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廣州養老保險如何領取
廣州養老保險如何領取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核發
受理條件:
申領基本養老金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年齡條件和繳費條件:
(一)年齡條件
1、正常退休: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管理技術崗位)年滿55周歲,女工人(生產操作崗位)年滿50周歲。其中1998年7月後參保的農村戶籍合同制女工人年滿55周歲。
2、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從事有毒有害工種滿8年,井下、高低溫工種滿9年,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種滿10年的,男年滿55 周歲,女年滿45周歲。
3、因病或非因工緻殘提前退休:經所在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4、政策性提前退休:國家和省有特別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條件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屬於單位管理的參保人員由單位申辦人或個人申報;社會申辦退休人員由本人申報,委託他人申辦的,須同時提供個人委託書(式201612-04)及被委託人的第二代身份證原件。
辦理流程:
1、有單位管理的在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兩個月由參保單位通過網上申辦「申領基本養老金」,填寫申報信息並列印相關表格。
2、省社保局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將及時對申辦業務進行預受理。對於預受理通過的單位,帶齊相關材料到我局業務前台進行辦理。
3、參保單位將有關材料交窗口工作人員,符合條件的當即受理。
辦理材料(以正常退休為例):
1、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
2、參保人歷史信息審核申報表
3、人事檔案
4、身份證明文件
5、以申領人名義開立的有金融功能的社保卡復印件
辦理地點:
對應區(縣級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城鄉養老申領按月養老金(一般人員)
受理條件:
辦理該項業務,參保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a)達到申領待遇年齡條件。一般人是60周歲,城鎮戶籍女性滿足如下條件:辦法實施時(2012年8月,下同)年滿54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6周歲;辦法實施時年滿53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7周歲;辦法實施時年滿52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8周歲;辦法實施時年滿51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9周歲,
b)達到最低繳費年限。
1)城鄉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可以直接申領基礎養老金,也可以躉繳不超過180個月的養老保險費後申領養老金;
2)已年滿45周歲不足60周歲的,繳費歷史介於[政策實施時至滿60歲當月的月數,180]的,可申領養老金,否則只能申領個人賬戶養老金;
3)不足45周歲的,繳費歷史不小於180個月的,可申領養老金,繳費月數不足的只能申領個人賬戶養老金;否則只能申領個人賬戶養老金。
辦理流程:
1、申請:經辦人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員受理材料
3、審核:對材料進行審核
4、辦結:將辦結情況反饋給經辦人
辦理材料:
1、《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
2、戶口簿
3、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具體包括社會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往來大陸通行證、護照
4、賬戶信息: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市民)卡或廣州開設的活期類銀行結算存摺/銀行卡
辦理地點:
廣州市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 外地農村戶口在廣州買養老保險退休後是享受廣州市的保險政策嗎
退休地的確定。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其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版地的,由戶籍所權在地負責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實際繳費滿10年(含本地的視同繳費年限,不含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年限,下同)的,在該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當地養老保險待遇;實際繳費不滿10年的,將其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參保繳費滿10年以上的原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沒有滿10年以上原參保地的,轉回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3. 廣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有哪些內容
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居民老有所養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4〕3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提高我省底線民生保障水平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3〕11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未享受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保險待遇,也未按有關規定繼續繳納或一次性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非從業城鄉居民,可以按本辦法在戶籍所在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簡稱參保人。參保人不能同時按本辦法和其他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已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就業的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金實行全市統籌管理。
第四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保障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
第五條市、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組織和實施。
市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核算與管理工作,市、區(縣級市)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資助資金的安排和撥付工作。
市民政部門、殘聯做好特困群體參保資助、身份認證和待遇申領等協助工作。市民政殯葬管理部門應及時提供參保人當月死亡數據信息。
市公安機關負責定期提供參保人的出生、死亡等戶籍變動信息及做好其他協助工作。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依法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監督。
第六條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
(一)參保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參保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對參保人的補助;
(三)政府補貼;
(四)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基金收益;
(五)社會捐助,鼓勵社會各界按國家、省有關規定捐款資助城鄉困難居民參保;
(六)其他收入。
第八條籌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和辦法:
(一)參保人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分七檔:第一檔10元,第二檔30元,第三檔50元,第四檔70元,第五檔90元,第六檔110元,第七檔13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過300元。
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養老保險費原則上按月繳納,如經濟許可,也可選擇按季或年的方式繳納。
(二)集體經濟組織每月補助標准分七檔:第一檔5元,第二檔10元,第三檔20元,第四檔30元,第五檔40元,第六檔50元,第七檔6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過300元。
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經濟能力,選擇其中一檔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無經濟能力的可以不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具體由集體經濟組織與參保人協商,並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確定。
(三)政府根據以下情況給予補貼:
1、根據參保人個人繳費檔次,每月按如下標准給予對應補貼:第一檔15元,第二檔35元,第三檔50元,第四檔60元,第五檔70元,第六檔75元,第七檔80元。
