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求一篇關於淺析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問題與對策的大學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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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農村養老保險存在問題及解決方法。
層次低,保障性差,現階段更偏向政策試驗,個人覺得這個問題是最大的。最主要還是得加大財政補貼,因為全民養老應該逐步放入國家日程。
Ⅲ 農村養老保險現狀問題及對策數據分析
這要到當地網站上咨詢。
Ⅳ 農村老人養老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如何解決
由於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人口結構老化、社會保障制度滯後等社會歷史原因的影響,邁入老齡化社會的中國農村,正面臨著日益嚴重的 養老問題。針對農村老年人的社會生活狀況,筆者對江蘇省豐縣大沙河鎮楊集村的農戶和老年人進行了問卷調查和訪談。楊集村是江蘇省西北 部的一個行政村,地處蘇、魯、豫、皖四省交界處,全村總人口3 560人,人均耕地約0.04467公頃(0.67畝)。由於這里屬黃泛區沖積平原, 土壤多為砂土,耕地適用於果樹種植,村民的全部農業收入依賴於果樹種植。由於果品收入遠遠高於糧食收入,所以楊集村所在的大沙河鎮成 為了遠近聞名的富裕鄉鎮。
(二)農民老人的生活照顧問題
誰來照顧年邁的農村老年人,在現實中成為了農村養老過程中一個重要話題。農村老年人的贍養問題,並不單純地指在老年人躺在病床上 或不能自理時的照顧,而是包括老年人全部的生活過程。對於老年人來說,衣食住行、精神情感等方面的噓寒問暖勝過錢財物質的供給。
然 而,改革開放後的農村雖然脫離了貧困狀態,但在較多的地方僅僅是達到了溫飽水平。市場經濟沖擊、物價上漲、收入增長緩慢等生產生活的 壓力使每位農村勞動力不得不把時間全用在農活和出門打工上。能夠守望子孫、得到子女們無微不至的照顧成為了農村老人的一個奢望。許多 農村勞動力不得不或經商做生意、或外出打工掙錢,才能支付子女的教育費用、婚嫁費用以及家庭的日常開支。
而農村勞動力外出營生的工 作,如運輸、加工、建築、修理製造等行業,一般都是工作時間比較長,勞動強度比較大,造成與家中老年人的長時間分離。例如,張某YJC —L,男性,47歲,是一個典型的農村勞動力,在山東從事建築行業,每次出去打工3~4個月,每年累計打工時間9個月左右。果樹農忙時回家 料理果樹,果品收獲後為賣得好價錢而親自四處營銷。
因此,無論在外打工還是在家營生,很少有時間陪伴、照顧年邁的父母。妻子YJC— M,48歲,農忙時從事農業生產,農閑時在本地一些加工企業兼職打工賺取一些收入,供養兩個孩子在外住宿上學。一對老人平時自己照顧自 己,除非重病在床,兒女們請假回家或中斷打工來照顧老人,否則,老人也不會同意他們留在家裡照顧自己。
Ⅳ 淺析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和對策 摘要:本文的研究對象是我國農村社會的養老保險,研究的主要范
1百姓的保險意識問題。2農民的經濟條件問題。3保險制度還不太符合中國實情,該制度建立在虛報和農民極度貧富不均的基礎上。4國富民貧的產物。5法律形同虛設,是法律倒退10年的產物。
Ⅵ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問題及對策
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繫到占總人口約70%的人民目前或將來的生活質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是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
為了尋找合適的解決途徑,我國政府從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性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10多年的歷史。這段歷史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
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農村展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
第二階段:
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此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
第三階段:
1998年以後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
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針對農村養老保障的發展提出了對策和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應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農民缺乏投保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目前集體補助比重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均提出應適當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才能調動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2、應當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國家關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而通過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
3、應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問題。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因為投資本身就是一門相當復雜的學問,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國風險較小、回報較高的投資渠道很少,但是許多文獻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
①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資代理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
②由於農村養老保險以縣為覆蓋范圍,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規定,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主體,要在一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並承擔責任。省級部門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可以將基金交由全國有關機構管理。福建省就是採用的這種辦法,效果比較好。
到目前為止,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然有許多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其中比較關鍵的是以下幾個: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
許多研究者都提出應當在農村養老基金籌集時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這個「力度」應當有多大比較合適,即既能充分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政府又能承擔得起?在這個問題上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之間的替代關系如何?對於這些問題,都缺乏明確的定量分析,甚至連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沒有,這樣「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學的指導,難以落實。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設置
按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管理和發放應當遵循三權分立的原則。但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門獨立管理,1998年以後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也是一家說了算。權利缺乏監督是基金安全難以保障的關鍵,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機構設置應當進行改革。但怎樣改,怎樣體現權利的監督與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獻中研究得較少的問題。
3、城鄉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
我國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兩套體系,兩者不存在可換算的基礎,根本無法銜接。但是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將會加快,有更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將流向城市,兩種不相銜接的養老保險體系將成為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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