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隱性債務 隱性債務是指什麼
(1)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為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2)從經濟意義看:必須返還的資金。除了借入的資金以外,如果發行的是債券的話,還必須返還本息(本金+利息),這也被稱為債務。把不能夠返還債務稱為債務的不履行。另外,把債務自身資本的上漲稱為債務超過。
㈡ 隱性養老金債務的介紹
在養來老金制度從現收自現付制向基金累計制或半基金累計制轉變的過程中,由於已經工作和退休的人員沒有過去的累積,而他們又必須按照安得制度領取養老金,那麼他們應得的,實際又沒有「累計」的部分即形成了隱性養老金債務。
㈢ 什麼是隱性債務
是指在計劃經濟時期下,勞動者個人對養老保險不作任何投保,養老金由國家承諾。然而,在體制轉型時由於實行了個人賬戶,這些人沒有個人賬戶資金的積累 ,所以國家必須對這些人的養老金進行償還。在中國被稱為「隱性債務」,智利稱其為「轉製成本」。
隱性債務主要有「老人」的隱性債務和「中人」的隱性債務。「老人」是指在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前已經退休的人。「中人」是指在新制度實行前工作,但是還未到退休年齡的人。
隱性債務償還途徑
1、增加國家預算中用於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的支出。
2、利用股市變現國有資產,變現收入的大部分用以充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3、開征存款利息稅。
4、發行養老保險國家債券。
5、發行養老保險彩券。
6、開辟新稅種,個人住房房產稅、遺產稅及其他。
㈣ 如何在短時間內有效解決我國養老保險中隱性債務的問題
老大 這個不是我們該操心的 或者你讓每個人都買保險 這樣國家養老保險的債務就解決了
㈤ 我國養老保險歷史債務是怎麼來的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始於上世紀80年代中期。此前退休的人員沒有繳納過養老金,也就沒有個人賬戶,此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個人賬戶由開始繳納養老金時算起,個人賬戶不完整。因此這些人的退休費用就只能由正在工作中的人員來承擔。
在歷史債務壓力下,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部分基金積累模式在大部分地區因為個人賬戶空賬運行而名存實亡。一旦我國經濟進入平穩發展時期,進入老齡化社會後,當期收取的養老金是不可能支付得起退休人員的退休費用的。
如果不能採取多種措施化解由於新舊養老制度轉型而形成的對中老年職工的歷史欠賬,未來終將會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產生重大沖擊。
(5)養老保險隱性債務擴展閱讀
解決方案
1、多渠道補償養老保險金是消化債務的根本出路。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轉製成本較高,僅靠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繳費仍存在較大缺口,需要通過其它渠道籌集資金,來維護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平衡,維護制度平穩運行。
2、調整國家公共財政支出結構,提高社會保障在財政支出中的比重,構建養老保險基金財政補助機制。加快立法,在法律上建立穩定、規范、法制化的養老保險財政補助機制。政府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進行養老金的發放。
3、加強國家基金投資的運營權利,促進現有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效益,嚴格財政專戶管理,防止養老基金被佔用,同時開辟新的投資渠道。
4、提高退休年齡,降低人口贍養比例,以減輕支付壓力。延長職工退休年齡、降低社會養老保險的待遇,是增強養老保險基金支撐能力的措施之一。
5、其他途徑
健全相關法律法規,提高繳費率。我國處於社會轉型時期,社會保障框架剛剛建立,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健全,社會保險費的收繳不能完全做到有法可依,缺少法律的規范和強制,拒繳養老保險的現象十分嚴重,養老保險上繳不到位,因此,解決養老保險隱性問題還需要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㈥ 隱性養老金債務的背景
