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會議紀要怎麼寫
紀要是會議內容的重點,是總結出來的,必須如實反映會議主題研究,討論,共識,分歧,結論。
『貳』 沈陽靈活就業養老保險如何辦理
沈陽市個體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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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個體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行為,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關於完善個體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方式的通知》(沈社發[2003]5號)、《關於推進沈陽市個體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代扣繳費工作的實施辦法》(沈社辦發[2004]8號)和《養老保險擴面工作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沈社辦發[2005]5號)精神及有關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法規,特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養老保險中心(以下簡稱市中心)及所屬各分中心(以下簡稱分中心)和各區縣(市)政府授權的,承擔個體養老保險擴面征繳業務的工作機構,在業務經辦工作中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各分中心按其駐地行政區劃分工作范圍,按個體參保人員戶口和個體工商戶的工商注冊所在地為參保准入條件,養老保險業務實行屬地化經辦。
第二章 社會保險登記
第四條 下列人員應進行社會保險登記:
1、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包括外埠在沈、我市農業戶口的個體業主及從業人員);
2、未與任何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聘用關系的我市城鎮戶口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商業聯銷員、推銷員等;
3、按企、事業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參保,與企、事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含並軌、失業等人員);
4、在企、事業從業期間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與企、事業解除勞動關系後,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原參加工作錄用手續認定合格的人員;
5、我市農村戶口在企業從業期間繳費累計滿五年,失業後從事個體經營、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
6、其他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可以按個體政策參保的從業人員。
第五條 我市企業職工1992年9月30日前的連續工齡;省直企業、國家行業部門職工實行個人繳費前的連續工齡;事業單位職工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軍隊和武警轉業、復員退伍官兵,在部隊的服役年限,經勞動部門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第六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個體從業人員,持工商銀行結算帳戶、戶口本、一寸照片(失業、並軌人員持接續通知單、失業證)到戶口所在地的養老保險征繳機構填寫「個體從業人員信息採集表」,簽訂「銀行代扣繳費協議書」,辦理參保手續。參保人員提供的信息需真實、准確、完整,銀行結算帳號不能空號、人為編號,不能兩人或多人共用一個存摺帳戶。
第七條 各分中心工作人員對參保人員簽訂的「銀行代扣繳費協議書」核實後,依據身份證號碼或職工編號,通過查詢業務系統確認後,為其辦理新參保或轉入手續,登記個體參保人員銀行代扣繳費信息。
第八條 個體繳費人員到戶口所在地分中心財務部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章 繳費業務管理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等按個體養老保險政策參保,繳納養老保險費,以我市上年(指上一社保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不允許預繳、躉繳,補繳以前年度欠費部分,按日加收利息和2‰滯納金。
第十條 銀行代扣繳費是個體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本方式。個體從業人員繳納2001年7月以後的養老保險費均通過銀行代扣代繳,參保人員在工商銀行開立個人結算帳戶,個人代扣繳費帳戶首次預留資金不得低於三個月應繳費額,此後每月的預留資金應大於一個月應繳費額。
第十一條 外埠駐沈非法人分支機構,僱傭符合參保條件的個體從業人員和臨時用工,銀行代扣繳費需要報銷憑證的,各分中心依據其提供的相關證明和工商銀行列印的代扣繳費憑證,與養老保險管理系統核對,為其開具收據,經辦人簽字後,由參保人到財務部門加蓋財務印章。
第十二條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個體從業人員補繳2001年6月底以前欠費,由分中心進行核定、徵收;補繳間斷期的欠費、距退休年齡不足三個月及其他應急情況的可進行現金收繳。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以單位形式統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工商注冊所在地對應的分中心實行屬地徵收。
第四章 個體參保人員變動管理
第十四條 個體參保人員統籌范圍內轉移,持企、事業單位用工或戶口遷移證明,到繳費所在區分中心辦理轉出手續,持相關證明到轉入所在區分中心辦理轉入手續。
第十五條 個體參保人員因工作調轉到省內外市(包括省直企業),持轉入單位的用工或戶口證明,到參保分中心申請轉移,分中心按規定時限報送市中心個體處,由個體處將轉移手續移交到轉入地社保機構。
第十六條 個體參保人員轉移到省外城市(包括省屬事業單位)時,持用工或戶口證明,到分中心辦理轉移業務。由轉移人持轉移手續到市中心辦理基金轉移。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從統籌范圍外轉入我市,按個體政策參保時,持轉出地社保機構出據的《轉移單》,到市中心財務處查詢,確認資金到帳戶後,將《轉移單》交市中心個體處,轉移人員持個體處出據的轉移手續到分中心個體科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八條 外省轉入我市參保人員,在原籍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與97年底前個人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十九條 個體從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包括病退、特殊工種),持《社會保險登記證》、身份證、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區分中心申請辦理退休,分中心為其列印「在職轉退休職工個人帳戶確認表」,其退休(職)時間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認定時間為准。
第五章 一次性支付業務管理
第二十條 個體參保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死亡或出國定居時,提供死亡證明或出國定居及戶口注銷證明,其繼承額或返還額為在企業繳費期間的個人繳費本息;按個體繳費政策繳費期間的個人帳戶本息及個人帳戶外個人繳費本金。
第二十一條 參加養老保險的個體從業人員退休後死亡,其個人帳戶余額中屬於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第二十二條 個體從業人員重復繳費(即按個體從業人員參保繳費,同時又按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的人員,銀行代扣繳費除外),依據原始繳費收據和重復繳費證明,退付按個體政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各分中心根據退付工作量,合理安排退付時間,保證退付人員及時足額領取退付款。特殊情況,與當地財政溝通,增加退付批次,縮短退付時間。
第六章 實務手續管理
第二十四條 銀行代扣繳費協議書、重復繳費退付、統籌范圍外轉入、一次性支付手續、錯誤信息更改等實務列入檔案管理,中長期保存;新參保的養老保險登記信息採集表、統籌范圍內轉移手續、統籌范圍外轉出、其他隨機性文書實務列為資料管理,保存期一年。
第二十五條 行政印章、業務專用章、經辦人名章,是經辦業務的有效證據,行政公章、業務專用章等公章由專人使用保管;經辦人名章統一式樣,專人專用,離職收回。變更印鑒時,以舊換新。
第二十六條 養老保險的文件,記錄反映各個時期的方針政策,具有權威性、系統性和時效性,是養老保險經辦活動的准則和工具。會議紀要、領導批示,是解決專門問題處理個案的依據,各級經辦部門要按發文時間編制保管。
第二十七條 各分中心使用的《沈陽市個體從業人員社會保險費專用繳費憑證》等財務票據,接受財務部門管理,履行請領、使用、核對、回收手續。
第七章 業務許可權管理
第二十八條 業務許可權實名制,經辦人業務操作必需使用本人姓名;一般權分中心根據實際需要,向市中心個體處申請使用;專項許可權個體處徵得分中心同意直接授予使用人,以責任書形式管理。
第二十九條 一般許可權使用人調離崗位或業務工作內容變動時,市中心個體處進行登記及時授予或收回操作許可權。
第三十條 專項許可權只限被授權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違反規定引發的後果,由被授權人承擔,科長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專項許可權使用人短期離崗時,分中心要及時上報市中心個體處,更改密碼後,由科長臨時使用;分中心更換使用人應提前一周向個體處報告,個體處對接替人員考察後,另行授權。
