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殘疾人養老保險
建立和完善殘疾人的社會救助體系,是岱山縣各級黨委、政府和各級殘聯組織以及廣大殘疾人非常關注的問題,也是各級殘聯組織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做好這項工作,對於保障殘疾人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的穩定,構建海島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 我縣殘疾人的基本狀況
我縣目前共有殘疾人xxxx多名,佔全縣總人口的xxxx,涉及
到五分之一的家庭,其中持證殘疾人371xxxx,分類為肢殘215xxxx,聽力言語殘45xxxx,視力殘38xxxx,精神殘38xxxx,智力殘33xxxx,其中特困殘疾人14xxxx(涉及到7xxxx家庭),低保殘疾人54xxxx人,低保邊緣5xxxx人,同時還有相當一部分殘疾人處於亞貧困狀態。而且在當前的社會分化過程中,還有新的殘疾人貧困群體還在生成,比如抽樣調查過程出現的老年殘疾人群體。
二、 我縣開展殘疾人社會救助所取得的初步成效:
近幾年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岱山縣針對殘疾人生活
中存在的不同困難,有針對性地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初步取得了一些成效:
1、 對符合低保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實行「應保盡保」。 為解決殘疾人基本生活難的問題,我縣將符合低保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實行「應保盡保」,把低保作為殘疾人社會救助的一種主要形式,至2006年6月底,全縣的低保殘疾人家庭,基本做到了應保盡保。目前,我縣的保障標准為城鎮22xxxx/月/人,農村13xxxx/月/人,低保工作在保障困難殘疾人的基本生活方面發揮了基礎性的作用。
2、 殘疾人養老、康復醫療、教育、住房、法律等專項救助
體系逐步建立,作用日益強化。
1)建立了對殘疾人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進行補助的制度
2001年,我縣制定出台了《岱山縣對殘疾人實行照顧扶助規定》,該規定第七條:「對城鎮(非農戶,下同)殘疾人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縣殘聯結予適當補助,補助金額一般為社保機構規定的最低年繳費額的三分之一」。至此文件公布之日起,我縣就開始了對殘疾人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進行補助的政策。2002年5月縣人勞局出台的《關於做好社會弱勢群體勞動和社會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對包括殘疾人在內的四類弱勢群體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低於本縣正常繳費比例的五個百分點繳納,使殘疾人的社保繳費政策進一步優惠。2004年10月,縣政府《關於印發岱山縣扶持殘疾人事業若干意見的通知》的出台,殘疾人養老保險補助金額調整為1xxxx,但補助擴面到農村殘疾人,使所有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殘疾人個體工商戶、種養業戶、自由職業均可享受以上補助政策。自以上政策實施以來,累計7xxxx次享受補助,補助金額為5.xxxx余元;有80xxxx享受了交費率的優惠。
2)實施了殘疾人康復補助及醫療救助制度。
「十五」期間,我縣開展了以下康復工程:開展白內障復明550例;低視力配用助視器25例;聾兒康復語訓1xxxx次;安裝普及型假肢4xxxx;安裝矯形器26例;系統訓練肢殘人3xxxx,腦癱兒童xxxx;康復治療精神病2xxxx,並對以上康復對象進行了康復補助,累計補助金額達10xxxx萬元。此外,我縣在2004年4月,制定出台了《岱山縣貧困群體大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對包括低保殘疾人在內的幾種對象的5類大病予以救助,該制度從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部分殘疾人家庭的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對我縣經濟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有效保障了殘疾學生及貧、特困殘疾人家庭子女的入學
