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寧夏農村養老保險幾個擋次
每個地區標准不同,在當地咨詢村委會或者通過去當地社保局以及撥打社保局服務電話12333這兩種進行政策咨詢和信息查詢。農村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檔次依然是200元,分別是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一共15個繳費檔次,農民朋友在這些繳費檔次中自行選擇一檔繳納即可。
Ⅱ 寧夏農村養老保險補助多少
2010年04月13日15:18法制晚報
針對農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預計城鎮居民每月領230元民政部月底將發布補貼統計通報
今天上午,記者從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老年人和殘疾人福利處了解到,今年全國將統一80歲以上老人養老津貼。
該處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目前民政部正在對全國各地的養老津貼制度及實行情況進行摸底,預計在本月底,將發布全國各地實行養老金補貼制度的統計通報。
全國高齡津貼將統一
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司長王振耀日前表示,民政部計劃今年要在全國統一高齡老人津貼制度。因為全國90歲以上的老人相對較少,民政部提倡以省為單位向全國80歲以上的老人發放高齡津貼,目前相關文件正在起草中。
記者了解到,目前我國多個省份已經開始針對80歲以上的老人發放養老津貼,但並未做到全國統一,各地的高齡老人養老津貼發放的錢數和規定的年齡也有差異。
示範省區80歲以上居民每月可領230元
目前,我國80歲以上老年人養老津貼發放的示範省區是寧夏。2009年5月,寧夏下發《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80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貼制度的通知》,決定在全區建立高齡老人津貼制度,成為全國第一個建立高齡老人津貼制度的省區。
寧夏的文件規定,凡具有該區戶口、且年齡在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即192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的農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無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均可享受政府給予的高齡津貼。
津貼發放標准隨著老年人年齡段按年份調整,並隨著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群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和低保標准變動適時進行調整。
寧夏的高齡老人養老津貼制度得到了民政部的肯定。記者了解到,民政部曾下發通知給各省區民政部門,要求借鑒寧夏經驗,加快制定有關政策措施,盡快探索建立高齡老人津貼制度。
註:按銀川城鎮居民低保標准計算出
老年津貼示範點發放標准
100歲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90—99歲230元以上
80—89歲230元
分析
80歲以上老人已達1805萬
記者從民政部了解到,全國80歲以上的高齡老人已達到1805萬,並正在以每年100萬以上的速度增長。
據全國老齡辦測算,目前全國80歲以上老人正在超高速增長,約為老年人口增速的2倍,預計到2050年5個老年人中就有1個是80歲以上老人。
據了解,目前全國各地除青海、新疆、西藏等地外,均已進入老齡化社會。
記者了解到,截至2008年底,我國老年人口已增至1.69億。
過去10年中,我國老年人口增長了5000萬,我國老齡化進入快速發展階段,老年人口將年均增加800萬至900萬。
預計到2020年,我國老年人口將達到2.48億,老齡化水平將達到17%。到2050年進入重度老齡化階段,屆時我國老年人口將達到4.37億,約占總人口30%以上,三四個人中就有1位老人。
北京落點
30萬80歲以上老人
每月領百元服務券
記者從市老齡委獲悉,自2010年1月起,全市80歲以上的戶籍老年人,每月都可領到政府發放的100元的養老服務券,該政策目前已惠及約30萬老年人。
老人可以使用此服務券折抵現金,向養老服務單位購買生活照料、聘請小時工、沐浴理發、就餐、醫療保健、陪同聊天和日托服務等方面的服務,或折抵入住養老服務機構費用。已惠及本市約30萬老年人。
與此同時,根據北京現行政策,政府還向全市90至99周歲戶籍老人每人每月發放補貼100元,100周歲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200元。
對10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及住院發生的,且符合本市有關醫療報銷規定的醫療費用中的個人按比例負擔的部分給以補助。
文/記者王南李潔
現在只是試點,還沒有全國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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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寧夏60歲農民一次性補交15年養老保險 政策有嗎
有的來。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源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3)寧夏農村養老政策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繳納的相關要求規定:
1、規定具備條件的省(區、市)可以從改革一開始就實行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先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並積極創造條件,加快向省級統籌過渡。
2、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確保安全。
3、規定參保人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同一統籌范圍轉移,只轉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統籌基金;在同一制度內跨統籌范圍轉移,或者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要在轉移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同時轉移部分統籌基金。
Ⅳ 寧夏農村養老保險補助
有,你可以去你們的社保局詳細問這件事
有過這種案例,不過各地區的政策有差異,需要你去當地政府部門問,以他們說的為准
另外,你都能一次性交15年了
有這筆錢,自己拿著花不好嗎?為什麼要交養老保險呢
自己花也算是養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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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寧夏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現狀
2010年寧夏養老保險新政策具體內容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
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新政策內容: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條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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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寧夏農村養老保險怎麼交
如果是本地常住戶口,就帶著身份證、戶口本,到你戶口所在地鄉鎮社保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