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家對退伍兵有哪些優撫政策
編者按: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及軍隊各項改革的深入,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對優撫安置政策進行了一系列調整和改革,出台了不少新的政策規定。前一時期,本報收接到不少戰士來信來電,咨詢優撫安置方面的疑問。這些問題看似不大,卻直接關繫到士兵的切身利益。為使廣大官兵掌握好這些政策,充分理解國家的關懷,消除後顧之憂,最近,我們特意邀請本報特約顧問、國家民政部優撫安置局顧磊、李雲鵬同志,來到北京衛戍區某裝甲團,採取「一問一答」的方式,與500多名官兵進行了面對面的座談交流,現場解答了官兵們在優撫安置方面提出的諸多問題,並對某些政策性強的提問,反復解答,直到大家弄明白為止。此舉深受基層官兵歡迎。徵得國家民政部優撫安置局的同意,現將顧磊、李雲鵬同志的解答予以整理刊登,以供部隊廣大官兵參考。 答:你反映的是當前信訪較為普遍的一個問題。關於士兵從部隊考入軍校是否享受優待金問題,199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18條和第54條都有明確的規定,「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二年」;「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優待,優待的標准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從新兵役法的規定看,優待的范圍、標准和組織實施是明確的,即只對服現役的兩年義務兵給予優待。 新兵役法實施前,我國的兵役制度規定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三年,義務兵服役期滿後,在選拔為志願兵前還存在著超期服役的情況,為此,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優待金按照兵役法規定的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發給。超期服役的,部隊團以上單位機關應及時通知地方政府,可繼續給予優待。」當時義務兵在第二年考入軍校後,如停止優待,會造成與仍在部隊服現役或超期服役的義務兵之間的不平衡,為鼓勵義務兵上學深造,許多地方在實際工作中都把從部隊考入軍校的學員按超期服役的對象處理,根據部隊的通知給予了一些優待。但這樣做又出現了新的不平衡,因為根據規定,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的學員是不享受優待金的。同在一所軍校,地方考入的和部隊考入的,兩種待遇同時存在,很不合理。 新兵役法頒布後,義務兵服現役期限統一規定為二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義務兵在服役期滿後,或者退出現役或者被選拔為士官。根據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的規定,義務兵報考軍校必須服滿現役一年以上。義務兵在第二年可以報考軍校,被錄取後一般於第二年末或第三年初入校並轉為軍校學員。從第三年起,即使義務兵不考入軍校,也將退出現役或選拔為士官,不再存在義務兵考入軍校後與其他仍在服現役的義務兵之間的平衡問題,更不會涉及到損失補償問題。同時,軍校學員畢業後享受幹部待遇,與服現役的義務兵有本質的區別;規定從部隊考入軍校的學員不再享受優待金待遇,也便於與從地方考入軍校的不享受優待金待遇的政策相銜接相平衡。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士兵從部隊考入軍校是否享受優待金問題的答復》(民辦函[2000]223號)專門就此問題作了規定。 在今後的優待工作中,各地應嚴格按照新兵役法的規定,只對服現役期間(二年)的義務兵給予優待,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規定,士兵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退役後允許復工復職,但原單位已撤銷或合並的,由原單位的上一級機關或合並後的單位負責安置。在具體工作中,如果沒有上一級機關或不存在合並後的單位,一般由當地人民政府與其他退役士兵一並安置。 答:據了解,國家的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尚在研究過程中。對此,我們予以了密切關注,並正在抓緊研究制定相應的安置政策。新的安置政策出台一定會遵照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和「統籌兼顧、全面發展」的方針,以及民政部門長期以來強調的「以民為本」思想,結合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與新的戶籍制度相協調,保障農村籍士兵的合法權益。 答:為鼓勵士兵獻身國防,建功軍營,對於在服現役期間立功受獎的退役士兵,安置時享受優待、優先和照顧是理所應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等法規政策在這方面都有明確規定。比如,農村義務兵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可以享受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1期、2期士官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可以做轉業安置;在部隊獲得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時,應優先照顧;榮立二、三等功的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參加高等教育考試可以加分。此外,各地也根據當地情況給予有不同的優待,有的在檔案考核時,根據立功受獎情況區別對待,有的在計算自謀職業補助金時也高於一般退役士兵,等等。 答: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家軍隊各項改革的深入,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對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和改革,確立了安排工作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安置辦法。實踐證明,自謀職業的安置辦法,是與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要求相適應的,也是保障城鎮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有關規定,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還可以享受到多項優惠政策。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由民政部等9部門制定的《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的意見》,《意見》從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從事個體經濟、稅收、貸款、戶籍等7個方面規定了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提供優惠。