「十五」期間,全縣通過助學結對共資助8xxxx殘疾人及殘
疾人家庭子女圓了大學夢,輸送了xxxx殘疾人到省殘疾人職業學校學習,還對xxxx獲得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的殘疾學生進行了補助。此外,還積極出台有關政策對殘疾人及低保殘疾人家庭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結予免費或一定的減免,使我縣殘疾人及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入學難的問題得到有效的解決。
4)實施了對殘疾人的就業培訓援助
「十五」以來,我縣採取特別扶持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安排殘疾人就業:按比例安置就業7xxxx;集中就業25xxxx,其中異地就業1xxxx;個體就業5xxxx。全縣共有有勞動能力殘疾人195xxxx,其中就業的179xxxx,就業率達到91.xxxx。為提高殘疾人職業技能,共舉辦殘疾人職業技術培訓班16期,培訓殘疾人100xxxx人,投入培訓費1xxxx萬元;還重視盲人的按摩培訓工作,共向省有關盲人按摩學校輸送培訓人員xxxx,全部獲得結業證書並進行了異地安置就業。加大了對扶貧基地、種養殖和個體工商戶的扶持力度,共投入資金3xxxx萬元,對23xxxx種養殖和個體工商戶進行了扶持,對xxxx扶貧基地進行了新建與擴建。
5)開展了貧困殘疾人的「助居工程」
為改善貧困殘疾人的住房條件,使他們居有所、住有屋,與
健全人一樣創造美好人生,從2003年起,我縣開始對全縣的貧困殘疾人家庭進行危房改造,至2005年底,累計修建貧困殘疾人家庭住房11xxxx,改造資金達6xxxx元。
6)拓展了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
2004年4月,縣法律援助中心出台《岱山縣法律援助實施辦
法》對殘疾人等有關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並在殘聯掛牌設立了法律援助聯絡站,形成了律師、法律工作者及社會力量齊辦法律援助案件的新格局,以解決殘疾人「打官司難」的問題。此外,縣殘聯還聘請了殘疾人常年維權法律顧問,,無償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使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切實得到維護。
3、 其他形式的社會救助渠道日益拓寬,作用不容忽視
近年來,我縣各個層面、各種形式的殘疾人社會救助渠道不
斷拓寬,救助的力度不斷增強,如:扶貧結對、節日慰問救助、因病因災等原因造成的臨時救助、特困殘疾人的救助金發放、低保殘疾人的水電救助等,成為殘疾人社會救助體系中有力的補充。
三、 我縣殘疾人社會救助工作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縣在殘疾人的社會救助方面採取了一些措施,並為殘疾人解決了一些生活困難,但據了解,殘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難、子女上學難、家庭成員就醫難幾大突出問題,仍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相對於全縣經濟發展水平和全縣人均收入而言,殘疾人的生活狀況仍然不容樂觀。造成殘疾人家庭生活困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有幾個問題值得我們認真研究和解決:
1、救助范圍不夠寬。由於受資金條件的限制,前幾年我縣對殘疾人採取的一系列救助措施,基本上都是以低保劃線,即享受低保的殘疾人家庭就給予救助。這種以低保劃線來確定救助對象的做法,就使得一些家庭收入稍高於低保標准、處在低保標准邊緣的殘疾人很少獲得有效的救助。由於他們很少獲得救助,家庭生活比享受低保的殘疾人家庭,還要困難得多。據初步調查,全縣這類殘疾人大約有5xxxx戶。
