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湖北省被征地養老保險辦法是怎樣。
是否合理,這是見仁見智的話題,但這種做法是合法的。
一、征地補償安置,可以選擇以購買養老保險的方式進行安置。
二、什麼是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是指國家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後的農民老有所養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目的是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農民年老後,提供長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如何繳納?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主要是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金兩部分構成。
第一部分:統籌基金主要從被征土地收益中籌集,由政府出資、村(組)集體出資和其它資金構成。村(組)集體出資部分從土地補償安置費中按20%提取交納。
第二部分:個人帳戶基金由被征地農民自願繳費資金及其利息構成。個人自願繳費標准分為3600元和6600元兩個檔次。被征地農民可自願選擇其中一檔,一經選定,不得變動。
四、被征地農民申請養老保險需具備哪些條件?
被征地農民申請養老保險補償,需同時符合以下五個條件:承包地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徵收;被征地時持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被征地時戶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後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含0.3畝);年滿16周歲。
五、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補償標準是什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被征地農民的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標准,按不低於被征地時所在市、州上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倍確定。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人員,按照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標准給予全額補償;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下(59至16周歲)的人員,年齡每降低1歲,補償標准按全額補償的1%遞減。
『貳』 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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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賀裂征地農民參答拍禪加養老保險的種類有哪些?
城市(縣、鎮)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城市(縣、鎮)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叄』 關於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
(粵府辦〔2010〕4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的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的意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提出如下意見。一、結合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現被征地農民應保盡保列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粵府〔2009〕124號)的要求,開展對本地農民基本情況的全面調查,抓緊制定新農保試點實施意見和工作方案,加快建立新農保制度,逐步實現農民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障。要將已實行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並入新農保制度,將參加原制度的參保人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按本意見的有關規定計發待遇。已領取養老金的,在原養老金的基礎上增發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暫未列入新農保試點的地區,按照新農保的制度模式和主要政策,優先組織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落實政府和集體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助。二、完善養老保障政策,提高被征地農民養老待遇水平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適當提高被征地農民(含本意見下發後新征地項目和已繳納社保押金並辦理征地前批報手續的征地項目)個人繳費標准,增加基礎養老金。(一)提高個人繳費標准。被征地農民個人最低繳費標准為每人每月50元,由征地時單列計提的養老保障資金支付。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提高最低繳費標准,或者增設繳費檔次供被征地農民選擇。被征地農民選擇的個人繳費標准高於當地政府確定的最低繳費標準的,高出部分的費用由個人負擔。(二)增加基礎養老金。被征地農民增加每人每月基礎養老金55元。列入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被征地農民按新農保規定每人每月再增加新農保基礎養老金55元,達到110元。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標准和基礎養老金標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價水平等方面情況適時進行調整。(三)養老待遇。年滿60周歲、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被征地農民可以申請按月領取本意見規定的養老金。被征地農民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構成。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個人賬戶支付,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被征地農民年滿60周歲,繳費不足15年的,按新農保規定領取待遇。三、建立多方籌資機制,確保資金落實到位建立政府、集體、個人、項目業主等多方籌資機制,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一)用地單位一次性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用地單位按照本意見規定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的計提辦法,一次性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用於支付被征地農民個人按當地最低標准繳交的養老保險費用。(二)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被征地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予以補助。補助標准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確定。集體補助資金全部記入個人賬戶。(三)各級政府合理分擔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1.個人繳費補貼。省、市、縣(市、區)三級政府按照粵府〔2009〕124號文的規定,對參保被征地農民繳費給予補貼。2.基礎養老金。被征地農民每人每月55元基礎養老金,根據項目的性質由省、市、縣(市、區)三級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負擔。其中屬於省重點項目的,由省政府負擔50%(即27.5元),市和縣(市、區)政府共同負擔50%(即27.5元)。其他項目由市、縣(市、區)政府負擔。新農保試點地區被征地農民所增加的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按粵府〔2009〕124號文規定解決。四、科學確定保障人數,合理計提社保資金(一)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保障人數的確定。征地時,須首先確定應列入養老保障范圍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其中,徵收農用地以被徵收農用地面積除以2002年年末被征地單位(行政村)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出土地供養人數,再以供養人數乘以被征地單位16歲以上的人口比例計算出需保障人數;當計算出的需保障人數超過被征地單位16歲以上人口時,以實際需保障人數計算社保費(徵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計算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另行制訂)。(二)養老保障資金計提。為確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的落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對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的征地項目,用地單位根據應納入養老保障人數和按照當地被征地農民最低繳費標准繳納15年的數額,單列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並列入征地成本。徵收集體建設用地、集體未利用地的,參照徵收農用地養老保障費用計提標准計提養老保障資金;徵收的土地屬於被征地單位留用地的,不計提養老保障資金。計提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存入當地財政專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具體對象確定後,該筆資金用於支付所確定的養老保障對象個人繳費的費用,並記入個人賬戶。五、簡化社保審核手續,加快項目報批對於省重點項目征地,按照簡便、高效的原則,開辟征地社保審核「綠色通道」。2008年3月1日以後的征地項目在用地報批階段,用地單位可以採取一次性全額預存社保費用或繳交押金的形式辦理。繳交押金的,由用地單位按照2000元/畝的標准將押金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並按照規定格式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社保承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再按照規定格式提供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承諾書(見附件1),並按照《轉發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7〕22號)的有關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的有關程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征地社會保障審核意見書(見附件2)。項目征地報批手續獲批准後,用地單位在7個工作日內將按規定計提的養老保障資金(沖減預存押金後)存入財政專戶。用地單位主管部門應負責督促用地單位按時將應計提的養老保障資金及時存入財政專戶。用地單位未按時繳存養老保障資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追繳所欠費用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最高不超過本金的1倍。滯納金納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如果征地項目未獲批准,押金全額退回用地單位。已經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應視為已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所計提的養老保障費用發給其個人用於補助其繼續參保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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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湖北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
可以的「一次性交付保險金(2-3萬元),男60歲,女50歲到了就可以領取養老金。」
被征地專農民的養老保險補償標屬准如下: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被征地農民的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標准,按不低於被征地時所在市、州上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倍確定。
2、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人員,按照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標准給予全額補償;
3、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下(59至16周歲)的人員,年齡每降低1歲,補償標准按全額補償的1%遞減。
被征地農民申請養老保險補償,需同時符合以下五個條件:
1、承包地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徵收;
2、被征地時持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被征地時戶口在征地所在地;
4、被征地後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含0.3畝);
5、年滿16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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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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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種類有哪些?
