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幾年忘交了,後補可以嗎
可以補繳根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第十五條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照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按年繳費,也可補繳不足年限的繳費部分;對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規定按年繳費,繳費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也可補繳。
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應及時到村(居)委會辦理補繳手續,填寫《補繳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申請表》,由村協辦員按規定時限將《補繳表》上報鄉鎮事務所,待審核通過後,通知補繳人將需補繳的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摺。
鄉鎮事務所應對參保人員的補繳資格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將補繳信息錄入農保信息系統,按規定時限將有關材料上報縣級社保機構。
縣級社保機構復核無誤後,應在當月月末生成補繳扣款明細清單,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根據第十三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進行扣款和信息反饋。縣級社保機構應按照第十三條第三款的有關規定,為參保人員記錄個人賬戶,列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補繳匯總表》。
(1)姜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繳費檔次
新農保參保人員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個檔次。城鎮居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參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2個檔次。
兩類參保人員均是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繳費檔次確定後,一次性繳納。
『貳』 江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你母親參加的這抄個不是新農保,是單位那種養老保險,交費高,將來的養老金高
養老保險交費以後不會銀行賬戶的,將來辦理了退休,開始領取養老金的時候,才有銀行賬戶的
是否真假,你可以讓你母親帶上身份證去鎮社保中心那裡查詢,能查到交費記錄,就是真的,不會有問題
『叄』 江蘇省農村社會保障政策經歷了幾個階段
江蘇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情況分析及對策
時間: 2007-11-23
張駿鋼
江蘇農保起始於上個世紀九十年代。農保工作是根據原民政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民辦發[1992]2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國辦發[1995]51號)、省政府1997年8月頒布的《江蘇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第93號令)文件開展起來的。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即1992-1998年為試點起步階段,1999-2002年為整頓規范階段,2003年至今為探索發展階段。截止2006年6月,全省已有13個省轄市、101個縣(市、區)、1310個鄉(鎮)建立了農保制度,參保人數已達859.95萬人(含鄉鎮企業職工),基金積累總額74.45億元,領取養老金人數127.57萬人,經過十多年的探索,農保工作取得一定的進展,參保人數和基金積累居全國首位。但是,從我們調查了解和各地反映的情況看,也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存在問題
(一)農保覆蓋面窄
從表1中可以看出:目前,全省農業人口3699.88萬人,其中農村勞動力人口2665萬人。而我省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數僅為859.95萬人,佔全省農業人口的23.2%,占農村勞動力人口32.2%;南京、姜堰、建湖參保人數較少,覆蓋率較低,其餘地區情況大體相同。因此,總體來講,參保覆蓋面過窄,社會保障功能難以發揮和實現。
(二)保費收繳呈下降趨勢
從表2中可以看出,在經歷了1996-1997兩年的全面發展後,保費的收繳逐步呈下降趨勢,另有部分市、縣(主要是蘇北地區)2000年至今,保費的收繳基本處於半停滯或停業狀態。
(三)保費水平偏低
純農村、鄉鎮企業職工是佔多數,而村組幹部、個體工商戶等是佔少數。如以蘇中地區姜堰市為例,純農民和鄉鎮企業職工繳費人數占總繳費人數95.3%。
純農民雖然繳費的人數佔多數,但人均繳費額卻比較低。而村組幹部雖然繳費的人數少,但人均繳費卻比較高。如姜堰市,農民參保人數82293人,佔77.9%,但人均繳費只有105元/年,而村組幹部繳費人數751人,佔0.007%,但人均繳費額卻達5000元/年。
繳費在300元以下的人數佔多數,300元以上的人數佔少數。如南京市繳費在300元以下的人數261280人,佔70%,300元以上的人數111990人,佔30%。
純個人繳費的佔多數,由集體或企業補助的佔少數。而且,蘇中、蘇北完全個人繳費的比重更大。
(四)享受的待遇偏低
50元以下的領取人員佔大多數,50元以上的領取人員佔少數。如蘇北的建湖縣,領取月標准在50元以下的1141人,佔領取人數的69.8%,而領取月標准在50元以上的495人,佔領取人數的30.2%。全省普遍領取的標准比較低,起不到基本保障作用。