2、根據集體經濟組織補助檔次,每月按如下標准給予對應補貼:第一檔5元,第二檔10元,第三檔20元,第四檔25元,第五檔30元,第六檔35元,第七檔40元。
3、政府補貼累計不超過每人21600元。
4、政府對被征地農民參保的政府補貼資金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安排。
(四)沒有集體經濟組織或集體經濟組織未給予補助的參保人,可參照集體經濟組織補助標准繳費,享受對應的政府補貼。
(五)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等情況,參保人繳費、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和政府補貼的標准今後可適時進行調整,具體標准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九條對於2010年11月後征地的,征地主體應為符合納入養老保障范圍的被征地農民(含農轉居人員,下同),按本辦法第五檔繳費標准、將參保人個人繳納15年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一次性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用於支付參保人按本辦法參保的個人繳費費用。
征地主體應單列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並列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農民使用預存的養老保障資金按本辦法參保,相應的政府補貼在參保繳費到賬後及時撥付到位。其中,已參加本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相應的政府補貼資金應一次性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可用於繳納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條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的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其戶籍所在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對其個人繳費部分按本辦法第一檔標准進行資助。
第十一條參保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所屬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為參保人辦理參保登記、待遇申領、資格確認(含生存認證)等手續;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參保人應到戶籍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辦理上述手續。
第十二條參保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如發現有不符合本辦法參保資格的,退回其個人繳費和集體經濟組織補助部分,政府補貼部分轉入地方統籌准備金。對於已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立即停發其養老金,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回已發放的養老金。
構成騙保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以參保人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其社會保障號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社會保障號碼為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參保人個人繳費、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和政府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儲存額計息按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由財政出資建立,標准為每人每月150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1年,每月加發基礎養老金6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參保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時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執行。
第十六條年滿60周歲,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參保人,可申請領取養老金。養老金從參保人申請的次月起按月發放:
(一)2012年8月已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可直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也可選擇躉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後領取養老金。
(二)2012年8月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按月繳費至年滿60周歲。參保人在參保期間可選擇按不高於2012年《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躉繳從2012年8月至其領取養老金年齡不足15年所差年限的養老保險費。
(三)2012年8月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超過15年(含15年)的參保人,應按月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第十七條對於2012年8月至本辦法實施當月未參保繳費的年限,參保人可在2015年12月前補繳完畢,逾期不再補繳。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繼續逐月繳費,並享受對應的政府補貼。
逐月繳費至65周歲仍然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也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後,按月領取養老金。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
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如不繳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不發基礎養老金,可以申請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發完為止。
第十八條參保人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但政府補貼未達到21600元的,按以下情況處理:
繼續繳費的,政府繼續給予補貼。因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不能繼續繳費的,可在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前一次性提高原繳費標准,不超過原繳費時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並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差額。
2012年8月至本辦法實施當月領取養老金的,可在2015年12月前一次性提高原繳費標准,不超過原繳費時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並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差額。養老金從一次性繳費資金到賬次月起重新核定發放,其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不變。
第十九條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金。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後出國(境)定居的,可繼續領取養老金。
出國(境)定居並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已按照有關規定參保或者領取養老金的,應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停止按月領取養老金。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余額。
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全部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條參保人死亡後,按每人3000元的標准向遺屬發放喪葬撫恤費。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死亡後,養老金從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暫停繳納養老保險費,服刑期滿後可繼續繳費,服刑前後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並計算。參保人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被假釋的,可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參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保險費暫停繳納;如果被無罪釋放或在法院判決前被釋放的,可以躉繳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領取養老金的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服刑期滿後,養老金按服刑前的標准繼續發放。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人員,可以繼續發放養老金。
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養老金予以補發。
第二十二條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並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累計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經領取養老金的,繼續按本辦法享受。