97年改革後,我國的養老保險由過去的現收現付轉變為「統帳結合」的部分積累制,意味著當前回的就業人答口在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候要有建立個人賬戶,為自己將來的養老做積累,這部分資金就不再做代際轉移。同時在改革前已經退休的人員沒有(或很少有)個人賬戶資金,國家又仍然要按標准發放他們的養老金,按照制度改革時設計,這筆費用要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而問題就是現在的社會統籌資金遠遠不夠支付現實的需要,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只能向個人賬戶透支(國家在制度制定時就規定了統籌資金和個人帳戶可以相互調劑)。實際上,這就是用新收繳的個人賬戶資金給已經退休者發退休金。現在的就業人口實際上在為自己和自己的上一代兩代人支付養老金。
深層次來說,個人賬戶上的空帳數字實際上是體現了我國的「養老金隱性債務」,隱性債務指的是在過去「現收現付」的制度下對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的承諾,養老金隱性債務是現收現付制度固有的,假設不進行制度轉變,隱性債務會永遠存在下去,是一個無窮量。制度轉軌實際上中斷了現收現付制度債務的延續,使債務顯形化了。
㈦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中的隱性債務是如何形成的應該怎樣解決
中國社會保障養老基金的隱性債務問題
[內容摘要] 本文旨在從理論層面上對由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的創立所產生的隱性債務問題進行定性的分析和解釋,並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和國際經驗對於隱性債務中的責任認定、數值測算和債務安排等問題進行了具體闡述。
[關鍵詞] 隱性債務 責任認定 數值測算 債務安排
一、隱性債務問題的產生和概念界定
社會保障制度是現代市場經濟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其中,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主要組成部分。以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為准,可以分為基金制和現收現付制兩類,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是在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的強制下,由社會保障養老體系覆蓋范圍內的個人在其年輕時按一定比例自我積累形成的、以個人賬戶形式保有的養老基金,用以保障其自身年老時的基本經濟生活安全。對於任何一個社會而言,在此類基金形成之時都將面對全部年齡層次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系覆蓋范圍內的參與者群體,在其參與者群體中的已參加工作者和退休者,此前沒有繳納過以個人賬戶形式存在的養老金,無法按照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制度『自我積累、自我保障』的基本原則獲得養老金,然而由於他們已經為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自己的貢獻,擁有(現在和將來)獲得養老金的權利,這樣就產生了基金的籌集和支付的實際情況與其基本原則之間的矛盾,形成了在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制下的國家對於其覆蓋范圍內退休者和在職者的某種負債,這就是隱性債務。具體關系如圖1所示。
這里,為便於讀者理解有關概念和敘述的簡潔,我們對於隱性債務中的相關名詞作如下解釋:『新人』是指在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制下剛參加工作的群體,他們的養老金完全可以按『自我積累、自我保障』原則籌集和支付;相應的『中人』和『老人』分別指在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制下的在職者和退休者,他們未按上述原則支付的養老金是隱性債務的產生根源。這一債務稱為『隱性』的原因在於其總體規模隨時間而變化,並且是逐年地、部分地體現出來的。雖然對於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體制而言,隱性債務的發生是必然的,但是其存在具有時期性:從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的創立開始,到最後一個『中人』退出其覆蓋范圍結束。
顯然,隱性債務會影響到在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體制下養老金支付的順利進行,因此必須得以妥善解決,否則就不能達到『保障其自身年老時的基本經濟生活安全』的基本目標。
隱性債務可以具體分解為三個邏輯上具有承繼關系的基本問題:隱性債務的責任認定、數值測算和債務安排。
二、隱性債務的責任認定