最高的月領取標准2380元,是建湖縣的一個暴發戶給他妻子一次性繳的27萬元保費計算出來的。這些只是個別現象。由於原制度中沒有明確的規定,造成了個人的投機行為。最低的月領取標准只有0.7元,也是建湖縣的一個農民,只繳了一年的保費(每月2元)後,就停止了繳費。這種情況在蘇中、蘇北一些地方存在,但數量不是很多,目前,基本上已經一次性的退給了本人。
二、問題分析
(一)從基本原則來看:缺乏社會保險的屬性。
現行的農保制度,強調的是政府組織引導,個人自願參加的原則。而社會保險很重要的屬性就是帶有強制性。所有社會公民都有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但同時必須要盡義務,也就是講,社會保險是第一性的,每個公民在享受社會保障權利的同時,必須有義務首先參加由政府組織的社會保險,而不是可參加,可不參加的問題。
(二)從籌資的模式上看,沒有體現政府的責任。
現行的農保籌資模式是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但在實際操作中,除少數村組幹部給予一定的集體補助外,農民沒有集體補助,純屬個人繳費,個人積累,自我養老方式,政府沒有給予物質幫助和財力支持。農民沒有享受到改革開放帶來的成果,覺得參保沒有優越感,從中得不到實惠,所以,制度設計不合理,缺乏吸引力,農民參保的積極性不高。
(三)從保護農民的利益看,缺乏公共財力支撐。
現行的農保制度,業務經辦機構實行自收自支,不納入財政預算,政府財政不解決農保經辦機構的辦公和人員經費,只是從農民繳納的保費中提取3%的管理費中列支。目前,在各類社會保險制度上,都沒有提取管理費,惟獨農保提取管理費,這顯然不合適,這不僅不符合中央解決「三農」問題「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與推進城鄉統籌發展要求有較大差距,而且,開展農保工作,政府不但沒有給予參保農民補貼,反而要從農民參保費中提取管理費,這不是減輕農民負擔,而是侵害農民利益,挫傷農民投保積極性,制約了農保事業健康發展。
(四)從制度設計上看,沒有配套的增長機制。
現行的農保制度,是個人儲蓄積累式的養老制度。養老金的計發標準是按照參保個人賬戶積累總額計算,多投多領,養老金沒有增長機制,養老金的標准終生不調,其實質就是農民繳費期間個人賬戶積累總額計算相當於銀行零存整取,領取期間養老金計發標准相當於銀行整存零取。養老金標准不能隨經濟發展水平的發展變化而調整。因此,缺乏吸引力。
三、對策建議
(一)盡快出台全省統一的新型農保制度指導性意見。農保制度要創新發展,必須要有規范性文件作為基礎和支撐,目前省內只有無錫和蘇州市以政府名義出台了管理辦法,各地在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下,發展方向不明,進一步推進農保工作存在很大制度阻力。建議以省政府規章形式出台在全省推行新型農保制度的意見。
(二)加大行政推動力度和公共財政投入,逐步建立起個人、集體和政府三方共同負擔的籌資機制。全省各級黨委、政府應把推進農保創新工作列為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指標,納入年度目標考核。應按照「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對農村多予少取」的原則,加大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力度,切實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作為財政支農項目之一,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明確政府財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投入比例。對財政困難地區,建議增加省級財政的轉移支付。
(三)進一步加強農保隊伍的建設。做好農保隊伍的穩定工作,是農保制度創新的基礎和保證。建議按照「精簡隊伍、依事設崗」的原則,重點解決全省各級農保經辦機構的人員編制和經費問題,改變現行的從農保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費的做法,保證農保機構的正常運轉。
(四)同步實施老年農村居民養老補貼制度。農村老年居民曾為社會經濟發展作出過很大貢獻,但現有保障制度並未覆蓋到這一人群,從社會保險制度的公平性角度出發,應推行蘇州、無錫兩地的做法予以養老補貼,使這部分人群共享社會發展成果。從蘇州、無錫實施情況看,通過老年農民養老補貼的制度激勵作用,推動整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確實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肆』 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簡單點說,針對的人群不同,要以個人名義參保,農戶只能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專而不能參加社保的那個養老保屬險
如果是有單位給參保的話,那麼農戶也可以參加社保的養老保險的
在待遇上和交費上,農村養老保險要低於社保的那個養老保險
怎麼選擇,就看你父母符合什麼情況了,我看恐怕只能選擇農村養老保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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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辦理流程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辦理流程有:參保登記,保費繳納, 領取申報,待遇發放,關系轉入,終止保險這些部分。具體流程細分各有不同。
『陸』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社保有沖突嗎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和社保 (居民社保)是有沖突的 ,兩種 只能選擇一種 。因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也屬於居民社保的一部分 ,他們都是包括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兩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