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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屬於我們養老保險體系的有

發布時間:2021-11-26 13:41:10

養老保險體系包括什麼意思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包括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構成覆蓋全民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⑵ 我國現行養老保險體系包含哪些部分

目前社保的養老保險包括事業單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等。

⑶ 下列屬於我國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的有

資收入的勞動者在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有能力而無工作亦即喪失生活來源的情況下,通過立法手段,運用社會力量給這些勞動者以一定程度的收入損失補償,使之能繼續達到基本生活水平,從而保證勞動力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的正常運行,保證國內社會安定的一種制度。
中國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五種保險,現在還有針對9億農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正處在試點之中,這些都是國家的一種福利政策,不以營利為目的的。
我國勞動法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享受養勞保險待遇的條件
在我國勞動者享受養老保險的條件因勞動者退出勞動領域的原因分為退休、離休和退職而有所不同。
1、因退休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了《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附件一)的有關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凡個人交費滿15年的,可以享受養老金待遇,按月領取養老金。
2、因離休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並且達到法定離休條件均可享受離休養老保險待遇:
(1)1949年9月30日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軍隊;
(2)1949年9月30日以前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和包干制待遇;
(3)1949年9月30日以前在敵占區從事革命工作;
(4)1948年底以前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
上述老幹部男60歲,女55歲,可以離休,享受離休養老保險待遇。
3、因退職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費因工傷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不符合退休年齡條件或工齡條件或其它退休條件的,應當退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醫療保險的含義及條件
醫療保險就是當人們生病或受到傷害後,由國家或社會給予的一種物質幫助,即提供醫療服務或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國務院於1998年12月下發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部署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進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要求1999年內全國基本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該決定的規定,在我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除應屬於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內的企業及其職工外,該企業及其職工還應按規定繳納了醫療保險費。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決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為: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的題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繳費率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退休人員個人帳戶的計入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失業保險概述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安置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等方面,其中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個項目。)
失業保險具有如下幾個主要特點: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范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因此,在確定適用范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分析我國失業保險適用范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二是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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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構成有哪些

綜述