(二)原本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按以下辦法處理:
1、一次性繳納了其參加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時距75周歲的年限(距75周歲不足3年或已年滿75周歲以上的按3年計算)對應的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可繼續按照每月470元的標准享受養老金,今後參與本辦法的養老金調整,並按本辦法享受喪葬撫恤費。
2、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根據其參加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時距75周歲的年限(距75周歲不足3年或已年滿75周歲以上的按3年計算),可繼續按照每月225元的繳費標准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享受每月470元的養老金,今後參與本辦法的養老金調整,並按本辦法享受喪葬撫恤費。
3、原已符合免予繳費的孤寡老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的人員繼續免予繳費,按照每月470元的標准享受養老金,今後參與本辦法的養老金調整,並按本辦法享受喪葬撫恤費。
4、參保人也可在2015年12月前,選擇按不高於2012年《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躉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後計發養老金,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退回給參保人。參保人選擇按本辦法參保後,不得再次變更。
第二十三條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繳費的本市城鎮女性居民,申請領取養老金條件:
(一)2012年8月年滿54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6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二)2012年8月年滿53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7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三)2012年8月年滿52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8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四)2012年8月年滿51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9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建立地方統籌准備金,主要用於參保人個人賬戶資金支付完畢後的不足、養老金的調整和喪葬撫恤費的支出。
地方統籌准備金由市人民政府按上一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徵集總額(含政府補貼)的5%建立,並在當年4月底前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地方統籌准備金財政專戶。當地方統籌准備金積累額達到上一年度養老保險費徵集總額的20%時,當年可不再注入資金。
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方統籌准備金並入本辦法的地方統籌准備金。
第二十五條本市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在申請社會救濟或計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額時,其按本辦法第一檔繳費對應的養老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本市城鎮的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的人員,按本辦法參保繳費並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如每月領取的養老金低於以下標準的,按對應標准補足,所需資金從地方統籌准備金中支出:
(一)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400元;
(二)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350元;
(三)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300元;
(四)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250元。
第二十六條政府補貼、基礎養老金、地方統籌准備金所需的資金,由市、區(縣級市)兩級財政負擔,具體按照市財政局《關於重新明確執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穗財社〔2013〕45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實行社會化發放。每年6月底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進行資格確認,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予以積極配合。
參保人依法宣告失蹤、死亡或有其他不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情形的,應暫停發放養老金。經證實符合領取資格者,再予以補發。
第二十八條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商市財政部門,根據食品類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增長情況,測算確定基礎養老金的具體調整額,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曾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待遇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達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不合並計算,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及辦法計發養老金。
(二)未達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可將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並按本辦法規定計發養老金。
第三十條曾參加本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待遇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按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享受待遇的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銜接辦法從其規定。
(二)按本辦法享受待遇的參保人,可將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三)已按照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不再辦理銜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退伍軍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如果其服役期間未參加軍人養老保險的,其軍齡視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年限;服役期間參加了軍人養老保險的,軍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保費計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並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繼續繳費。
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參保人同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其他基本養老保險的,重疊繳費的時段不能重復計算繳費年限,個人和集體經濟組織按本辦法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予以退還;經本人申請,也可保留並繼續計息。政府補貼部分轉入地方統籌准備金。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因戶籍遷移跨地區轉移的,可將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並享受有關待遇。已經領取養老金的人員,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仍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養老金。
第三十四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設立賬戶,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個人賬戶基金及地方統籌准備金應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或從中提取費用。
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老年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並入本辦法的基金。
第三十五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參照財政部、原勞動保障部頒布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依據如有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2〕34號)同時廢止。
(3)廣州養老保險政策擴展閱讀
