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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工資改革

發布時間:2021-12-12 17:02:00

A.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前後有何不同

1、改革從根本上改變了制度模式,從單位保障變為了社會保障。

確定為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這樣規定,與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和經費保障制度是相適應的。納入改革范圍的單位和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

2、改革從較為單一的由財政供款為主的渠道變為單位和個人繳費、財政承擔養老保險基金的兜底責任的多渠道籌資,形成單位、個人、政府共擔的新機制。

規定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都要繳納養老保險費。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本人繳費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於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托底」。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統一計息。

3、由原來按「最終工資」的一定比例分檔計發退休費,改為主要按照本人歷年繳費多少、繳費期長短來計算養老金標准,工作人員的職務、工資變動可以精細計算到每年、甚至每個月,能夠充分體現個人全部職業生涯所作貢獻。

改革後,基本養老金待遇分為兩部分:一是基礎養老金,以社會平均工資和本人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每繳費1年計發1個百分點,即繳費年限越長,待遇水平越高。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累計歷年個人繳費的本息,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

4、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不再與同職級在職職工增長工資直接掛鉤,而是與企業退休人員以及城鄉老年居民基本養老待遇調整統籌考慮。這也是一個重大變革,有利於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調整機制。

(1)養老保險工資改革擴展閱讀: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思路如下:

1、一個統一。

「一個統一」就是: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等城鎮從業人員統一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都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都實行與繳費相掛鉤的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

2、五個同步。

「五個同步」:一是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避免單獨對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引起不平衡。二是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在優化保障體系結構的同時保持待遇水平總體不降低。三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在增加工資的同時實行個人繳費。

四是待遇確定機制與調整機制同步完善,退休待遇計發辦法突出體現多繳多得,今後待遇調整要綜合考慮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工資增長等因素,並與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統籌安排,體現再分配更加註重公平的原則。

五是改革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防止地區之間出現先改與後改的矛盾。「五個同步」突出了改革的系統性和協調性,綜合平衡前後左右的各種關系,有助於形成社會共識,保證改革順利推進。

B. 養老保險金從什麼時間開始補上調工資

《2016年山東退休養老金上調方案細則/退休金補發什麼時間開始》相關資訊,暫未出台.
2015年,山東省在全國率先啟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會議部署,2016年要全面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深入研究改革配套政策,做好職工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准備,提出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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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019公務員的工資改革後養老保險怎麼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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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退休之後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的規定,公務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僅限於在職的人員,已經退休的人員不繳費,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在職的公務員退休,必須繳費年滿15年(含視同繳費年限),退休之後不再繳費,依法享受基本養老金。
國務院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國發〔2015〕2號
二、改革的范圍。本決定適用於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四、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
本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D. 養老金改革個人繳費怎麼改革

養老金改革個人繳費怎麼改革

自從28年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開始嘗試引入個人賬戶以後,關於個人賬戶的爭議從來就沒有停止過。

這些年來,個人賬戶「存」還是「廢」、「做大」還是「做小」、「做實」還是「做空」的爭議並未因中央文件的屢次拍板定案而消弭。相反,種種分歧仍或明或暗地存在於理論和實踐層面中。

2013年11月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做實個人賬戶試點」改為「完善個人賬戶」後,業內在完善個人賬戶的路徑上產生了巨大的分歧,爭議的核心是個人賬戶是否要轉為名義賬戶以及是否需要擴大個人賬戶。

第一財經記者從多位業內人士處了解到,經過兩年多的激烈爭議之後,個人賬戶的改革路徑逐步明朗:個人賬戶不再做實,將8%的個人賬戶作為個人權益記錄的方向正在贏得更多共識。但業內人士預計,完善個人賬戶的方案要待十九大之後才能確定。

養老保險回歸現收現付制?

