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職公辦教師被判刑後刑滿以後揚退休金或者養老保險是怎樣規定的
不會有。2012年那時公務員,事業編還沒有並軌社保繳納社會勞動保險,因此公務員,事業編一旦被判刑就被開除公職了,一切都被一筆勾銷了。
B. 教師的養老保險新規定
保險小編幫您解抄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我上網查了有關教師交養老保險的問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教師都不屬於交養老保險的范圍。1、2006年《中國教工》第5期有專家根據國務院下發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中第三條規定「基本養老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居民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認定中小學教師不屬征繳范圍之列。2、《教師法》第三十條規定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教的退休金比例。養老金和退休金的最大區別是資金列支渠道不同,退休金由財政列支,養老金由養老保險基金列支;其次是計發辦法不同,退休金是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政策計算待遇,養老金是按各地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的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待遇。我們以前也沒有交過,我們退休後有國家財政的退休金。難道退休後可以得到退休金和養老金嗎?我認為不應該交養老保險。
C. 教師養老保險金是違法行為
關於「宣傳部長林濤」傳言的事實真相
最近,網上廣泛流傳一條據說出自「宣傳部長林濤」的消息:
1.教師13個月工資是全額發放。
2.扣除教師養老保險金是違法行為,違反國務院259號令。
3.教師享受住房提租補貼是應發工資總額的13%。
凡教師,關注一下誰偷走了我們多少蛋糕!誰的群多,維護我們的利益。轉!!!轉!!!轉!!……
對於不明真相者,此條讓人義憤填膺的消息確實具有一定的鼓動性、蠱惑性。
作為教師維護自己的利益無可厚非,理所當然也應理直氣壯。但是如果沒有任何依據,或者斷章取義,無中生有,這樣授人以柄,有理變成無理,非但於事無補,真成無理取鬧了。
首先,我們一起來弄清「教師十三個月工資」的來龍去脈。
「第十三個月工資」其實是年終一次性獎金的俗稱,其法律依據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第四款:「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其第七十八條又規定:「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
這與教師的「第十三個月工資」又有何關系呢?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正基於此,雖然《教師法》並沒有明確「年終獎金」這一概念,但大多數教師都會想當然地認為公務員有第十三個月工資,教師也應該有。
那麼問題來了,教師有「第十三個月工資」嗎?答案是肯定的,在2006年7月之前確實有,之後雖有,但不叫第十三個月工資了。
根據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6號)精神,實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崗位績效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四部分組成,其中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為基本工資。」同時對績效工資的組成又做了更加明確的規定:「事業單位實行績效工資後,取消現行年終一次性獎金,將一個月基本工資總額及地區附加津貼納入績效工資。」
就是說,2007年實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後,教師的「年終一次性獎金」已經納入到績效工資,只要你領取了績效工資,也就領取了「第十三個月工資」。
這個答案難免讓人遺憾讓人失望,然而事實確是如此,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後,教師的基本工資標准全國是統一的,其中崗位工資與職稱有關,薪級工資由教齡決定,前兩項的10%工資(從1987年10月起,國務院決定把全國中小學教師和幼兒園教師的現行工資標准提高10%),這是全國統一的。剩下的也就是體現地區差別的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包括但不限於教齡津貼和艱苦地區補貼),絕大多數地區的教師工資低都源於後兩項。
所以,如果要維權,只要看看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能否按時、足額、公平、公正地發放就可以了,而不必糾結於什麼「第十三個月工資」。
其次,「扣除教師養老保險金是違法行為,違反國務院259號令。」事實果真如此嗎?
