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下面有一法律問題:張某有一老父,可這位不幸大爺去世了,沒立下遺囑,那麼張某父親的遺產該怎麼分配
如果莫有立下遺囑,張某和張某的母親為第一繼承人而張某的兄弟姐妹為第二繼承人,如果第一繼承人選擇繼承,那麼第二繼承人則無法繼承。所以張某的兄弟姐妹沒有繼承權。不需要吧!!!
Ⅱ 挪用養老保險金判例
當前,瀆職侵權犯罪往往發生在社會熱點區域和權力集中的單位和部門,主要呈現出了五個方面的特點:
1、同類犯罪較為集中,且呈現群體性的特徵。從發案的分布情況看,主要集中於土地、城建、房管、司法等行政執法人員和司法工作人員之中。涉案主體以中層幹部和一線業務骨幹為主。涉嫌罪名主要集中於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和非法拘禁,並呈現出了多人犯罪的群體性特徵。如某市在兩年的時間內先後發生了交警和巡警分別為4人和3人的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案件,造成很壞的社會影響;某市看守所值班民警玩忽職守致在押人員死亡,有7名民警分別被法院判決有罪,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
2、大額資金的管理領域失職瀆職犯罪呈多發的趨勢。隨著我國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有關部門掌管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拆遷補償等巨額資金越來越多。這些領域不僅容易發生貪污、挪用、私分等職務犯罪,而且大額資金損失背後往往存有直接管理人員和監管人員的瀆職失職犯罪的問題。如某市勞動保險事業管理處的張某濫用職權,私自違規將社會保險基金挪用炒股,造成幾百萬元的巨額損失,並收受有關公司和人員的回扣不入帳,張某被法院以濫用職權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3、涉農領域的行政亂作為問題較為突出。「三農」問題是關乎國家發展穩定的戰略問題。近年來,國家加大了鄉鎮基礎設施建設、重大建設項目、惠農資金的投入力度,但一些地區和部門,常常把惠農專項資金當成一塊「肥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者審批監管部門人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專項資金非法流失。如煙台市轄區的某鎮副鎮長於某及農業科技部門張某在負責「村村通自來水工程」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水設備供應商的賄賂10餘萬元後,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考察監督職責,致使購進的「村村通自來水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給幾個村造成了近百萬元的經濟損失,嚴重侵害了民生民利,於某和張某分別被法院以玩忽職守和受賄罪判刑3年,受到了應有的懲罰。
4、司法人員瀆職侵權犯罪問題較為突出。近幾年來,司法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年均佔到立案總人數的18%左右。少數司法工作人員在金錢、人情面前經不起誘惑,利用黨和人民賦予的職權,有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以案謀私;有的非法拘禁、暴力取證;有的玩忽職守,造成了重大的後果和影響。如某市法院的審判員韓某,在審理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刑事及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在被害人其父要求對肇事車輛的保險金10餘萬元進行訴訟保全的要求後,違犯法律規定不採取保全措施,導致被告人其妻將保險金提走,致使經濟賠償無法實現,當事人為此連續上訪,造成很壞的社會影響,韓某被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
5、瀆職侵權往往和貪賄犯罪相交織,犯罪動機呈多樣性。在當前的瀆職侵權犯罪中,犯罪動機是多種多樣,有的出於私慾、謀取不正當經濟利益,這在濫用職權犯罪上表現較為明顯;有的是為了徇私情;有的是放棄職責要求,盲目隨從領導意圖,導致產生重大後果。據統計,除非法拘禁等侵權類案件外,其他的濫用職權類和徇私舞弊類案件,絕大多數存在權錢交易問題。如某市海洋與漁業局的副局長宋某,在收受了采礦船老闆的幾十萬元賄賂後,濫用職權幫助他們從事非法采沙作業以牟取暴利,並通風報信企圖使他們逃避查處,最後宋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從近幾年查處的案件情況看,大多數案件的發生都存在利益驅動問題,當事人利用手中職權,通過各種方式謀取私利。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Ⅲ 劉某於2002年2月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養老保險,並經妻子同意將受益人確定為自己。2003年12月,劉某與王某
要保險來說,受益人為第一繼承人,不管兩人現處於什麼關系,指定受益人為第一繼承人,如指定受益人不在了,其次再以法定繼承依次平均繼承
Ⅳ 養老保險金如何繼承
案例:張某,45歲,因癌症於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死亡,張某生前無遺囑、無夫妻財產約定,其有配偶吳某、女兒小張和父親老張和母親陳某。張某生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其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投了一份商業養老保險,保單上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根據保險公司的規定,其配偶吳某、女兒小張和父親老張和母親陳某來公證處申請繼承張某的養老保險金,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這份保單沒有指定受益人,按《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一款的規定,這筆養老保險金應作為被保險人張某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辦理,由張某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繼承。