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補充養老保險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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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回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答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貳』 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稅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5條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未在本其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叄』 企業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所得稅前扣除按工資總額的5%是怎麼扣
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
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准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3)補充養老保險費稅前扣除標准擴展閱讀:
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
第二十三條 除個體工商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或者為從業人員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第二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扣除。
第二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第二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二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向當地工會組織撥繳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14%、2.5%的標准內據實扣除。工資薪金總額是指允許在當期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數額。
職工教育經費的實際發生數額超出規定比例當期不能扣除的數額,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向當地工會組織繳納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
第二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業主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個體工商戶的開辦費。
『肆』 補充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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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回補充醫答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伍』 補充養老保險能否稅前扣除
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5)補充養老保險費稅前扣除標准擴展閱讀:
1、中國目前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有以下一些共同特點:
(1)採用個人賬戶積累模式。
(2)一般情況下,只有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3)繳費來源主要是企業的自有基金、獎勵與福利基金,基本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4)積累基金只能存銀行、買國債,不能進行市場化投資。
(5)企業自願建立,國家不強制。
2、領取補充養老保險方法:
(1)到達退休年齡一次性領取;
(2)員工在職期間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領取;
(3)出國定居提前領取;
(4)重大疾病無勞動能力的提前領取。
『陸』 補充養老保險能否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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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承擔部分)可以全額稅前扣除,補充養老保險費按繳費基數不超過5%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
2、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以全額稅前扣除。
『柒』 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的稅前列支比例是多少
分別占工資總額的4%以內。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有的地方對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實行「差額征繳、差額撥付」的結算方法。其基本做法是:由社會保障機構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應收取單位在職人員的養老保險費和應撥付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費(以下簡稱養老金)。
若應收繳的養老保險費大於應撥付的養老金,則按其差額向單位收取,即「差額征繳」(對單位來說是「差額繳交」即「付差」);若應撥付的養老金大於應收繳的養老保險費,則按其差額撥付給單位,即「差額撥付」(對單位來說是「差額撥人」即「進差」)。
而「個人繳費」則由單位向職工收取或從其工資中代扣,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仍由原單位按實發放。對單位實行「差額征繳、差額撥付」的結算方法,其賬務處理方法也因「征繳」或「撥付」而不相同。
(7)補充養老保險費稅前扣除標准擴展閱讀:
有關規定
1、計入比例
《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11%記入,包括:職工個人繳費的全部;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一部分;上述儲存額的利息。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利息。[1]
2、個人帳戶的支取
根據《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津勞險[1998]329號)規定: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但是,對於職工在職期間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死亡職工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參加該事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外省市來津的農業戶口從業人員,凡離開該事的,可根據本人意願,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