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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建議

發布時間:2021-12-11 05:39:36

❶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哪個好

❷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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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有哪些規定?
2016年06月13日17:13點擊量: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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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個月以來,二線城市「地王」頻出新聞不斷刺激著購房市民的心。土地市場高溫不下形勢下,資本追逐外,被征地農民的生活也備受關注,對於這一群體來說,失去了土地意味著失去了維持其生存和發展的低成本生活方式及發展方式,因此構建和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顯得尤為重要。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問題納入政府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盡快建立適合被征地農民特點與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要廣泛深入宣傳開展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有關政策。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規定: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各地要認真落實國辦發〔2006〕29號文件的規定,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
《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規定:要嚴格執行國發31號文件關於「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規定,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審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項目、標准以及費用籌集辦法等情況,要納入征地報批前告知、聽證等程序,維護被征地農民知情、參與等民主權利。市縣人民政府在呈報征地報批材料時,應就上述情況作出說明。
除了以上法律和頂層設計規定外,各省市也在此基礎上對轄區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做了規定,如2016年6月12日,陝西省發布《關於進一步落實我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陝人社發[2016]20號),規定政府主要領導要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資金落實負總責,新征土地必須做到先保後征。不論任何項目征地,用地單位必須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按每畝不低於1萬元的標准列入征地成本按規定繳納。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府補助部分,從當地所征繳的社會保障費中列支,社會保障費不足的,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

❸ 被征地農民社保工作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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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地農民再就業比較困難失地農民本身綜合素質較低,有一技之長或文化程度較高的農民仍是少數,大多數缺乏非農勞動技能、年齡偏大、思想觀念落後。農民在失去土地後,一部分從事著勞動強度大、技術含量低、工資待遇少的工作,其勞動所得很難養家糊口,生活處境艱難;另有大部分農民處於失地又失業的困境。如何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保障問題,直接關繫到社會的和諧穩定。(二)全國性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建立目前,絕大多數地方政府採取一次性支付安置補償金的方式讓失地農民自謀職業,沒有對失地農民的生活、就業、社會保障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全國性的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各地養老保險制度形式各異,失地農民大多採取自願原則選擇養老保險形式。由於對養老保險政策一知半解,許多失地農民並未參加社會保障。農民失地後的社會保障問題沒有解決或解決不到位的現象嚴重。(三)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保險性不強征地過程中的安置方式隱含著一定程度的意志強制,如強制性地扣留農民的土地徵用補償費,或徵用補償費由村級集體組織提留,缺乏長遠考慮且容易滋生腐敗,不能有效地保障養老救濟。另外,農民養老保險存在統籌層次太低、續保不能及時銜接的問題。農民在征地補償款用完或發放不到位時,拿不出錢辦保險,其後顧之憂無法得到有效解決,失地農民已經成為一個弱勢群體和被邊緣化的群體。目前,有關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由於操作過程隱含著一定程度的意志強制,當農民權益受損時,缺乏暢通、有效的權利救濟機制。(四)征地行為沒有統一的市場交易規則目前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具有較強的計劃經濟和強制色彩,在土地升值加快的背景下,農民沒有與政府平等商議土地價格的「話語權」,補償標准並未隨土地的增值而增加。土地補償的方案和標准由政府制定,補償款分配不平等,存在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的現象。沒有統一的市場交易規則,濫用征地權,補償款被層層盤奪、層層截留,造成土地收益分配機制扭曲,導致農民土地權益受損。

❹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是什麼意思

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是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實現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目標,加快工業化、城市化進程,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維護社滾姿首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為了推進城鎮化建設進程,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目標,建立起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1)被征地農民

被征地農民,是指因政府統一徵收農民承包土地(指耕地,下同)而導致失去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2)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條件

徵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個人承包土地被徵用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

其中被征地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剩餘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比例在20%—80%之間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被征地比例在20%以下的,村委會調劑補足土地的,不屬於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圍。被地比冊液例在80%以上,剩餘土地能夠保障其基本生活的農民,可以自願選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者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4)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建議擴展閱讀:

辦理參保手續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由被征地農民所在村(居)委會或居民委員會向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填報被征地數量、參保人員等情況,並在本村(社區)范圍內張榜公示7天,後由所在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區)社保經辦機構核准。

符合規定的,按本《辦法》規定先繳費,後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參保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將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資金記入個人賬戶,並發給參保人員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冊,手冊准確記錄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和繳費情況,作為參保人員繳費憑證。