隱性債務的責任認定實際上就是由誰來負擔支付義務問題。從法理上分析,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對於『中人』和『老人』而言屬於事後要約,對於其創立之前『中人』和『老人』的經濟行為不具備約束能力,因此不能要求他們按照『新人』的支付標准來實現個人養老基金的籌集。同時,由於『中人』和『老人』在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創立之前就已經對於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自己的貢獻,他們是隱性債務的債權方,因此對於他們就更不存在所謂債權回溯問題,不能要求他們自己來支付隱性債務,這樣做顛倒了債權——債務關系的基本權責邏輯。從中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考察也不存在債權回溯的經濟緣由:中國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開始逐步構建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制,到目前為止,這一過程的制度建設和具體實施尚未結束,因此其中的『中人』和『老人』的具體規模難以精確確定,從時間上看,其大致包括從新中國建立開始至1997年參加工作,並被納入到其覆蓋范圍內的社會成員。此前的為『離休者』,養老金只有公家財政負擔,不進入社會保障范圍;此後的為『新人』,不會產生隱性債務。可見,從新中國建立開始到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期是我國隱性債務產生的主要時期,而在此階段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採用『高積累,低消費』的分配政策,通過降低居民工資的方式來積累建設資金,從而使我國迅速建立起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同時建立以企業為行為主體的養老、醫療等現收現付制保障體系。然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保障體系替代了原有經濟制度,產生了中國的隱性債務問題,而中國的『中人』和『老人』已經以『低工資』的形式向國家『預付』了社會保障的積累基金,因此沒有任何經濟理由要求中國的『中人』和『老人』為『債權回溯』支付金錢,而且中國的隱性債務基本上要由國家承擔。
從上述內容我們知道,中國隱性債務的權責認定問題的結論是由國家承擔『中人』和『老人』的隱性債務,而具體由哪一個部門來解決這一問題是我們下面要討論的內容。中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正處於初創時期,《社會保障法》尚未出台,具體的施行過程也存在眾多問題。隱性債務的具體承擔主體並不明確,這為該問題的解決帶來極大的困難。從上述對於我國經濟歷史的回顧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的隱性債務主要應該由財政部負擔。財政部作為計劃經濟時期唯一的經濟管理部門以『高積累,低消費』的分配政策從『中人』和『老人』獲取了資金,發展了公用制經濟,雖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過程中剝離了一部分經濟管理職能,但它仍是國有經濟的主要管理者,因此作為原有政策的制訂者和主要受益者,中國的隱性債務應該主要由財政部來負責解決。然而,目前財政部並沒有履行這一義務,而是將其轉嫁給社會保障的具體管理執行部門——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除了『新人』和『中人』交納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之外,沒用其他的收入來源,因此只能動用這部分基金來支付隱性債務,進而造成了『新人』和『中人』個人賬戶的『空帳』問題。
由於沒有《社會保障法》相關條款的約束和其自身支付能力的限制,我們承認目前不具備要求財政部全額支付隱性債務的現實條件,但是這不能成為其逃避應付責任的理由。由此產生的『新人』和『中人』個人賬戶的『空帳』問題,使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體制變成了『名義上的基金制,實際上的現收現付制』。這樣,不僅使基金制的運行具有由『空帳』造成的資金不足的潛在支付風險,而且還會增加現收現付制由人口老齡化所帶來的支付困難(這一問題在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有力推動下正迅速凸現),從長期來看,將有可能誘發我國社會保障體制的全面危機,嚴重阻礙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因此,財政部必須承擔起支付隱性債務的責任,將之作為自己的核心工作。在這一問題上,智利的社會保障改革為我國提供了良好的範例。其具體改革方案見表1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我國與智利在經濟和人文背景方面存在很大差異,不能在我國照搬智利的經驗。
表1:智利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隱性債務的解決方案
智利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隱性債務的解決方案
