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地方養老保險與現役軍人養老保險是否沖突
地方的養老保險,和部隊的養老保險,是沖突的,軍人入伍之後,由部隊參保,地方不能參保繳費,
『貳』 部隊給上的養老保險怎樣轉入地方養老保險
把繳費記錄交給地方社保中心。注意保留復印件。
『叄』 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金找不到了~地方查不到錢~問部隊部隊說也查不到了~求解決辦法
這種情況肯定是部隊的問題,不可能查不到,找部隊去,它打錢都有憑證的!盡快啊
『肆』 我在單位工作多年單位不給買養老保險向有關管理機構反應都說管不了因為單位是部隊醫院地方管不了
關於做好已參加當地養老保險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
移交地方安置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各軍區聯勤部,各軍兵種後勤部,各省軍區
(警備區)總參管理保障部,總政直工部,總裝後勤部,軍事科學院院務部,國防大學、國
防科學技術大學校務部,總後直屬師以上單位:
2005年9月,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關於加強和改進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移交
安置工作的意見》(民發[2005]135號)下發後,軍地各級、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認真抓好
各項工作落實,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移交安置工作進展比較順利。目前,尚有部分省市
已經參加當地養老保險、符合移交民政部門安置條件的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未進行移交
安置。為盡快落實這部分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移交安置工作,經研究,各地勞動保障
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將其個人繳費部分(含利息)余額和移交當年剩餘月份的養老
保險關系。軍地各給本人,在養老金發放完結的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軍地各級、各有關
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現行安置政策規定,切實做好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的處
理工作。
『伍』 從部隊退伍回來養老保險沒有和地方社保局交接。可以直接在單位續交嗎
這樣是不行的,必須在社保局辦理交接手續後才能在單位續交。
『陸』 當兵兩年部隊繳納的養老保險怎麼轉地方
退役士兵、義務兵、士官、軍官、文職人員安置或自主就業到各類企業工作的,在其企業就業參保後,由其企業屬地社保分中心辦理轉移接續手續;未就業的退役軍人,在戶籍地退役軍人養老保險關系接收專戶參保登記後,由戶籍地所屬社保分中心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入伍前曾在外省市就業,並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繳費年限應作為原參保地的繳費年限。辦理退休時,養老待遇領取地確定為天津市的,再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銜接手續。
(6)部隊養老保險地方不認擴展閱讀:
基本作用:
養老保險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為指標的,通過再分配手段或者儲蓄方式建立保險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費用。它的實施具有以下作用:
1、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2、有利於社會的安全穩定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3、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
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激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柒』 部隊軍嫂在部隊交的養老保險與地方交的保險重復部分如何辦理
可以退回來。
軍嫂在部隊交的養老保險與地方交的保險重復部分,有軍嫂自主選擇保留其中一份,另一份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給軍嫂本人。
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處理。《暫行辦法》實施後,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加者,應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決定保留其中一項養老保險關系,繼續領取福利待遇。
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安置地後,安置地應為其辦理登記手續並接續養老保險關系,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年限計算為安置地的實際參保繳費年限。
其他養老保險關系應結清,個人賬戶的剩餘部分應一次性退還。
(7)部隊養老保險地方不認擴展閱讀:
重復保險繳費: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
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捌』 部隊把養老保險金計算少了還不承認!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第五章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
第二十五條國家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參加保險,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助。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個人繳費標准和國家補助標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隨軍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二十七條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實現就業或者軍人退出現役時,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其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配偶在隨軍未就業期間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其在地方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二十八條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退休地,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退休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提供就業指導、培訓等方面的服務。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就業安置,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提供的就業培訓的,停止給予保險繳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