❺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中存在的問題都有哪些

1、失地農民再就業比較困難失地農民本身綜合素質較低,有一技之長或文化程度較高的農民仍是少數,大多數缺乏非農勞動技能、年齡偏大、思想觀念落後。農民在失去土地後,一部分從事著勞動強度大、技術含量低、工資待遇少的工作,其勞動所得很難養家糊口,生活處境艱難;另有大部分農民處於失地又失業的困境。如何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保障問題,直接關繫到社會的和諧穩定。
2、全國性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建立目前,絕大多數地方政府採取一次性支付安置補償金的方式讓失地農民自謀職業,沒有對失地農民的生活、就業、社會保障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全國性的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各地養老保險制度形式各異,失地農民大多採取自願原則選擇養老保險形式。由於對養老保險政策一知半解,許多失地農民並未參加社會保障。農民失地後的社會保障問題沒有解決或解決不到位的現象嚴重。
3、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保險性不強征地過程中的安置方式隱含著一定程度的意志強制,如強制性地扣留農民的土地徵用補償費,或徵用補償費由村級集體組織提留,缺乏長遠考慮且容易滋生腐敗,不能有效地保障養老救濟。另外,農民養老保險存在統籌層次太低、續保不能及時銜接的問題。農民在征地補償款用完或發放不到位時,拿不出錢辦保險,其後顧之憂無法得到有效解決,失地農民已經成為一個弱勢群體和被邊緣化的群體。目前,有關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由於操作過程隱含著一定程度的意志強制,當農民權益受損時,缺乏暢通、有效的權利救濟機制。
4、征地行為沒有統一的市場交易規則目前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具有較強的計劃經濟和強制色彩,在土地升值加快的背景下,農民沒有與政府平等商議土地價格的「話語權」,補償標准並未隨土地的增值而增加。土地補償的方案和標准由政府制定,補償款分配不平等,存在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的現象。沒有統一的市場交易規則,濫用征地權,補償款被層層盤奪、層層截留,造成土地收益分配機制扭曲,導致農民土地權益受損。

❻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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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種類有哪些?
城市(縣、鎮)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城市(縣、鎮)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❼ 關於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意見的通知

一、法律(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3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45)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年4月3日)(55)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65)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71)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78年6月2日)(89)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1978年6月2日)(93)
二、行政法規(98)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1981年3月14日)(98)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7月21日)(100)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103)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年3月25日)(111)
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112)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1月22日)(118)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1999年9月28日)(124)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10月1日)(128)
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131)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1日)(146)
殘疾人就業條例(2007年2月5日)(154)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07年12月14日)(159)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7年12月14日)(161)
三、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163)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年7月16日)(163)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1998年12月14日)(167)
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2005年10月28日)(172)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181)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2005年12月3日)(192)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2006年1月31日)(197)
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1日)(209)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2007年7月10日)(213)
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3日)(218)
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意見(2000年5月20日)(225)
衛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2003年1月16日)(227)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2003年12月25日)(232)
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237)
四、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241)
(一)綜合(241)
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2007年11月9日)(241)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年8月4日)(24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2001年9月20日)(259)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2003年5月30日)(261)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2006年4月29日)(264)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4月28日)(274)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2007年7月6日)(27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關系軍地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年12月5日)(281)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軍隊文職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年9月4日)(285)
(二)就業與培訓(288)
職業技能鑒定規定(1993年7月9日)(288)
職業資格證書規定(1994年2月22日)(294)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1996年1月22日)(296)
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2000年3月16日)(303)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2001年10月9日)(306)
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2002年5月14日)(309)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2005年6月14日)(316)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2006年7月26日)(319)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11月5日)(331)
勞動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建設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統計局?中央編辦?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通知若干問題的意見(2006年1月12日)(346)
(三)勞動關系(362)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1994年11月14日)(362)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年12月3日)(364)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1995年5月10日)(366)
集體合同規定(2004年1月20日)(36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37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關於開展區域性業性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2006年8月17日)(38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2006年12月22日)(384)
(四)工資、工時與休息休假(387)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1994年12月1日)(387)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12月6日)(389)
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1994年12月14日)(393)
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2000年11月8日)(395)
最低工資規定(2004年1月20日)(399)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1980年2月20日)(404)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1995年3月25日)(405)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1995年4月22日)(407)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1995年5月12日)(410)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9月6日)(41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008年1月3日)(415)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2008年2月15日)(416)
財政部關於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1981年4月8日)(418)
(五)女職工與未成年工特殊保護(420)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1990年1月18日)(420)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1994年12月9日)(422)
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1993年11月26日)(426)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1989年1月20日)(430)
(六)養老保險(433)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2004年1月6日)(433)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3月9日)(437)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44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1月18日)(443)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12月22日)(446)
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1992年1月3日)(453)
(七)失業保險(458)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2000年10月26日)(45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關於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8月30日)(463)
(八)醫療保險(465)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4月26日)(465)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5月11日)(468)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葯范圍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5月12日)(472)
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的意見(1999年6月30日)(475)
關於確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意見(1999年6月30日)(479)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意見(2007年10月10日)(481)
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5月21日)(484)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2005年12月21日)(485)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2007年7月6日)(487)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2002年9月16日)(49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2003年5月26日)(494)
(九)工傷保險(497)
工傷認定辦法(2003年9月23日)(497)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2003年9月23日)(500)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2003年9月23日)(502)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2002年4月5日)(504)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年6月1日)(51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4年11月1日)(51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年12月29日)(514)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新舊勞動能力鑒定標准銜接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2007年3月6日)(516)
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職業病目錄》的通知(2002年4月18日)(518)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2006年11月2日)(523)
(十)生育保險(543)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1994年12月14日)(543)
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1988年9月4日)(546)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財政部?衛生部關於妥善解決城鎮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問題的通知(1999年9月28日)(547)
(十一)社會保險基金和經辦管理(549)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3月19日)(549)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3月19日)(554)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2001年5月18日)(557)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2003年2月27日)(561)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2004年2月23日)(564)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2004年12月31日)(577)
(十二)勞動保障監察(581)
勞動行政處罰若干規定(1996年9月27日)(581)
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1996年9月27日)(584)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1999年3月19日)(58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2004年12月31日)(592)
(十三)行政爭議處理(601)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1999年11月23日)(601)
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2001年5月27日)(606)
五、司法解釋(6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2000年4月4日)(6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4月16日)(6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6年8月14日)(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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