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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過了訴訟期

發布時間:2021-11-19 13:16:32

養老保險適用訴訟時效

1.按<最高院解決勞動爭議>,它屬於勞動爭議,應是從爭議起60日為內仲裁時效,此亦是法院能否審理該案的訴訟時效。
2.繳納養老保險金屬於企業法定義務,不受時效限制。另外,根據<最高院解決勞動爭議>第一條的規定,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等問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受理。由此也可推出該爭議無時效限制。
國發〔1991〕33號文《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指出: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第二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由此可知,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而不是任意性的。企業若暫無力繳納,也只能辦理緩繳手續,不得免交。因此追索養老保險費等國家強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沒有仲裁訴訟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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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社會保險的訴訟時效規定

社會保險的訴訟時效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規定: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違反勞動法規行為的追訴期為兩年;兩年之外的違法行為,除非該行為處於持續狀態,否則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沒有權利管理。

從勞動爭議訴訟的途徑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養老保險過了訴訟期擴展閱讀:

訴訟保險制度是指投保人通過購買確定險種(訴訟險),以使得在自己與他人發生民事訴訟時,由保險公司通過理賠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訴訟費用的保險制度。

目前,訴訟保險制度在西方已經運行一個世紀之久,已經成為一種相當規范化、體系化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當事人接近正義,解決了當事人因經濟原因而出現的「權力貧困」的問題。具體而言,訴訟保險制度具有以下意義:[1]

1.訴訟保險制度能夠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實現接近正義的客觀需要。

目前各國普遍規定對民事訴訟採用收費制,包括案件受理費、律師費,另外還有鑒定費、證人費、差旅費等其他訴訟費用,對當事人而言,這已經成為一種沉重的經濟負擔,使民事訴訟成為一種「成本相當高」的制度。設立訴訟保險制度,可以使當事人通過投保的方式將自身的訴訟費用的負擔風險,轉嫁到社會保險業中,從而降低和減少訴訟給當事人帶來的訴訟風險,在此基礎上獲得行使訴權和接近正義的保障。

2.訴訟保險制度能夠減輕法律援助的壓力。

設立訴訟保險制度,可以使一部分有一定經濟基礎的民眾從對法律援助的期望轉向投入與回報相均衡的訴訟保險中來,這樣既不會影響法律對貧困者維權的救濟,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等收入者維權的可行性,從而實現法律救濟的合理化和最大化。

3.訴訟保險制度能夠穩定律師收入,提高律師業服務水平,形成訴訟保險業務與律師業務相互促進的局面。

訴訟保險制度可以減緩當事人的經濟壓力,而且,保障了當事人能夠自由選擇由保險公司付費的律師,這樣當事人會更積極地聘請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律師幫助自己進行訴訟。同時,保險公司為當事人提供侯選律師的做法不僅使律師代理訴訟案件的機會增多,而且律師為了能夠更好的代理訴訟保險訴訟,必然會通過提高其自身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來同其他律師競爭,從而最終促進律師業的健康發展。

4.訴訟保險制度可使訴訟風險在社會上得到最大程度的分散,並促使當事人通過司法救濟手段來積極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終提高公民的維權意識與法制觀念。

訴訟保險的市場運作保障了訴訟保險不會受到國家資金投入和律師勞動數量等變數的制約。這種優勢首先表現為利用訴訟保險的當事人提供了轉化其訴訟風險的外部有利環境 。其次,訴訟保險的經營模式是保險業的操作方式,由參加訴訟保險的所有投保人來分化某一具體的投保人的訴訟風險。這樣投保人就通過確定的金錢代價換回訴訟風險的極大縮小化。

❸ 申訴補交養老保險的訴訟時效到底是一年還是兩

申訴補交養老保險的訴訟時效到底是一年。因為「申訴補交養老保險的訴訟」屬於勞動糾版紛的民事權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❹ 養老保險未連續交,幾年後起訴是過了訴訟時效嗎

未繳納養老保險爭議,不屬於法院受理范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或者舉報,欠繳的應當向養老保險徵收機構投訴。

❺ 勞動者社保權益過了2年追訴期後應該怎樣維權

勞動者社保權益過了2年追訴期後的維權途徑:首先需要明確個人與企業之間的糾紛。

一是,要求企業補繳由你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未繳納的社會保險險種;二是,因企業沒有繳費,而在工作期間產生了損失,向企業索賠損失;三是,企業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個人名義繳納社保的費用。

如屬於第一種,則需要向當地的社會保險機構反映,是否可以追繳或補繳,以當地社會保險部門的答復為准;如屬於第二種,則需要你自行核定因企業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對個人產生的損失情況,然後向當地的人民法院上訴,向企業索賠。

如屬於第三種,可參照第二種,在明確個人與企業之間關於社會保險費承擔比重的約定,按照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標准,是否存在未按規定繳納的情形,從而向企業索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章勞動爭議

第七十七條 勞動爭議處理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 解決爭議的原則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調解和仲裁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 勞動爭議調委會及調解協議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5)養老保險過了訴訟期擴展閱讀:

案例:

2019年1月1日前社保要平穩過渡到稅務局管理,1月1日前社保不做追繳。官方不追繳不代表員工的利益不受保護,員工仍然可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2019年1月1日後社保必然會嚴格稽查,依託金稅三期和金保二期強大的數據處理能力。

今後放管服的趨勢是建立自查自糾平台,對個人或企業的管理依託於司法體系、信用體系三位一體的生態型系統。今後政府的重點以服務為主,以查代管的模式,減稅減得少,查稅查得嚴將是今後的主旋律。

逾期不繳納的,將會加收滯納金的數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❻ 因養老金糾紛過了訴訟時效還可通過其它方法討要嗎

如果過了訴訟時效,就喪失了勝訴權。
法院判決是最後一道防線,沒有其他辦法了。

❼ 養老保險有異議的,過了行政訴訟期還能訴訟嗎

養老保險有異議的,過了行政訴訟期,還是能夠訴訟的,可以從司法途徑,向更高級的法院再起訴

❽ 養老保險 訴訟時效

申訴補交養老保險的訴訟時效到底是一年。因為「申訴補交養老保險的訴訟」屬於勞動糾紛的民事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❾ 養老保險有訴訟時效嗎

社會保險的訴訟時效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規定:
「違反勞動保版障法律、法權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違反勞動法規行為的追訴期為兩年;兩年之外的違法行為,除非該行為處於持續狀態,否則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沒有權利管理。

從勞動爭議訴訟的途徑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來源:http://china.find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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