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兩地養老保險可以合並嗎
要先轉後清,由轉入地社保機構清退;無論在哪個制度內領取待遇,只退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本金,政府補貼、利息部分與個人賬戶金額合並計算。
根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第八條 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於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並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
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第九條 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二)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系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三)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系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參保繳費信息傳遞和基金劃轉手續。
(四)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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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經辦規程(試行)》:
第八條 參保人員存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情況的,由轉入地社保機構清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進行信息比對,確定重復繳費時段。重復時段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各年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重復繳費的月數。
(二)確定重復繳費清退金額,生成並列印《城鄉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清退表》(附件6)。重復繳費清退金額計算方法:
年度重復繳費清退金額=(年度個人繳費本金+年度集體補助本金)/12×重復繳費月數;
清退總額=各年度重復繳費清退金額之和。
(三)將重復繳費清退金額退還參保人員,並將有關情況通知本人。
第九條 參保人員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負責終止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核定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金額,通知參保人員退還。參保人員退還後,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扣除政府補貼,下同)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不退還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從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抵扣後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余額不足抵扣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向其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社保機構發送《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協助抵扣通知單》,通知其協助抵扣。
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完成抵扣後,應將協助抵扣款項全額劃轉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地社保機構指定銀行賬戶,同時傳送《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協助抵扣回執》。
㈡ 兩個養老保險帳號,可以合並嗎
可以合並計算繳費年限,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企業專按本企業職工上年度屬月平均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北京是19%,其他城市可能不同),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一般為8%)。
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自己負擔。
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般則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一般來說,職工繳費工資如果高於所在省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繳費工資低於工資所在省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40%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
㈢ 重復交的養老保險可以合並嗎
重復繳納養老保險後,應先在轉出地進行記錄清理,然後再辦理轉移接續手續。清理相關記錄,需由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參保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清退其他關系。
一、參保人員在轉出地和轉入地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後清」的原則,在辦理轉入手續後,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參保人員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退。
二、清退養老保險是按照參保人員的月繳費基數、對應劃入個人賬戶比例及清退月數計算其需清退的個人賬戶金額。清退個人賬戶金額到辦理清退手續時產生的利息不予清退,該部分利息將合並到參保人員保留的個人賬戶中。
㈣ 養老保險怎麼合並
1、最好的方法是復社保隨著你工製作地點轉移時,即時的辦理遷移合並手續,這樣可以省去你將來來回各地遷移社保帳戶。
2、社保將來並不一定要遷移回戶籍地辦理退休手續的,如果你在居住工作地累計繳費滿10年,到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社保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15年,你將來也可以申請在居住地申請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居住工作地的市民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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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一般分為三種: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職工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
1、基本養老保險
是國家強制企業執行的一種養老保險,企業和職工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用,企業拿大頭,職工拿小頭,等到職工達到了國家規定的退休年紀,或者是其他的原因辦理退休手續,就可以每個月領取養老保險金了。
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這份保險不是國家強制企業執行的,是企業自己自願的,根據企業自己的經營情況,來為自己的職工辦理的一份補充養老保險,是在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之上的。
3、職工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
這是職工自願參加的,職工通過社會保險機構來繳納保費的一種養老保險。
㈤ 兩份養老保險可以合並嗎
在同一個地方城市上,社會保險會自動續上合並到一起的,因為你是在企業回工作後再到單答位上班的,所以時間上沒有應該沒有重復才對;
不會影響到你現在的社保的,只是如果你有在其他城市工作過且參過保的話就需要在你退休前轉移到你辦理退休的城市就可以了;
還有在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的方面,因為你是多段參保的情況(一般人都是),所以發放的養老金是分段計算、統一發放的。
你最好多到社保局去咨詢下,你現在是在事業單位上班了,社保機構也是事業單位,溝通起來會比較方便的(社會現狀是這樣,沒辦法)
