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社保重復領取養老金
一個人是不允許重復參保的,領取的養老金,應該退回,至於重復繳費的數額,應該是社保局退還給你重復繳費的部分,而不是你退還給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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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重復參保能領兩份養老金
重復參保不能領取兩份養老金。如果想領取兩份養老金,可以參保一份社保養老保險,同時再參保一份商業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可以在保險公司辦理購買。
Ⅲ 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如何處理
根據《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暫行辦法》實施之後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重復領取待遇人員如拒不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清理手續,可引導其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如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後果,可根據《社會保險法》《行政處罰法》《刑法》等法律進行處理。
(3)合肥重復領取養老金擴展閱讀
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按照《暫行辦法》第六條和第十二條執行,即,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Ⅳ 重復領取養老金無力償還,該怎麼辦
引言:就目前為止很多人為了以後不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都會選擇為自己購買一份養老保險,這樣不僅可以為子女減輕負擔也可以為以後進入老年生活給予一份保障。
參保人員若出現了重復領取保險金的時候,則由保險公司與參保人員進行協商,確定好 一個基本養老關系繼續領取,重復領取的保險金應及時歸還,如果參保人不及時進行歸還的話,會被保險公司在被清理的保險余額里邊進行扣除,如果余額不夠扣除的情況下則會從下個月或者下下個月余額裡面進行扣除,直到被重復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全部退還完整。
Ⅳ 重復參保,退休後能領取兩份養老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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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是五年內養老實現全國統籌,到時回候你就領不到了。答但是按現在的各地的養老政策,你領兩份退休工資是違法的。你希望合並,但是有點很明確,合並後你領取的總數肯定是低於兩份的總數的,因為兩份合並(按社保的要求,你一個人不能佔用兩份社會福利),所以統籌部分相同年份就合並,假如你在B地交15年的同時也在A地繼續繳費的,那這15年只算15年啦,不會算30年。如果你沒有重復繳費的年份,如果經濟差別不是很大的地方,合並後影響不大。如果合並,統籌部分合並年份,個人賬戶余額是要相加的。你無權要求退社保基金,因為統籌部分非你個人繳納,個人賬戶部分是可以合並的。按養老金的演算法,如果你沒有重復繳費年份,基本差不多
Ⅵ 2010年關於重復參險且已退休怎麼領取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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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多重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
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暫行辦法》實施之前已經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它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不再清退。
因為這個文件屬於人社部發〔2009〕187號的附件不公開所以不能完整告示
Ⅶ 從哪年開始重復領取的養老金必須退還
從國家建立勞保條例開始,到社保制度建立之初,都不允許享受雙重保障。
Ⅷ 重復領取 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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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一般性重復參保、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立即暫停支付其養老保險待遇,及時通知待遇領取人員自行選擇一個經辦機構作為其養老保險待遇的發放機構,其他重復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對其養老保險關系予以清理。根據規定,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個人賬戶退還金額應扣除重復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對不足抵扣的,要責令其如數退還。被參保人員選為繼續發放養老金的經辦機構,應在確認參保人員其他養老保險關系已經清理後,方可恢復發放其養老金。
屬於「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立即暫停支付其養老保險待遇,並依法嚴肅查處。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實施以前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對2011年7月1日以後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依照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待其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及上交罰款後,退還其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金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