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5國務院29號文件關於養老保險
國務院關於印發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
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專作方案的通知
屬 國發〔2015〕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批准《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
2015年5月12日
2. 關於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文件
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文件,以下簡稱「國辦1999年10號文件」)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以下簡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為加強企業職工退休審批管理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制止企業違反規定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的行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依照勞動鑒定程序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十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或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八年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曾從事過兩個以上提前退休工種工作的人員,其從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種的工作年限達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將從事兩個以上提前退休工種的工作年限相加,並按從事提前退休工種要求工作年限長的年限執行。
對於國家規定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和條件,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降低,不得弄虛作假,嚴禁擴大適用范圍。今後,凡是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企業,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職工要清退回企業,並追回已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這部分人的基本養老金。
二、規范退休審批程序,健全審批制度加強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明確審批許可權,規范審批程序,統一審批標准,認真做好企業職工退休的審批工作。
(一)企業職工退休的審批工作,按照養老保險費的繳撥渠道實行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制度。未實行養老保險費繳撥屬地管理的企業和中央在京11個行業、16個系統的企業,職工退休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已實行養老保險費按區、縣屬地繳撥的企業,職工退休由其所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二)對於職工出生的時間難以確定的,以居民身份證與檔案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認定,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三)企業在申報職工按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退休、退職時,須持有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出據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職工勞動鑒定表》),否則不得批准其辦理退休、退職。
(四)提前退休工種的范圍,要嚴格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8號文件規定的「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條件的改善,需要進行清理和調整。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執行」要求進行認定。經批準的行業提前退休工種和適用范圍,只適用於本行業所屬企業,其他行業和企業不得參照,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擴大提前退休工種的范圍。
企業應根據原勞動部或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的提前退休工種標准,將適用於本企業的提前退休工種的崗位名稱列出明細,經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局、總公司勞動處匯總確認後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和養老保險處審核。經確認後,按養老保險繳撥關系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企業對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人員要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統一填寫《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表樣附後),嚴格記載職工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工作時間及變動情況。
企業在申報職工按提前退休工種辦理退休審批時,要按照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加強對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京勞險發〔1998〕89號)的要求,填寫《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一式三份並提供職工的檔案。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核時,要對照職工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名稱和檔案記載的從事該工種的工作時間,經審核完全符合條件的方可批准其辦理提前退休;在職工檔案中沒有《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或表中記載不全的,不得按提前退休工種辦理提前退休。
(五)對於按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按提前退休工種退休的職工,企業要嚴格把關,必須履行民主、公開、監督的程序,接受職工監督。對於在申報、辦理提前退休中弄虛作假的企業,一經發現除將違規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退回原單位,還要追回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這部分人的全部基本養老金。
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認真核定提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根據國辦1999年10號文件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8號文件,對於部分提前退休的人員適當減發養老金的有關規定,按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和按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條件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其基本養老金按本人距正常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年限(計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數),每提前一年減發基本養老金2%(不含個人帳戶養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全額基本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個人帳戶養老金;當基本養老金低於本市基本養老金最低標准時,按基本養老金最低標准發給。
