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勞動法關於養老金的法規 急求
《勞動法》中對養老金沒有特別的規定,可以參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意義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本條例。
適用范圍
第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城鎮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並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繳納事項
第四條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五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徵收單位
第六條 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第二章 征繳管理
第七條 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帳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施行後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變造。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樣式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 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范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並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個人帳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並保證其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通知單。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接受職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於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資料;但是,應當為繳費單位保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調查社會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協助。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託,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繳費單位的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二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追迴流失的社會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會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適用於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徵收、繳納。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不得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施行之日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❷ 養老金繳納比例是多少
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是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為基數回。
單位和員工參保的繳費答比例大概如下:
1.養老保險費:單位繳納20% ,個人繳納8% 。
2.失業保險費:單位繳納2% ,個人繳納1% 。
3.醫療保險費:單位繳納8% ,個人繳納2% 。
4.工傷保險費:單位繳納,個人不需繳費。
❸ 養老金是如何計算的
引言:隨現代經濟發展,養老金很早出現在我們生活中,那麼養老金是如何進行計算都受哪些因素影響呢?下面一起來和小編看看吧!
養老金可以跟著平均工資一起提升,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抵抗通貨膨脹,表面上好像是我們交養老保險,實際上公司會被幫我們交更多,每個地方具體政策有所不同。如果國家沒有強制繳納養老保險,而是由自己攢養老保險的話,大部分人都攢不下錢,以後老年生活也沒有著落,以現在所形式制度來看,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大家都有一筆攢養老金。
❹ 養老金多少
須根據你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而定,而且計算公式及方式比較專業,一般是計算不了的,建議咨詢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果是黑龍江地區,你的交費水平及年限,退休金應當在2000元/月左右。
❺ 養老金老辦法計算方法或公式
以上年度員工向社保交納社保的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新員工按當月實際應發工資總額為基數12%左右交納。(月工資總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交社保的工資基數,不得高於當地最高交社保的工資基數)。
❻ 養老保險金計算公式
養老保險金繳費計算公式:
單位繳費金額=養老繳費基數*20%(繳費比例從22%至10%不等,因各地政策不同)
個人繳費金額=養老繳費基數*8%
養老保險的參保年度指的是:2012年7月1日--2013年度6月30日。
各地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繳費上下限不盡相同。
以部分城市舉例說明。例如,根據《2013年上海市社會保險費繳費標准》規定,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等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為2815-14076元,單位繳納22%。
(6)五律養老金擴展閱讀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2013年6月17日發布了2013年度五項社保繳費基數的上下限,文件規定,在北京市參加五項社會保險的在職職工按照本人2012年的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上限按照北京市2012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最高不超過15669元。
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繳費基數下限按照北京市2012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確定,最低不低於2089元。養老保險繳費金額最多,個人每月需繳納基數的8%。
❼ 養老金計算公式2020
一、職工養老金計算方法
職工的養老金主要分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個部分。
其中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2×繳費年限×1%,這里的繳費指數指的是繳費基數與社平工資的比例,比如說某市的社平工資是5千元,如果按平均工資為基數來繳納養老保險的話,指數就是1,如果是按社平工資的兩倍來繳納的話,指數就是2。
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而60歲、55歲和50歲的計發月數分別是139、170和195個月。
二、居民養老金的計算方法
居民的養老金主要就是個人賬戶資金,但每個月也會發放一定的基礎養老金,一般是55元的基礎養老金,而個人賬戶資金就是由個人繳費、政府補助和利息組成的。且居民養老金的計發月數一般都是139個月。
(7)五律養老金擴展閱讀
調整基本養老金
2015年,為全國7974萬名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調整後基本養老金月人均超過2200元;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月人均超過110元;城鎮居民醫保政府補助水平由2014年的年人均320元提高到380元;
2020年5月2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發布的2020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上調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提高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全國近3億人領取養老金,必須確保按時足額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