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為何要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和法規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一項關系廣大農民老有所養的系統工程,民政部幾次出台農村養老保險方案,大多是以通知和行政命令的方式下達的,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性,可操作性不強,在具體工作上,各地往往是自行摸索,各行其是,遇到問題無所適從。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形成了以農民自身保障為主、集體保障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模式,這種保障模式主要是依靠高度集中統一的行政管理系統依據相關政策實施,缺乏法律的規定性,除僅有一部《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之外,再無法律條文對此做出明確規定。法律制度的欠缺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帶來一系列問題,如保障對象不明確、保障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障標准不一致、保障管理方面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等等。要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走上規范化的軌道,建立起與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具有現代意義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必須制定一系列適應我國農村實際情況的有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
應當特別指出,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時,既要考慮到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長遠需要,更要考慮到城鄉差別的現實性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內容的特殊性等現實要求。而這些主要應體現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的原則上。作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的原則,一方面應充分反映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本質特徵,另一方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從理論上講,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的原則應主要包括:普遍性保障和重點保障相結合的原則,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原則,滿足農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則,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政府統一管理與農民自我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等方面。
『貳』 農村戶口的養老保險受哪些法律保護
國家只有一部關於養老保險的法,即:社會保險法。
『叄』 農村養老保險,是國家政策嘛有風險嘛好處多嘛
建立和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黨和政府為走出一條順應社會文明進步,更新傳統養老觀念,增強社會保障功能,實現社會養老與家庭養老相結合,解除農民後顧之憂,進而推進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加快我國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符合中國國情的農村社會養老新路子。建立和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僅是黨和政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具體體現,也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
首先,建立和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的客觀要求,是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一項重要配套措施。根據國家第四次人口普查結果推測,我國到達2030年,全國城鄉歲以上老人將佔全國人口的確23-25%,農村60歲以上老人比例會更高。目前我省農村人口中的60歲以上老人所佔農業人口比例已超過去時10%,按國際通行標准,已進入老齡化社會。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醫療條件的逐步改善,特別是農村生產要素由農業向非農產業的流動,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向城鎮的轉移不斷加快,農村老人群體將越來越大。不僅老齡化社會到來農村會先於城市,而且60周歲以上老人所佔比例也會高於城市。再加上隨著計劃生育政策推行,家庭結構的變化,農民家庭規模下降,家庭養老功能弱化,農村老有所養的問題將日益突出。我國農村社會發展的現實迫切需要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來解決農民社會發展的現實迫切需要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來解決農民的養老問題。因此,建立和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必行。同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也為從根本上扭轉傳統的「養兒防老」的陳舊觀念,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提供的實際需要的保證。 其次,建立和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我國現在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是按照社會發展的基本矛盾規律,為加快經濟發展速度,推進人類社會進步,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而進行的一場革命。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農村取消了人民公社,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這一生產組織結構的變化和分配形式的調整使得家庭重新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單位。這一方面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使得依託集體力量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基本解體,養老任務完全推向家庭。農村經濟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迫切需要我們找出一條能夠滿足生產力發展和農民實際生活需要的農村社會保障的新路子。民政部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認真總結建國以來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經驗教訓,研究借鑒世界各國解決勞動者養老保險的成功的經驗和做法。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確立了在有條件的地方逐步建立和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一總體思路。 第三、建立和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降低農村老人晚年生活風除,增加生活保障,滿足農民從溫飽向小康生活轉變的要法語的需要。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和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生產的專業化、社會化、商品化、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勞動者的經營風除越來越大。一次風險就可以把一輩子的生產和生活積累全部賠進去。加之原以集體經濟為基礎的保障體系的解體,如果完全依靠家庭養老,風險很大。而我國現在建立和推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是變單一家庭養老為社會基本保障制度為依託,社區福利及商業保險為補充,家庭對老人照顧幫助相結合的適應中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養老新體制。這一新體制的建立對於進一步解放生產力,調節政府與農民的關系,縮小城鄉差別,改善社會風氣,在農村鞏固發展社會主義制度,促進農村社會穩定和精神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綜上所述,在我國有條件的地方逐步建立和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勢在必行。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主要以下基本特點:
