在職時繳納、退休後每位參保人員「對號入座」使用的基金,必須「做實到人」,是「個賬」性質的基金。
與個人賬戶基金的性質不同,全國社會保障理事會所經管的基金,是主要來自財政撥款、國有股減持的用來防範養老風險的儲備基金,僅僅需要在總額上做實,是「總賬」性質的基金。該基金可能在未來需要填補養老保險基金缺口,也可能一直不需要動用這筆基金去填補缺口。
分析表明,由於個人賬戶基金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儲備基金,現行的將全國社保理事會基金與做實後的個人賬戶基金混淆在一起的做法也是不妥的。
4、為什麼說個人賬戶做實不應當影響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的互濟性
有觀點認為,做實個人賬戶後,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井水不犯河水」,統籌基金就負責基礎養老金發放,個人賬戶基金支付完後為止。研究表明,個人賬戶做實後不應當影響制度自身的互濟性,如果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基金支付完畢,仍然應由統籌基金支付到退休人員死亡。
我國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度,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構成了制度的有機整體,制度的目標是實現基於基本保障意義上的老有所養。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的基本精神,統籌基金互助共濟,體現公平;個人賬戶基金完全積累,體現效率。因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而弱化制度的互濟性,在理論上是講不通的。
也有觀點認為,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的余額可以繼承,具有私有性,就應當將個人賬戶支付完為止,統籌基金不應當承擔長壽風險。研究認為,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余額可以繼承,體現了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的私有性和制度激勵性,不應當因此弱化制度的互濟性。統賬結合的優勢就在於將激勵性與共濟性的結合,體現了社會保障向弱勢群體傾斜的基本思想。社會保險之所以是社會保險,就在於社會保險具有福利性、再分配性、代際互濟性和青睞弱者的公平性。如果將這些特性磨掉,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便無兩樣。何況在商業保險中就存在長壽者得利和終生支付的制度理念,社會保險又怎能違背這些理念呢?
5、為什麼說個人賬戶基金的權益歸個人所有
有觀點認為,財政出資做實了個人賬戶,賬戶的所有權應當歸財政所有,不應當記到個人的名下。這種觀點在理論上是不成立的。
研究認為,個人賬戶主要為個人繳費所形成,本來就應當是實的,不存在是由財政出資做實的問題,尤其在8%規模的個人賬戶完全由個人繳費形成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財政之所以應當出資,是因為要彌補因轉製成本產生的養老基金缺口。由於轉製成本未有得到及時彌補,只能用本該積累的個人賬戶資金予以彌補,由此產生個人賬戶「空賬」。表面看來,是財政出資做實了「空賬」,實質上是在彌補因轉製成本不到位產生的養老基金缺口。因此,不存在財政出資做實個人賬戶問題,也不存在做實後的個人賬戶基金歸財政所有問題,更不存在因做實個人賬戶而改變賬戶基金歸個人所有的問題。因此,不論是通過財政補助的資金做實個人賬戶,還是由個人直接繳納的資金做實個人賬戶,其權益均為個人所有。
研究同時表明,不論個人賬戶基金由省級經辦機構運營管理,還是由全國社會保障理事會運營管理,其所有權都應歸個人所有。

㈤ 養老保險「三大支柱」是什麼

養老保險「三大支柱」是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商業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回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答、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5)基本養老保險互濟性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Endowment Insurance)是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勞動崗位後而建立的一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參考資料養老保險_網路

㈥ 養老保險有哪幾種檔次分別是多少價格個人可以任意選取繳多少嗎

對的,有許多個檔次,個人可以隨意選擇其中一檔的。

社保規定了最低檔和最高檔,最低檔的交納不得低於社平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檔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一般以最低檔居多。

舉個例子:B地社平為30000元,那麼每月最低檔基數為30000*60%/12=1500元,最高基數為30000*300%/12=7500元。

針對以上數據,你也可以選擇100%檔,200%檔均可以的,但必須在1500---7500之間。

(6)基本養老保險互濟性擴展閱讀: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四個層次(或部分)組成。

第一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層次是商業養老保險。

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以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原則。它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社會性。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由國家宏觀調控、企業內部決策執行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又稱企業年金,它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承受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企業為提高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而自願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一種企業行為,效益好的企業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虧損企業可以不投保。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

商業養老保險

商業養老保險是以獲得養老金為主要目的的長期人身險,它是年金保險的一種特殊形式,又稱為退休金養老保險,是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