之上只作參考,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哈哈
㈥ 我不同地方交的養老金什麼時候能合並在一起
養老保險是可以跨地區轉移、合並的。
1、《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辦理程序
當事人憑身份證在原參保機構開出《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證明》,將其交給擬轉入地的社保機構申請轉移並同時申請辦理合並賬戶手續,後續事宜由兩地社保機構協調即可。
當事人過一段時間憑身份證查詢是否辦妥即可。辦妥後前後繳費時長、個人賬戶余額累計計算。
(6)養老保險可以合並嗎擴展閱讀:
對於個人養老賬戶建設,提出四點建議。
第一,開放個人養老賬戶給多種金融理財產品,使得個人對賬戶資金有產品選擇權;
第二,體系建設應考慮便利性,比如退稅安排等可增加加入賬戶的吸引力;
第三,考慮到大部分人沒有產品選擇能力,建議為個人賬戶設置產品的默認選項,比如只需設定退休日後賬戶自動設計產品類型,年輕時多承擔風險,年老時少承擔風險;
第四,進行投資者教育,提示民眾關注養老金問題,養老不能只靠儲蓄,還要重視長期投資復利的收益,選擇好的養老產品。
網路-養老金
㈦ 養老保險可以合並嗎
1、目前規定社保是可以隨人的工作地點轉移而遷移合並的。
2、你列舉的三種方法,都可以在你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的任何時候前往各地社保局申請辦理遷移你的社保回戶籍地合並,遷移合並的社保,並不影響你的累計繳納年限。
只是在未辦理遷移社保手續前,你自己要保管好在各地社保的繳費憑證,以備將來可以順利憑繳費憑證遷移社保。
3、最好的方法是社保隨著你工作地點轉移時,即時的辦理遷移合並手續,這樣可以省去你將來來回各地遷移社保帳戶。
4、社保將來並不一定要遷移回戶籍地辦理退休手續的,如果你在居住工作地累計繳費滿10年,到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社保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15年,你將來也可以申請在居住地申請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居住工作地的市民退休待遇。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最低每年僅需要繳費100元,繳滿15年也不會造成太大的經濟壓力。退休後,如果每年繳費100元,那麼養老待遇是很低的,中西部地區每月不會超過200元養老金,無法保障最基本的生活水平,這時候「多繳多得」的性質就體現出來了。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每月繳費20%。在繳納的20%的費用中,只有8%能進入個人賬戶,相比企業人員就要每月多繳納12%的養老金。繳費水平比企業人員更高,退休後養老待遇水平與企業人員相同,是很不劃算的。
㈧ 跨省兩個養老保險賬戶,可以合並嗎
1、跨省社保帳戶可以合並,不影響你的累計繳費年限。
2、你在離開原工作參保地時,可以拿身份證、社保卡到參保地社保局申請遷出社保辦理一張繳費憑證。
3、到新工作單位辦理好社保繳費帳戶後,拿遷移繳費憑證到現參保地社保局申請異地社保帳戶合並即可,遷移合並的社保,不影響你的累計繳費年限。
根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20、職工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不轉移基金。
21、職工跨統籌范圍流動時,轉移辦法按如下規定:
(1)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
(2)對職工轉移時已建立個人帳戶的地區,轉移基金額為個人帳戶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記入的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
(3)對職工轉移時仍未建立個人帳戶的地區,1998年1月1日之前轉移的,1996年之前參加工作的職工,轉移基金額為1996年1月1日起至調轉月止的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1996、1997年參加工作的職工,基金轉移額為參加工作之月起至1997年底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
1998年1月1日之後轉移的,轉移基金額為1998年之前按前述規定計算的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計算的繳費額累計本息。未建個人帳戶期間,計算個人繳費部分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定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
(4)對年中調轉職工調轉當年的記帳額,調出地區只轉本金不轉當年應記利息;職工調轉後,由調入地區對職工調轉當年記帳額一並計息。計算方法按第15條規定執行。
(5)基金轉移時,不得從轉移額中扣除管理費。
(6)職工轉出時,調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填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轉移單)。
(7)職工轉入時,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據轉出地區提供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等資料,並結合本地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為職工續建個人帳戶,做好個人帳戶關系的前後銜接工作。
(8)養老保險可以合並嗎擴展閱讀:
根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8、新招職工(包括研究生、大學生、大中專畢業生等)以起薪當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單位派出的長期脫產學習人員、經批准請長假的職工,保留工資關系的,以脫產或請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單位派到境外、國外工作的職工,按本人出境(國)上年在本單位領取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次年的繳費工資基數按上年本單位平均工資增長率進行調整。
失業後再就業的職工,以再就業起薪當月的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以上人員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上限和下限按照第7條規定執行。
9、個人帳戶記入比例為按第7條確定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其中包括個人繳費的全部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兩部分。
個人繳費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企業劃轉部分相應補齊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從1998年起至少每兩年個人繳費提高1%,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1%。
最終達到個人繳費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提高的速度可以適當加快。
目前各地個人帳戶記帳比例低於或高於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向統一制度的並軌工作。
10、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養老保險基金記帳利率"(以下簡稱"記帳利率")計算利息。記帳利率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確定並每年公布一次。
㈨ 兩個地方養老保險如何合並
不同時期繳費可以合並,重復繳費不能合並。
勞動者在兩個地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其中,不同時期的,可以轉移到一地,具體辦法是在轉出地列印繳費清單,提交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函請轉出地辦理轉移事宜。對此,國家由明確規定,詳情咨詢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勞動者在兩個地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其中,屬於同時期的,是重復繳費。重復繳費不可以合並,重復繳費的部分,由職工自選保留一個賬戶,另一個賬戶個人賬戶金額一次性退還本人,予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規〔2016〕5號
五、關於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處理。《暫行辦法》實施之後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09〕66號
第五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