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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21-12-08 10:43:59

1. 山東省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縣直各部門、各事業單位:為貫徹落實縣政府《關於印發〈惠民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惠政發[2000]9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就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一、《暫行辦法》第五條統籌項目:事業單位及機關單位中執行職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工資標準的統籌項目包括:職務工資、按比例計發的津貼、職務補貼、地方福利補貼、福利費、部分專業技術人員提高10%的工資部分和教、護齡津貼;事業單位執行工人工資標準的統籌項目包括:等級工資、按比例計發的津貼、崗位補貼、地方福利補貼和福利費;機關單位中執行工人工資標準的統籌項目包括: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獎金、崗位補貼及地方福利補貼、福利費;各類見習人員按見習工資及各類補貼計算。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到元。二、自《暫行辦法》實施之月起,統籌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統一繳納比例。原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幹部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改按新規定執行。三、養老保險費列支渠道。機關和全額預算事業單位由財政列入預算,記入「其他費用」;差額預算事業單位由財政和單位分別從財政預算和單位自有資金中稅前列支,分別列入「其他費用」和「營業外支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從單位資金中稅前列支,記入「營業外支出」。按縣府要求各單位統籌運行前預交二個月保險費作為周轉金。其具體操作程序為:各單位從2001年1月份起開始繳納社會保險費,自3月份起社保機構開始撥付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四、繳費單位自《暫行辦法》施行之月開始15日內,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持人事部門頒發的《事業單位登記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到縣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今後,於每月的10日前填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基金申報結算表》,進行繳費申報,經審核後,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費。五、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支付統籌范圍包括: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金和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費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②按規定增發的離退休金和退職生活費;③糧油價格補貼、副食價格補貼、肉食補貼及生活補貼、特需生活補助費、乘車費、地方福利補貼、原職務(崗位)補貼、福利費;④離休人員護理費、加發的1-2個月工資;⑤離退休(退職)人員去世後支付的喪葬費。未列入統籌的支付項目仍由原列支渠道解決。六、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後,離退休、退職人員隸屬關系不變。各繳費單位每月10日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同時,將《離退休、退職人員費用明細表》、《離退休人員費用增、減表》報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審核無誤後劃撥養老金。七、機關和全額、差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的收繳與支付,按照相對應的工資標准執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後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其離退休費計發基數中津貼的比例,按魯人薪[1994]4號文件規定執行。八、單位原固定職工統籌前的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九、單位撤消、合並、分立時,其工作人員及離退休、退職人員,由新接受單位負責管理,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發放養老金;沒有新接受單位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新建單位自成立起憑有關批件,30日內到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按地區行署濱行發[2000]192號文件精神,直接納入企業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現執行行政工資標準的部分企業主管部門,納入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十、專業軍官、復退軍人自地方起薪之月起、新錄用工作人員自被錄用之月起,均按規定標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經批准帶薪上學、出國進修人員,仍按規定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停薪學習的,由單位到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停保」手續,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予已保留,與再工作後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合並計算。工作人員應征入伍後,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復員退伍軍人其軍齡視為繳費年限。工作人員辭職、終止或被解除勞動(聘用)合同、辭退、除名、開除者,所繳納養老保險費予以保留,與再工作後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合並計算。工作人員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自然停保,勞教或服刑期滿繼續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前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十一、在國家出台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前,離退休、退職人員的離退休、退職費計發辦法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十二、合同制工人(含被聘用為幹部的)退休,按繳費年限和繳費金額計發養老金。應繳納而未繳納的應限期補繳。2001年3月31日前補繳的,按原標准加利息計算;2001年4月1日後補繳的按新標准加利息計算,補繳日期截止到2001年6月30日。不繳費的年限不作為計發養老金的年限。十三、工作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因病因殘申請提前退休的,須經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醫療鑒定,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方可辦理退休手續的。經批准退休後,單位應將其本人的退休審批表、養老保險手冊等有關材料一並報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審核後,從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支付退休金。工作人員達到退休年齡,因工作需要經組織批准留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十四、工作人員跨統籌區域調動時,需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調入、調出人員保險費只轉個人繳納部分。由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地區調入的,從《暫行辦法》實施之月起補繳個人繳納部分;調往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地區的,個人繳費部分退還給本人。在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養老保險基金。十五、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金直接撥付到所在的單位,由單位負責發放。十六、工作人員在職期間因工或因病死亡,個人繳納的本金退還給法定繼承人。其喪葬費、撫恤費由原單位支付。十七、機關和全額、差額事業單位,除財政負擔部分外的應由單位負擔部分,連同個人繳納部分按時到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十八、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人員,實行帳、表、冊、卡等檔案管理制度,記錄單位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基金情況,作為今後計發離退休金的依據。十九、繳費單位每年應公布一次繳費情況,繳費人對違反規定者應予舉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各單位繳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不按時繳納,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或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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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山東機關事業單位中人按老辦法計算養老金基本工資怎樣算

別算了。
算了也白算。
因為2014.10以後退休的人員,必須按新標准算。 國家政策,誰敢不從!