㈦ 什麼是社會保險的統籌互濟性為什麼新農保的基礎養老金不具備社會保險這一統籌互濟性

「新農保」(即「新農村養老保險」)是相對於過去的農村養老保險而言的,是國務院為貫徹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於2009年以來推行的一項真正解決農村居民養老保障問題的重大戰略決策,是繼取消農業稅、農業直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政策之後的又一項重大惠農政策,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向「全民老有所養」目標邁出的關鍵一步。在這樣的背景下,近日發布的中國社科院2011年法治藍皮書分析了「新農保」的發展現狀,指出了「新農保」存在的五大問題。
「新農保」不具備社會保險的基本特徵
「新農保」強調「自願性」,體現的是商業保險的特性,而不是社會保險的強制性特徵;籌資水平低,沒有國家兜底,不能起到實質性保障作用,不符合社會保險的根本原則;社會性差,基本上就是基礎養老金加上個人賬戶內的錢,與城鎮職工和公務員養老保險相比相差殊遠。
「新農保」制度不統一
中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辦法和標准都不一樣。從農民的養老保險看,除了「新農保」,還有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農民工的養老保險、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和專門針對計劃生育對象的養老保險等。由於各類保險的辦法和水平都不一樣,在很大程度上撕裂了作為整體的社會保險制度。
「新農保」統籌層次低
「新農保」主要是縣級統籌,基金運用空間小、收益低,管理失范現象嚴重。由於缺乏嚴密、系統的制度設計,新農保的很多政策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缺乏前瞻性與連續性,執行起來困難重重。而且制度定性不明,體制尚未完全理順。迄今為止,各地試驗「新農保」可謂五花八門,各行其道:有社會養老保險型,有自我儲蓄型,還有的與商業保險相混同。此外,一些地方新舊農保並存,顯得這一制度較為混亂。
「新農保」保障水平較低
「新農保」的費率水平和國家標准很低,福利也是初級的,月養老金才60元,難以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根據人保部的相關計算標准和辦法,參保農民每月僅有養老金99元。
「新農保」覆蓋面小
中國目前生活在農村的老人約有1億人左右,但能享受養老保險的只佔1.5%。由於覆蓋面小,「新農保」的互濟性較差。而且,「新農保」採取完全積累式的個人賬戶制,按照「多保多得、少保少得、不保不得」法則實施,缺乏公平性,養老保險制度所必須的不變成本也暴露了新農保規模不經濟的弊端
積極推進「新農保」工作,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也是廣大農民群眾的熱切期盼。為盡快實現完善該制度,社科院2011年法治藍皮書提出了若干建議。
加快新農保立法,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新農保」主要由政策調整,很不穩定,應以法律手段,將農民養老保險的性質、地位、運營管理、資金籌措、組織網路等固定下來,使之能真正惠及8億農民。新農保立法的關鍵,是要建立健全的業務、財務、基金和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建立嚴密可控的實務流程,推行和普及規范化操作,確保農民養老保險管理工作規范、安全、可控。
打破戶籍界限,建立一體化的社會養老保險體制
「新農保」的最終歸宿是與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合並,實現城鄉社會養老保險的一體化發展。根據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現狀,在進行新農保制度設計時,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參保人職業的變化,打通各類不同層次養老保障制度之間的轉換渠道,以便參保人根據自己的職業變換自主選擇養老保險門類,在此基礎上,逐漸形成一體化的社會養老保險體制。如2008年北京市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即打破了城鎮、農村居民各自參加養老保險的二元障礙,實現了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一體化發展。
農民養老應逐漸實現社會化
家庭養老仍然是農村的主要養老方式,但目前已經有越來越多的農民離開家鄉外出務工,家庭結構小型化也愈來愈明顯,僅僅依靠家庭養老已經難以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民養老應逐步實現養老保障的社會化發展和現代化轉型,逐步降低對家庭和土地的依賴。
加大財政投入,吸引更多農民參保
應對參保人員根據年齡的不同給予相應的補貼,鼓勵更多的人參保;建立養老保障待遇調整的儲備基金,保證被保險人領取的養老金數額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基本同步發展。
堅持強制投保為主、自願投保為輔的原則
與自願投保的商業保險不同,「新農保」應體現社會保險的強制性,其保障水平應漸次向城鎮居民社會保險看齊。具體實施時,可以因人而異,根據繳費多少,分開檔次,設置不同的級差。對於低收入的農民,由國家補齊,並按「多則捐獻給基金、少則基金補缺」的原則發放。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㈧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哪幾部分組成

答: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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