2、救助金額偏低。一是低保標准偏低。現行的城市居民人平每月22xxxx、農村居民人平每月13xxxx的低保標准,是根據居民每月柴、米、油、鹽等日常生活基本開支而設定的。這一標准,只能解決吃飯問題,但對於殘疾人來說卻入不敷出。殘疾人除了日常基本開支以外,與健全人相比,還有一些特殊的開支,如康復需要醫療費。這些開支,僅靠低保是不夠的。二是學費補貼標准偏低。近幾年來,中專以上各類學校學雜費不斷上漲。以大學為例,一類院校每學年收費500xxxx左右,二類700xxxx左右,三類1200xxxx左右,加上住宿費、伙食費,一個學生一年的費用最少也要1000xxxx以上。這筆費用,比一個全額享受低保的三口之家全年的低保還要高出許多,即使不吃不喝,也難負擔這筆開支。雖然我縣對殘疾人家庭子女就讀大專以上學校學雜費每生每學年補助250xxxx,但這一補助標准,對於目前龐大的學費開支而言,實在是偏少的。
3、救助內容不夠全面。我縣目前採取的救助措施,大多集中在對殘疾人的現金救助、實物救助、康復救助、就業救助、教育救助等幾個方面,也就是說,這幾個方面的工作力度要大一些。而殘疾人所需要的救助內容遠遠不只這些,還有權利救助、心理救助等。這些救助內容,我們過去很少涉及。由於救助內容不夠全面,使一些需要救助的殘疾人不能獲得相應的、及時有效的救助,並長期處於貧困狀況之中。
4、救助機構不健全。承擔貧困殘疾人救助工作的主要是殘聯系統。目前,突出的是鄉鎮殘聯機構配置與日益增多的殘聯工作業務不甚相稱。隨著殘疾人事業的進一步發展,鄉鎮殘聯機構將顯得越來越重要,任務也越來越多。但是,現在我縣鄉鎮殘聯雖已有xxxx鄉鎮配備了專職殘聯理事長或專職幹部,但基本上是xxxx人,沒有專門的辦公室與辦公設備,而且有的鄉鎮工作人員更換頻繁,政策業務知識比較缺乏,不太適應殘聯工作特別是救助殘疾人的需要。
四、 加快我縣殘疾人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建議
經過近幾年的努力,應該說我縣的殘疾人社會救助體系已初
具雛形,但還需進一步的完善。在完善過程中,作如下建議:
1、擴大救助范圍。爭取各級政府支持,出台優惠政策,將目前收入稍高於低保標准、處在低保標准邊緣,生活中存在嚴重困難的殘疾人一律納入低保。並在此基礎上,讓他們享受醫療、教育等方面的專項救助政策,使處於低保標准邊緣的殘疾人擺脫目前生活困難的局面。
2、建立醫療保障體系。爭取各級政府支持,參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做法,採取政府財政補貼一點、市區殘聯從保障金中資助一點、殘疾人個人出一點的辦法,在殘疾人中單獨建立醫療保險體系,解決殘疾人就醫難的問題。
3、提高助學補助額度。按照「水漲船高」的常理,將現行的殘疾人家庭子女就讀大專以上學校的補助額度分別提高一定比例,以緩解殘疾人家庭子女上學難的問題。
4、、完善救助內容。在繼續抓好殘疾人現金和實物救助的同時,有針對性地抓好有康復需求殘疾人的康復救助,使他們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抓好有勞動能力殘疾人的就業救助,使他們靠自己的勞動擺脫貧困;抓好有心理障礙殘疾人的心理救助,通過「扶志」,激發他們的潛力,促使他們自助,讓他們通過自身的努力去實現就業,參與社會,最終擺脫貧困。總之,殘疾人需要什麼樣的救助,我們就採取什麼樣的救助措施,讓所有需要救助的殘疾人都能獲得及時有效的救助。
5、加強隊伍建設。要求加快各鄉鎮的殘聯機構和殘疾人工作者的隊伍建設。在全縣七個鄉鎮建立專門的殘聯辦公室,配足一定數量的有一定業務知識的殘聯幹部,形成一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體系,為殘疾人事業甘心奉獻。
--是否對你有用(供你參考)
『貳』 什麼是殘疾人養老保險
由於主客觀原因,殘疾人大多從事低技能、收入少的工作,沒有能力為將來買保險,特別是沒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家庭殘疾人,更是無力購買養老保險。
由於身體功能差、生活水平低、無錢看病等原因,殘疾人壽命普遍較短,一些人沒有享受到國家的退休金或養老保障金就離開了人世。而現行養老保險政策沒有照顧到殘疾人的特殊性。
為此,臨河區政協建議,要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政策,針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問題制定出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和具體條例,使殘疾人養老保險工作落到實處,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考慮殘疾人或給予適當補貼.