中國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及改革已經走過了十幾年的歷程,經過多年的摸索、實踐,在資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籌資模式,建立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但目前我國養老保險也愈來愈面臨更嚴峻的挑戰,加速發展的人口老齡化、覆蓋面窄、統籌層次低、隱性債務和個人空賬等問題,已使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力不從心;而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與土地保障」功能已日趨退化,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剛剛開始試點,任務艱巨。因此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針對我國當前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中出現的難點問題進行分析,進而提出相應的改革與完善對策,是社會保障中亟待解決的核心問題。

發展歷程
我國的養老保險以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起點,經歷了幾十年風風雨雨,其發展可概括為四個階段:1951-1965年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創建階段。該階段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標志,主要工作是著手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趨向正規化和制度化。1966-1976年是養老保險制度嚴重破壞階段。當時中國社會保險事業與全國社會經濟文化一樣遭受到嚴重破壞,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調劑制度停止,相關負擔全部由各企業自理,社會保險變成了企業保險,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斷。1977-1992年為養老保險制度恢復和調整階段。在十年動亂結束後,我國採取漸進的方式對養老保險進行了調整,恢復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調整了養老待遇計算辦法,部分地區實行了退休費統籌制度。1993年到現在是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創新改革階段。本階段主要是創建了適應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改變了計算養老金辦法,建立了基本養老金增長機制和實施了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最終基本建成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制度結構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部分和主要環節,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內容。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養老保險制度中由政府管理和提供的那一部分,又被稱作基礎養老保險制度或公共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普遍性的特點。
中國目前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構架按照人口類型可分為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三大部分。中國最初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即是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的,其後,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又經歷了合並和分離的過程。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壞以及「文革」後的恢復(1966—1986)、改革與完善(1986 年至今)三個階段。初步建立階段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2)完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4)企業間實行全國統籌的保險費率;(5)政策制定、監督和執行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勞動部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二者相互監督相互制衡[1]。但該制度也存在明顯問題:(1)覆蓋范圍狹窄,即僅限於城鎮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正式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按崗位劃分參保條件。計劃經濟的特徵使人們一旦進入特定崗位就享受到相應的保障。(3)保險體系層次單一,所有責任都由政府承擔。而且在現收現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沒有任何積累資金。
「文革」中,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遭到了嚴重的破壞。「文革」結束後,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恢復。此階段的制度特點為:(1)單位成為養老保險金籌集發放的主角,企業完全承擔了原來勞動部和工會的職責,制度中的監督與制衡關系不復存在;(2)依然實行現收現付制的模式[1]。存在的問題主要有:(1)覆蓋面狹窄。改革開放後,中國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主要集中於國營企業;(2)企業完全負擔社會養老保險,且新老企業負擔不均;(3)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無法適應工資制度改革的要求。經濟改革使多種經濟成分得到發展,企業工資制度也發生變化,以標准工資為基礎的養老金計發難以為繼;(4)基本養老金沒有調整機制,如沒有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等;(5)退休條件以及待遇水平與工齡掛鉤的做法欠科學。