1966年,美國著名學者亨利·艾倫在《社會保險悖論》這篇論文中提出著名的「艾倫條件」(Aaron Condition)。他說,如果人均工資增長率和人口增長率之和超過利率,那麼引入現收現付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就可改善每個人的福利現狀。

朱青認為,我國的實際國情是滿足艾倫條件的,即我國的實際工資增長率和人口增長率之和是遠高於實際收益率的,所以我國建立現收現付制度是更有效率的做法,沒有必要建立基金制。

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助理研究員王新梅長期緊盯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她在研究了智利、新加坡以及許多發達國家的積累制養老金發展歷程後提出,世界銀行推行的公共養老金的私有化改革是基於錯誤的假設之上的。

王新梅說,在過去20多年的全球性養老金改革中,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機構提出的積累制可以應對人口結構老齡化的觀點,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全面地被所有發達國家所拒絕。

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副教授楊俊認為,從1981年啟動的智利個人賬戶改革養老金待遇水平較低,已經引起參保者的強烈反對;個人賬戶制度的激勵功能實際非常有限,很多人都是只維持最低需要的繳費年限,還有許多人逃離了這一制度。

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周弘則認為,目前有些關於個人賬戶的討論混淆了國家和市場。通常情況下,公共養老金也分為兩層,一是體現公平的基礎養老金,二是體現收入差別的補充養老金,有點像我國的個人賬戶,兩者都是現收現付的,投資部分很少。真正的個人賬戶是市場行為。

從統賬結合走向統賬分離

鄭功成表示,20多年的時間證明,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一大失誤是在缺乏理性論證的條件下,簡單地將完全私有化的個人賬戶引入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僅損害了養老保險制度應有的公共性與穩定性,也造成了一系列的不良後遺症。

李珍從制度建立伊始就反對在基本養老保險中引入個人賬戶。她認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混入社會保險在理論上的困境是個人賬戶是私有財產,不具保險性質,將它嵌入社會保險之中在學理上不通。

李珍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正是因為在「統賬結合」制度中共有私有產權混合,所以實踐中沒有人是由於個人賬戶制度的設計而願意努力工作且積極參保多繳費,個人賬戶的激勵假想理論並沒有實現。

「當年想要通過統賬結合來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既要有公平性又要有激勵性的美好願望,在實踐中證明是難以完成的,最後的結果是統賬結合變成了一筆『混賬』。」宋曉梧說。

鄭功成認為,簡單地將完全私有化的個人賬戶引入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僅弱化了公共養老金的互助共濟功能,也直接損害了這個制度的可靠性、可持續性,還造成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地區分割,並使完全個人賬戶化的企業年金、商業養老保險沒法得到健康發展。

李珍認為,實行名義賬戶意味著對個人賬戶進行「做空」,空賬邁不過的一個坎是如何計息。

名義賬戶和銀行賬戶的根本不同在於,儲戶是真金白銀拿給銀行,銀行實現投資收益之後給儲蓄利息,而名義賬戶中是沒有錢的,個人交的錢已經拿出給退休人員發養老金了。

「計息低則賬戶持有人受損,計息高則下一代受損。」李珍說,改革之後,如果還像以前一樣按一年期銀行利率計息的話,參保人是受損的,並且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低下;而如果計入較高利息,那麼很快會積累大量的負債。

李珍認為,與社會統籌不同,個人賬戶上的負債是硬約束的,未來不可能通過計算公式的調整減少養老金的支出,這意味著屆時在職一代的負擔會更重,會拖累中國經濟的發展。

因此,李珍建議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社會養老保險中分離出來,讓參保人建立自願性儲蓄養老制度,會減少因政府幹預產生的扭曲。同時,個人賬戶的分離還需要其他參量改革來配合,否則制度的收支平衡就會出問題。

「如果改革之初只是將國家和企業包辦的養老保障改為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引入個人賬戶,再在這個制度基礎上推進企業年金和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那麼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將會順利得多。」鄭功成說。

自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個人賬戶之後,學界提出了多種完善個人賬戶的方案,諸多方案中,從統賬結合走向統賬分離被認為是一條根本解決之道,即將第一支柱中的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分離,轉向第二或第三支柱,讓政府的歸政府,市場的歸市場。