1、享有權利的平等性。所有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公民一律享有平等的要權利和義務。
2、參加人員的普遍性。
3、基金籌集來源的多元性。
4、養老金使用的社會互濟性。
5、投保人享有養老金權益的專一性。
6、投保人在交費標准、投保方式、領取時間等方面的靈活性。
7、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福利性。不以盈利為目的,集體給予補助,國家給予政策優惠。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的關系: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舉辦的人壽養老保險在保險投保人晚年生活的作用上是一致的,二者互補而不可替代。因為:
1、兩者行為、性質不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政府行為,具有社會保險性質。它由政府組織引導、群眾自願參加。這種自願是有組織的,而不是自流。商業保險是企業行為,是補充保險。群眾參加與否完全是個人行為。
2、兩者目的不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採取低標准入保,以保障農村人口老年基本生活的為目的,是福利性的;商為保險則以盈利為目的,鼓勵多投。
3、兩者行為依據及承擔責任不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由政府依據憲法確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並為保證這一權利實現而出面組織農民進行投保,對投保人養老進行承諾,並承擔最終責任;商業保險是依據保險法規定以契約形式確定其法律關系。
4、兩者保險的對象不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對象是農村人口(含鄉鎮企業);商業保險則面向社會全體成員。
5、國家給予兩者的政策扶持程度不同。國家對於農民參保基金運營免徵營業稅,對個人領取養老金免徵所得稅;而商業保險則要依法交納有關稅費。
6、兩者使農為最終受益不同。由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在享受國家政策扶持方面不同,費用提取標准不同,因而農民在實際受益上農保要高於商保。
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基本保險,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只能是對社會保險的有益補充。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福利不是負擔: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主體內容,是一項跨世紀的重要的社會系統工程,是黨和人民政府為解除農民老年生活的後顧之憂而推行的一項社會福利事業。
從根本上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福利而不是負擔。因為我們通常所指的農民負擔,是特指鄉鎮和村委會根據國家有關文件,按年度在文件規定的比例之內向農民徵收的「村提留」和「鄉統籌」款,徵收上來的資金屬於集體性質資金,使用原則為「定向限額、專款專用」。體現的是社區集體與農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農民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組織下,自願交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則是個人收入的延期消費。它不僅不是農民負擔,而且與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有著本質的區別。農民參加養老保險,以個人交費米,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個人交納和集體補助部分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年老後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交費多少和時間長短,多交多領,少交少領。所有權屬於農民個人,權益關系十分清晰。另外,農民所交保費的增值和安全還得到國家政策的優惠和法律的保護,從而使農民所交納的保費不但沒有減少,還得到明顯高於銀行存款利率的增值。再則就是從交費標准上看,規定了從每月薪元的十個不同檔次可供農民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自主選擇。標准比較低,在交費的方法上也比較靈活,實際。經濟上有能力的可以多交一些,能力小的可以光交一些,困難的可以不交。在交費過程中,收入高時可以多交,收入少時可以少交或停交,停交後有了條件可以補交,在交費方式上可以年交,也可以躉交,這些都可以由投保人自願選擇。因此,是已解決了溫飽並略有節余的農民群眾能夠承受的。這不會形成農民負擔,而是農民福利。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必須堅持政府組織引導與農民自願參加相結合的原則: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就其性質而言屬於社會保險范疇。強制性是社會保險的最基本的屬性。而從我國農村現實情況 看,由於經濟發展不平衡,農民收入不穩定,我國的一些貧困地區尚不具備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條件,因此在全國統一強制實施不符合我國國情。但是在經濟經比較發達地區或已經解決溫飽的地區,已基本具備了退休鑫發放制度、集體到保險公等形式的自我保障措施證明了這一點。因此在中國整個改革過程中,我們必須抓住時機,在有條件地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發展、完善。建立這項制度必須從實際出發,這不僅因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要受農村經濟條件的制約,而且還由於農保工作是件新生事物,群眾的認識需要有一個較長的過程,還需沖破我國歷史形成的完全依賴家庭、子女養老的傳統觀念的束縛。這就決定了要在一段時期內採取一種過渡的方法,既沒有採取國外或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傳統的強制辦法,也不採取商業保險完全靠自願的做法,而是採取政府組織引導與農民自願參加相結合的方法,實踐證明是正確的。
政府組織引導體現政府行為,主要是做好組織發動和宣傳群眾的工作,而不是靠強迫命令。群眾自願就是在政府的組織宣傳教育啟發下,通過提高認識達到的自願,而不是自流。政府組織引導和群眾自願參加是辯證統一關系,二者不可偏廢。 我國各級政府是依據國家和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規、條例、規章等來組織政府工作。這就決定了政府工作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特點,但強制性特點與強迫命令不能等同。二者有質的區別。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必然走上依法強制實施的軌道。
『肆』 農村養老保險都有哪些規定能繼承嗎
農村養老保險投保人已逝可以繼承。
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中個人交費額的余額,可以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無繼承人或無指定受益人者,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其喪葬費用。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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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養老保險有法律保障嗎
1. 社保:
嚴格的說,參加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是可以取出的(退保),但是條件非常苛刻。我給你列幾條可以取出的條件,供你參考:1、達到退休年齡,未滿足繳費15年的條件(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給付);2、參保人因故死亡;3、參保人出國定居;4、退休後死亡,個人帳戶尚有餘額的.