根據殘疾人的實際情況,按殘疾類別減免一定的養老保險金,以切實保障這些殘疾人老有所養;減少殘疾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使其公平享受養老保障,將殘疾人退休年齡或享受養老保險年齡提前,以保障殘疾人能享受到國家的養老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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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殘疾人做養老保險有哪些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文號財稅[2007]92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頒布日期2007-6-1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進一步保障殘疾人的切身利益,經國務院批准並商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同意,決定在全國統一實行新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一)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二)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退還。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
(三)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託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於「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四)兼營本通知規定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五)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幹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六)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於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後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以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對單位按照第一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三)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四、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四號)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並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後,均可申請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於25%(含2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10人(含10人)。
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高於1.5%(含1.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六、其他有關規定
(一)經認定的符合上述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單位,應按月計算實際安置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暫停其本月相應的稅收優惠。在一個年度內累計三個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7項規定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是指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上述企業只要符合第五條第(二)項條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這類企業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三)在除遼寧、大連、上海、浙江、寧波、湖北、廣東、深圳、重慶、陝西以外的其他地區,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有關繳納社會保險條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暫予認定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上述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盡快為安置的殘疾人足額繳納有關社會保險。2007年10月1日起,對仍不符合該項規定的單位,應停止執行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四)對安置殘疾人單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各項條件實行年審辦法,具體年審辦法由省級稅務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制定。
七、有關定義
(一)本通知所述「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二)本通知所述「個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單位在職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雇員。
(四)本通知所述「工療機構」是指集就業和康復為一體的福利性生產安置單位,通過組織精神殘疾人員參加適當生產勞動和實施康復治療與訓練,達到安定情緒、緩解症狀、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狀況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設的康復車間、企業附設的工療車間、基層政府和組織興辦的工療站等。
八、對殘疾人人數計算的規定
(一)允許將精神殘疾人員計入殘疾人人數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僅限於工療機構等適合安置精神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具體范圍由省級稅務部門會同同級財政、民政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規定。
(二)單位安置的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及有關規定的勞動年齡的殘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條規定的退稅、減稅限額和第二條規定的加計扣除額的計算。
九、單位和個人採用簽訂虛假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偽造或重復使用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殘疾人掛名而不實際上崗工作、虛報殘疾人安置比例、為殘疾人不繳或少繳規定的社會保險、變相向殘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資等方法騙取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其實際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內實際享受到的減(退)稅款應全額追繳入庫,並自其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三年內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十、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另行制定。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由民政部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及其他單位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商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本通知第二條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第一條第(九)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民政福利企業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福利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11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12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調整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35號)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
十二、各地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加強領導,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取得政府的理解與支持,並密切與民政、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銜接、溝通。稅務部門要牽頭建立由上述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共同將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政策貫徹落實好。財政、稅務部門之間要相互配合,省級稅務部門每半年要將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政策的減免(退)稅數據及相關情況及時通報省級財政部門。
十三、各地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上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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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殘疾人領社保養老金是什麼