1995 年,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首次引入個人繳費和繳費確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現收現付制模式下繳費責任主要由企業承擔的局面,強調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和義務。然而,現實中還存在著一系列尚未解決的問題:(1)統籌范圍實際上仍以縣市為主,與「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相距甚遠;(2)各地養老金收繳、支付標准不一,阻礙了勞動力跨地區的流動;(3)企業仍然擔負著養老金發放和管理退休職工的責任;(4)1995 年的改革導致前後兩個實施方案並存,在制度設計和管理上帶來新的混亂。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造成資金運作上的賬目、管理混合運行現象,給統籌資金挪用個人賬戶提供了方便;(5)覆蓋面依然很小,統籌層次依然很低。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發展。但改革過程中依然存在很多問題:(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隱性債務。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過渡的過程中,由於一部分人的過渡養老金全部或部分沒有個人積累,所有都要從社會統籌中支付,但規定要求「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但又要求「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於是很多地區的繳費比例大大超過了有關規定;(2)過高的費率負擔使很多已參保的企業採取各種手段逃避拖延繳費;(3)覆蓋面雖擴大但一些非正規就業的社會弱勢群體如農民工仍得不到保障;(4)由於經濟發展的地區不均衡,僅以省為基礎的養老保險制度難以解決各地區之間的勞動力流動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先後經歷了分離→合並→分離的過程。1955 年12 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1958 年3 月,國務院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並;1978 年6 月,國務院發布文件分別規定了幹部和工人的離、退休制度,從而將自1958 年起幹部和工人實行的統一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分成兩個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國務院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 年4 月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共同構建了老幹部離休制度;1993 年8 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度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公務員不需要為養老繳納任何費用。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是:(1)養老保險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2)保障水平高。無論是名義替代率還是實際替代率都高於企業;(3)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完全由財政負擔。
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為:由於沒有統一的政策和法規相配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財政收入狀況自行其是,致使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相銜接,而且事業單位彼此之間差距明顯。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了初步探索與試點推廣(1982—1994)、逐步發展(1994—1997)、衰退停滯(1998—2008)以及嶄新發展(2008 年至今)四個階段。
自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中國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1982 年,全國11 個省市3 547 個生產隊實行養老金制度,養老金由大隊、生產隊根據經濟狀況按比例分擔,從隊辦企業利潤和公益金中支付[3];1987 年3 月,民政部下發《關於探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報告》[4];1991 年,國務院授權民政部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此階段農村養老保險的主要特點是:(1)在養老保險金的籌集渠道上,集體經濟承擔了主要義務,資金的多少受集體經濟效益的影響,來源不穩定,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2)在養老金的計發上,沒有科學嚴格的計算;(3)養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鎮企業或鄉鎮為單位,缺乏監督和約束機制,資金安全性差,流失嚴重。
1994—1997 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先後提出整頓方案:繼續在有條件的地區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探索。在此基礎上,針對進城農民工、城鎮農轉非人員和農村勞動者研究設計標准不同、可互相轉變的養老保險辦法。2008 年10 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 年9 月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2020 年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在籌資模式上,採用統賬結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新農保基金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新農保制度模式的主要特點為:(1)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為主的原則;(2)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賬戶,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個人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3)農村務農、經商等各類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便於農村勞動力的流動;(4)採取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的工作方法。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參保比例較小,保險水平偏低;政府沒有補貼農村養老保險費;養老基金難以實現保值增值等等。