另外農村戶口憑辭職回鄉證明也可以一次性提取養老保險金,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2. 商業保險
若您說的是商業保險的話,商業保險中帶有儲蓄性質的保險,中途退保不一定能全部退回已交保費。
一般來說,購買儲蓄型保險的頭幾年,如果退保的話,連本金都拿不回來,因為已經支付給代理人很大一筆傭金,並且保險公司用剩餘的保費進行長期的投資,您把錢提前取走,會對保險公司的投資產生不利的影響,這些成本是會轉嫁到您身上的。
『陸』 農村社會保險法律依據
從政策和立法上加強農村養老制度建設
制度通過法律來規范,是國際通行的做法。法律規范是農村社會保險制度有序進行的前提條件。通過立法的形式來約束和強制性地執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並把相關的事項通過法律予以規定,利用法律和法規來保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合理、有效、持續性地進行。構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首先要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呼籲盡快出台《社會保障法》,規范各級政府及相應職能部門的職責,為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障提供法律依據。各地應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國家制定的有關法律的基礎上,再制定具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進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保護。
5.2建站適合中國發展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就目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以家庭為主,同社區保障,國家救濟相結合。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由於中國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別較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體制問題、基金來源問題、管理問題應該有差異。同時,對於不同層次、不同身份的農村勞動力養老保險,也應該實行分層分類解決的辦法;在制度沒計時,既要考慮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也要考慮農村養老社會保險與城鎮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將來接軌問題。因地制宜,逐步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方式的變革與創新,就是要實現從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為主向社會養老為主的轉變,朝著城鄉統籌的一體化方向,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政府引導與農民自願相結合,根據群眾的經濟承受能力實行低標准、廣覆蓋,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5.3合理確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渠道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核心問題是養老保險基金問題,它制約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事業的發展。籌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應堅持農民個人、集體、國家三方籌資的原則的前提下,通過繳稅的方式籌集基金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通行做法,通過法律的形式規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來源。可以增強籌資的剛性和強制力,擴大制度的覆蓋面,提高了社會養老保險抵抗風險的能力,還有利於平衡城鄉之間和各地區之間的負擔,從而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有穩定可靠的來源。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收人水平不斷提高,農民養老金完全可以像城市職工那樣進行繳納,考慮實行繳稅方式,可利用農村費稅改革的契機,徵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稅,稅收直接劃入財政專戶,農民年老後按月領取養老金。國家財政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最後承擔者,在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國家財政在有能力的情況下,應該投人一定量的資金作為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充,其資金來源可以從兩種渠道取得:一是,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二是,上一級財政的轉移支付。
5.4建立建全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
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金管理,要健全基金管理制度,以規避其基金貶值風險和政府信任風險。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時要確保其保值與增值,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與增值必須解決兩個問題:一是確保基金安全;二是要確定基金的投資范圍。因此,努力提高資金的管理和運作能力,避免基金貶值風險,也就成了各級養老保險資金管理機構的一大重任。其基本要求是既要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又可以進行適當的投資組合,拓寬投資領域,還可以在保證安全性的前提下進行投資代理,以提高資金增值率。國家應該隨著資本市場不斷發展和成熟,逐步放鬆投資管制,建立養老基金進人資本市場所必須的基本組織結構和基礎設施,使養老基金通過股票市場和其他有價證券市場實現保值增值。
5.5加強對農民參保意識宣傳
由於中國地廣人多,有的地區的農村養老保險意識不強,只有政府和群眾雙方相互配合,才能把社會養老保障工作做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著農民必須從傳統保障意識轉化為現代保障意識,意味著農民的心理、生活習慣及價值取向等方面都要發生深刻的變化。因此,廣泛而深入的宣傳、促成這種觀念被更多的農村人民接受。要提高各級領導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廣泛地宣傳農村新型社會保障的意義,實現群眾的廣泛參與。對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有更深入的了解,才能更好的使廣大的農村朋友參入進來,才能促進這項工作的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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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請問我1996年,辦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受法律保護嗎
只要您在正當渠道辦理的農村養老保險,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按照規定,到了六十周歲,就能夠依法每月領取養老保險,只要有相關的依據和資料,這是受法律保護的,請放心。
『捌』 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09〕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國務院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訂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也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市、區、旗)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國務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若權益受損,你可以通過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具體詳細事宜,可以登錄 思科律所的網站,查詢相關法律規定,也可以在線咨詢專業律師,有效解決現有問題。
『玖』 請問今年農村養老保險政策有此規定嗎
國家政策,在2010年9月30日前年滿60周歲的,可直接領取每月60元的基礎養老金。2010年9月30號後年滿60歲的,要辦理農村養老保險必須有三個條件:1、農村戶口;2、未參加其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3、必須補繳15年。繳費標准有5個檔次,100、200、300、400、500.自由選擇。所以你母親如果選擇最高標準的,得交7500元,如果選擇最低標準的必須交1500元。500標準的,可領取每月120多元,5年可以把本拿回來。100的可以領取每月7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