1925年,智利建立了現收現付制的養老保險制度,但是由於人口老齡化加劇、管理混亂等原因,該體制陷入了嚴重的危機之中。
1973年,皮諾切特政變上台,成立軍政府,基於『芝加哥學派』的新自由主義學說,於1979年進行社會保障體制改革,建立基金制的養老保險體制,並於1980年頒布了《養老保險法》。
智利政府承擔支付隱性債務的義務:
1.1980年以前退休的『老人』,養老金由國家承擔,不建立個人賬戶。
2.1982年12月前參加工作的『中人』,有為期5年的自主選擇權。如果選擇舊體制,養老金由國家承擔,不建立個人賬戶,但個人按15%繳納保險費,僱主不再繳費;如果選擇新體制,可獲得標志其以往就業對舊制度的貢獻和積累的權益的『認可債權』,作為個人賬戶的儲蓄額,它不是按照基金投資的回報率計息,而是按照每年彌補物價上漲後的4%的固定利率計息,在持有人退休、死亡或殘廢後兌現。
在改革前,智利有200萬人參加養老保險計劃,退休人員有80萬人,新制度實行後只有40萬人選擇舊體制。目前,智利的社會保障體系運行基本正常,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隱性債務的數值測算
隱性債務的數值測算實際上是保險精算問題,由於我國的隱性債務存在上述責任認定方面的困難,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測算主體,測算對象的含義和范圍不明,同時更缺乏有效真實的統計數據支持,使得我們在此不能對隱性債務進行定量測算,而只是交待其測算的定性框架。
1. 隱性債務的存在時限。從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的創立開始,到最後一個『中人』退出其覆蓋范圍結束,記為N年。
2. 隱性債務的計算基年。即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的創立年。記為n(0)年。
3. 隱性債務的核算年。 即隱性債務存在的某一年,記為 i,其中n(0)≤ i ≤ N
4. 隱性債務的覆蓋人數。即社會保障養老體系覆蓋范圍內的『中人』(Pm)和『老人』(Po)的總數,記為P( P = Pm + Po )。
5. 隱性債務的生命表。即以社會保障養老體系覆蓋范圍內的『中人』和『老人』為研究對象,根據他們的平均年齡、最高年齡、最低年齡以及平均壽命等方面的特徵,得出的反映其生存和死亡規律的統計表,死亡概率記為Q(i),藉以反映以死亡退出隱性債務核算的情況。
6. 隱性債務基年的人均工資。即隱性債務基年中,社會保障養老體系覆蓋范圍內的『中人』和『老人』的平均工資,記為K。它可以通過已知工資水平和相關政策得出。
7. 隱性債務的因子。由於隱性債務的支付是在多年內完成的,這就涉及到資金的時間價值問題,這里用N年內年均通貨膨脹率表示,記為f;人民有權利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同時,『基本經濟安全』所包含的物質內容也會隨著經濟的變遷而改變,因此用一個調整因子來體現指數化收入政策在N年內的年均值,記為g。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計算某一隱性債務核算年的隱性債務的終值:F(i),
F(i)=P[n(0)]×[1-Q(i)]×K×(1+f+g) ^ i (1)
進而可以計算出其現值:AF(i),折現因子為f (2)
以及隱性債務的現值總額:∑AF(i),折現因子為f (3)
這樣也就完成了對隱性債務的數值測算體系的理論構架工作。
五、隱性債務的債務安排
在明確了隱性債務的責任主體和數值測算問題之後,我們要解決就是如何保證其責任主體及時、足額地支付特定年份的隱性債務的問題,即隱性債務的債務安排問題。
財政部作為隱性債務的責任主體,顯然只能運用其自身所控制的經濟資源來支付隱性債務,具體包括財政盈餘和國有資產變現兩個來源。
赤字財政是現代財政運行的基本特徵之一,財政盈餘、甚至是財政平衡已經不是現代政府的財政所追逐的主要目標,而是被以犧牲財政平衡為代價的財政赤字政策希望達到的『物價穩定、充分就業、經濟增長和國際收支平衡』所取代。因此,財政盈餘即便存在,其數量也不大。同時,財政盈餘並不是一個穩定的資金來源,其產生受眾多因素影響,財政部門對此的控制能力很差,顯然不能以此作為支付隱性債務的可靠資金來源。再者,有限且規模不定的財政盈餘是否必然投入到對隱性債務的支付也是值得商榷的問題,目前我國不存在將全部或部分財政盈餘用於支付隱性債務的法律或政策規定,而且由於它不會給財政部帶來任何經濟收益,財政內部也不存在這樣做的主觀願望。所以,將財政盈餘作為支付隱性債務的主要來源是不現實的,我國目前的財政收支狀況也印證了這一點。
