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是否可以讓員工自己承擔全部養老保險費用
我們知道不能,因為法律規定,養老保險繳費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
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應當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無法協商的應當收集證據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用人單位應該全力保證勞動者充分享有享受社會保險的合法權益。養老保險即我們通常說的五險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的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費用應該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向當地社保機構繳納保險費用。養老保險費用的繳納比例各地規定各不相同,一般按照當地經濟水平,企業效益以及單位職工工資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情況下是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8%。
㈡ 單位讓職工簽定養老保險職工全額負擔是否違法
肯定是屬於違法了啊,國家規定單位必須給每個員工夠買五險一金,如果單位以其他一些借口或者是理由來推脫,那就是屬於違法的!
㈢ 員工請假半個月,養老保險由員工自己全部承擔合法嗎
員工請假半個月,養老保險由員工自己全部承擔是不合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3)單位讓員工負擔全部養老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㈣ 公司讓員工自己承擔全部養老費用的行為是否合法
現實困惑
小王於2013年7月份畢業後,與同學一起進了一家私營企業。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小王和其同學發現,在該勞動合同里有一條款寫明,該公司員工如想要繳納養老保險金,需自己承擔全部的養老保險費用,該公司不負責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小王和同學對此產生質疑。那麼,請問,該私營企業不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師答疑
作為用人單位應該全力保障勞動者充分享有社會保險的合法權益。養老保險即我們通常說的「五險」之一,根據《社會保險法》第10條的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費用應該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向當地社保機構繳納保險費用。關於養老保險費用的繳納比例各地規定各不相同,一般按照當地經濟水平、企業效益以及單位職工工資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情況下是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80%。案例中該私營企業的這種無視員工基本權利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單位作為繳納社會保險的主體,必須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以保障職工退休後的正常生活,職工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的情況。當小王及其同學發現這種情況時應該及時跟單位交涉,如果權益得不到保障,他們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十條第一款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㈤ 公司可以讓員工自己承擔全部養老保險費用嗎
小李今年剛剛大學畢業,由於自己所學專業的就業情況不是很好,就暫時進了一家規模很小的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小李發現其中有一項寫明,該公司不會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如果員工想要繳納養老保險的話,可以自己承擔全部的養老保險費用。小李很是不解,找到公司的負責人,尋求合理的解釋。請問,小李公司的這種做法是否合法,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員工自己承擔全部養老保險費用?
用人單位應該全力保證勞動者充分享有享受社會保險的合法權益。養老保險即我們通常說的五險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的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費用應該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向當地社保機構繳納保險費用。養老保險費用的繳納比例各地規定各不相同,一般按照當地經濟水平,企業效益以及單位職工工資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情況下是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8%。該案例中小李公司的這種無視員工基本權利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單位作為繳納社會保險的主體,必須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以保障職工退休後的正常生活,職工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小李發現這種情況時應該及時跟單位交涉,如果權益得不到保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十條第一款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老有所養是公民人權的基本體現,國家和社會為了保障公民年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而制定養老保險制度,用人單位必須嚴格遵守。
㈥ 企業工人養老保險金讓個人全額負擔合理嗎
不僅不合理,而且還不合法。
用人單位依法參加養老保險,是法定的義務和責任,但是必須按照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承擔,全部由職工承擔,是違法行為。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社保規范是大勢所趨,各位企業家對於即將來臨的社保新政,應坦然面對、從容應對,更多的從企業戰略發展考慮,從自身內部實際需求入手,更多的考慮改變人員結構、薪酬結構、用工模式、人員自由化、人員機械化等。
(6)單位讓員工負擔全部養老金擴展閱讀
關於社保的繳納
社保的繳納不是願意不願意的問題,而是企業的必須的一項義務,雖然員工有自願放棄享受社保的權利,但企業不能放棄繳納社保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㈦ 用人單位可以讓員工自己承擔全部養老保險費用嗎
不能,因為法律規定,養老保險繳費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
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應當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無法協商的應當收集證據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㈧ 公司可以讓員工自己全部承擔養老保險費用嗎
現實困惑
小張大學畢業後,進入一家廣告公司上班。但是,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小張卻發現合同中有一條寫明:關於想參加養老保險的,需員工自己承擔全部的養老保險費用,公司不會承擔。小張覺得這種做法非常不合理,養老保險費用本應該是公司承擔,怎能讓員工自己承擔呢?因此,小張便找到公司的負責人要求給他一個合理的解釋。那麼,關於養老保險費用,公司可以讓員工自己全部承擔嗎?
律師答疑
作為用人單位,應該全力保障勞動者充分享受社會保險的合法權益。養老保險即我們通常說的「五險」之一,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的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費用應該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向當地社保機構繳納保險費用。關於養老保險費用的繳納比例各地規定各不相同,一般因當地經濟水平,企業效益以及單位職工工資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情況下是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8%。該案例中小張公司的這種無視員工基本權利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單位作為繳納社會保險的主體,必須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以保障職工退休後的正常生活,職工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當小張發現這種情況時應該及時跟單位交涉,如果權益得不到保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尋求勞動行政部門的幫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十條第一款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二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法理薈萃
老有所養是公民人權的基本體現,國家和社會為了保障公民年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制定了養老保險制度,那麼作為用人單位就應該全力保障勞動者充分享有享受社會保險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