然而,統賬分離需要對現行制度動「大手術」,尚難以成為完善個人賬戶的現實選項,養老保險改革仍然任重道遠。

E. 養老保險改革方案全文

國務院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
國發〔2008〕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制訂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現予印發。
建立完善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是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直接關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必須先行試點,積累經驗,積極穩妥地推進。國務院決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重慶市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試點配套推進。未進行試點的地區仍執行現行事業單位退休制度。
試點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妥善處理好改革前後退休人員待遇水平的平穩銜接,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要組成試點工作小組,加強對試點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及時總結試點經驗,不斷完善改革方案。各試點地區要按照《試點方案》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積極探索解決問題的辦法,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六屆三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證事業單位改革順利進行,促進人員流動,保障退休人員墓本生活,制訂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根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逐步建立起獨立於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試點省(市)人民政府確定,因退休人員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個人工資超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做實個人賬戶的起步比例為3%,以後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達到8%。有條件的試點省(市)可以適當提高起步比例。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本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儲存余額可以繼承。
(二)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
本方案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標准由各試點省(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方案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本方案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參加國家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三)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為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統籌考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四)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為建立多得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增強事業單位的人才競爭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事業單位建立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進一步明確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建立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具備條件的試點省(市)可從改革開始即實行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實行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同的統籌層次。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待條件具備時,與企業職工墓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管理使用。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管理和投資運營,確保安全,實現保值增值。要做好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工作,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財政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工作。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跨統籌范圍流動時,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個人賬戶基金隨同轉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到機關或企業時,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辦法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印[2001]13號)規定執行。
(三)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按照建立和完善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提高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繼續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
(四)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試點地區可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適當充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和經費,為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相適應的工作條件。社會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強能力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制訂和規范業務流程,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五)加強組織領導。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情況復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試點地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認真做好實施工作。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強與試點省(市)的聯系與溝通,切實做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指導工作。
四、改革的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於分類改革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退休年齡計發月數
40233
41230
42226
43223
44220
45216
46212
47208
48204
49199
50195
51190
52185
53180
54175
55170
56164
57158
58152
59145
60139
61132
62125
63117
64109
65101
6693
6784
6875
6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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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扣除養老保險之後人均漲多少

