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教師85年是合同工,90年民師轉正怎麼算退休工齡
合同工也是算工齡的,只要參加工作了,就算工齡,因此你的工齡是從85你年開始計算。
⑵ 民辦教師轉正後補交民師期間的養老保險嗎
1、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沒有相應的社保補繳政策或者當事人不符合該政策要求的前提下,社保是不能補繳的;
2、當事人具體可以在轉正後,帶上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社保卡等,咨詢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門工作人員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2)關於85年以後民師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⑶ 八五年前參教的民辦教師退休工資福利待遇!有的民辦教師七八十歲等到什麼時候!
民辦教師的福利待遇國家不是辦過一次了嗎?現在有養老金的,沒有福利補助!反之是有補助的!
⑷ 我爸1975年到1985年是廣東民辦教師,85到91年公辦教師,因計生離職,聽說有養老補助,是不是真的
可以向當地教育局了解詳細情況的,現在全國大部分地區以前老師,包括代課老師,都有養老保險補貼的,這個補助加外自已支付一定的費用,可以補交當時做老師期間的社會保險的。
⑸ 關於85年前民辦教師的問題!
你可以到當地的有關部門去了解一下,尤其史是人事局或檔案局。看有沒有你的存根。如果有的話,就一定有你的工資登記。就可以找到你 的指標。
⑹ 本人1985--2000年主動退出,共15年代課教師身份,一直沒有專正。農村戶口。請問養老保險怎麼辦理
您好!關於代課老師的養老保險政策如下:
新政策
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政策,但代課教師的養老保障有一個大方向,以下介紹代課老師養老保險新政策
參保辦法
本著本人自願的原則,參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基本養老費的繳納
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比例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辭退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由當地財政負擔12%,個人負擔8%;被辭退後所需繳納的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
補繳基數為參保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1995年12月31日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
(二)個人賬戶
1996年1月1日起,按繳費基數的8%,為參保人員補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三)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及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條件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參保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累計繳費仍不滿十五年的,可允許其繼續繳費至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交滿15年的次月開始計發;對參保時已超過男60周歲、女55周歲,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補繳資金到位的次月開始計發。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參加今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
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條件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分別按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和10個月的標准給予喪葬補助費和遺囑撫恤金,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金計發
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批准後,其月基本養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蓄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
相關問題
(一)對不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辭退民辦教師,符合低保條件的,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今後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二)為減輕個人繳費負擔,對參保的辭退民辦教師個人補繳所需費用,由財政按人平1萬元的標准給予補助,其中省財政負擔60%,市(州、縣)財政負擔40%。省級財政補助分三年到位。
(三)對於財政補助涉及人數較多、補助資金數額較大,一次性補繳單位部分確有困難的,可與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協商,分期繳納。
(四)原辭退民辦教師從新就業的,應隨同新用人單位其他職工一同參加社會保險,被辭退前從事民辦教師期間的養老保險按上述辦法繳納,補繳的繳費年限和補建的個人賬戶與現在新用人單位的參保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合並計算。
如何投保養老保險
為了讓代課教師的養老問題得到保障,讓他們更有積極性來進行教育工作,我國出台了代課教師養老保險的新政策。那麼代課教師究竟如何投保養老保險呢? 這就需要我們展開來說。
為妥善解決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老有所養問題,近日,經自治區政府同意,自治區教育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出台《關於解決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根據《意見》精神,被辭退或清退的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按其戶籍和現行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參加養老保險。對尚未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地區,屬於財政補助對象人員,由其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報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待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時,再按規定辦理參保登記和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上述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原民辦教師退養人員的原有生活補助照常發放,發放標准和資金渠道不變。現仍在教學崗位工作的代課人員,按自治區現行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參加養老保險。
符合以下條件的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參保補繳當民辦教師、代課期間的養老保險費用,可由政府給予適當補助: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辦中小學校經縣級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聘用或認可聘用(備案)的民辦教師;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辦中小學校經縣級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聘用或認可聘用(備案)的代課人員。
關於財政補助標准和責任分擔,對被辭退或清退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按其當民辦教師、代課的累計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戶籍所在地政府發放補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個檔次,分別給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補助。補助資金由自治區本級財政與設區市財政或縣級財政按照6∶4的比例分擔。現仍在教學崗位工作的代課人員,教學單位繳費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負責解決。被辭退或清退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原任教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屬於同一縣級行政區域的,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助資金,由原任教地政府統籌安排。
代課教師養老保險費的截止時間是2011年12月31日,過了這個期限養老保險手續將不再受理。因此,希望廣大代課教師能夠及時辦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⑺ 山東原民辦教師現在有企業養老保險還能享受現在的民辦教師補助政策嗎
我感到也不公平,雖然有了退休金,但是一前的教齡都沒有續上,那一段的教齡就白費了,退休金也少的很,我感到應給續上工齡才公平。
⑻ 民辦教師養老保險問題
你家哪個縣的,湖北嗎? 能辦,但問題是辦哪種
關於解決辭退民辦教師養老保險問題的指導意見
(鄂教師[2009]11號)
湖北省教育廳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財政廳
各市、州、直轄市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精神,為妥善解決辭退民辦教師養老保險問題,經研究,決定一次性將其納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 參保對象
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一次性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鄂辦法【2001】14號)規定被辭退的民辦教師。
辭退時間以當地實施鄂辦法[2001]14號文件明確的具體時間為准。
二、參保辦法
本著本人自願的原則,參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 基本養老費的繳納
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比例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辭退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由當地財政負擔12%,個人負擔8%;被辭退後所需繳納的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
補繳基數為參保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1995年12月31日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
(二) 個人賬戶
1996年1月1日起,按繳費基數的8%,為參保人員補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三) 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及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條件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參保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累計繳費仍不滿十五年的,可允許其繼續繳費至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交滿15年的次月開始計發;對參保時已超過男60周歲、女55周歲,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補繳資金到位的次月開始計發。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參加今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
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條件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分別按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和10個月的標准給予喪葬補助費和遺囑撫恤金,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
(四) 基本養老金計發
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批准後,其月基本養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蓄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
三、 相關問題
(一) 對不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辭退民辦教師,符合低保條件的,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今後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二) 為減輕個人繳費負擔,對參保的辭退民辦教師個人補繳所需費用,由財政按人平1萬元的標准給予補助,其中省財政負擔60%,市(州、縣)財政負擔40%。省級財政補助分三年到位。
(三) 對於財政補助涉及人數較多、補助資金數額較大,一次性補繳單位部分確有困難的,可與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協商,分期繳納。
(四) 原辭退民辦教師從新就業的,應隨同新用人單位其他職工一同參加社會保險,被辭退前從事民辦教師期間的養老保險按上述辦法繳納,補繳的繳費年限和補建的個人賬戶與現在新用人單位的參保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合並計算。
(五) 按照鄂辦法【2001】14號精神,實施離崗退養並按月領取退養費的,不納入此次參保范圍。
四、 有關要求
(一) 解決辭退民辦教師養老保險工作實行地方責任制。各地要高度重視,將此項工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大事來抓。要採取切實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要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政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其他人員盲目攀比,產生新的不穩定因數。
(二)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認真做好辭退民辦教師身份認定工作;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認定人員,結合被辭退時的相關資料,切實做好辭退民師的參保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實施。
(三) 嚴肅政策紀律,各地一定要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認真執行,凡與本《指導意見》不一致的,要按照此文件進行規范。
⑼ 1985年以前被辭退的民辦教師能不補交養老保險
不是補交養老保險
以前只有退休工資
現在要重新辦理
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