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養老保險交不滿15年怎麼辦
養老保險繳不滿15年,到退休年齡是不能領取養老金的,最好還是持續繳費。
2. 養老保險交滿15年以上中斷交費怎麼辦
在3個月內辦理續保即可。
參保人停保的,從辦理停保的次月起停止繳納醫療保險費,並終止醫療保險待遇,停保前已繳納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停保後3個月內辦理續保的,視同連續參保;停保超過3個月再續保的,視作重新參保,按新參保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並重新計算連續參保繳費時間,參保職工停保前的繳費年限可以計入累計繳費年限。
參保人在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中斷參保超過3個月的,重新計算。
一檔個人賬戶余額不會清零。個人賬戶的錢仍在賬戶里,一分錢也不會少,個人賬戶里的錢可繼續在門診使用。醫療保險二檔及三檔採取門診統籌的方式看門診,沒有建立個人賬戶,因此也不存在個人賬戶清零的問題。
醫保基金與養老基金不一樣,屬現收現付,但有些人會鑽空子,年輕時不生病不參加醫保,等老了或生病了再參加醫保。而我國的醫保政策是,只要參加基本醫保,就可享受待遇,為防止投機性參保,就有了累計繳納和連續繳納的區別。
累計繳納一定年限,退休後不繳納醫保費可繼續享受醫保待遇;而連續參保年限越長,醫保最高支付限額越高,鼓勵大家持續參保。
3. 養老保險交不滿15年怎麼辦
補交,把15年的錢交滿。
養老金交不到15年解決辦法如下:
1、延長退休:
如果參保人還差1到5年的時間才繳滿15年的養老金,可以延遲退休,繼續工作繳納社保,直到繳滿15年以後才退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參保人差10年左右才能繳滿15年的養老金,不適合這種方法。
2、把社保轉化成居民養老保險:
參保人可以將自己的社保轉化成居民養老保險,這樣就可以一次性補繳齊15年的養老保險金。但是,這種方法的有個弊端,就是居民養老保險的待遇會比職工社保低一些。
3、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領取:
參保人還可以前往社保局提出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申請一次性支取個人賬戶的儲存額。但是這樣,以後都不能享受養老保險的待遇了。
拓展資料:
解決辦法
第一個解決辦法
退休時,所在地區如果允許補繳社保,想盡一切辦法補繳社保。在沒退休之前,盡量堅持交社保到法定退休年齡。有社保斷繳的情況,不管是斷繳三年五年,還是社保斷繳幾十年,所在地如果允許補繳社保,一定要抓住補繳社保的機會,早日退休領取養老金才是最重要的。
第二個解決辦法
按現行相關規定,如果是2011年7月份社會保險法實施之前參加社保。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15年,需要延續繳費至滿15年,延續5年養老保險還未繳滿滿15年時,可以一次性補繳社保。如果是2011年7月份以後參加社保,退休後到法定退休年齡只能延續繳納社保,至15年不允許補繳社保。
按現行的相關規定,不管咱們企業職工交社保還是靈活就業人員交社保,自己最大所能堅持交社保滿15年,最起碼到退休年齡時能辦理退休手續,不至於延後退休。
第三個解決辦法
如果說所在地區不允許補繳社保,延續繳納社保滿15年又要幾年時間,自己又覺得不劃算,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4. 社會養老保險交滿15年後人去世了怎麼辦
社會養老保險交滿15年後人去世了之後,養老繳費的個人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額返還,可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4)養老保險繳夠15年怎麼辦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十二條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