企業核定職工退休條件和基本養老金待遇時,要嚴格按有關政策及標准執行。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依據政策嚴格把關審批。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退休職工待遇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時要進行復核,對於按因病或非因工緻殘辦理退休的,要有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勞動鑒定表》,對於按提前退休工種辦理退休的,要有經批準的《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方可納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四、本通知自發文之月起執行附件一: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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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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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種名稱|列為提前退休工種依據|從事的時間|單位負責人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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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和職工退休的審批程序一、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程序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要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中規定的「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條件的改善,需要進行清理和調整。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後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名錄執行」進行確認。經批準的行業的提前退休工種,只適用於本行業所屬企業,其它行業和企業不得參照,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擴大提前退休工種的范圍。具體認定程序是:
(一)各企業局、總公司勞動部門要提供上級對本行業提前退休工種的有關文件,並確定本行業企業的適用范圍。
(二)企業根據上級主管勞動部門認定的提前退休工種的適用范圍,將本企業提前退休工種的崗位名稱,報上級主管勞動部門審核。
(三)各企業局、總公司勞動部門,將所屬企業上報並經審核的崗位匯總後,按屬地原則分別列出企業名單和適用范圍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和養老保險處確認。經確認後,分別送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四)企業隸屬關系發生變更的,由企業現在的上級勞動主管部門與企業原上級勞動主管部門聯系,企業原上級勞動主管部門應提供該企業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件並對其提前退休工種的崗位給予認定,由現企業上級勞動主管部門將有關材料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和養老保險處確認並送企業所在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五)企業對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人員要建立檔案管理制度,依據檔案記載和職工實際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及變動情況如實填寫《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對於以前職工檔案記載不全的,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查找原始依據,不得弄虛作假,要民主、公開、接受職工的監督,企業填報《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時,要由單位負責人和企業勞動部門簽名並加蓋公章後報局、總公司勞動部門確認。
對於曾經在原企業從事過提前退休工種工作後調離到其它企業的職工,其從事提前退休工種檔案記載不全的,由現企業勞動部門和原企業勞動部門按上述辦法給予認定。
二、職工退休的審批程序
(一)企業申報職工退休時,需帶職工檔案、個人繳費結算單,並由企業填報《職工退休審批表》,女職工還應帶勞動合同書。
(二)申報職工按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退休的,除帶全上述材料外,須帶有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勞動鑒定表》。
(三)申報職工按提前退休工種退休的,其所從事的工種必須經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認,審批退休時需帶職工檔案、《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並按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加強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京勞險發〔1998〕89號)的規定填報《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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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新政策出台了
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新政策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經批准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機關、財政全額供款和差額供款事業單位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低於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包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在按繳費年限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下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退休人員再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
按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養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於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養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於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養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許可權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在按本通知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級同等待遇的高級工程師,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六、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4. 按省勞動社保7號文件.補交15年.每月能領多少養老金
國家規定社保必須交滿15年才可以領取使用
5. 貴州7號文件補繳社保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社保最多能補繳兩年。
社保補繳方式:
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如果漏繳不能夠進行補繳,只有是單位原因造成的漏繳才能夠進行補繳,並且補繳五險;
如果單位沒有做申報(沒有給開戶)的只能補繳養老;
繳納一段時間後,中斷想補繳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給補繳。
繳費單位(不含個體、自由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補繳:
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等;
其他相關材料。
為彌補因企業遲繳職工養老保險費,造成職工個人賬戶金額損失,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濟勞險字【1999】7號文件執行。計算方法如下:
補繳金額=補繳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應補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應補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比例*補繳系數。
6. 人社保,財政部發2015年28號文件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
省人社廳錯誤理解人社部(2015)28號文件,制訂「新」辦法出現了巨大偏差
國家人社部(2015)28號文件中第四條原文如下:
(四)關於「中人」的過渡。全國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簡稱改革前,下同)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上面的國家人社部文件非常明確,非常清楚,(1)全國統一(不是某局部地區)執行人社部(2015)28號文件,一個標准。(2)把2014年10月至2024年退休的列為「中人」。「中人」的「過渡期」為10年。(3)這10年過渡期計發退休金的最根本的思想是「保底限高」。(4)明確了對「老」「新」辦法的計增率(2015年10%,2016年20%……2024年100%),這個增長率的基數是「新」辦法比「老」辦法「超出的部分」,既不是「老」辦法算出的退休金,也不是「新」辦法算出的退休金,而是「新」「老」辦法之間「超出部分」。