城市(縣、鎮)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城市(縣、鎮)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陸』 湖北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指導意見
於印發《2009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工作要點》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2009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要點》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2009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要點
2009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農保)工作,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和省委第九屆全會的精神,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原則,加快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按照「積極探索、分類指導、突出重點、穩步推進」的工作思路,積極推進農保事業的發展。
一、全面開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一)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各項政策。市(州)和縣(市、區)結合實際,研究出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已出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地方,要總結經驗,進一步完善政策和措施。
(二)做好新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長期有保障。按國辦發[2006]29號文規定,被政府依法征地後導致失去全部和大部分土地的被征地農民,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圍。對國辦發[2006]29號文下發前老的被征地農民,採取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建立生活補助制度、納入城鎮低保和農村低保等辦法予以妥善解決。
(三)積極探索預存征地補償款的辦法,落實先保後征原則。對新的征地項目,建立預存征地補償款制度,向征地費用支付單位預收應由個人和村集體繳納的保障資金,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四)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流程和管理規范,明確土地徵用社會保障落實情況的審核辦法,規范土地徵用社會保障審核程序。
二、積極開展新型農保試點工作
(五)制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明確我省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指導思想、發展目標和實施步驟。
(六)做好新農保試點的前期准備工作。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力量,摸清農村居民的基本情況,了解群眾的願望和需求,為開展新農保試點做好基礎性工作。
(七)首批新農保試點的鄂州市、鍾祥市、宜都市、團風縣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擴大覆蓋范圍,完善政策措施,規范業務管理。根據國家的統一部署,選擇新農保試點縣(市)開展試點,爭取新農保試點縣(市)達到10%。在仙洪新農村試驗區啟動新農保試點工作。市、州應根據當地實際,選擇1個縣(市、區)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
(八)積極做好輿論宣傳工作。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新農保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方針政策的宣傳,引導群眾積極參加新農保。
三、做好村幹部養老保險工作
(九)按照《湖北省村主職幹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鄂政辦發[2008]88號)的要求,積極做好村幹部養老保險工作。加強與財政部門的溝通,落實對村幹部參加養老保險的財政補貼,年內將村主職幹部全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
四、搭建管理平台,提升經辦能力
(十)加強基金管理,健全內控制度。妥善解決農保基金管理中的遺留問題。將農保基金納入正常監管范圍,不斷完善基金監管辦法,加大監管力度,防範金融風險,確保農保基金安全。
(十一)加強農保信息系統建設。積極推行農保經辦業務的信息化管理,以信息化促進管理規范化。逐步推廣新型農保管理系統軟體的應用工作,研究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和村幹部養老保險應用管理系統。
(十二)加強學習調研,提高經辦能力。加強調研,積極研究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新型農保的政策,組織農保業務學習和培訓,提高各級農保工作人員業務水平和經辦能力。
(十三)研究農保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辦法,逐步提高農保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水平。研究村幹部養老保險與新農保、「老農保」與新農保之間的銜接辦法。
五、認真做好信訪工作
(十四)高度重視農保信訪工作。認真對待每件來信來訪,充分聽取群眾的訴求,耐心宣傳解釋政策,防止矛盾激化,切實維護農村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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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是什麼意思
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是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實現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目標,加快工業化、城市化進程,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維護社滾姿首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為了推進城鎮化建設進程,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目標,建立起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1)被征地農民
被征地農民,是指因政府統一徵收農民承包土地(指耕地,下同)而導致失去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2)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條件
徵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個人承包土地被徵用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
其中被征地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剩餘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比例在20%—80%之間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被征地比例在20%以下的,村委會調劑補足土地的,不屬於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圍。被地比冊液例在80%以上,剩餘土地能夠保障其基本生活的農民,可以自願選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者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7)湖北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指導意見擴展閱讀:
辦理參保手續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由被征地農民所在村(居)委會或居民委員會向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填報被征地數量、參保人員等情況,並在本村(社區)范圍內張榜公示7天,後由所在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區)社保經辦機構核准。
符合規定的,按本《辦法》規定先繳費,後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參保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將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資金記入個人賬戶,並發給參保人員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冊,手冊准確記錄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和繳費情況,作為參保人員繳費憑證。