⑸ 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是哪五項

社會養老抄保險體系包括養老保襲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項。
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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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下列選項中,屬於養老社會保險的主要籌資方式的有

(一)社會保障水平要與我國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br>一個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由經濟發展來支持的,它要以經濟實力作為基礎。因<br>此一般來說,各國的社會保障水平是與本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水平<br>不足,使競爭中處於劣勢的人們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往往造成社會的不穩定;而<br>保障水平過高又會加重在業者的負擔,不利於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並且會使一些人成<br>為躺在國家身上的懶漢,削弱經濟發展的動力。在建立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時,應很<br>好地吸取其他國家通過幾十年實踐得來的寶貴經驗和教訓。<br>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同時又是一個人口大國,我國目前正處於經濟起飛階段<br>,必須保持較高的積累水平,這樣的基本國情決定了我國的社會保障水平不可能很高<br>,一般來說只能保證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另外,社會保障與所有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br>相關,具有很強「剛性」,易上難下,在這方面我們一定不能再走「福利國家」開始<br>大包大攬、繼而騎虎難下的老路。我國經濟還不夠發達,但人口卻先於經濟出現了老<br>齡化的趨勢,這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是十分不利的。<br>(二)社會保障應堅持公平與效率統一的原則。<br>社會保障是建立在法律基礎上的,以國家為主體的一種國民收入再分配形式,因<br>此,從理論上說,它應該是公平的,一視同仁、無歧視地對待所有的公民。<br>社會保障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是否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關鍵是處理好<br>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公平與效率是一對矛盾,但又不是截然對立的,一個經過精心設<br>計的制度,可以在公平與效率之間找到最佳的結合點,使公平和效率可以同時得到適<br>度的發揮。這里說的公平,不是數量上的完全相等,而是權力的平等,是法律面前的<br>平等,是機會的平等。按勞分配也是公平,分配的公正、合理、公平,可以激勵勞動<br>者,提高效率,進而達到更高水平的公平。社會保障在本質上是一種國民收入再分配<br>,這種分配在某種意義上帶有一些「按需分配」的性質,但一定要適度,要避免因分<br>配不當造成的鼓勵懶惰機制。對生活困難者的救助,要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為目標<br>。社會保險的待遇和給付標准,既要與個人保險金的繳納水平和繳納時間長短掛鉤,<br>又要體現社會互濟的原則,既要切實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又要有利於激勵廣大<br>在職職工的積極性。<br>所謂公平與效率統一,在社會保障中還應體現在公民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力與繳納<br>費用的義務對等。公民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力,應該與社會貢獻及交費水平對等,而不<br>應該受行業、所有制等方面的限制。在社會保障制度中的社會保險是由單位和個人共<br>同負擔的,從某種意義上說,它是一種「強制儲蓄」,對於這種社會保障,必須堅持<br>義務與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多儲蓄多收益。<br>(三)社會保障制度要法制化,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br>社會保障的法制化,意味著社會保障制度的統一和社會成員享受社會保障權力和<br>機會的平等,同時也為社會保障的具體操作提供法律依據。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br>,一定要建立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以社會化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社會主義市場經<br>濟要求有可以自由流動的人才市場,這就決定了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必須是統一的,<br>不能以行業或地區進行分割。社會保障的立法權應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社會保障<br>制度的基本政策和制度要統一,並要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及各級分<br>支機構,社會保障的具體制度制定和行政管理由各級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依靠基層政<br>權組織形成社會化的社會保障網路體系。將目前各部門、各單位分散管理逐步轉變為<br>統一的社會化管理,將目前各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障事務性工作轉變為社會化服務。<br>社會保險是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種形式,它以財政為後盾,但社會保障基金與財<br>政資金又有著本質的區別,其資金的使用不能混同於一般財政資金,必須實行基金管<br>理,堅持專款專用。由於它是一種政府行為,所有收支都應列入國家社會保障預算,<br>結余資金投資於風險性最小的國家債券,以使其保值增值,不得直接用於彌補財政赤<br>字或進行風險性投資。一旦基金出現赤字,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可以向財政借款解決<br>。