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新政策有哪些
符合補助條件的原中小學民教師和代課教師,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60元;
從事教育教學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90元;
從事教育教學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120元。
今後可視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情況適當調整補助標准,各縣市區可結合實際在不低於省定標準的基礎上制定本地標准。
代課教師補助對象確定:(一)本人申請。
(二)鄉級初審。
(三)縣級審核。
(四)市州核准。
㈡ 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原來認證過,現在還不到60歲,還沒發養老金,如何查名單
你說的這種情況當事人的名單應該是在當地的教委(即以前的教育局),補貼發放應該是財政局的事情。現在都是直接打卡,辦理手續時也應該是提供過卡號了。至於你說的查名單,我不能理解是什麼意思?不過名單只能到教委去查詢。
㈢ 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新政策有哪些
關於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新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策各不相同。以下參考河南省的政策:
一、適用對象:
凡年滿60周歲,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農村公辦中小學民辦教師崗位上連續工作滿1年的原民辦教師,離開教學崗位後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從到齡次月起享受養老補貼。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參照本意見解決其養老補貼問題。本意見執行之日起,已超過60周歲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補發養老補貼。
下列人員不列入適用對象:納入計劃內退養的民辦教師;本方案執行前已死亡的原民辦教師;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被開除或辭退的原民辦教師。
二、認定辦法:
各縣(市、區)和鄉(鎮)兩級都要成立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認定辦法,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辦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工作。
鄉(鎮)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對個人提出的申請及相關原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結果在鄉、村、校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鄉(鎮)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後,報縣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審核;
審核結果在縣、鄉進行公示無異議後,作為養老補貼發放的依據。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身份可參照以上辦法進行認定。
三、補貼標准與資金籌措:
補貼標准。對符合條件人員按教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每月10元的標准發給養老補貼。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補貼標准按照原民辦教師15年教齡補貼金額執行。
資金籌措。發放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負責籌措。省財政對發放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所需資金按測算基數的30%比例給予補助(對省財政直管縣按50%比例補助),按年度包干下達。
除省級包干補助外,其餘所需資金由省轄市、縣(市、區)、鄉(鎮)負責按要求足額落實,具體分擔比例由各省轄市確定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四、資金發放與計發時間:
計發時間。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計發的起始時間為本實施意見下發當月。
補貼發放。符合條件人員的養老補貼由所在縣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原任教地與現戶籍所在地不屬於同一行政區域的,養老補貼由現戶籍所在地發放。
關於開展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一、目標任務
按照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在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開展教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實現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
促進民辦教育發展,推動教育體制改革。2015年,我省已在青島、濰坊、德州3市率先啟動試點;2016年,在全省啟動試點。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公平原則。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為依據,以非營利性辦學為前提,以教師為參保對象,健全完善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制度,使民辦學校教師與公辦學校教師享受同等的養老保險待遇。
堅持權利義務相對應原則。引導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及其教師,依照國家和省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成果共享機制。
堅持自願原則。充分尊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教師的意願,允許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及其教師,根據自身實際選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保證教師在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之間養老保險關系順暢轉移接續,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堅持先行試點、穩步推進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逐步擴大試點范圍,確保試點積極穩妥實施。
關於開展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 網路
㈣ 老民辦教師自己繳納農村養老保險金後,還能不能領取政府給的教齡補貼
㈤ 原民辦教師的養老補貼應該增加嗎
毋庸置疑,原民辦教師的養老補貼應該增加,有的老民師十幾歲就從事教育事業,長期堅守在邊遠 貧困山區教育崗位上,可以說"燃燒自己,照亮別人"。
老民師補助應該從國家層面制定統一補助方案,補助資金由國家保障,建立補助正常增長機制,從根本上保障老民師老有所養、老有所醫問題。
現在國家在施行補償制度。如,移民補償,退伍補償等。現在國家富了,錢多了,確實應該對陳年往事實行”秋後算賬”。算是對得起那些人。
對於民辦教師的補償,我個人以為應該比其他行業都要高很多才行。才能對得起那些曾經為中國的初期發展做出偉大貢獻的民師們的青春。
㈥ 關於以前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問題
關於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新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策各不相同。現復制粘貼河南省的政策,供您參考:
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重點擴權縣(市)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在教育事業發展的特殊時期,原民辦教師為我省農村基礎教育的快速發展曾經做出過積極貢獻。為了使原民辦教師共享發展成果,經省政府同意,現決定對我省原民辦教師發放養老補貼,並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適用對象
凡年滿60周歲,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農村公辦中小學民辦教師崗位上連續工作滿1年的原民辦教師,離開教學崗位後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從到齡次月起享受養老補貼。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參照本意見解決其養老補貼問題。本意見執行之日起,已超過60周歲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補發養老補貼。