2003年冬季以後的轉業士官、城鎮復員士官和退伍義務兵,凡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在城鎮安置的,經本人申請並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與安置地民政部門簽訂《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均可以享受這些優惠政策。《意見》內容豐富,涉及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方方面面,不僅細化了對個人的優待和扶助,還明確了對接收單位的鼓勵和支持,較以往內容更充實,范圍更全面,操作性和針對性更強。我們相信,隨著《意見》的貫徹落實,可以進一步提高城鎮退役士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就業競爭能力,也能夠促使他們適應形勢發展,轉變就業觀念,主動走政府扶持、市場就業之路,從而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最近,各新聞媒體對《意見》均做了詳細的報道。 答:向國家繳納稅金,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承擔村提留、鄉統籌費、勞務等費用,是農民應盡的義務。農民群眾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地方人民政府給予其家屬的優待金主要用於補償農村家庭勞動力的減少給家庭收入帶來的損失,激勵士兵安心服役、獻身國防,對於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關於以優待金抵交稅款問題,中央曾三令五申,民政部也多次發出通知,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務規定,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或拖欠。各地在發放優待金時不能將其作為提留款、農業稅和公糧等加以抵扣,必須保證把撫恤補助經費和優待金及時足額地發放到戶。對於農民拖欠提留款、農業稅等問題,應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其他途徑加以解決。 答:近年來,一些在校大學生被徵集入伍,做好他們退伍後的安置工作,對於鼓勵在校大學生入伍,優化兵員結構,提高部隊戰鬥力有著重要意義。因此,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從全日制高等學校在校學生中徵集新兵工作的通知》,規定對批准入伍的大學生,退出現役後,不願復學的,由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負責接收,並按照城鎮退役士兵的政策安置。 答:義務兵服現役期間,根據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義務兵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他們在農村承包的責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繼續保留。」 答:這涉及到優待體制問題。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來源支付渠道與撫恤金、補助金有很大的不同。撫恤金、補助金主要由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支出構成。長期以來,由於我國實行的是義務兵役制,優待金一直採取群眾優待的辦法,即由鄉、鎮人民政府採取平衡負擔的辦法,通過向農民群眾統籌,在「三提留五統籌」中按一定比例給予農村義務兵家屬現金優待。1998年新《兵役法》頒布後,城鎮籍的義務兵家屬也享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優待,其優待金的來源,一是地方財政撥款;二是軍屬所在單位或軍人參軍前所在單位承擔;三是通過社會統籌方式予以優待。目前,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的逐步深化,全國優待金籌集方式出現多元化的格局,既有傳統的鄉鎮統籌方式、也有列入農業稅正稅范疇、以鄉鎮財政支出的方式。 但不管採取哪種籌集方式,優待金標準的確定,都要與當地經濟條件和群眾生活水平相適應。根據1998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優待的標准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因此,優待標准全國沒有統一規定,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群眾平均生活水平加以確定。在實際工作中,有的地方參照農村人均純收入確定優待標准,有的以農村人均消費水平確定優待標准,這個事權主要在地方。由於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的經濟發展很不平衡,地區之間的平均生活水平差異比較大,同一個勞動力,在不同的地區創造的勞動價值不同,因缺少一個勞動力,給家庭帶來的直接影響也有較大的區別。在國家的城鄉差別、地區差別消失以前,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義務兵家屬優待上的差異。比如經濟發達地區比欠發達地區優待標准高,或者是同一個連隊優待標准不一的情況等,這種現象是客觀存在的。隨著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戰略的實施,隨著人民群眾整體生活水平的逐步改善,優待標準的差異問題會得到妥善的解決。 答:各地在開展救災救濟工作中,往往採取對包括軍屬在內的優撫對象採取優先照顧的措施,即「救災先救優」、「扶貧先扶優」等,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革命功臣的關愛。在城市低保工作中,根據《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規定,在確定保障標准時,優撫對象的撫恤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對於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優撫對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全額發放。 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參加保險應遵循自願的原則。按照民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農村籍義務兵等優撫對象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通知》(民辦發[1993]7號)以及民政部《關於轉發河南省民政廳〈關於義務兵養老保險問題的請示〉的通知》(民優函[1990]85號)精神,對義務兵家屬實行優待,是對軍屬的生活補助(包括戰士退伍後安家補助)。