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養老保險金是否屬於國有資產
養老金屬於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這個解釋是非常清楚的,養老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的關鍵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退休前婚姻存續期間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是獲得養老保險金的直接依據,法定退休的事實不應改變養老保險費與養老保險金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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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養老金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養老金屬於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版國婚姻法〉若干權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明確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這個解釋是非常清楚的,養老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的關鍵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退休前婚姻存續期間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是獲得養老保險金的直接依據,法定退休的事實不應改變養老保險費與養老保險金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一致性。
3. 個人賬戶養老金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遺產
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養老金具有工資屬性應納入夫妻公共財產范圍之內。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養老保險金是國家為解決企(事)業單位職工在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它是我國對企(事)業單位工資制度進行改革的產物(在此之前,我國主要實行的是退休金制度)。養老保險金的資金來源即養老保險費主要是由國家、企(事)業和個人三方按照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分擔而繳存的,而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通常是由單位從職工工資中進行扣繳或統籌。因此,從養老保險金的來源上來說,它與勞動者的工資收入密切相關。再從養老保險金的本質上來講,養老金是國家通過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向退休職工發放的主要生活費用,是退休職工的主要收入和用以養家糊口的生活保障,具有工資屬性,其實質就是職工在退休後領取的工資,只不過是國家根據形勢需要而實行的一種取代退休金的工資轉化形式。因此,從理論上講,具有工資屬性的養老保險金應當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隨著社會的日漸進步和人民群眾生活的日益豐富,在我國無論是財產的種類還是形式均呈多元化、多類化發展。如果再用傳統意義上的工資收人形式來定位夫妻共同財產已遠遠不能滿足形勢的需要。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4月1日頒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三項中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屬於夫妻"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從該規定我們不難得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結論。該規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釋,是我們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所必須執行的法律依據,既然該規定已明確確認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我們在審判實踐中對此就不應存疑。
4. 養老金屬於收入來源的哪一類,家庭收入只有養老金
家庭可支配收入如何計算? 答: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請人家庭人口總收入之和扣除繳納的所得稅和社會保障支出後計算。收入由以下幾部分構成: 1.工薪收入,是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 2.經營凈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獲得的扣除生產成本和稅金後的凈收入。 3.離退休金收入,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離開生產或者工作崗位,正式辦理了離休、退休手續並享受離退休待遇人員的離退休金。 4.其他經常性收入,是指除以上三項收入外經常性發生的收入,如房屋租金、股息、紅利、低保金等。
5. 請問專業人士,養老金與公共產品是什麼關系
最簡單的區別就是公私關系不同。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內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容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公共產品(Public good)是私人產品的對稱,是指具有消費或使用上的非競爭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產品。公共座椅,亦稱「公共財貨」、「公共物品」。西方經濟學用語。指能為絕大多數人共同消費或享用的產品或服務。如國防、公安司法等方面所具有的財物和勞務,以及義務教育、公共福利事業等。特點是一些人對這一產品的消費不會影響另一些人對它的消費,具有非競爭性;某些人對這一產品的利用,不會排斥另一些人對它的利用,具有非排他性。一般由政府或社會團體提供。
6. 養老保險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養老保險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很多人認為: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置的商業養老保險,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形式轉化,應仍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便商業養老保險存在著人身屬性的特徵,但是在《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十一條中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財產安置補償費。由此可見,最高院司法解釋是商業養老保險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觀點只揭示了商業養老保險的表面特徵,未能充分注意到其強烈的人身屬性的特徵。商業養老保險的處分權並不基於夫妻共同意志,只有投保人才能解除商業養老保險合同,商業養老保險只是一項權利,且該項權利附著於特定人身,在條件滿足時才會產生保險收益。對養老保險時要一分為二的分析:第一、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養老保險金是國家通過社會保險機構向退休職工發放的生活費,其養老保險金的取得以職工已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為前提條件,職工按規定逐月向社保機構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具有工資屬性。實踐中,職工也多數是用工資繳納的。因此,對於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且雙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其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數額明確,在分割時可操作性強,可按平等原則進行處理,即由領取保險金多的一方按月給少的一方補付差額款即可。第二、對於在離婚時尚未取得的養老保險金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了一方個人財產的幾種情形:其中第二項「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的法理基礎就是因為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具有典型的人身屬性,其中第四項「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一般人認可的人身屬性。第五項作了一個概括性的規定「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個概括性的規定主要就是指出,其他具有人身屬性的財產應當歸一方所有。解釋中雖然提到的養老保險,但其不是針對養老保險,而是只針對養老保險金(注意這一字之差),並且僅限於「實際取得的或者應當取得的」,而不包括將來可能取得的。雙方只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由於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能領取養老保險金,將來到底能否領取養老保險金、能領取多少養老保險金尚無法確定。此種情形,給審判帶來了麻煩,其分割的可操作性較差,法院既不能按預測可能取得的保險金數額進行分割處理,也不能因為操作性差而不予處理。法院只能根據平等原則進行分割,即以法院裁判時,雙方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數為基數,按平等原則進行分割,由養老保險費賬戶總額多的一方給少的一方補差,調平原、被告的財產差額。這樣既可體現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原則,又保障了養老保險金賬戶屬個人的專屬性原則。第三、訴訟離婚養老金處理的實務難題一方已實際取得了養老保險金,另一方尚未取得養老保險金如何分割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題,其難在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數額明確,可以據實分割,具有可操作性,而尚未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一方其保險金的數額尚不能確定,如果依據繳納的保險費分割,顯然是對已經領取養老保險的一方是不公平的,如果依據可能獲得養老保險金來分割又不符合養老保險的人身專屬性,可操作性差。在實務中法院的判決也不盡一致。延伸閱讀: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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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養老保險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養老保險金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7)養老金是否屬公共財物擴展閱讀
有關離婚時養老金的分割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則為雙方按出資額共有,按份共有。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的養老金按照規定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部分,因此要是夫妻離婚的話,就可以對婚內取得的養老金要求進行分割,而原則上對養老金的分割也是一家一半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8. 養老金在財政學的概念中算公共產品嗎 說明理由
完全不屬於
公共產品最重要的特點是「非排他性」,即每個人的使用並不影響其他人的使用,如國防,環保,外交等等。
養老金屬於轉移支付,即二次分配的領域。顯然是具有競爭性的。
所以,不屬於公共產品
9. 養老金屬於政府補助不
養老金一般不屬於政府補助。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養老金領取條件: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就是說,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要領取養老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二是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所謂法定退休年齡,就是指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並有資格領取養老金的年齡。
按照相關規定,我國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