國用資產變現是財政支付隱性債務的另一個可能的資金來源。從中國國有資產形成過程的歷史角度考察,其相當部分是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體制下『中人』和『老人』前期對於經濟發展貢獻的產物和物質形式,將其一部分變現用以支付隱性債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同時,財政對於國有資產的控制能力較強,可控國有資產數額巨大,能夠保證對變現市場的充分供給。目前,我國財政部門主要通過直接出售和『國有股減持』的形式變現國有資產。問題主要出在國有資產的需求方面,我國的市場經濟歷史不長,不存在足夠的國內投資者來購買國有資產,而我國對於外國投資者購買國有資產有一定的約束,從而使對國有資產的需求不足。同時,財政部門出於自身和國家利益的考慮,也不會將業績優良的或關乎國計民生的國有資產大量變現,這就進一步打擊了其需求者的購買願望,影響了財政變現國有資產的收入規模。以『國有股減持』的形式變現國有資產面臨著同樣尷尬的需求狀況。由於國有股本身存在著與現代市場經濟原則相悖的內容,同時中國股票市場的投資者對於國有上市公司的總體業績普遍不滿和不信任,都使得『國有股減持』方案一出台就遭到市場強烈的消極反映:股市一跌再跌,造成有行無市的局面。因此,以『國有股減持』的形式變現國有資產來支付隱性債務在近期內在我國也難以奏效。
由於財政部單獨承擔隱性債務的支付面臨嚴重的現實困難,同時缺乏明確的責任認定形式,作為社會保障管理、執行部門的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事實上分擔了絕大部分的隱性債務支付責任。目前其資金來源主要是『新人』和『中人』個人賬戶的積累資金,前面已經論述了這種『飲鴆止渴』方式對於社會保障體制,乃至經濟和社會的危害,顯然這不是解決隱性債務的理想辦法。
由於基金制社會保障養老保險可以在長時間內保持很大規模的基金積累,一些人士認為可以參照智利改革的有關經驗,將我國社會保障的基金積累用於投資,在保證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同時以一定比例的投資收益支付隱性債務,達到『雙贏』。本人認為這一方案是建立在『投資必將盈利』的一廂情願的基礎之上的,與經濟常識和社會保障基金的特殊性質存在本質沖突,同時我國經濟的現實情況也使該方案不具備可行性。
綜上所述,雖然智利的國際經驗有助於我國對於加深對於隱性債務的責任
認定、數值測算和債務安排等問題的認識,但是並沒用提供具體的方案,我國的現實情況也使得隱性債務問題的解決任重道遠。
[遼寧大學 人口研究所 劉洪海]
參考書目:
1.《社會保險基金運行論》 李連友 著 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0 1
2.《壽險精算原理》 章琪 朱文革 編著 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1997 9
3.《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與發展》 王東進 主編 法律出版社 2001 1
4.《社會保險基金管理》 林義 主編 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 2002 2
5.《德國秩序政策理論與實踐》(文集) [德] 何夢筆 主編 龐健 馮興元 譯
㈧ 隱性養老金債務的測算
國務院體改辦最新測算,目前中國的隱性養老金債務逾7萬億元人民幣,相當於8500億美元內,佔去容年國內生產總值(GDP)80%以上。中銀國際的研究報告指出,國內31個省份中,有1/3面臨養老金支付困難。近年中國60歲以上人口比重為10%,估計到2030年,比重將增至22%。而按照中國新的三級制養老保障體系將使養老基金於2030年時超過1.8萬億美元。三級制第一級為強制性供款,僱主按員工實際工資13%(日後提高至16%)繳納,上限為省級平均工資的300%,下限為60%。退休後職工可享有省級平均工資的20%。第二級為個人賬戶管理養老金。由僱主按工資額7%(將來下調至3%)繳納,雇員則繳納4%,每年上調1%,2005年前達8%,一共達工資額的11%。退休後職工按月獲發個人養老金賬戶中的累積金額。第三級為自願性,發揮補貼作用。目的是以抵扣稅款方式鼓勵僱主雇員雙方按工資額5%繳納。職工退休後每月以年金方式發放。
㈨ 隱形債務的保全處理
企業改制後發現的隱形債務並不能以企業改制轉型為由,淡化或取消原企業與債權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無論採取的改制形式如何。對於改制前已經知悉並經過評估、清理但 在改制方案中協商未履約的隱形債務,由改制後的公司制企業承擔債務。對於改制過程 中沒有暴露出來的隱形債務,對於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由原企業和改制後的公 司制企業共同承擔並清償,除此之外,應由原企業在改制後的公司中的股份承擔有限責任。但是需要特殊說明的是,如果企業是部分改制或是分立改制,事後發生的隱形債務 則只能由母體公司承擔,原因在於如果由分立出去的部分來承擔,則有抽逃注冊資金之嫌,當然如果母體公司承擔不足的,可再由分立出去的部分在公司制企業中的股份承擔。
把「隱形債務」限制在合理的范圍內
我國現行社會保障體制中存在的最大問題,是養老保險的「隱形債務」。近些年來,由於參保職工人數增長緩慢甚至減少,離退休人員增長迅速,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欠費嚴重,導致社會統籌基金入不敷出,只能通過挪用個人賬戶來實現當期支付平衡,形成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及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的「混賬」管理,長此以往將影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健康運行。
