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養老保險重復繳費如何進行異地轉移
首先,你不必擔心,這個不能轉移的現象很正常的。
去年國家政策才規定可以異地轉移養老保險,不過,各個地區的轉移銜接手續不能夠統一執行,所以就存在暫時不能辦理轉入,這是正常的。
建議你多等待一下。
其次,是這樣的,現目前政策只能轉移養老保險,而醫保只能在參保地使用。
告訴你一個好消息,預計今年7月,國家將施行醫保的異地轉移了。
國家政策,從2010年1月1日開始,養老保險不允許退保,只能轉移關系。
所有手續需要45個工作日就可以完成。
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
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同時,還轉移部分單位繳費的12%,其金額是單位交納金額的60%;
參保人員在各地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對農民工一視同仁。
為避免參保人員因辦理轉續關系而在兩地往返奔波,暫行辦法規定了統一的辦理流程:參保人員離開就業地,由社保經辦機構發給參保繳費憑證;
在新就業地參保,只需提出轉續關系的書面申請,轉入和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協調辦理審核、確認和跨地區轉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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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養老保險重復交費退費申請
一、繳費單位辦理多繳社會保險費退費業務繳費單位向當地社會保險征繳中心提出辦理退費的書面申請,同時提供以下資料。單位退費申請;造成重復繳費或多繳費的相關的業務憑據;重復繳費或多繳費的有關財務繳費資料;其他需要的材料等。經審核可以退費的,繳費單位可辦理退費手續。
二、繳費個人辦理多繳社會保險費(或符合一次性退費條件的)退費業務
(一)繳費個人申請退還社會保險費的條件。1.以個人名義參加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人員,在預繳養老、醫療保險費期限未滿期間,被已參保的用人單位錄用、簽訂了勞動合同,為避免轉移、接續保險關系時,發生重復繳費的;2.以個人名義參加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人員,在預繳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期限未滿期間,發生死亡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辦理退休審批手續的;3.參保人員所在現單位與原單位繳費時段重復的;4.參保人員屬於出國定居,在職死亡,農民工解除勞動關系返鄉的。
(二)繳費個人申請辦理退費程序。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繳費個人攜帶相關材料向原委託代理社會保險事務的經辦機構提出退費申請(其中屬於上述第3、4條的繳費個人應攜帶材料直接向征繳中心提出申請)。原委託代理社會保險事務的經辦機構根據退費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核定應退費金額,簽署意見後由退費申請人攜帶相關材料到征繳中心業務科室復核;退費申請人攜帶經征繳中心審核後的相關材料分別到合肥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和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簽領應退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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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養老保險跨省轉移,重復繳費,退費退得是哪個地方的
我是紹興的,之前在杭州臨安繳納保險,也是重復繳納,後來在臨安社保局拉了繳費的單子,在到紹興繳費的銀行列印出繳費的明細,之後在紹興社保局中心退的重復繳費的金額,只有養老保險的金額可以退,醫保的不可以哦!你參考一下就知道了!
㈣ 養老保險重復繳費部分是先辦退休還是先退費
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應該先辦理退休,然後拿退休證,身份證,繳費證去辦理退回你個人交費的金額,
㈤ 養老保險重復繳納部分如何退費
員工重復參加養老保險的,應選擇其中一地參加養老保險;未選擇在本市參加養老保險的,重復參加養老保險期間在本市繳交的養老保險費,其繳費本金按原繳交比例退還企業和本人。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若干實施規定:
第四條員工不得在兩個以上地方同時參加養老保險。員工重復參加養老保險的,應選擇其中一地參加養老保險;未選擇在本市參加養老保險的,重復參加養老保險期間在本市繳交的養老保險費,其繳費本金按原繳交比例退還企業和本人。
(5)養老保險重復繳費退哪邊的擴展閱讀: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若干實施規定:
第五條員工對1992年8月1日後繳費工資有爭議的,其繳費工資按其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計算。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員工退休時養老保險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條1996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間超齡調入本市的員工,未按規定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的,應按下列標准補繳超齡養老保險費:
調入時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補交比例×超齡年限。超齡年限,按調入時實際年齡 - 35(工人身份調入)或45(幹部身份調入)計算;補交比例,按30% + 超齡年限×1%計算。
2001年2月1日後超齡調入的員工,應按下列標准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調入時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補交比例×超齡年限。超齡年限,按調入時實際年齡 - 市政府規定的與調入者身份對應的年齡界限計算;補交比例,按30% + 超齡年限×1%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