<br>(四)適應我國二元經濟的現狀,採取兩條腿走路的方針。<br>改革和健全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必須從我國二元經濟的實際出發,我國已有的社<br>會保障,一方面是國有單位職工享受著很高的保障和福利水平,另一方面是廣大農村<br>人口的養老、醫療等基本保障幾乎完全依靠個人和家庭。可以說是一個「跛腿」的巨<br>人,一條腿很長,另一條卻很短,雖然從長遠看,我們必須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br>,但在目前階段則應從實際出發,堅持兩條腿走路的方針,一方面改革和完善包括全<br>體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險體系,另一方面逐步建立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br>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構想<br>從各國的經驗和我國過去的實踐來看,社會保障制度可以分為三個不同的層次,<br>每個層次的目標不同,保障對象不同,資金來源和管理辦法也不同。<br>第一個層次是社會救助,這是國家對無生活來源、無家庭依靠並失去工作能力的<br>人以及收入在最低生活標准以下的個人和家庭的一種無償救助,這是最低層次的社會<br>保障,一般來說,這種保障對象的人數不多,並應該隨著經濟的發展日益減少。這是<br>一種無償的社會保障,體現了國家和全體納稅人對弱者的無私的社會救助,當然,這<br>種社會救助只能以最低生活需要為目標。其資金來源是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br>第二個層次是社會保險,這是社會保障的基本組成部分,覆蓋對象是人口的最主<br>要部分――全體勞動者,當勞動者在年老、失業、疾病、傷殘以後,能通過社會保險<br>制度獲得一定的收入補償,保障基本的生活需要。其資金來源一般採取個人和單位共<br>同負擔的辦法,參加者得到的保險金給付水平與其過去年代所繳納的保險金多少、時<br>間長短正相關,既要體現社會互濟,又要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br>第三個層次是社會福利,指國家或國有單位免費或低價為職工提供的一些服務,<br>如義務教育、住房補貼、特殊人員的優撫政策、發放實物、各種生活補助等,這是社<br>會保障的更高層次,它的資金來源也是直接或間接由國家負擔的。在我國現階段,這<br>種社會保障還不宜過多地發展。<br>三、社會保障制度具體運作方案的設計<br>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點是社會保險,即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主要<br>是養老和醫療保險,資金的籌集和個人帳戶的建立是改革中的熱點和難點。下面是對<br>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運作方案的一些構想。<br>(一)完善保障最低生活標準的社會救助制度。<br>建國以來,我國就先後建立了一些對少數貧困人口的社會救助制度,如對農村「<br>五保戶」、貧困戶的救助,對城鎮貧困戶的救助,對災民的救助等。當前社會保障制<br>度的改革就是要將這些社會救助納入規范化、科學化、法制化的軌道,對收入確實低<br>於最低生活標準的個人和家庭進行社會救助。最低生活標準的界定,應採用「恩格爾<br>定律」,根據城鎮和農村、各個地區不同的生活費用標准,分別制定各地不同的標准<br>,對低於最低生活標准以下的居民進行社會救助。對農村貧困地區的救助,應改變過<br>去那種以縣或鄉、村為救助對象的辦法,將社會救助工作落實到個人和家庭。隨著我<br>國農村經濟的發展,貧困地區也不是家家都貧困,我們可以學習國外的作法,每年調<br>整和公布一次各地方的「貧困線」,由人均收入低於貧困線的個人和家庭提出救助申<br>請。對那些喪失勞動能力需要長期進行救助的對象也可以簡化申請手續。<br>(二)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覆蓋全體勞動者的養老保險制度。<br>我國最終要建立的是覆蓋全體勞動者的養老保險制度,一切勞動者將不受行業、<br>所有制、城鄉等因素的影響,在勞動期間一律按照法定的交納比率交納養老保險金,<br>退休後按照法定的水平享受養老金。但在目前城鄉之間、不同所有制之間養老保險水<br>平相差懸殊的基礎上,只能採取逐步過渡的辦法。在農村可以在有條件的地區先自願<br>參加,起到示範效應,以後再強制實行。目前主要是不斷改革和完善城鎮職工的養老<br>保險制度。<br>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宜採用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作法,一方面個人領取<br>養老金的多少與過去交納養老保險金的數額和年限有密切的聯系,另一方面養老金具<br>有一定的互濟性,不能取出或繼承。一個人只要在工作期間按規定交納了保險金,退<br>休後就能領取養老金直到生命中止。從全社會平均來說,個人退休後得到的養老金總<br>和應等同與個人帳戶中的養老金總和,但具體到每一個人就不一定了,壽命長者領取<br>的養老金總和就會大大超過其個人帳戶上的數額,而壽命短者則相反。從資金管理上<br>來說,屬於現收現付與部分積累相結合的方式,世界上不少國家都是採用的這種方法<br>。<br>由於養老保險是一種強制性的全民的社會保險,考慮到全體居民的承受能力,它<br>只能是一種較低水平的生活保障,養老金應大約相當於在職職工工資的50%左右。除<br>強制性的養老保險以外,國家還應鼓勵收入較高的職工進行個人保險,使其在喪失勞<br>動能力之後能保持較高的生活水平。對政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職工可以按財政撥款<br>的比例由財政為他們建立相當原工資10%左右的補充保險。<br>養老保險金的交納比例,需要經過大量科學預測和計算才能確定,是一個非常復<br>雜、嚴肅的問題。比例高了,將會給財政和企業帶來沉重的負擔,比例低了,將很快<br>出現入不敷出,過於頻繁的調整又會對職工個人帳戶的管理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需要<br>十分慎重。目前是由各省、市、自治區分別確定交納比例,這對於人才流動和建立全<br>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都是不利的,應盡快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確定全國統一的<br>交費比例。基金的管理可以先由各省的社會保險部門(未建立的可由勞動部門)承擔<br>,但一定要建立社會保險預算,納入財政監督。基金只能用於支付職工的養老金,節<br>余部分購買國家債券,不得挪作他用。<br>養老保險金的交納,可採取個人和單位各負擔一半的辦法,無單位的個體勞動者<br>則應自己負擔全部費用。因為交納水平與以後的領取水平相關,相信廣大勞動者是會<br>積極交納的,這是徵收管理工作的一個有利條件。<br>對已有多年工齡的中年職工,他們個人交納的養老保險金年限短、數量少,又很<br>快面臨退休,應制定相應的過渡辦法。