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是解決單位、家庭和殘疾者本人後顧之憂的一項重要措施。殘疾人的社會保險,一般都是同健全人的社會保險一起實施的,按照國家的統一政策規定辦理。
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保障的層次、標准、運作等都不一樣。它不屬於社會保障的范疇,保方、參保方都是為了追求利益,因此,參加商業保險完全是一種個人自願、個人出資、個人承擔風險、個人受益的行為。
殘疾人社保繳費標准:
(一)男16—59周歲、女16—49周歲的城鄉重度殘疾人,以上一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0%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20%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男60周歲、女50周歲及以上的城鄉重度殘疾人,以上一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0%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20%一次性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費。
殘疾人養老待遇:
(一)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城鄉重度殘疾人,在一次性足額繳費後,憑本人身份證、獨子證、人事檔案等資料,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後,按現行政策規定為其計發養老待遇。
(二)已領取養老金和未領取養老金的重度殘疾人死亡,按現行政策享受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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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殘疾人養老保險怎麼交交多少
社保補繳方式:
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如果漏繳不能夠進行補繳,只有是單位原因造成的漏繳才能夠進行補繳,並且補繳五險;
如果單位沒有做申報(沒有給開戶)的只能補繳養老;
繳納一段時間後,中斷想補繳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給補繳。
繳費單位(不含個體、自由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補繳:
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等;
其他相關材料。
為彌補因企業遲繳職工養老保險費,造成職工個人賬戶金額損失,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濟勞險字【1999】7號文件執行。計算方法如下:
補繳金額=補繳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應補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應補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比例*補繳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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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殘疾人如何交社會養老保險
1、市民可持本人戶口、身份證、殘疾證通過社區向街道殘聯申請參加養老保險,填寫《城鄉重度殘疾人養老保險參保資助申請審批表》,交由當地殘聯簽署審查意見。
2、殘聯及社保經辦機構對參保人進行審查,並根據申請參保的人員類別、人數和貸款手續辦理情況,計算出參加養老保險所需資金總量,編制《城鄉重度殘疾人養老保險參保花名冊》;
3、將個人繳費、政府資助及貸款費用,隨同參保人員《申請表》一並提交社保經辦機構。同時安排工作人員協助重度殘疾人辦理養老保險參保手續。
4、往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個人繳費、貸款資金和殘聯移交的《花名冊》、資助資金後,為每一個參保人員出具《社會保險費專用票據》,並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參保繳費手續。
在我國,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費的徵集方式
1.比例保險費制
這種方式是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為准,規定一定的百分率,從而計收保險費。採用比例制,原來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期間所喪失的收入,以維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須參照其平時賴以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為衡量給付的標准,另一方面又作為保費計算的根據。
以工作為基準的比例保險費制最大的缺陷是社會保險的負擔直接與工資相聯系,不管是僱主雇員雙方負擔社會保險費還是其中一方負擔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負擔都表現為勞動力成本的增加,其結果會導致資本排擠勞動,從而引起失業增加。
2. 均等保險費制
即不論被保險人或其僱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計收同額的保險費。這一制度的優點是計算簡便,易於普遍實施;而且採用此種方法徵收保險費的國家,在其給付時,一般也採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義。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繳納相同的保費,在負擔能力方面明顯不公平。
『柒』 殘疾人怎樣買社會養老保險
各地對殘抄疾人社保政策不一樣的:下面已天津市為例:
為解決繳費困難的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問題,對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給予繳費補貼。
補貼對象:本次補貼的對象為具有本市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自願申請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比例參保的下列人員可以享受參保補貼: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的城鄉重度殘疾人;農村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殘疾人;城鎮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殘疾人
補貼標准:按照參保當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比例,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個人繳費給予全額補貼;對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殘疾人個人繳費給予50%補貼。補貼年限不超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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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殘疾人養老保險的標準是什麼
殘疾人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是按照殘疾人的殘疾登記按照當地的繳費比例確定,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按年度給予補貼,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15年。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就可以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玖』 殘疾人交養老保險有沒有什麼優惠政策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城鄉居民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二級殘疾證的,由地方政府按照最低檔次為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享受低保的殘疾人也由當地政府為其參加最低檔次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城鎮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引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9)殘疾人養老保險什麼樣擴展閱讀
辦理流程
辦理條件
1、具有本市戶籍且年滿16周歲及以上,60周歲以下的人員(全日制在校學生、參加其他養老保險、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除外);
2、2009年8月31日前年滿60周歲以上且沒有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申報材料
1、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主頁、本人頁、增減頁);
2、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銀行卡原件及復印件;
4、如是重度殘疾人員還需提供一、二級殘疾證原件及復印件;
5、如是獨生子女家庭還需提供戶籍所在地計生辦出具的獨生子女資格確認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拾』 殘疾人社會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城鄉居民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二級殘疾證的,由地方政府按照最低檔次為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享受低保的殘疾人也由當地政府為其參加最低檔次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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