『捌』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和新農保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
(粵府辦〔2010〕4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的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的意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結合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現被征地農民應保盡保
列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粵府〔2009〕124號)的要求,開展對本地農民基本情況的全面調查,抓緊制定新農保試點實施意見和工作方案,加快建立新農保制度,逐步實現農民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障。要將已實行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並入新農保制度,將參加原制度的參保人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按本意見的有關規定計發待遇。已領取養老金的,在原養老金的基礎上增發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暫未列入新農保試點的地區,按照新農保的制度模式和主要政策,優先組織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落實政府和集體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助。
二、完善養老保障政策,提高被征地農民養老待遇水平
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適當提高被征地農民(含本意見下發後新征地項目和已繳納社保押金並辦理征地前批報手續的征地項目)個人繳費標准,增加基礎養老金。
(一)提高個人繳費標准。被征地農民個人最低繳費標准為每人每月50元,由征地時單列計提的養老保障資金支付。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提高最低繳費標准,或者增設繳費檔次供被征地農民選擇。被征地農民選擇的個人繳費標准高於當地政府確定的最低繳費標準的,高出部分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二)增加基礎養老金。被征地農民增加每人每月基礎養老金55元。列入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被征地農民按新農保規定每人每月再增加新農保基礎養老金55元,達到110元。
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標准和基礎養老金標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價水平等方面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三)養老待遇。年滿60周歲、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被征地農民可以申請按月領取本意見規定的養老金。被征地農民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構成。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個人賬戶支付,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被征地農民年滿60周歲,繳費不足15年的,按新農保規定領取待遇。
三、建立多方籌資機制,確保資金落實到位
建立政府、集體、個人、項目業主等多方籌資機制,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一)用地單位一次性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用地單位按照本意見規定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的計提辦法,一次性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用於支付被征地農民個人按當地最低標准繳交的養老保險費用。
(二)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被征地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予以補助。補助標准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確定。集體補助資金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三)各級政府合理分擔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
1.個人繳費補貼。省、市、縣(市、區)三級政府按照粵府〔2009〕124號文的規定,對參保被征地農民繳費給予補貼。
2.基礎養老金。被征地農民每人每月55元基礎養老金,根據項目的性質由省、市、縣(市、區)三級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負擔。其中屬於省重點項目的,由省政府負擔50%(即27.5元),市和縣(市、區)政府共同負擔50%(即27.5元)。其他項目由市、縣(市、區)政府負擔。新農保試點地區被征地農民所增加的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按粵府〔2009〕124號文規定解決。
四、科學確定保障人數,合理計提社保資金
(一)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保障人數的確定。
征地時,須首先確定應列入養老保障范圍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其中,徵收農用地以被徵收農用地面積除以2002年年末被征地單位(行政村)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出土地供養人數,再以供養人數乘以被征地單位16歲以上的人口比例計算出需保障人數;當計算出的需保障人數超過被征地單位16歲以上人口時,以實際需保障人數計算社保費(徵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計算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另行制訂)。
(二)養老保障資金計提。
為確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的落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對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的征地項目,用地單位根據應納入養老保障人數和按照當地被征地農民最低繳費標准繳納15年的數額,單列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並列入征地成本。
徵收集體建設用地、集體未利用地的,參照徵收農用地養老保障費用計提標准計提養老保障資金;徵收的土地屬於被征地單位留用地的,不計提養老保障資金。
計提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存入當地財政專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具體對象確定後,該筆資金用於支付所確定的養老保障對象個人繳費的費用,並記入個人賬戶。
五、簡化社保審核手續,加快項目報批
對於省重點項目征地,按照簡便、高效的原則,開辟征地社保審核「綠色通道」。2008年3月1日以後的征地項目在用地報批階段,用地單位可以採取一次性全額預存社保費用或繳交押金的形式辦理。繳交押金的,由用地單位按照2000元/畝的標准將押金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並按照規定格式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社保承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再按照規定格式提供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承諾書(見附件1),並按照《轉發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7〕22號)的有關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的有關程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征地社會保障審核意見書(見附件2)。項目征地報批手續獲批准後,用地單位在7個工作日內將按規定計提的養老保障資金(沖減預存押金後)存入財政專戶。用地單位主管部門應負責督促用地單位按時將應計提的養老保障資金及時存入財政專戶。用地單位未按時繳存養老保障資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追繳所欠費用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最高不超過本金的1倍。滯納金納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如果征地項目未獲批准,押金全額退回用地單位。
已經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應視為已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所計提的養老保障費用發給其個人用於補助其繼續參保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