例如:
2015年按「老」辦法算出的退休金為5000元,按「新」辦法算出的是6000元,超出部分是1000元,1000x10%即為100元,2015年「中人」的退休金即為5100元;又如,2016年退休按「新」辦法算出是7000元,超出部分即為1900元,再乘以增長率20%,為380元,2016年退休金即為5480元;再如,2017年以「新」辦法算出的是8000元,超出部分(8000一5480=2580),再以此作基數乘以30%=774元,2017年的退休金即為5480十774=6254元……以此類推至2024年。這才比較符合國家人社部「平穩過度」「保底限高」的真實意圖。而省人社廳理解上出現了偏差,是把上一年的退休金當作遞增的基數來乘以增長率,所以才出現每年退休金上千元的巨大差距。
我國今年對外公布的經濟增長率為6.5%,而據說內部掌握的實際增長率要低很多,如按省人社局的「新」辦法,最後一年的「中人」退休金輕松地達到一萬五六至兩萬多,因為每年的基數在飛漲,2024年退的將是2015年退的三四倍。我國經濟在這幾年中不可能放衛星,估計國家也拿不出那麼多錢來解決飛快增長的巨額在職人員工資和退休養老金的,要同企業退休人員「並軌」更是不可能,後退「中人」的基數每年在上漲,增長率10%實際都會在千元以上,企業退休人員坐上火箭都追趕不上。所以,省人社廳錯誤理解國家人社部(2015)28號文件精神,制訂出的新辦法與國家經濟發展速度相悖,制訂和實施都出現了嚴重偏差,希望省人社廳盡快糾正。
7. 我想知道國家頒布的關於退伍軍人養老保險的文件內容謝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2年4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2年4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軍人傷亡保險
第三章 退役養老保險
第四章 退役醫療保險
第五章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
第六章 軍人保險基金
第七章 保險經辦與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軍人保險關系,維護軍人合法權益,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軍人保險制度。
軍人傷亡保險、退役養老保險、退役醫療保險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的建立、繳費和轉移接續等適用本法。
第三條 軍人保險制度應當體現軍人職業特點,與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國家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適時補充完善軍人保險制度。
第四條 國家促進軍人保險事業的發展,為軍人保險提供財政撥款和政策支持。
第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保險主管部門負責全軍的軍人保險工作。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軍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軍人保險工作。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負責承辦軍人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軍人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辦理軍人保險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 軍人依法參加軍人保險並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
軍人有權查詢、核對個人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辦理養老、醫療等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提供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二章 軍人傷亡保險
第七條 軍人因戰、因公死亡的,按照認定的死亡性質和相應的保險金標准,給付軍人死亡保險金。
第八條 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按照評定的殘疾等級和相應的保險金標准,給付軍人殘疾保險金。
第九條 軍人死亡和殘疾的性質認定、殘疾等級評定和相應的保險金標准,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軍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殘的,不享受軍人傷亡保險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軍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已經評定殘疾等級的因戰、因公致殘的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工作後舊傷復發的,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第十二條 軍人傷亡保險所需資金由國家承擔,個人不繳納保險費。
第三章 退役養老保險
第十三條 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
第十四條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補助標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准、軍人工資水平等因素擬訂,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第十五條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六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十七條 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八條軍人退出現役到公務員崗位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崗位的,以及現役軍官、文職幹部退出現役自主擇業的,其養老保險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軍人退出現役採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其養老辦法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退役醫療保險
第二十條參加軍人退役醫療保險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應當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個人繳納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補助。
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不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規定的標准給予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補助。
第二十一條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准和國家補助標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繳費比例、軍人工資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二條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二十三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二十四條 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
第二十五條國家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參加保險,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助。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個人繳費標准和國家補助標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隨軍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二十七條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實現就業或者軍人退出現役時,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其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配偶在隨軍未就業期間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其在地方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二十八條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退休地,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退休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提供就業指導、培訓等方面的服務。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就業安置,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提供的就業培訓的,停止給予保險繳費補助。