2019年12月31日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准進行了調整:
一、從2019年1月1日起,將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調整為每人每月221元;對於繼續按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辦法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在其原來養老金基礎上每月加發10元。
二、從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調整基礎養老金標准所需增加的資金,從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地方統籌准備金支付。
參考資料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參考資料來源: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財政局關於調整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的通知
4. 廣州計劃修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
參保人的年繳費標准設七個檔次:第一檔360元,第二檔600元,第三檔900元,第四檔1200元,第五檔1800元,第六檔3600元,第七檔4800元。參保人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原則上在一個自然年度內不變。
有條件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本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的參保人給予繳費補助,與個人繳費同步繳交。年補助標准設七個檔次:第一檔360元,第二檔600元,第三檔900元,第四檔1200元,第五檔1800,第六檔3600元,第七檔4800元。
記者昨日從廣州市人社局官網獲悉,新修訂的《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正對外徵求意見,時間截至3月4日。徵求意見稿擬修訂參保范圍,在廣州市居住並持有居住證的港澳台居民,可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六種情形不納入參保范圍
記者發現,徵求意見稿修改了現行規定的參保范圍,擬明確年滿16周歲的本市戶籍城鄉居民以及在本市居住並持有居住證的港澳台居民,可在戶籍(或者居住證)所在區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但是有下列情形的,不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范圍:(一)在校學生;(二)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工作,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下同)的人員;(三)正在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四)已經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退休待遇的人員;(五)戶籍遷入本市時已年滿60周歲的人員;(六)按照規定不應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其他人員。港澳台居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繳費與補助補貼標准擬調整
個人繳費標准有所調整。按現行規定,參保人月繳費標准分七檔:第一檔10元,第二檔30元,第三檔50元,第四檔70元,第五檔90元,第六檔110元,第七檔13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過300元。即年繳費標准分別為:120元、360元、600元、840元、1080元、1320元、156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過3600元。
徵求意見稿擬明確,參保人的年繳費標准設七個檔次:第一檔360元,第二檔600元,第三檔900元,第四檔1200元,第五檔1800元,第六檔3600元,第七檔4800元。參保人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原則上在一個自然年度內不變。
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也有所調整。徵求意見稿擬規定,有條件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本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的參保人給予繳費補助,與個人繳費同步繳交。年補助標准設七個檔次:第一檔360元,第二檔600元,第三檔900元,第四檔1200元,第五檔1800,第六檔3600元,第七檔4800元。
政府補貼累計總額每人不超過21600元。其中根據個人繳費檔次不同,每年按以下標准給予對應的政府補貼:第一檔420元,第二檔600元,第三檔780元,第四檔870元,第五檔及以上960元。根據村(居)集體經濟組織補助檔次不同,每年按以下標准給予對應的政府補貼:第一檔300元、第二檔420元、第三檔及以上480元。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沒有給予參保人繳費補助的,參保人也可自行選擇補助檔次繳費,並享受對應的政府補貼。
徵求意見稿擬規定,對本辦法(新規)實施後辦理養老保障審核手續的征地項目,征地主體根據應納入養老保障范圍的人數和每人16200元的標准,將個人繳納15年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一次性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用於支付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費用。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根據徵求意見稿,年滿60周歲但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不繼續繳費(含一次性繳費)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不領取基礎養老金,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至個人賬戶儲存額發完為止,或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並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5. 廣州市養老保險管理辦法
廣州市基本養老保險關抄系轉移,是要求用人單位或者職工按照當地要求到社保機構列印養老保險繳費憑證,由原參保人帶上該憑證到新的就業參保地社會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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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廣州社保政策和繳費比例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
保險基金繳費比例的通知
穗府辦〔1995〕45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深化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推進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管理,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將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繳費比例作如下調整:
一、單位為各類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比例,由24.5%調整為24%(縣級市可根據本地區實際確定調整比例);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比例,由2%調整為3%。
二、單位、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金基數的方法,仍按規定辦理。�
三、本通知從1995年7月1日起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二日
7. 2020年廣州自由職業者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
?自由職業者交社保還有比例么,不是都要自己承擔么,我在易社保上面交的是說要自己承擔全部費用啊,其他公司也都是這樣的,你是怎麼交的。
8. 廣州市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政策和制度最開始實施的年份是什麼時候(上世紀哪年哪月)
開始實施的年份:1993年8月1日
頒布《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版行規定》的通知權
http://www.gdsi.gov.cn/upload/resource/zcfg_content.jsp?contentId=246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http://www.gdsi.gov.cn/upload/resource/zcfg_content.jsp?contentId=192
9. 廣州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上調的規定是什麼
上調養老金並不是一個地區,而是全國統一性的調整。如今是2021年,實際上從。2005年開始,一直到如今的2021年,我們國家對於退休人員養老金的待遇,已經實現了17年的連續增長。那麼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消息,至少對於退休老人來說是一個非常振奮人心的消息,畢竟他們的實際收入是有所增加的。
我是2018退休的,每年都是上漲百分之五,我一般也不關心這個事,漲就漲不漲也行,國家的政策咱就都聽。有就多花沒有就少花,老了也吃不了多少,穿也有穿的,就是吃葯必須得花,吃多少葯也不是自己說了算,挺好的了現在的國家,沒忘記我們老年人,生在現在這個年代真是我們老年人福氣,我們好好培養下一代為國家做貢獻,使國家越來越好,國家好了咱們就都好了,老有所養,福氣滿滿,國泰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