二、這筆養老保險金作為張某遺產是明確的,但這筆養老保險金是全部屬於張某的個人遺產,還是屬於張某夫妻共同財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對於養老保險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一般養老保險金是指國家通過社會保險機構向退休職工發放的生活費,其養老保險金的取得以職工已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為前提條件,職工按規定逐月向社保機構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將來取得的生活費均具有工資屬性,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三、《婚姻法》中沒有區分養老保險金是社會養老保險金還是商業養老保險金。商業養老保險是為保障投保人的退休老年生活質量,在投保人繳納相應費用之後,在一定年齡後為領取養老金的商業性退休養老保險產品。商業養老保險是以獲得退休金為主要目的人身險,是社保養老保險的有力補充,其性質與社會養老保險金的性質是一致的,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及將來領取養老金也都具有工資屬性,也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筆保險是張某生前的法定代表人為其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投了一份商業養老保險,保單上的被保險人張某還沒有到法定退休年齡就死亡,保險公司不管給付的是養老金還是退還養老保險費也都具有工資屬性,應是屬於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綜上所述,張某這份保單上的保險金應屬於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為張某的遺產,依法應由其配偶吳某、女兒小張和父親老張和母親陳某共同繼承。合肥市衡正公證處夏澤芳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Ⅳ 張某15歲,將其父800元的金錶偷賣給18歲的高某,張某父親得知欲追回,�
意味深長啊
Ⅵ 養老保險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養老保險金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6)張某之父養老保險當事人擴展閱讀
有關離婚時養老金的分割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則為雙方按出資額共有,按份共有。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的養老金按照規定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部分,因此要是夫妻離婚的話,就可以對婚內取得的養老金要求進行分割,而原則上對養老金的分割也是一家一半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Ⅶ 有一個關於養老保險的問題
家務事在不鬧大的情況下睜隻眼閉隻眼自行解決算了,不要干涉。他們二人有爭議的話,另論。
Ⅷ 張某的遺產,其父張老某在他之後去世的,他還有一個兄弟張二,母親常某,妻子孫某,兒子張小某,產生轉繼
你好像想把話說得專業一點,但是表達有限,致使我們看得人理解不了你的意思。暈死~!
這樣吧,我把你這些關系中可能涉及的繼承關系梳理一下,你到時按照我的「公式」直接代入即可。
1、法定繼承:有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孫子(女)
2、代位繼承:繼承人在被繼承人之前死亡,由其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代為繼承。如:爺爺死了,本應兒子繼承,但是兒子死在爺爺之前,就由孫子代位繼承。
3、轉繼承: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權,並於遣產分割前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注意】
1、代位繼承與轉繼承區別在於繼承人死亡時間節點,在被繼承人之前死為代位,在被繼承人之後死亡為轉繼承。
2、夫妻之間的繼承,一般的法定繼承是先共有財產劃去一半,剩餘的一半才是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分割,且這一半的遺產夫妻一方還能在繼承一次,等於75%的大部分比例。
O(∩_∩)O哈哈~,希望能幫到你,你自己可以去按照這些條例來套用。
採納吧~!
【回答補充】
轉繼承的遺產在法律上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要先分割1『/2,歸於各自的財產再進一步分割。懂不?
Ⅸ 關於當事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下列選項符合法律規定的有:(多選)
一、試題
關於當事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下列選項符合法律規定的有(多選):
A.張某到某公司應聘,提議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無同定期限勞動合同
B.王某在某公司連續T作滿10年,要求與該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C.李某在某公司連續工作8年,距法定退休年齡還有12年,在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時,李某主張企業有義務與自己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D.趙某在與某公司連續訂立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續約時,趙某要求與該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答案
A和B 肯定符合法律規定。
C 肯定不符合法律規定。
D 如果加上從2008.1.1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連續訂立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的限制,那麼是正確的。如果沒有加上這個條件,那麼是不完全正確。
三、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是針對有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都適用的!一般情況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了上述情況外,是不能終止合同的,除非解除合同,是隨時都可以的,只要你提出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