第三十二條 許可權使用人應有足夠的責任意識和安全意識,經常調換操作密碼,防止被他人盜用,當發生口令遺失時,立即向許可權管理人報告,及時進行更改。
第八章 爭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各分中心對其經辦行為負責,接受市中心對違規操作的調查和處理,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四條 分中心之間發生業務糾紛,當事人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市中心裁決,分中心按裁決意見執行。
第三十五條 分中心建立保戶投訴接待制度,認真調查化解矛盾,對於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一般問題誰經辦誰負責,不得推諉、扯皮、越級上訪。
第三十六條 投保人單方面出具相關間接材料要求修改個人帳戶數據時,分中心應查對業務檔案或記帳憑證,確認後進行修改。
第三十七條 個體從業人員在企業投保期間個人帳戶信息錯誤,由企業處(科)負責修改;在個體繳費期間個人帳戶信息錯誤,由個體科負責修改。
第九章 監管與考核
第三十八條 市中心採取網上監控、投訴管理、現場督查、糾正偏差,下達整改指令,發布情況通報等方法對分中心業務運行情況實行監管。
第三十九條 市中心以處室工作人員和分中心科長為重點對象進行政策業務培訓,分中心對經辦人員進行應用操作培訓,做到科員崗位型專業化,科長技能型專長化,機關綜合型專家化。
第四十條 對業務科考核採取日常記錄與定時驗收相結合,中心針對各時期重點工作確定考核項目,建立科學的指標體系,按月發布綜合評價指數。
第四十一條 對工作人員進行年終考核,分實際操作和政策應用,通過考核認定從業資格、經辦能力和工作績效。
第四十二條 考核實行責任追究制,凡是前期沒有發現、當期暴露的問題,業務機關認為屬嚴重違規或有必要追究責任的,扣減當期考核成績。
第十章 市中心個體處
第四十三條 個體處是養老保險中心個體工作的業務部門,是分中心個體業務指導機關,負責個體養老保險經辦的日常工作,其職能是調研、謀劃、服務、監管。
第四十四條 根據政府有關個體養老保險方針政策,制定業務工作計劃、運行規則、實務手續和作業標准。
第四十五條 對各分中心業務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管,協助處理疑難問題、調節業務糾紛,維護業務秩序。
第四十六條 承辦省直、國家行業部門駐沈企業失業人員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工作,受理統籌范圍外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四十七條 承接修改各分中心上傳的各種不準確的信息、辦理一次性退付業務。
第四十八條 協調工商銀行完善個體參保人員養老保險費銀行代扣繳費工作、即時做實個人帳戶。
第十一章 違規懲罰
第四十九條 違規責任分為三級。一級為輕度違規;二級為中度違規;三級為重度違規。違規造成經濟損失的,實行過錯責任賠償。
第五十條 一級違規差錯金額在千元下下或違規范操作在3條以下的(不含銀行代扣繳費),分中心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制定整改措施,適度扣發獎金。
第五十一條 二級違規(一級違規累計二次)差錯金額在千元以上,參保人員到市中心投訴,調離崗位,系統內通報批評,扣發半年獎金。
第五十二條 三級違規(一級違規三次、二級違規二次)差錯萬元以上、違反專項許可權管理規定,因服務態度和業務質量問題,參保人到市級以上部門投訴,或事件被媒體播發。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待崗反省扣發年度獎金,取消科室年終評比資格。
第五十三條 銀行代扣操作失誤,影響中心向工商銀行傳遞數據盤,造成遲滯扣繳或每月錯誤數據在2條以上、全年錯誤數據在5條以上的,按三級違規責任處理;低於上述條件的按一級違規處理;累計兩次一級違規的,按二級違規定處理。分中心每月錯誤數據在5條以上,全年錯誤數據在12條以上,按上述辦法處理。
第五十四條 涉及保險政策和經辦原則問題不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擅做主張,因違規操作釀成群體上訪事件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分中心領導承擔相應責任,取消分中心年終評比資格。
第五十五條 責任事故實行報告制度,在責任發生或發現時,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積極做好調查和善後處理工作,事後以書面形式報告事情經過和處理結果。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各經辦部門應加強服務環境和服務質量建設,為投保人提供方便高效服務。
第五十七條 各分中心要在辦事大廳建立巡視制度,在投保高峰期建立應急方案,增開經辦窗口,分散工作風險,保證人員和資金安全。
第五十八條 各分中心在個體業務經辦過程中,除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外,不得收取其它費用。
第五十九條 本規則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六十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沈社發[2002]30號文件同時廢止
『叄』 養老保險工作會議主持詞結尾怎麼寫
也沒分,簡單說點吧。
養老保險惠及百姓,涉及民生。是整個社會的減震器。是參保對象年老時的保障。當幾十年後,這批參保對象開始享受退休待遇時,我們知道,我們的工作沒有白做。
『肆』 懇請大家幫忙尋找勞社部發〔2000〕2號文件全部內容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後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0〕2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經貿委(經委、計經委)、科委、財政廳(局):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18號)和科技部等12個部門《關於印發〈關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科發政字〔1999〕143號)的規定,科研機構轉制後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做好這些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和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發放工作,根據《研究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轉制過程中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國閱〔1999〕47號)要求,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轉制的科研機構,從1999年7月1日起,單位和個人按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分別以1999年7月的工資總額和個人繳費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1999年7月1日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養老保險費。
二、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
(一)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原離退休費待遇標准不變。對有事業費的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所在城市1999年7月企業人均養老金標准支付離退休人員養老金,與原待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原單位用事業費或自有資金支付;沒有事業費的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離退休費標准支付養老金。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按企業的辦法執行,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二)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按照企業的辦法執行。為保證離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在5年過渡期內,按照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如低於按原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其差額部分(以下稱待遇差),採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7月1日後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90%;2000年7月1日後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70%;2001年7月1日後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50%;2002年7月1日後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30%;2003年7月1日後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10%;2004年7月1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該項補貼。有條件的單位可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核定補貼標准時,企業平均基本養老金按所在城市1999年7月的標准計算;事業單位離退休金以1999年7月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算,一次核定後不再變動。