第六章 軍人保險基金
第三十條軍人保險基金包括軍人傷亡保險基金、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基金、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基金。各項軍人保險基金按照軍人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軍隊的會計制度。
第三十一條 軍人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中央財政負擔的軍人保險資金以及利息收入等資金構成。
第三十二條 軍人應當繳納的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應當繳納的保險費,由軍人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第三十三條 中央財政負擔的軍人保險資金,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納入年度國防費預算。
第三十四條 軍人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和軍隊的預算管理制度,實行預算、決算管理。
第三十五條 軍人保險基金實行專戶存儲,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軍人保險基金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集中管理。
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嚴格管理軍人保險基金,保證基金安全。
第三十七條軍人保險基金應當專款專用,按照規定的項目、范圍和標准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侵佔、挪用,不得變更支出項目、擴大支出范圍或者改變支出標准。
第七章 保險經辦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軍人保險經辦管理制度。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應當按時足額支付軍人保險金。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辦理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三十九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應當為軍人及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保險檔案,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其個人繳費和國家補助,以及享受軍人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並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送達本人。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軍人及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提供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四十條 軍人保險信息系統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負責統一建設。
第四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財務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軍人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實施監督。
第四十二條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地方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對單位和個人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地方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軍人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四十三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軍隊單位和軍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機構對屬於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建立、轉移接續軍人保險關系的;
(二)不按照規定收繳、上繳個人繳納的保險費的;
(三)不按照規定給付軍人保險金的;
(四)篡改或者丟失個人繳費記錄等軍人保險檔案資料的;
(五)泄露軍隊單位和軍人的信息的;
(六)違反規定劃撥、存儲軍人保險基金的;
(七)有違反法律、法規損害軍人保險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貪污、侵佔、挪用軍人保險基金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責令限期退回,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軍人保險待遇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回,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失業保險的,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五十條本法關於軍人保險權益和義務的規定,適用於人民武裝警察;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險基金管理,按照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資金管理體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8. 國家關於養老保險政策文件
養老保險:
一般要交滿15年,到退休的時候才能終生享受養老金,所以想拿養老金的人請務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開始交。如果到退休年齡交養老保險不滿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時候國家會把你個人帳戶上存的8%的養老金全部退給你。那單位給你交的21%到哪裡去了?國家把單位為你交的21%的錢全部劃到國家的養老統籌基金里了。國家規定,退錢的時候只退給個人自己扣交的錢,單位為他交的錢全部都為國家做貢獻。退休時候的養老金是怎麼算出來的。養老金的演算法很復雜,國家每年都會把繳費基數變一次,:如果你現在30歲,你現在的繳費基數是3000元,而退休年齡如果是55歲的話,那你必須在你40歲以前就開始交養老保險了,而如果你現在從30歲就開始交,交到55歲是25年,那首先肯定你能享受養老金了,其次,如果25年後你交的3000塊的繳費基數已經變成了6000,那你55歲的時候首先每個月可以拿到6000×20%=1200塊的基本養老金,這是國家給你的,此外你的個人帳戶上的錢在25年裡也積攢了不少,把繳費基數平均一下好了,(3000+6000)÷2=4500,那麼你這25年裡個人帳戶上應該有4500×8%(你繳納的養老保險的個人比例)×25年×12個月=108000元錢,除了之前的1200塊以外你每個月還能拿到108000÷120=900塊,這樣你55歲開始每個月起碼可以拿到1200+900=2100元的養老金,當然每年國家的基數還在往上漲,這樣每年除了你自己的900塊,你退休以後每個月都會拿到比1200塊更多的錢,那你的養老金當然也會越來越多的所以說交養老保險交得越多越好,你交得越多你退休以後享受的也越多,而且,國家每年調整基數以後你拿的錢也會越來越多,現在交1000十年之後拿1500都是有可能的。但是,不管你在哪裡交社保費,等你退休的時候你都只能回你的戶口所在地享受當地的退休待遇,所以,在基數高的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回基數低的地方享受養老金的人那就虧大了。為什麼這么說呢?如果你年輕的時候在南京工作,交了20年的社保然後退休了,但是如果你的戶口在黑龍江,那你必須回黑龍江享受養老金.如果你在南京交了20年的平均基數是3000,而當你退休的時候黑龍江的繳費基數才1000,那麼你退休的時候只能享受1000的待遇!這是很虧的!一句話,如果你在富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的時候回窮地方享受社保,那你一輩子交的很多但是享受的很少!交3000塊可能只能享受1000塊!這是很恐怖的事情,但是沒辦法,國家就是這個政策,所以請所有目前戶口在基數低的地方但是在北京或上海等基數高的地方工作交社保的注意了,你要麼就在西部交社保,要麼就在退休前把戶口遷到北京或上海,否則你就是在做人生一筆巨虧本的買賣。也許你會說,如果在基數低的地方交錢,退休的時候回基數高的地方享受高福利。錯!你以為勞動保障部門會隨隨便便就讓你享受么?一般這種情況下政府會找個理由直接拒絕你轉入!到時候你就聰明反被聰明誤了:在黑龍江享受不了,在南京也享受不了!不過有些地方對這樣的情況有了一些緩和的規定,比如南京允許你在退休前5年從基數低的地方轉回南京,再在南京繼續交5年南京的高基數,之後允許你回南京享受養老金.這個政策各個地方估計都不一樣,有打算轉的人最好現在就去你當地的勞動局把這個問題搞清楚,免得退休時候發生你意想不到的意外!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