國務院259號令是1999年1月22日朱鎔基總理簽發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規定見第三條,全文如下: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按照該條例的說法,教師不屬於「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職工」,自然不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雖然,我們大多數教師均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我們繳納的是該條例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我們還是有必要把這個問題搞清楚。
事實上,如果說2014年7月之前,扣除教師養老保險有違法之嫌,那麼現在已經名正言順了。因為李克強總理2014年4月25日簽發了國務院第652號令《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五條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這也是即將實施也必將實施的「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法律依據。
國務院第652號令既已頒布,國務院295號令自然已不適用。然而,我們教師隊伍中從來不缺乏堅持真理者,說到這兒,又有人較真了,比如說法律規定的是繳納保險,又沒說代扣保險。即使繳納,也應該先打到工資卡上,再繳納。且不論這種做法是程序正義或者沒事找事,事實上,2013年9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一條明文提出「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
最後,我們再來看看「教師享受住房提租補貼是應發工資總額的13%」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事實上「住房提租補貼」本身就是一個過時的說法。所謂「住房提租補貼」是指房改前,對租住公有住房的職工,因租金提高而由單位給予的補貼。屬於改革性補貼。根據2013年8月1日執行的監察部令2013年第31號文件精神已經取消住房提租補貼。
即使沒取消,這種補貼也主要是針對企業的低收入家庭,不是我們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教師所能享受到的。因為「住房提租補貼」和住房公積金、購房補貼同屬於住房補貼的范疇。
我懷疑,這位所謂的「宣傳部長林濤」所說的可能是教師住房公積金。因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是5%—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0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比如宿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是「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原則上不高於15%,但最高不超過20%。」埇橋區教育執行的是15%。即從工資中代扣15%,區財政繳存15%。
代扣依據的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稍有不同的是扣的方式,比如宿州市埇橋區教育不是按月扣的,而是四個月扣一次,一年扣三次。
事實勝於雄辯,對於許多網路傳言,其實只要用心想一想,或者動手查一查,真相自然大白。但是好多人寧願不明真相——「人生就應該任性,活得這么理性,也太沒意思了。」
此乃傳言之所以流傳之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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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教師養老保險金怎麼算
我上網查了有關教師交養老保險的問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教師都不屬於交養老保險的范圍。1、2006年《中國教工》第5期有專家根據國務院下發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中第三條規定「基本養老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居民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認定中小學教師不屬征繳范圍之列。2、《教師法》第三十條規定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教的退休金比例。養老金和退休金的最大區別是資金列支渠道不同,退休金由財政列支,養老金由養老保險基金列支;其次是計發辦法不同,退休金是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政策計算待遇,養老金是按各地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的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待遇。我們以前也沒有交過,我們退休後有國家財政的退休金。難道退休後可以得到退休金和養老金嗎?我認為不應該交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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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教師的退休工資和養老保險金是一個概念嗎
退休金與養老金是一樣的。
作為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
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5)教師養老保險金是違法行為擴展閱讀:
參加社保養老保險到一定年齡才可領取養老保險金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F. 每月從教師工資中扣養老保險金,合法嗎
根據規定,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負擔。
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由本單內位全部容被保險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個人繳納比例為8%。
沒有繳納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補繳,並支付同期銀行利息和滯納金。
我們國家的相關法律只對員工造成單位損失的人工資比例的扣除做了20%的比例限制,對養老保險的扣除比例沒有限制。(「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所以,單位的行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其實,養老保險實際上是給你自己繳納的,不需要這樣計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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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有的地方實行國家事業在編所有教師繳納養老保險金,並從95年補交至今,是否違法,如果違法教師該怎麼辦
找個律師問問吧,我想可能是有違法吧。
H. 關於事業單位在編教師是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是否合理
一、「企業單位職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滿15年」正解是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必須累計交滿15年,版不是只用交15年。權
二、「在編教師工作20年」雖然沒交費,但是有20年的工齡,這20年專業術語叫:視為繳費年限,是交費年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計算退休金高低的重要依據。
三、「去做其他企業工作」單位應該按照《社保法》交費,專業術語叫實際繳費年限。那繳費年限就很長了。退休金的計算與你的繳費金額大小,繳費時間長短(視為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退休當年的社平工資有關。
可見,這20年還是很重要的,決定你以後是喝稀飯,還是喝啤酒。。。。。。
I. 教師的養老保險金怎麼交
養老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工資基數的21%,你自己繳納工資基數的8%;
醫療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9%,你自己繳納2%外加3~10塊錢的大病統籌(大病統籌主要管住院這塊);
失業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2%,你自己繳納1%;
工傷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0.5%,你自己一分錢也不要繳;工傷保險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范圍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在0.5%~2%之間;
生育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0.8~1%,你自己一分錢也不要繳;
住房公積金: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8%,你自己繳納8%(各地情況不同,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但原則上最高繳費額不得超過職工平均工資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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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教師是否應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目前國家是否有這樣的政策
合同制的是要按勞動法交納社保。教育局正規編制的是有退休金的,還沒進入養老金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