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1年養老金凍結抵債新規定是真實的嗎
2. 2021年養老金凍結抵債新規定是真實的嗎
3. 法院能扣除養老金抵債
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即社會保險經辦專機構不屬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但是,當養老金發放到個人銀行賬戶之後,可以查封、凍結、劃扣保留必須生活費用之外的部分。
4. 公務員在職期間所欠的債務可以用養老金抵債嗎
對方公務員欠債的,可以起訴對方,法院會強制執行,如果對方沒有強制執行的財產,可以執行對方工資或者退休金,當然執行的話還是需要保留對方基本的生活費的。
5.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扣發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用於抵償債務
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是法律的一項強制性規定。
6. 社保養老金本人同意可要求社保局把養老金交給法院用於還債嗎
社保養老全即使本人同意也不能把養老金交給法院用於還債,養老金是對巳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障,對個人債務仍有個人償還法院不會干於。如果法律判決的債務也有執行庭對財產執行也不能拿社保代為還債的。
7. 2021年養老金凍結抵債新規定是真實的嗎
8. 法院是否可以查封養老金賬戶用於還債
法院可以查封養老金賬戶。
當退休人員作為被執行人時,其可以領取的養老金無疑屬於責任財產,可以用於清償債務。社保機構作為養老金的管理和發放部門,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養老金。考慮到退體人員屬於特殊群體,最高法院法研[2002]13號答復,對人民法院執行養老金已經在執行順位和限度上作出了保護性規定,體現了公平、正義原則。實踐中,很多申請執行人的境遇遠比作為被執行人的退休人員困難。故社保機構於法於理於情都應協助人民法院執行養老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9. 農村老人到60歲國家發的養老金法院有權凍結抵債嗎
農村老人到60歲國家發的養老金,法院有權凍結抵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在發放給之前,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即不能直接扣發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
在上海,退休人員因債務糾紛,法院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助代為扣留部分養老金抵繳債務,需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法院向區縣社保中心下達相關文書;
2、法院要與當事人簽定代扣協議,告知當事人;
3、保證代扣後當事人每月能夠領取的養老金不低於上海市最低養老金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