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可以重復交養老保險嗎
1、按照社保規定,參保人是不可以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參保的,如果,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參保的,合並時只能按一個繳費時間計算繳費年限,另一個的社保帳戶金額只能合並累計繳費金額,不合並累計繳費年限。
2、你不屬於重復參保繳費,只屬於在不同城市參保,是可以的。
例如:你在河北某單位參保從2008年1月至12月止,累計繳費12個月,2009年3月至2010年12月在山西某單位參保累計繳費22個月,兩地合並後,累計34個月。
3、跨地區社保可以辦理轉移接續的。
4、社保轉移辦法:
根據2010年1月1日出台實施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的規定,養老保險在全國將實現無障礙轉移,具體操作如下:
第一步:列印《繳費憑證》。參保人離開本市前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到本市社保局或本市各鎮(街)社保辦事處列印本人在本市參保的《繳費憑證》;
第二步:申請轉移接續。參保人持《繳費憑證》到新就業參保地的社保機構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
參保人只需辦妥上面兩步手續就可以了,簡單地說就是「走時帶走,就業續回」,其養老保險關系將由新參保地社保機構與原參保地社保機構聯系辦理,這樣參保人前後參保記錄就連接在一起了。
5、非本市戶口的,參保人不能辦理補繳;本市城鎮戶口的未辦理個人社保的,不能辦理補繳。
6、醫療保險暫時不能辦理轉移,只能辦理養老保險轉移接續。
② 社會養老保險能不能重復繳納
③ 社會養老保險是否可以重復繳費
養老保險是不可以重復繳費的。如果單位或者職工、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已經依法繳納了養老保險的,當月不可以再繳納;並且勞動者也不可以要求多個單位同時為其繳納養老保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④ 重復繳納養老保險後,應該怎麼合並
勞動者可按相關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如果勞動者跨省市、或者在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即所謂的跨統籌區域)流動的,不僅養老保險關系隨同轉移,而且同時把個人賬戶金額一起轉移到新就業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繳費,之前與之後的繳費年限累積計算。所以說「不論職工哪裡干,保險關系連續算」。
(4)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擴展閱讀:
需要續繳養老保險費的人員:
一切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人員,都應續繳養老保險費。基本分三類情況:
(1)因企業改制、破產、解散、兼並、經濟性裁員等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人員;
(2)因除名、開除以及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
(3)勞動合同終止後,未重新就業的人員。
⑤ 養老保險重復交費的最好解決辦法是什麼
個人養老保險重復交費了怎麼辦:重復繳費階段,可有戶口所在地個人繳納養老保險的職介或者社保開具證明,由外省單位把重復階段的保險退出來即可。
一、只要養老保險繳納滿15年,並且到了退休的年齡,就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二、社保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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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重復繳納養老保險費應該怎樣處理
參保人員在兩地以上同時存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後清"的原則,由轉入接受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清理。轉入接受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它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⑦ 重復繳納養老保險怎麼辦
參保人員在同一參保月份有重復繳費的情況,可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退款手續。
所需回資料答
單位書面申請。
填寫經本人簽名的《重復繳費退款申報表》一式兩份。
重復繳費時段的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如勞動合同、招工表、商調函等。
重復繳費者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不同統籌區域重復的,需提供經原社保機構蓋章確認的養老保險手冊或繳費明細清單原件及復印件。
所提供的復印件均需用A4紙復印並加蓋單位公章和"與原件相符"簽注。
辦理程序
工作人員受理申報資料後對資料進行審核,符合退款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
受理後,單位和個人憑《受理回執》到保險關系部資料發放窗口領取退回資料。
其他事項
參保單位及個人原因造成的重復繳費,只退回重復時段個人繳費部分,不退單位繳費部分,重復時段單位繳費並入統籌基金;非參保單位及個人原因造成的重復繳費,退回全部繳費額,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
重復繳費的退回時段應根據職工的勞動關系判斷,無勞動關系的繳費予以退款。
職工異地轉入基金與省直繳費歷史有重復的,退回異地轉入基金的個人繳費部分。
退回非轉入基金的重復繳費僅限2009年7月底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