(三)轉制後參加工作的人員,按照規定執行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三、組織實施及曾理
(一)科研機構轉制後的養老保險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經貿委、科委、財政等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使轉制科研機構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工作平穩過渡,保證改革的順利實施。
(二)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基礎管理,認真核定單位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盡快為轉制單位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要實行全額收繳的基金結算方式,及時撥付應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養老金並實行社會化發放。
(三)轉制科研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時進行養老保險登記、申報和繳費;要高度重視並保證科技人員退休後應有的生活待遇,按時足額支付應由單位支付的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不得發生拖欠。
(四)已經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轉制科研機構,繼續執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原來實行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和基本養老金支付辦法不再改變。
二OOO年一月十二日
『伍』 辭退決定如何給付工資的會議紀要是否按勞
《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 一,社會保險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受理范圍? 1、沒有繳納社保的,仲裁是否受理? 紀要條文:1、(1)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欠繳社會保險費或未按規定的工資基數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主張予以補繳的,一般不予受理。——勞動者需要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投訴,由其進行處理。 2、因為沒有繳納社保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報銷、生育費用報銷,是屬於受理范圍? 紀要條文:1、(2)由於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工傷、失業、生育、醫療保險待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相關規定支付上述待遇的,應予受理。——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已發生的員工實際應享受的待遇金額支付,或者員工將要發生的費用應按其將來可期待的待遇標准支付(最好有醫院出具的證明作為支持證據)。紀要條文:1、(3)用人單位未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予受理。——如果農民工不要求上全險,那麼企業可以只給他們上醫療和工傷;如果農民工提出申訴,那麼企業應該將企業應繳納養老保險部分賠償給農民工。 紀要條文:36、因用人單位未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賠償數額的確定可參照《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京勞險發(1999)99號)和《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養發[2001]125號)的規定,以用人單位應為農民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數額作為賠償農民工養老保險損失的數額,具體計算方法是: 1999年6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間,按19%的比例計算用人單位應繳費數額;2003年1月1日之後,按20%的比例計算用人單位應繳費數額。繳費工資基數為相應年度最低工資標准。 示例:計算某農民工2002年5月至2005年7月的養老保險損失: 435元×8個月×19%+(435元×3個月+465元×12個月+465元×12個月+545元×4個月)×20%=3590元
『陸』 溫州個人養老保險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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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10000左右.
市區各有關單位:
根據《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市社會保險委員會全體會議紀要的通知》(溫政辦〔2016〕57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市區2016年度社會保險繳費標准通知如下:
一、已實行五費合征單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單位月繳費基數根據《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溫州市區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試行辦法的通知》(溫政辦〔2008〕151號)精神執行,未實行五費合征單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單位月繳費基數按申報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確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申報,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全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310元300%的,按300%確定,低於上年度全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310元60%的,按60%確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按上年度全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310元確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4%,個人繳費比例為8%;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單位繳費比例從5月1日起由原來的6%下調為5.2%(4月份仍按6%執行),門診統籌單位繳費比例為3%,在職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2%,公務員個人賬戶單位繳費比例為2%,在職公務員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比例為2%;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從5月1日起由原來的1.5%下調為1%(4月份仍按1.5%執行),個人繳費比例為0.5%;工傷保險單位基準費率按行業風險類別劃分,並進行相應浮動;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8%。
二、根據《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基數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368元的80%確定為4294.4元,有條件的人員也可以在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368元的80%至300%之間確定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18%。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月繳費基數按上年度全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310元確定,法定勞動年齡段的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為從5月1日起由原來的11%下調為10.2%(4月份仍按11%執行),其中住院統籌繳費比例為5.2%(4月份仍按6%執行),門診統籌繳費比例為5%。
『柒』 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章制度或管理辦法