下列人員不列入適用對象:納入計劃內退養的民辦教師;本方案執行前已死亡的原民辦教師;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被開除或辭退的原民辦教師。
二、認定辦法
各縣(市、區)和鄉(鎮)兩級都要成立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認定辦法,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辦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工作。
鄉(鎮)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對個人提出的申請及相關原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結果在鄉、村、校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鄉(鎮)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後,報縣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審核結果在縣、鄉進行公示無異議後,作為養老補貼發放的依據。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身份可參照以上辦法進行認定。
三、補貼標准與資金籌措
1、補貼標准。對符合條件人員按教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每月10元的標准發給養老補貼。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補貼標准按照原民辦教師15年教齡補貼金額執行。
2、資金籌措。發放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負責籌措。省財政對發放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所需資金按測算基數的30%比例給予補助(對省財政直管縣按50%比例補助),按年度包干下達。除省級包干補助外,其餘所需資金由省轄市、縣(市、區)、鄉(鎮)負責按要求足額落實,具體分擔比例由各省轄市確定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四、資金發放與計發時間
1、計發時間。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計發的起始時間為本實施意見下發當月。
2、補貼發放。符合條件人員的養老補貼由所在縣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原任教地與現戶籍所在地不屬於同一行政區域的,養老補貼由現戶籍所在地發放。
五、部門分工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原民辦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工作,並及時將認定結果抄送同級人社、財政部門;省市兩級財政部門要將補貼所需資金列入預算並於年初下達到縣級財政,縣級財政部門負責將省、市、縣(市、區)、鄉(鎮)補貼資金及時撥付給同級人社部門;縣級人社部門負責將符合條件人員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發放渠道,按月計發養老補貼。
六、組織領導與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省成立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教育廳。各省轄市、縣(市、區)、鄉(鎮)要有相應機構,具體負責本地原民辦教師發放養老補貼的組織實施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好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2、嚴肅工作紀律。此項工作政策性強、時間跨度長、涉及面廣,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方案,統一政策口徑,規范操作,加強監管,好事辦好,不留後遺症。
3、確保社會穩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落實對我省原民辦教師發放養老補貼工作和確保原民辦教師信訪穩定的責任主體。按照穩定工作的要求,認真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做好社會和諧穩定工作。
㈦ 我是農村戶口的原民辦教師自己交養老保險了退休後民辦教師教齡補貼還有嗎
可以的,但必須補繳一定數目 的勞 動保險金之後才可以.具體請咨詢 當地〔市區內〕勞 動保障局容.
國家政策就是這樣的,而且這個政策也是最近幾年才出台的,肯定有不完善的地方,不過還是建議你到你當地的勞動保障局具體地詢問一下,因為各個地方可能略有不同或者有地方性法規.
㈧ 原民辦教師的好消息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教齡的民辦教師能領養老補貼嗎
那要看你是否符合領取對象的條件,不同地區的領取對象不一樣。
譬如說河南,補貼發放對象為:年滿60周歲、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農村公辦中小學民辦教師崗位連續工作滿1年的原民辦教師,離開教學崗位後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從到齡次月起享受養老補貼。
以職工身份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原民辦教師,可以先進行教齡認定,待本人達到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時,由本人自願申請,在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和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中選擇其中一項,不能重復享受。
通知要求,養老補貼發放工作的責任主體是縣級人民政府。各縣(市、區)在認定工作自查、復查結束後,可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對符合條件人員發放養老補貼。各地最晚應於2014年春節前啟動養老補貼發放。按照規定,養老補貼標准按教師教齡發放,教齡每滿1年每人每月可領取養老補貼10元。
此外,對於個別漏報、補報原民辦教師的認定申請,各地在2014年5月1日前可予以受理。2014年5月1日截止後,可在當年7月底前一次性按照原認定程序進行認定公示。
(8)農村v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擴展閱讀:
意見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按教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每月10元的標准發放養老補貼。上世紀60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補貼標准按照原民辦教師15年教齡補貼金額執行。
符合條件人員的養老補貼由所在縣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原任教地與現戶籍所在地不屬於同一行政區域的,養老補貼由現戶籍所在地發放。
意見指出,鄉(鎮)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對個人提出的申請及相關原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結果在鄉、村、校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鄉(鎮)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後,報縣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審核結果在縣、鄉進行公示,無異議後,作為養老補貼發放的依據。
參考資料:
我省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春節前發放_河南省人民政府網
農村原民辦教師代課教師發放養老補貼_河南省人民政府網
㈨ 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新政策出台
符合補助條件的原中小學民教師和代課教師,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60元;從事教育教學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90元;從事教育教學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120元。今後可視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情況適當調整補助標准,各縣市區可結合實際在不低於省定標準的基礎上制定本地標准。代課教師補助對象確定:(一)本人申請。(二)鄉級初審。(三)縣級審核。(四)市州核准。
㈩ 自己交養老保險辦的退休能領取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
這是兩件沒有關系的事情,退休和你交的社保有關系,教齡補貼只是跟學校的規定待遇有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