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軍人離婚轉業費如何分割,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㈡ 七九年退役軍人,2002年國有企業下崗失業,現53歲了,離婚了,養老保險有何優待政策孤單無依,身體不好,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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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軍人離婚時,軍人的住房公積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又如何分割
1、軍人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一種共同共有關系。即夫妻雙方作為共有人對全部夫妻財產不區分份額平等地享有所有權。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㈣ 現行法律,離婚時,對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是怎麼規定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此已作了更改。
具體為13.14條。第十三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療生活補助金屬於個人財產。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值是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是指人均壽命70與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例如:
軍人與一女結婚5年,退伍時復員費20萬,該軍人18歲入伍。那麼他們離婚的共同財產是:5年×【20萬÷(70年-18歲)】=19230.769元。
另外,你所說的1993年的司法解釋還有關於結婚8年房屋變為共同財產的說法,也已經過時。
㈤ 軍人離婚哪些屬於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㈥ 軍人離婚,回鄉生產補助費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不包括明確只屬於夫妻一方的贈與或繼承;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上述財產屬於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根據 以上,個人覺得應該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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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退伍軍人離婚轉業費應該怎麼分割
不同級別的軍人,退役安置方式不同,退役軍人所取得的補助項目及金額也不同,那是否全部款項都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計算和分割呢?答案是否定的。對現役軍人退役時所取得的款項,應當按照款項的性質,將款項進行分類,只有屬於復員費、自主擇業費性質的一次性費用,才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計算和分割。結合現役軍人退役時具體補助的名目,我們可以將各款項劃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個人財產類。主要包括: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醫療補助費、退役醫療保險金、離隊差旅費。
第二,部分共同所有。主要包括:退伍補助費、基本復員費、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自主擇業補助費、一次性經濟補助。
第三,共同財產類。主要包括:獎勵工資、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養老保險金、養老保險職業年金
對於個人財產類,《<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三條有明確的規定,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醫療補助費、退役醫療保險金作為一項醫療保障,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和保障功能,不具有儲蓄性質,而且醫療保險金只能用於個人正常必需的醫療費支出,不得提取現金或挪作它用,同時《<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也並未將醫療保險金規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故將其劃分為個人財產更加合理。離隊差旅費,一般包括車船費、托運費、途中補助、中轉住宿等費用,此部分費用是專門針對退役軍人返鄉途中可能發生的開支給予的補助,而且在一般情況下,此部分費用在返鄉時便已經支出,如果在分割財產時還將此部分費用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顯然不合理,因此劃分入個人財產部分較為合理。
對於部分共同財產類,退伍補助費、基本復員費、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自主擇業補助費,均屬於退伍費/轉業費/復員費的范疇,如果退役軍人為士兵,且選擇自主擇業,退役士兵還可以從地方民政部門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助,該筆費用與上述退伍費/轉業費/復員費,均是根據退役軍人的服役年限、士兵等級為依據計算的,性質均屬於《<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四條所列示的一次性費用,應當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分割,只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才在退役軍人與配偶之間進行分配,剩餘部分應當屬於退役軍人的個人財產。
對於共同財產類,獎勵工資和工資無異,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明確予以了規定。對於養老保險金,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養老保險職業年金,我認為該年金具有儲蓄的性質,故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需要注意的是,在分割住房公積金、住房補助及養老保險費時,對於婚前個人繳納的部分,屬於個人財產,只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助、養老保險費,才屬於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分類是我在自己所承辦案件的基礎上,結合相關法律規定所進行的歸納,若有不合理之處,敬請各位大咖指正。
㈧ 部隊家屬隨軍現在離婚了,以前部隊交的五年養老金,離婚了個人有補貼嗎
部隊隨軍家屬,在隨軍後無工作無收入的,部隊都會辦理「一補兩保」即:生活補助、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辦理「一補兩保」的條件是部隊符合隨軍條件,並且無工作無收入的現役軍人家屬,而你現在已經離婚,已經不屬於軍人家屬,所在你原來繳納的部分,如果你有工作單位或者自己在地方繳納保險,會轉到你工作單位或地方社保的,如果你沒有工作單位或者不願自己繳納保險的,會以貨幣的形式退給你本人,部隊不會再繼續給你補助和保險了。
㈨ 軍人離婚女方養老保險能分配嗎
你好,養老保險具有人身性質的,如果未到領取年齡的話,只能將繳納內養老容保險費用的那部分錢平均分配,養老保險金不能分配;如果已經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話,已經取得的收入可以分配的。
謝謝採納,有疑惑可以追問。
㈩ 軍人離婚軍人轉業費夫妻如何分割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屬於共同財產,原則上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