養老保險「隱形債務」逐年增加
截至2004年底,全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規模累計已達7400億元,而且每年還會以1000多億元的速度增加。
我國現行社會保障體制中存在的最大問題,是養老保險「隱形債務」,以及由此引發的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問題。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決定》確立了現行社會保障制度框架。90年代中後期以來,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建設步伐明顯加快,初步建立起了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城鎮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制度,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一個突出特徵,是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中實行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金模式。「統賬結合」把社會保險基金運行的「現收現付制」與「基金積累制」結合起來,是一種「部分積累制」的基金模式,也就是馬丁所說的「混合型的社會保障體制」。這種改革方案在世界社會保障制度發展史上是一個新的嘗試。但是在實踐中,「統賬結合」模式遇到一些挑戰和難題。最大的挑戰來自養老保險轉制中出現的巨額「隱形債務」問題,即轉製成本問題,而且這種成本無法通過市場機制來自動消除。
據有關機構和專家估計,「隱形債務」規模很大,世界銀行專家1997年估計為當年GDP的46%-69%;一些經濟學家估計佔71%-94%;原國務院體改辦課題組的估計高達145%。按此計算,以1997年建立統一養老保險制度計算,當年政府遺留的養老金「隱形債務」負擔約2-5萬億元。近些年來,由於參保職工人數增長緩慢甚至減少,離退休人員增長迅速,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欠費嚴重,導致社會統籌基金入不敷出,只能通過挪用個人賬戶來實現當期支付平衡,形成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及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的「混賬」管理。這實際上已經違反了現有制度設計規則,長此以往將影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健康運行。截至2004年底,全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規模累計已達7400億元,而且每年還會以1000多億元的速度增加。
轉製成本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國家採取了三大措施,並進行了相關試點,這些措施緩解了轉制帶來的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但轉製成本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為了解決養老保險「隱形債務」以及與此相關聯的「空賬」、「混賬」等問題,國家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顯效果,但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主要採取了三條措施:一是為保證養老金當期的正常支付,從1998年開始,中央財政連續每年大幅增加對養老保險的支出,主要用於補助部分省市的養老金支付缺口。截至2004年底,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對地方的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補貼累計達2290億元。另外,地方財政也累計投入92億元。二是2000年8月,中央決定建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同時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包括管理中央財政劃撥入的資金、減持國有股所獲資金及通過其他方式(如彩票公益金)籌集的資金。截至2005年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總資產約1800億元。三是從2000年開始,國務院在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中,提出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局部改革和調整。