一、公務員工資調整方案等三文件已下發
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是2006年工資制度改革時確立的,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職務與職級相結合的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與此同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分配領域仍然存在工資結構不合理、工資正常調整機制不健全、工資差距調控機制不完善、基層工作人員待遇普遍相對偏低等突出矛盾和問題。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同時也是為了配合本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國務院辦公廳已於6月12日下發有關工資調整的三個實施方案。一是《關於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二是《關於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三是《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方案》。文件顯示,本次機關事業單位加薪將從2016年10月1日開始計算。
二、提高基本工資,凍結津貼補貼,人均增300
按照現行工資制度,公務員工資分為三部分,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也是由三部分組成的,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這次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將通過調整機關工資標准,並將部分津貼補貼或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適當提高基本工資的比重。在完善工資制度的同時,凍結規范津貼補貼工資增長,各地各部門不能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水平和調整津貼補貼標准,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改革性補貼政策和考核獎勵政策。
以本次事業單位工資改革調整辦法為例,本次改革將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同時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工資標准,將由現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別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員由現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別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薪級工資標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由現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別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後,績效工資水平相應減少。專業技術人員的減少金額,從最低崗位等級到最高崗位等級減少金額為220元至655元。管理人員績效工資從最低到最高崗位等級減少金額為220元至650元。那麼,經過增加基本工資和減少績效工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扣除養老金前實際收入如何變化?經過簡單計算得知,技術人員與管理人員工資由低至高分別增加470左右至3500左右。當然,這部分增加的工資,將大部分用來支付個人養老保險與職業年金。個人需繳納工資8%的養老險和4%的職業年金,12%的總比例至少有360元。
可見,之前港媒報道的「公務員將漲薪60%」的新聞並不屬實。人社部新聞發言人稱,按全國平均水平計算,月人均實際增加300元左右。
三、機關事業單位漲薪頻率或加快
本次機關與事業單位工資調整距離上次調整整整過去了9年。本次調整方案明確指出,將「建立定期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制度。今後基本工資標准原則上每年或每兩年調整一次。近期基本工資標准每兩年調整一次。」具體調整幅度將依據工資調整比較結果,綜合考慮國民經濟發展、財政狀況和物價變動等因素確定。如遇發生金融危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基本工資標准延後調整。
四、退休人員普遍增加退休費
《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方案》規定,從2016年10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標准為:行政管理人員,從省部級及以上至科員及辦事員分別增加1100元至260元;專業技術人員方面,教授及相當職務至助教及以下職務分別增加700至260元。
延伸閱讀
涉及3000多萬人利益的事業單位工資改革再度提上日程。據悉,目前,中編辦、人保部等相關部委正在抓緊制定《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和《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這兩份文件將成為下一步事業單位工資改革的指導性文件。「財政補貼」的事業單位獲得的財政支持將會逐步減少,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將被推向市場,不過它們將獲得一定的「過渡期」。而「參公」和「全額撥款」類的事業單位,短期內相對較為「保險」。此外,一些事業單位將被重組或剝離。以下是小編為您搜集整理的《2015年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方案最新消息》,僅供參考。
人社部一位專家告訴記者,下一步,在工資制度、養老保險制度等方面,機關事業單位將實施聯動改革,整體的改革方向也基本一致。
具體到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條例》中所說的工資正常增長機制,與公務員工資改革中提出的正常增長機制完全一致。未來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增長,一方面要與國家經濟發展、財政狀況、物價漲跌等因素相適應,另一方面要參考企業管理人員的同期工資水平,兩方面綜合起來,作為提高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的重要依據。
事業單位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建立後,直接受益的將是全部在編的事業單位人員,此外,許多事業單位的一些編外人員,也有希望逐步縮小與編內人員的待遇差距。
上述人社部專家表示,下一步,國家可能會公布一個事業單位人員的基本工資標准,在績效工資方面,對於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國家會控制的比較嚴格;而對非全額撥款,需要創收的事業單位,則會保留比較大的彈性,比如獎懲機制不會全國一致。
漲工資機制
新一輪事業單位改革啟動是在2011年,標志性的政策性文件是國務院頒布的《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實施指導意見》。按照國務院的部署,2015年要完成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到2020年,則要形成新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其中,建立工資正常機制是整個事業單位改革的一個重要部分,現在人社部等方面在完成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同時,已經開始著手推進對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改革。預計在明後兩年,人社部將制定並出台專門針對事業單位工資改革的政策性文件。
對於《條例》中提出的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人社部方面對外的解釋是,《條例》的實施,並不意味著就已經開始給事業單位人員漲工資,是外界對《條例》的誤讀、誤傳,但前述人社部專家給出的分析是,現在事業單位漲工資已經有了法規保障,只是漲工資的時間要等到更具體的政策出台之後。
事實上,去年年底人社部部長尹蔚民在部署主要任務時,就提出要改革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優化工資結構。這也表明,人社部開始醞釀推進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改革,此外,人社部今年在評價人才方面,全面實施的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實際上也是推進事業單位工資改革的前奏。
未來事業單位的工資改革,將主要針對分類改革中留下來的事業單位人員。目前,中編辦已經對外公開,現在全國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為3153萬。在事業單位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建立後,所有在編的事業單位人員將都有望享受漲工資的好處,其外,人社部、中編辦等方面,也會妥善處理事業單位編外人員。
前述人社部專家告訴經濟觀察報,由於種種原因,現在許多事業單位存在著不少編外人員,未來事業單位改革中,將逐步縮小編外人員與編內人員的待遇差別,解決編外人員面臨的多種問題。
在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結構中,績效工資是其中的一個重要部分。《條例》明確指出,在對事業單位人員的考核中,要重點考核工作績效。
據悉,人社部在2006年7月首次提出在事業單位建立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當時設計這一制度的初衷,是要通過績效考核激勵事業單位人員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逐步改變事業單位日趨嚴重的人浮於事的作風。
由於事業單位隊伍龐大,種類繁多,情況較為復雜,績效工資改革在最初兩三年的進展都並不順利。為此,2009年國務院決定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實施「三步走」策略:第一步,從2009年1月1日起先在義務教育學校實施,解決中小學教師的績效工資;第二步,從2009年10月1日起,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第三步,在完成前兩步的基礎上,再將績效工資推行至其他的事業單位。
現在距離提出事業單位績效改革已有多年,人社部對外的說法是,該項改革已經基本完成,但業內人士的看法是,從全國范圍來看,績效工資制度的整體實施效果還很差,即便是在較早實施績效考核的中小學教師、醫院工作人員當中,也有很多矛盾和問題需要盡快解決。
中國勞動學會薪酬專業委員會會長蘇海南表示,事業單位績效改革難以有效推進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涉及事業單位較多,工資變革情況較為繁雜,針對不同崗位人員,尤其是專業技術人員的績效考核標准很難量化。另一方面是地方財政壓力較大,難以負擔改革成本。
上述人社部專家分析表示,目前國家僅僅規定了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的一些基本原則,地方在制定具體績效標準的時候自由度很大,往往容易走樣。比如對中小學教師的績效考核,目前大都是以課時為主,而對於醫院大夫、護士的績效考核,則要考慮醫療質量、服務質量、病人滿意度等因素,因此很難劃定合理的考核標准。
據悉,在繼續推進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改革的同時,針對不同類型的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高層次人才和普通專業技術人員,人社部正在制定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績效考核新政措施。尤其是對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將逐步建立激勵約束機制,由主管部門依據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和貢獻以及風險等因素,確定分配辦法和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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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我己經退休了,這是工資改革調整才發現有三年應該執行養老保險繳費,結果單位沒

