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補充養老保險怎麼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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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交。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所以不是基本的不能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所以,企業為個人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就是說,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而財稅〔2006〕10號文件中的免稅項目,不包括補充醫療保險。因此,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應當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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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補充養老保險+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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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職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不需要扣除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一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第一條關於單位為個人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保後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並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㈢ 給職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需要扣除個人所得稅嗎
給職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不需要扣除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一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第一條關於單位為個人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保後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並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㈣ 給員工發放的補充養老保險如何計繳個人所得稅
給職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不需要扣除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一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第一條關於單位為個人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保後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並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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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關於補充養老保險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關於補充養老保險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補繳的基本養老金不需要扣稅。
參考文件:根據回國答稅函[1999]615號,企業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補充養老保險金,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的規定,離退休人員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