用優待金為義務兵辦理養老保險,是不符合優待立法本意的。為此,義務兵是否參加養老保險,應由他們家屬和本人根據自願原則辦理,各地各部門要尊重本人的意願,不搞強迫命令,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凡用優待金參加養老保險的,他們家庭生活發生困難和戰士退伍後安家有困難的,不應再向政府要求照顧。少數地方採取強制辦法用優待金為義務兵辦理養老保險是違犯政策的,應予制止。 答: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退伍軍人工作安置卡」這種提法不準確。從2002年開始,民政部為切實解決當前優待安置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優待安置工作,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命令》和《退伍通知》精神,在全國實行《優待安置證》制度。該證是義務兵及其家屬、復員士官享受現行優待安置政策的合法憑證,沒有《優待安置證》的一律不享受各級政府規定的優待安置政策。《優待安置證》是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每年下達的全國「非農」戶口與「農業」戶口青年的徵集比例和數量,由民政部統一制發。所以,《優待安置證》的具體發放范圍是所有被徵集的新兵。按照實行《優待安置證》制度的有關通知,「農業」戶口的士兵,其家屬憑證享受優待,本人退役後回農村安置;「非農」戶口的士兵,本人及家屬憑證按規定享受優撫安置待遇。 答:目前,全國存在著兩種優待金的來源渠道:一是沒有實行稅費改革的地區,通過向農民徵收「三提五統」籌集資金。基本作法是:以鄉鎮一級政府為基本單位,優待金的預算由鄉民政根據當年本鄉應享受優待的戶數,參照上年當地人均收入水平,測算出當年所需要的優待金總額,向鄉政府提出報告。優待金的籌集由鄉財政負責,根據鄉民政提出的預算金額,按全鄉農業人口(或田畝)分攤,下達各村,統籌款收齊後再統一發放。二是實行農村稅費改革的地區,取消三項村提留和五項鄉統籌,農村優撫支出列入各級財政(主要是鄉鎮財政)預算,從農業稅正稅中列支。農業稅的徵收辦法與各項費用的辦法基本相同。無論是採取以上哪種渠道,徵收統籌費或徵收農業稅都需要在下一個財政年度進行,因此,優待金發放到義務兵家屬手中確實需要一段時間,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優待金被拖欠好幾年,就需要你或通過家屬積極向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反映,以爭取優待金及時足額地發放。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
『貳』 河南省對離休幹部去世發放撫恤金是只按養老金基數發放四十個月的嗎
依據:民 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部 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 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 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 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叄』 國家對退伍兵有哪些優撫政策
1、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2、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承租、購買住房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居住農村的撫恤優待對象住房有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肆』 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喪撫費支付標准
2011年7月1日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在國家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死亡待遇的具體政策出台之前,為維護參保人員的正當權益,保持政策平穩銜接,現就調整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撫恤待遇等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參保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費)和一次性撫恤金仍按《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問題的通知》(豫勞社養老〔2007〕36號)規定執行。
二、參保退職人員2011年7月1日(含)之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按照豫勞社養老〔2007〕36號文件規定發放喪葬補助金(費)的同時,增發一次性撫恤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參保退職人員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退職生活費)20個月的標准發給。
三、自2011年7月1日起,將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參保人員的喪葬補助金(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其中:
(一)參保單位職工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仍按豫勞社養老〔2007〕36號文件規定執行,已經由用人單位按照36號文件規定支付過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給用人單位。
自2014年1月1日起,參保單位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調整為按照其參保地所在省轄市或省直管縣(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3個月的標准發給;在省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局領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3個月的標准發給。撫恤金按照本人參保繳費年限確定,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最後24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撫恤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喪葬補助金按照其待遇領取地所在省轄市或省直管縣(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3個月的標准發給;在省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局領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3個月的標准發給。撫恤金按照本人參保繳費年限確定,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最後24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撫恤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