企業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企業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5條企業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職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職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6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7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8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企業招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9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0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11條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12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條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
第14條企業對新招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3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1個月;合同期限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2個月;合同期限滿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15條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與職工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企業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企業與職工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16條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17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並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企業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0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1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的,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職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業。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2條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3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職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企業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24條企業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
第25條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職工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26條經濟補償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准向職工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職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7條企業實行8小時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
第28條職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
第29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30條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31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32條企業實行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准。
第33條安排職工加班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4條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企業在支付工資時向職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職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5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本月工資於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36條非員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不低於最低生活費標准支付工資;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工資。
第37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經濟處罰的,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經濟處罰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總額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後余額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第38條有下列情況之一,企業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企業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企業的經濟處罰;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39條企業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40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報部門經理或主管審批,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鍾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職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9)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第41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廠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廠牌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於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企業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企業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業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9)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敢於同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後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1)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42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生產主管和領班要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後,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車間主任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並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並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企業;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二節獎勵與經濟處罰
第43條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44條職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於職守,遵規守紀,關心企業,服從安排,成為職工楷模者,給予通報表揚。
第45條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職工,除給予通報表揚外,另給予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情,勇於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於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5)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46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口頭批評教育、書面告誡、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四種。
第47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後每次書面告誡1次,並經濟處罰5至20元:
(1)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鍾以上)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8)在禁煙區吸煙的;
(9)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10)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48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後每次書面告誡1次,並經濟處罰20至50元;一個月內違規3次以上或一年內違規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和職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4)將企業內部的文件、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
(5)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氣灶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49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狀況證明,騙取企業錄用的;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佔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0條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51條對職工的違紀處理,由違紀職工所在的車間主任根據本規章制度相關條款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並提交人事部門,再由人事部門提交總經理室審批。經批准後,由人事部門向違紀職工送達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必須包括職工違紀事實、違紀證據、處理原因、處理依據、處理結果等五項內容。整個處理過程不得超過30日。
第52條職工對企業處理不服的,職工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第四章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第53條為了維護企業利益,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特製訂本保密制度,企業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54條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企業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企業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55條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檔、操作手冊等等。
第56條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訂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57條嚴格遵守企業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櫃中,借用秘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企業秘密事項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58條秘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復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復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
第59條職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企業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60條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保密的內容、范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61條未經企業同意,職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企業同類的營業。
第62條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職工從離開企業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其他企業內任職,企業按月向職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產品企業的具體范圍、競業限制期、競業限制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按《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競業限制補償費按年計算為職工離開企業前一年從企業獲得報酬總額的1/2按月支付,職工違約金為補償金的2倍。
第五章附則
第63條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抵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64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抵觸的,以勞動合同為准。
第65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66條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並與工會協商後確定,並向全體職工公布。
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本手冊,職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第67條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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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有哪位知道養老保險轉移一次性補繳超過三年的怎麼開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玖』 粵高發(2012)284 號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11條。明顯與勞動合同法
粵高法會議紀要(並不是司法解釋!但是在廣東效力最高了)
11、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2012)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2008.1.1)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2008.9.18)
《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2010.9.14)
勞動合同法和司法解釋三均規定,只有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才能認定為勞務關系。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卻解讀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即終止。
廣東省的解釋,無疑是更加明確了,以上兩種情形均被視為勞務關系,明確了勞動關系的認定條件,作出規定後更加完善。也為今後的判案提供了依據。雖然廣東高法並不具備司法解釋權,但是在實際判案過程中,這個無疑是具有指導意義的。在廣東省內,這就是法!
本人認為,廣東高院的解釋更加規范了。生活中很多達到退休年齡,卻因為本身資格不夠,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的,這個時候也只能按照勞務關系對待了,減輕了企業的負擔。這個規定不利於員工有一定的地方保護主義色彩,但是卻解決了日常工作中較多的超年齡用工問題。對於政府機關出來的人沒有什麼影響,影響的大多是進城務工的農民工。
按道理,司法解釋應該比政府頒布的法規級別要低的。但是我們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就是政府頒布的,它對勞動合同法的解讀和司法解釋的解讀就存在矛盾之處,按道理應該是實施條例的效力大於司法解釋的,但是司法解釋反而在生活中更有參考價值。
所以這個解釋雖然與勞動合同法相悖,但是和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條例是一致的。中國的法律就是這么回事,你知道就好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