基本思路是:繼續堅持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調低個人賬戶比例,由原來的11%調整到8%,全部由個人繳費組成,同時要求逐步做實個人賬戶,提高統籌層次。降低個人賬戶規模,無疑會適當減少「隱形債務」,但「統賬結合」制度模式並未改變,轉製成本依然存在。國務院自2001年起在遼寧省進行了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到2004年底基本結束;2005年,國務院將試點范圍擴大到吉林和黑龍江兩省。這些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轉制帶來的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但轉製成本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變現一部分國有資產
我國過去長期實行低工資制度,勞動者在得到工資前已經扣除了隱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但這個扣除部分並沒有折算成社會保障基金,而是用於投資建設,形成了國有資產的一部分。
變現一部分國有資產,用於社會保障支出完全是合情合理的。應該看到,政府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主體,對轉製成本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為過去國家沒有給勞動者積累養老保障基金。關於解決轉製成本的思路很多,比如提高企業繳費水平、增加財政投入力度、發行特種國債、特殊稅收政策(例如,馬丁提出通過增值稅來解決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問題。我們認為馬丁的這個建議不妥)等,但比較共同的看法是,變現一部分國有資產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理由是,我國過去長期實行低工資制度,勞動者在得到工資前已經扣除了隱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但這個扣除部分並沒有折算成社會保障基金,而是用於投資建設,形成了國有資產的一部分。這一方案早在1993年就已經提出。近些年來的國有股減持,是朝這個方向前進的一小步,但可惜並不成功。 1999年10月,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推動中國證監會推出配售方式減持國有股的方案,所籌集的資金補充社會保障基金,隨後進行了試點。2001年6月,國務院發布《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暫行辦法》,並開始具體實施。然而結果是,兩次減持國有股的嘗試均引發了股市大跌。2002年6月,國務院宣布停止通過國內債券市場減持國有股,並不再出台具體實施辦法。但通過變現國有資產解決養老保險轉製成本的思路,卻是一以貫之的。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首次明確提出,「採取多種方式包括依法劃撥部分國有資產充實社會保障基金」。
借鑒國外「三支柱」養老保險模式
這種改革方案的最大好處,是可以把隱形債務規模限制在一個合理、穩定的范圍,而不會不斷放大。
繼續改革養老保險制度,盡量減少轉製成本的總體規模。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意見,個人賬戶繳費比例從11%降低到8%,並要求做實個人賬戶。按照這一思路,隱形債務規模會有所降低,可一定程度緩解養老保險轉制的壓力。可以考慮,進一步改革養老保險制度,借鑒國外「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的模式,把社會統籌部分與個人賬戶部分分開。第一支柱是社會統籌,可作為國家養老金,立法強制執行,覆蓋所有企事業單位,基金通過社會保障稅征繳,實行現收現付、全國統籌。第二支柱是個人賬戶,作為企業年金,由用人單位和職工自行選擇參加,國家給予稅收優惠,基金實行完全積累制。第三支柱是商業養老保險、社會互助保障和個人儲蓄性保障等。這樣,國家只需要在第二支柱中對「老人」(已退休人員)和「中人」(有一定工齡的在職人員)做實個人賬戶負責,而對「新人」(剛參保的人員)無須負責。對於第一支柱,可通過正常的「代際轉移」、加大財政支持等措施,來應付老齡化帶來的未來養老金支付危機。這種改革方案的最大好處,是可以把隱性債務規模限制在一個合理、穩定的范圍,而不會不斷放大。在此基礎上,再研究變現國有資產充實社會保障基金的具體操作問題。
㈩ 2015年中國養老保險隱性債務的問題
13年間財政來補貼超2萬億 養老金自隱形債務加速。明還
養老金待遇連年提高和人口老齡化正在使中國養老保險制度「隱形債務」加速顯性化。
由於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非常低,雖然成立了省級調劑金制度,但對於一些欠發達地區,尤其是勞動力輸出地區,養老金支出的壓力非常大,必須靠財政轉移支付才能「保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