3.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細則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都已經先後出台,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實施細則大同小異。現以安徽省為例,陳述如下: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

單位繳費比例為本單位參保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
12月23日,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省政府日前下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旨在統籌城鄉社保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
此次改革范圍包括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改革後,統一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比例為20%;個人繳費基數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比例為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各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意見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為過渡期。意見實施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怎麼領?具體來說分為5種情況。
意見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意見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工作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其中,對過渡期內退休的工作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確定待遇計發辦法。
意見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工作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
意見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此外,意見還提出,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辦法,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並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同時,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繳費工資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
謝謝閱讀!

4. 山東省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2016年山東退抄休養老金上調方案細則/退休金補發什麼時間開始》相關資訊,暫未出台.
2015年,山東省在全國率先啟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會議部署,2016年要全面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深入研究改革配套政策,做好職工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准備,提出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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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社保,財政部發2019年28號文件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務局,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各人民團體人事、財務部門:
為做好《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以下簡稱《決定》)的貫徹落實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領會《決定》精神。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對於建立覆蓋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義。《決定》明確了改革的總體目標、基本原則和政策舉措,對組織實施工作提出了要求。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中央各部門和單位人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學習,深刻領會《決定》精神,進一步提高對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切實把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採取扎實有效的工作舉措,全力推進並確保完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任務。
二、抓緊研究制定實施辦法。各地區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根據《決定》精神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對組織領導、具體任務、政策措施、工作進度、監督檢查等做出周密安排。要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規定,本省(市、區)政策要規范統一,防止政策多樣。各地區原來開展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政策要按照《決定》進行調整。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統一制定並組織實施。各部門要在黨組(黨委)領導下,制定本部門貫徹《決定》的工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分工和要求。各地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的實施辦法、各部門的工作方案,連同各類人員視同繳費指數表(見附表),在2015年5月底前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三、准確把握《決定》的有關政策。
(一)關於參保范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後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對於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要根據《決定》要求,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關於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特點,《決定》規定的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基數的項目)、規范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餘項目暫部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三)關於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國家每年根據上年度職工工資增長等因數,確定並公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
(四)關於「中人」的過渡。全國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簡稱改革前,下同)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次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N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A*M+B+C)*∏(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准;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准;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經+個人賬戶養老金。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基礎養老經=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各地根據測算形成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等級)和工作年限相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樣表詳見附件),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等確定本事視同繳費指數。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實繳;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2.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度系數。其中,過渡系數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地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系數保持一致。視同繳費指數由各省級地區統一確定。
3.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計發月數。其中,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4.職業年金計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五)關於視同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指數的認定。對於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數計發基本養老金。
(六)關於規范統一政策標准。各地區要按照《決定》要求,積極創造條件實行省級統籌;確實難以一步到位實現省級統籌的,基金可暫不歸集到省級,建立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全省(市、區)要制定和執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准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明確省、地(市)、縣各級政府的責任。各地區要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統一建設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省級集中管理數據資源。
四、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改革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於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並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退休補貼標准由各省(區、市)根據平衡銜接的原則予以確定。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五、規范各地區試點政策。各地區要妥善處理本地區原有試點政策與《決定》的銜接問題,確保政策統一規范。改革後,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後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辦法標准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各地區開展試點期間的養老保險結余基金並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
六、明確延遲退休人員參保政策。改革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七、廣泛開展宣傳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組織各方面力量,宣傳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准確解讀各項政策,針對群眾關切問題解疑釋惑,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有利於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證改革順利實施。
八、逐級做好培訓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將舉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和經辦管理培訓班,對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中央各部門和單位人事管理機構進行培訓。各地區、各部門也要結合實際,集中組織開展不同層次的業務培訓工作,幫助相關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全面、准確掌握政策,提高貫徹《決定》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九、切實維護社會穩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涉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切實抓好組織實施。要加強工作指導,及時掌握實施情況,認真分析遇到的情況和問題,研究提出解決的辦法,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要從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出發,認真排查風險點,制定應對預案,把工作做實做細,保持社會穩定。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附件: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等級)和工作年限相對應視同繳費指數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2015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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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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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納入養老保險改革的范圍:
二、改革的范圍。本決定適用於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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