已經退休了生米做成熟飯了,一切都結束了,不能補繳。

H. 2019年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每月交養老保險越多退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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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並軌,從2014年10月開始個人交保險
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同時決定,統一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再次提高全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准。養老金並軌正式啟動,這意味著近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將告別「免繳費」時代。
改變
人手發放一張社保卡
此次國務院明確養老金「並軌」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這意味著全國所有按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體制內人員」,總數近4000萬的龐大群體都將啟動改革。
長期以來,這部分人及其單位不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後養老吃的是「財政飯」。而改革將改變這一局面:今後這些人群將參照企業等城鎮從業人員繳納養老金,並將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從單位養老轉向社會化養老。
繳費
職業年金個人需繳工資4%
改革後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領取: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職業年金
計算:
每月工資5000,得繳600
公務員小明除去津貼、補貼等,每個月繳費工資是5000元,改革前單位和個人都不用繳費,小明退休後照樣有養老金。改革後,小明每月要繳納養老保險400元。
職業年金方面,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這樣,小明又要繳200元,加上基本養老保險的400元,一共繳600元,這筆錢是從小明的月收入中扣除的,將進入小明的養老金個人賬戶。連同單位繳費部分,退休後按月發放。
領取
2014年10月1日是關鍵點
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因此10月1日成為領取養老金的關鍵點。
10月1日前已退休的
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10月1日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
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10月1日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後退休、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
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
10月1日後退休、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
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也就是說,可以選擇按規定補繳一些錢,然後享受養老金;或者直接轉入一種養老保險體系,拿比較低的養老金。
注意:還有過渡性養老金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說,「逐步過渡」政策主要是兩條:一是他們在改革前的沒有實行個人繳費的工作年限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將來退休時在發給基本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二是設定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實行養老待遇的新老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這樣,基本可以保證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待遇
退休領多少錢與職稱無關
一直以來,一些機關和事業單位往往存在退休前突擊提升職級、職稱的情況。隨著改革推進,這種情況可能有所改變。
這是因為,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按照職工退休最後一個月工資一起發,並隨著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整進行調整。而改革後,將按照本人歷年繳費多少、繳費期長短來計算養老金標准。這意味著,小明即使退休前沒有被提拔,但由於他的繳費年限長,也可能比他的上司領的退休金要多。這也是一個重大變革,有利於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調整機制。
此外,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必須實行全國統一工資制度,由於工資結構不同,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基本工資配發的退休金與企業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水平相當,但是加上按照機關津補貼和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發的退休生活補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就高於企業基本養老金。如今,這一因素不復存在。
更關鍵的是,同樣年齡退休的,計發月數相同,所以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樣個人賬戶積累的,退休越晚,計發月數越少,即除數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這就是「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意思。
這些改革要點也不可忽略—
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
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離休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關系轉移: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
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籌資機制:
各級社會保險征繳機構應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
解讀
職業年金是否強制實施不好說
對於《決定》的印發,吉林財經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蔡向東表示,改革後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模式與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是一樣的。其中的區別,主要體現職業年金上。《決定》中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蔡向東認為,「應當」在這里還不能理解為「必須」性的「強制」。因此,職業年金是否能強制實施,實施的具體辦法等還得看之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及財政部如何制定。
蔡向東說,實際上,當前企業職工除了強制實施的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外,也還有企業年金制度,只不過該制度對企業來說不是強制實施的,而是企業根據本身的經濟效益和人才發展戰略來決定是否實施以及實施的規模。2012年末全國有5.47萬家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網站消息,截至2013年3月底,我國實有企業1374.88萬家,這說明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佔全部企業的比例還不到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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