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養老保險和事業養老保險能否合並,有相關政策嗎
不會白交,但是轉不到機關社保了,可能機關社保的要轉到企業社保,如果還沒有退體,建議放著就好,將來總有一個社保會統一的。
㈡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企業單位養老保險能合並嗎
現在全國大部分地區都可以轉移了,而且轉移到你戶口所在地的社保一定會在你回名下所有養老合並的,但如果答出現有重復繳費的月份,會將繳納較高的那份養老金沒收作為社保基金充公,只剩下較低的那份屬於你自己,你在外繳的7年就不用在原單位補交了。
農村養老保險並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時,只合並金額,不合並繳費年限,全國統一政策。
㈣ 養老保險能合並嗎怎麼合並
到社保局辦理即可。
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據此規定,參保人員只能有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退休時也只能享受一份基本養老金。如同期存在兩個基本養老保險賬戶,可保留其中一個待遇較高的,以確保參保人員的最大利益。
㈤ 兩個地方繳納的養老保險如何合並
你要回重慶工作的話,可以將上海的養老保險轉移會重慶。轉以後兩地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並但不重復計算。具體可以去或者致電社保局咨詢。
根據國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新政策來說,參保人員流動就業,若同時在兩地以上存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養老保險的合並,流程如下:
1、持職工本人身份證、社保卡、先到原參保社保局要求出具《基本養老保險轉移參保憑證》。
2、再將上述憑證、身份證原件+復印件、社保卡到目前參保的社保局,同時填寫一份《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
3、資料提交後,通常45天左右完成轉移。
拓展資料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社保轉移是指在對於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流動就業的,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這一過程。社保轉移需要走三個流程,參保人只要申請即可,剩下的工作將由兩地社保部門進行對接轉移。
㈥ 企業養老金個人賬戶怎樣合並事業裡面
從企業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養老保險關系,這個你可以到當地的社保中心去問一下。
㈦ 關於企業單位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合並的問題,求高人指點!!!
你好!
這個
社會保險
你在不同的
單位都有的
話,你就不能有
兩者,你
必須去退掉一個,然後掉一個回你
的現在
單位
如果對你有幫助,望採納。
㈧ 我原來工作的單位被現在的單位兼並,我如果現在退休,退休金如何計算
1.符合退休條件就在現單位辦理退休手續;
2.退休金的計算由當地的社保部門做.國務院2005年12月3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決定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這是目前計算養老待遇的最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