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緩刑期間 養老保險
退休人員被判徒刑後,服刑期間不能領取養老金,刑滿釋放後養老金仍按服刑前的標准發放。被判徒刑緩刑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基本養老金不作調整。
所以還是有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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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判緩刑後,已經繳納的個人養老保險金能吊銷嗎
不能被吊銷,因為養老保險具有人身屬性,你可以繼續繳納,如果被單位開除,你也一樣可以自己繳納。
③ 緩刑後養老保險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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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被判徒刑後,服刑期間不能領取養老金,刑滿釋放後養老金仍按服刑前的標准發放。被判徒刑緩刑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基本養老金不作調整。
所以還是有影響的。
④ 單位職工在緩刑期間可以繳納養老保險嗎
緩刑期刊,社保照常繳納。已經退休的,照常領取養老金,只是不能參加調整,緩刑期滿之後,可以參加調整。
社保是國家對個人的一個基本保障,需要單位與個人共同負擔。
社保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
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是單位20%,個人8%;醫療保險是單位10%,個人2%;失業保險是單位2%,個人1%;工傷保險是單位承擔;生育保險是承擔。
⑤ 在職人員被判緩刑後養老保險怎麼辦
《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按照規定:「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
在職人員違法犯罪被依法判刑,從刑期開始之日起,便已失去享受按規定應被剝奪的公民權利。一般用人單位對被判刑的在職人員將按有關獎懲的規定,作出開除的決定。
因此,其被開除後已失去在職人員的身份,不能再享受在職人員的勞動保險待遇,包括退休待遇。即使刑滿釋放後,也不存在補辦退休的問題。
如其被判刑前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那麼,自其刑期開始之日,社會保險統辦機構即應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此前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或親屬。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規定:退休、退職人員因為違法亂紀被判刑的時候,在服刑期間應該停止享受各項退休、退職待遇,並且收回其退休、退職證件。
服刑期滿恢復政治權利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養老金的單位酌情處理。而《關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退休人員退休待遇問題的復函》中則進一步明確規定:「為了不影響宣告有期徒刑緩刑的退休職工的生活,退休職工在宣告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繼續享有原退休待遇。」
⑥ 公務員被判緩刑養老保險怎麼辦
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在緩刑期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應從恢復政治權利後重新計算。
《關於國家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期間工齡或工作年限計算問題的復函》(勞人險局[1982]2號):「國家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仍留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其緩刑期間的工齡或工作年限的計算問題,應根據不同情況對待,即: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在緩刑期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應從恢復政治權利後重新計算」。
(6)緩刑的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的處理意見》(豫人社養老[2011]24號):
1、曾經被判刑或開除公職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受處分前未參保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視同繳費,以實際繳費年限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2、其中,受處分前參加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將其受處分前的全部個人繳費轉入本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並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其在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計算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
⑦ 判緩刑的人可以交養老金嗎
可以。
交養老金參保所需資料:身份證復印件兩張(驗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張;城鎮居民戶口本原件;《檔案委託管理卡》。繳納養老保險的基數、比例及金額:
繳費基數:個人所在省份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
繳納比例:按照當年相關規定執行;
繳費金額:繳費基數×繳納比例×12四、繳費方式及時限。
持《檔案委託管理卡》到人力資源服務中心以現金方式繳納。參保人員應一次性繳納全年養老保險金,並於每年6月20日前辦理,逾期加收利息,但最遲不得超過12月20日。繳費時間是當年基數出來後每月1—20日。
⑧ 緩刑後養老保險怎麼辦
《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按照規定:「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
(8)緩刑的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基本作用:
1、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2、有利於社會的安全穩定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⑨ 緩刑人員養老保險繳納是否繼續
服刑人員不可以續繳養老保險。
職工、個體參保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以及服刑、勞教期間,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案件被撤銷或無罪釋放的,應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
職工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期間未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和職工應繼續繳費。個體參保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期間,個人應繼續繳費。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9)緩刑的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
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至於罪行性質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僅僅是根據罪行性質作出具體量刑,法院認為有必要適用管制刑罰進行處罰,所以故將管制刑列為不適用緩刑制度的獨立刑種。
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中期或長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⑩ 被判緩刑的人,其交了很多年的養老保險,會被取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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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王某是某服裝公司的退休工人。2010年因為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宣告緩刑3年,目前正處於緩刑考驗期。在這期間,王某一直享受單位的基本養老金待遇。但是單位對於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統一增長,而王某由於犯罪被判處刑罰因此被排除在外,請問,被宣告緩刑的人在緩刑考驗期間能否享受基本養老金調整待遇?案例解答刑罰的執行方式分為監內執行和監外執行,被判處緩刑的罪犯,是在監獄外執行刑罰。關押在監獄內執行刑罰的罪犯,其生活費由國家負擔;而在監外執行刑罰的罪犯,其生活費國家不承擔。因此,原勞動和社會保障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者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的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根據這一規定,具體到本案,由於王某在緩刑考驗期間內,按照法律的規定是不能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的。如果在緩刑考驗期滿後遇到基本養老金調整,則可以參與調整,但緩刑考驗期間的差額不予以補發。對於判刑又緩期執行的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問題,判刑後如果執行,用人單位一般會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但如果雖然判刑但是緩期執行又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話,情況就有所不同。單位可以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應該繼續為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法條鏈接《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