(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繳費年限不滿1年按1年計算。實際繳費年限不滿24個月的,以實際繳費年限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撫恤金。
四、《社會保險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遺屬待遇項目為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我省豫勞社養老〔2007〕36號文件規定的遺屬生活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自《社會保險法》實施之日起予以取消。《社會保險法》實施之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參保人員,已經按照豫勞社養老〔2007〕36號文件規定發放的遺屬生活補助費暫時予以保留,繼續由原支付渠道按月發放,待國家政策出台後再進行清理和規范。
五、應當參加而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所需資金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六、參保離休人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計發辦法另行制定。新辦法出台前暫按豫勞社養老〔2007〕36號文件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由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報告。
『伍』 優撫對象60歲退休有什麼待遇
補貼標准如下:
一、農村退伍軍人可以享受免徵營業稅
針對退伍軍人轉業從事企業經營,從回領取稅務登記答證那天開始,可以享受3年內免徵營業稅的福利政策。也包括隨軍家屬都可享受此政策。
二、農村退伍軍人生活補助
根據有關政策規定,退伍軍人按照服役年數,給予每月相應的生活補助。針對2011年之後退伍的軍人,補貼以10元為基數,服役年數每增加一年,補貼每月累加10元。比如說服役3年時間的退伍軍人,在年滿60歲之後,可以每月領取30元的晚年生活補助。
三、農村退伍軍人養老補貼
1、基礎養老金,按照當年統一標准進行發放;
2、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繳費檔次的平均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賬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3、繳費年限養老金。繳費年限包含從軍軍齡。
四、繳納養老保險年限享受軍齡優待
舉個例子來說,假如只需要繳納15年可以領取養老金,這時從軍5年,那麼只需要繳納(15-5=10),只需繳納10年即可。
『陸』 農民都有退休金了,為什麼優撫對象沒有
退休金也是自己交的,養老保險本質是保險,需要自己交錢,你交社保了嗎?
『柒』 優撫對象參戰人員優撫金和退休金可以同時享受嗎
不可以,領取了退休金,不能領取優撫金了,只有沒有任何收入的才可以領取。
『捌』 我是優撫對象屬於帶病退伍,最近看到參試人員老兵能參加社保,問我們能否參保。
你在60周歲前都可以辦理參保手續的。
當地社保局的這個說法是違反《社保法》第十六條相關規定的;你可以請經辦人員出示政策依據。
《社保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玖』 民政!部門給參戰補貼和退休金有沒有關糸
參戰補貼應該說是參戰了,流血犧牲,為人民,為國家安全做出了貢獻應得補貼回,這和退休答不能混在一起,退休和不退休的在戰上不是同樣沖鋒陷陣,同樣有犧牲的危險,同樣為人民,為國家做貢獻嗎。如果是扶貧就不要提參戰了。搞個低保不就好了。既然是參戰補貼。就應該所有參戰老兵都有。
『拾』 佐丨退伍軍人優撫對象的優撫金是多少
一、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加大資金投入,大力提高在鄉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准,切實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二、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450元、不高於十級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的原則,調整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准,每人每月提高標准不低於40元。
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直轄市),補助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180元;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補助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270元。
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補助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360元;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補助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450元。
(10)河南省優撫對象養老金新聞擴展閱讀: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其工作機構設在民政部門。退伍安置期間,有關部門應抽調人員參加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工作,實行集體議事制度,協助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並負責檢查、督促在本區域的實施;
(二)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具體負責本區域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以及復員幹部、轉業志願兵工作;
(三)制訂年度退伍義務兵安置計劃,報請當地政府批准後,統一下達到該地區各企事業單位(包括中央和省屬企事業單位);
(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層次地開發使用退伍軍人兩用人才,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