可以採取新老辦法相結合的方式,在退休時,<br>交納保險金之前的工齡按老辦法計算養老金,之後的工齡按新辦法計算養老保險金。<br>如:以30年為標准交費工齡,某職工交費之前的工齡為20年,退休後他可以得到按老<br>辦法計算養老金的2/3,其餘1/3則要按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資金的多少進行計算。<br>到本世紀末,爭取在我國基本建立起覆蓋城鎮所有勞動者,權力與義務相對應、<br>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br>(三)覆蓋全體職工的個人與單位共同負擔的失業保險制度。<br>失業保險基金應實行社會統籌。其原則應該是以支定收、留有少量儲備。為簡化<br>管理,可以對所有就業人員實行統一的交納標准。對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凡屬非自<br>願中斷就業,並在失業前累計工作時間滿一年的,進行失業保險登記後,都可按規定<br>領取失業救濟金。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按失業前工作時間的長短劃分不同檔次,超<br>過此期限以後轉入社會救濟。<br>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是一個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發放水平過高、時間過長,必然導<br>致一批人寧願選擇不就業,這在西方各國是屢見不鮮的。在我們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br>,一定要避免這種養懶漢的現象出現。因此,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水平應低於勞動者的<br>最低工資水平,發放期限最長不要超過24個月。<br>(四)建立城鄉有別、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醫療保險制度。<br>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若干年內還不具備建立城鄉統一的醫療保險制度的可能性<br>。因此,我們認為改革的目標還應定位在分別完善城鄉不同的醫療保險制度。<br>城鎮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從1995年1月已經開始在部分城市進行了試點,主要內<br>容是:醫療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約<br>占本人工資收入1%)和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的50%記入個人帳戶,其餘<br>作為社會統籌。醫療費用首先從個人帳戶中支付,不足時,個人負擔小部分,社會統<br>籌基金中支付大部分。通過試點我們發現了方案設計中的一些問題:<br>(1)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的關系沒有擺對,醫療費首先從個人帳戶支付,超額<br>的由統籌解決,這就形成了一種逆向調節的機制,個人帳戶中存款越多的,個人負擔<br>的醫療費也越多,存款少看病多的就佔了便宜。於是,在試點地區人們普遍採取了全<br>家集中花一個人帳戶里的錢之「對策」,使社會統籌基金嚴重超支而個人帳戶卻有大<br>量節余。<br>(2)醫療改革滯後,缺乏鼓勵其努力降低醫療費用的機制,相反醫療費特別是<br>葯費越高醫院獲利就越多。因此改革試點並沒能有效地解決醫療費連年增長的問題。<br>針對試點中出現的問題,我們設計的醫療保險制度方案是: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br>相結合的大框架不變,個人與單位的交費比例不變,重新調整個人負擔與社會統籌的<br>關系,建立促進醫療機構努力降低費用的激勵機制。具體有以下幾點:<br>(1)個人交納工資的1%進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單位交納的醫療保險也按各人<br>工資的1%計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進入社會統籌。醫療費的報銷,在保險范圍內的<br>一律由社會統籌報銷,保險范圍之外的由個人帳戶支付,超額部分自己負擔。這里的<br>關鍵是制定嚴格、合理的醫療保險范圍,只有那些確實是必不可少的檢查、治療和葯<br>費才能列入保險范圍,例如有些葯品既有國產的也有進口的,那麼進口葯品就不能進<br>入保險范圍,住院只有普通病房屬於保險范圍,要住高級病房則要由個人帳戶或自己<br>負擔。這樣就建立起了個人的制約機制,限制了醫療費用的過高開支。個人帳戶的余<br>額可按略高於銀行活期存款的利率計息,但職工不能將其取出或繼承。<br>(2)醫療保險基金由目前歸財政部門直接管理改為由衛生部門管理,財政部門<br>進行監督。建立起一種推動醫療費用節約使用的機制。這樣,作為醫療機構的主管,<br>衛生部門會積極地推進醫療體制的改革,改變目前醫院靠開「大葯方」賺錢的局面;<br>衛生部門是醫葯管理的內行,他們可以及時、准確地對醫療保險的報銷范圍進行調整<br>,並能有效地監督醫療費的使用情況,通過審查處方、查閱病例等手段制止「一人保<br>險,全家吃葯」現象的發生。<br>在鄉村應繼續健全合作醫療網,以解決農村人口最基本的醫療需要。有條件的地<br>區可以逐步建立類似城鎮的醫療保險制度。<br>(五)開征社會保障稅,建立社會保障基金。<br>當今世界各國籌集社會保險費的方式一般有兩種:第一種是由社會保險機構根據<br>各個社會保險項目單獨確定保險費率,分別徵收,經費來源相互獨立,專款專用。這<br>種方式能確切反映各個項目的收支情況,但互濟性差,收費手續復雜,不利於降低保<br>險成本。第二種是將若干社會保險項目的費率合並,由國家稅務部門統一徵收,所籌<br>經費可在個人社會保險項目之間調劑使用,這種方法利用了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程序,<br>有利於降低徵收成本,又可以保證保險基金的及時入庫。目前大多數國家都採用了優<br>勢明顯的第二種方式。<br>我國社會保險金的徵收最終也應通過開征社會保險稅的途徑,使這種政府行為更<br>加規范、更加高效。具體稅目可採取逐步擴大的方式,第一步先徵收養老保險稅和失<br>業保險稅。社會保險稅的徵收也應採用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辦法,與個人所得稅的<br>徵收相協調,以利於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這樣做也有利於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管理。<br>(六)建立統一的管理機構,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服務社會化。<br>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它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社會保障法律的規<br>定,負責制定各項具體的規章制度、政策和實施辦法,組織社會保障的實施工作。