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務員什麼時候交養老保險
我國公務員保險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1.公務員因公負傷、致殘、死亡的保險待遇;
2.公務員非因公負傷、致殘、死亡的保險待遇;
3.公務員疾病的公費醫療和保險待遇;
4.公務員生育的保險待遇;
5.公務員退職退休的保險待遇;
6.公務員待業期間的保險待遇;
7.公務員供養直系親屬的保險待遇;
8.公務員集體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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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公務員養老保險從什麼時候開始繳納
根據國家社保的有關規定公務員從2014年開始繳納社保五險一金的社保費用,從這個時候起公務員事業單位編制員工也納入了國家社保體系中,以前公務員的退休費用都是由國家財政撥款來負擔。
❸ 公務員從什麼時候養老保險補交
根據監察部《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我國刑罰的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按照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相關規定,國家公務員如果因為犯罪而被羈押(如最終被證明無罪,可事後補發所停發退休金)、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但是應發放生活費。這就是說,如果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因為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應發放生活費,而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就取消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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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公務員錄取後 養老保險查驗具體時間。
查驗你之前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 是在正式上班的時候
❺ 公務員交養老保險何時執行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回實施。
2015年1月14日,國務答院發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決定》明確,本次改革應遵循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原則。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決定》提出了改革應遵循的五大基本原則,即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
❻ 公務員交社保時間規定嗎
2014公務員退休工資改革方案消息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工作實績、資歷等因素,保持不同職務、級別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並將工資調查比較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公務員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公務員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
公務員工齡與退休工資介紹:
(一)公務員工齡的計算:
1、公務員的工齡是從任命為公務員之日所屬月份到退休或死亡之日所屬月份的年數(不滿1年時,每個月按1/12計算)。
2、退休的公務員、軍人、私立學校教職員(不適用公務員年金法,軍人年金法,私立學校教員年金法者除外。)重新任命為公務員時,按照本人意願,根據以前的年金法計算的工齡或服役時間可以與第1項的工齡合並計算。
3、任用為公務員以前的符合兵役法的現役軍人或不是志願而任用的下士官的服役時間可以計入第1項的工齡。
4、給予退休津貼時,除了因下列情況以外的離職期間,需從工齡中減去其1/2。
(1)因公負傷、職業病;
(2)按照兵役法服役時間;
(3)被國家機構,外國機構臨時僱用;
(4)執行其他法律規定的義務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的工齡。
(二)工齡的合並計算
1、要求合並計算工齡者,需把工齡合並計算申請書通過所屬機關首長遞交公務員年金管理機構。
2、被批准進行工齡合並計算的公務員,需把當時領取的退休待遇(根據公務員年金法、私立學校教員年金法、軍人年金法的有關規定受減發或取消待遇等限制,按照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應領取的待遇辦理)或保險儲金加上總統令所規定的利率退還給公務員年金管理機構。
3、根據第2項規定,需返還的退職待遇,可以分期付款。這時應加算總統令所規定的利率。
4、一次性返還原領取的退休待遇的,返還金需在接到合並計算通知書30日以內付清。分期付款的,需要從接到合並計算通知書的下個月開始,在領取月薪時交付給保險儲金徵收機構。
5、分期返還金的,採取按月付款的方式,根據下列規定任選次數:
(1)合並計算的工齡不滿5年者,可分12次付清;
(2)合並計算的工齡過5年,不滿10年者,可分36次付清;
(3)合並計算的工齡為10年以上者,可分48次付清。
6、進行工齡合並計算者在中途退休或死亡時,公務員年金管理機構可以從其退休(死亡)待遇中扣除尚未付清的返還金。
7、按照第2項規定計算利率時,需從決定支付退休待遇之日所屬月份至申請工齡合並計算之日所屬月份按年為單位計算。若按第3項規定分期付款加算利率時,需從批准工齡合並計算的下個月到分期付款結束的月份計算。每次付款額需按次數平均。
8、被批准進行工齡合並計算者,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合並計算時,或滯納6個月以上返還金時,公務員年金管理機構可以按照本人意願,取消全部或部分合並計算的工齡,或取消已交付返還金以外的合並計算的工齡。
9、取消全部或部分合並計算的工齡的公務員重新要求合並計算的,須把工齡合並計算書通過所屬機關首長遞交公務員年金管理機構。
10、根據第8項規定取消全部或部分工齡合並計算者,根據第9項規定重新進行合並計算時,返還金應加算總統令所規定的延滯利率。
11、上述第7項利率的計算適用當年全國銀行定期存款利率中最高利率。在上述第4項規定的期限內未交付返還金者,在滯納期間以全國銀行當年1月1日的貸款最高利率為准,確定延滯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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