該<br>部門的主要職能有:管理社會保障檔案和個人帳號,按規定及時、准確地發放社會保<br>障金,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合法使用、安全運營。編制社會保障預、決算報告,處理<br>有關社會保障的查詢、申訴和糾紛等事務。<br>(七)建立社會保障預算,確保社會保障資金的正確運用及保值增值。<br>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法律形式強制實行的保障制度,它的最終責任主體是國家,<br>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和運用是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種形式,社會保障基金一旦出現赤<br>字,最終要由政府來負擔。因此作為以政府權利為依託組織的資金運行,應該在國家<br>的財政收支中反映出來,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的絕大多數國家也正是這樣做的。我國<br>可以在目前由經常性預算和建設性預算組成的復式預算基礎上,增加一項社會保障預<br>算,將社會保障的收支全部納入社會保障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br>社會保障基金是廣大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之後的最後保障,也是維<br>護社會安全穩定的資金保證,因此,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一定要堅持慎重原則,基金<br>的保值增值一定要避免風險。在正常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可以說投資的回報率越高其<br>風險性越大。社會保險基金結余的運用只能投資於購買國庫券、國家債券方面,不能<br>為追求資金的增值將其變成一種風險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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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我們養老保險體系的有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四個層次(或部分)組成。第一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層次是商業養老保險。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1.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以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原則。它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社會性。它的強制性體現在由國家立法並強制實行,企業和個人都必須參加而不得違背;互濟性體現在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統一使用、支付,使企業職工得到生活保障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社會性體現在養老保險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國家宏觀調控、企業內部決策執行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又稱企業年金,它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承受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企業為提高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而自願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一種企業行為,效益好的企業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虧損企業可以不投保。實行企業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勞動崗位的職工在領取基本養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於穩定職工隊伍,發展企業生產。3.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實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目的,在於擴大養老保險經費來源,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有利於消除長期形成的保險費用完全由國家包下來的觀念,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參與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同時也能夠促進對社會保險工作實行廣泛的群眾監督。
4.商業養老保險是以獲得養老金為主要目的的長期人身險,它是年金保險的一種特殊形式,又稱為退休金養老保險,是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商業性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交納了一定的保險費以後,就可以從一定的年齡開始領取養老金。這樣,盡管被保險人在退休之後收入下降,但由於有養老金的幫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業養老保險,如無特殊條款規定,則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時間間隔相等、保險費的金額相等、整個繳費期間內的利率不變且計息頻率與付款頻率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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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養老保險制度有哪些基本類型

目前,世界上實抄行養老保險制度襲的國家可分為三種類型,即投保資助型(也叫傳統型)養老保險、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也稱公積金模式)和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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