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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領養老保險追繳方案

發布時間:2021-11-16 02:24:56

㈠ 農村養老保險人死了還領著,會往回追繳嗎

參保人已經死亡,從死亡的次月起,停發養老金,繼續領取的,屬於詐騙行為,應該全額退回,如果不退還,養老保險機構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涉及金額較大,觸犯刑法的,可以追究刑責。

㈡ 冒領養老金由誰追繳

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來負責追繳: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內以欺詐、偽容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㈢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補繳問題

政策規定,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60女55)前必須要繳費達15年的才可以專領取養老保險金;在其屬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若其繳費不足15年,應將其之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本金以及利息一次性退還給本人,結束社會保險關系。
也就是說你母親現在交費了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也領不到養老金,現在交了也是白忙活。除非你能找到當地社保部門的熟人,看看能不能走走關系把之前的補上。具體補多少錢還是要人家來定,演算法很麻煩,涉及到精算學,我就不給你算了,反正不會多太多。
領多少錢你就按500是100的五倍來計算就可以了
你母親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對你沒有強制性的。打個比方,要是你在城市裡工作,你的養老保險費是由單位繳納了的,為什麼還要強行加入農村的養老保險體系呢?而且,農村養老保險體系是自願加入的,不強求,這是咱們國家惠及農村的政策。

㈣ 社保經辦機構在冒領養老金的查實和追繳中應承擔什麼職責

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內,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容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 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加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998年7月1日以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按月領取: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以上兩項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注意: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㈤ 您好:請問病退以後一次性養老保險金由誰來交納單位還是個人還是按比例,比例是多少有沒有法律依據

問:您好:請問病退以後一次性養老保險金由誰來交納?單位還是個人?還是按比例,比例是多少?有沒有法律依據?謝謝!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願相結合。
現在農村地區推行新農保,農村居民也可以參加養老保險,具體繳納標准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而定。那麼農村居民老了之後,什麼時候可以領取養老金呢?如何領取?
1、參保人員什麼時候領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
參保人員領取養老金的時間為其60周歲月份的次月開始領取農村社會保險的養老金。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的標准如何計算?
參保人員領取養老金,需先計算出個人帳戶的積累總額,再由積累總額確定其領取標准。計算月領取標准公式為:
月領取標准=0.008631526×積累總額
(0.008631526為民政部《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計發辦法(試行)》民辦發[1994]22號文件規定的系數)。
3、參保人員如何領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
參保人員在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應向戶口所在的行政村或鄉鎮企事業單位的代辦員申請辦理領取手續。本人要攜帶戶口簿(或身份證)和農村養老保險《繳費證》,填寫領取申請表,交回《繳費證》。縣(區)勞動保障局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審核合格後,發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領取證》,參保人員憑《領取證》到銀行或代辦員處領取養老金。
4、什麼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證期?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證期是指養老金的保證領取期。按照民政部《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民辦發[1992]2號)規定:「保險對象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10年。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保證期內的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用」。
領取養老金超過10年的長壽者,支付養老金直至身亡為止。
5、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對象有什麼權益?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對象的權益有:
(1)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者,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收益人。
(2)投保人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10年。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保證期內的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無繼承人或指定收益人者,按縣(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用。領取者超過10年的,支付養老金直至身亡為止。
(3)保險對象從本縣(區)遷往外地。若遷入地尚未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可將其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還本人。
(4)投保人升學、農轉非等,可將保險關系(含資金)轉入新的保險軌道,或將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還本人。
6、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退保手續如何辦理?
被保險人(或指定收益人)要帶《繳費證》和有關證明材料(如農轉非、死亡等材料),到保險關系所在的鄉鎮農村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所,由申請人填寫《退出保險申報單》。縣(區)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復核後,按規定核算退保金額,填制《退保通知單》,辦理退保,終止保險關系。
7、退保金如何計算?
(1)正常退保:保險對象戶口遷移而遷入地未建立農保制度、農轉非或在繳費期間死亡,可以作正常退保處理。退保時將個人繳納的保險費扣除管理服務費後,按規定的退保利率計息退還個人或法定繼承人。
(2)非正常退保:非正常情況原則上是不允許退出保險。個別堅持要退出保險的,只退還保險對象個人繳納的保險費(扣除管理服務費、不計息)。根據個人不參加養老保險集體不予補助的原則,原已計入個人名下的集體補助不予退還,計入基金。

㈥ 養老保險的四零伍零政策現在還有嗎

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6〕48號,以下簡稱《通知》),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印發《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浙勞社老〔2006〕14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鞏固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成果
1.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兩個確保」的要求,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切實落實政府責任,完善各項政策措施,健全「保發放」的長效機制。
2.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籌措機制,確保做實個人賬戶後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二、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
3.按照《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的范圍對象,以非公有制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進城務工人員為參保重點,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在鞏固基本全覆蓋成果的基礎上向全覆蓋推進。
4.從2007年7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統一調整為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統一調整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也可以在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至300%之間確定繳費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
5.要進一步落實「4050」人員和城鎮貧困殘疾人個體工商戶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為他們參保繳費創造條件。
6.要重視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參保工作,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用人單位要繼續按時足額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7.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准,可適當延長繳費年限,延繳年限最長不超過5年,延繳期間本人必須按月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延繳後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8.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且2007年7月1日以後參保人員當年應繳未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經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許在次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補繳,補繳的基數為補繳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補繳的比例為補繳時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補繳的養老保險費按補繳時規定的個人賬戶記入辦法和規模一次性記入補繳時的個人賬戶,並按補繳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補繳年限的繳費指數。
2007年7月1日以前已參保的人員,允許補繳2007年6月30日以前的繳費年限,其補繳年限最長為5年,補繳標准同上。
9.經勞動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判決,要求用人單位為參保人員補繳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社保經辦機構應根據仲裁或判決結果,允許用人單位為參保人員辦理補繳手續;用人單位的固定職工(有視同年限)新增,必須從1992年1月起補繳,否則,不能計算視同年限,補繳標准同第8點。
三、調整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
10.從2007年7月1日起,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記入個人賬戶。
11.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加強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管理,認真做好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記錄,清理核實個人賬戶信息,及時糾正個人賬戶記賬不全、不規范的做法。
12.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轉移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按浙社險〔1999〕66號文件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手續,其中1998年至2007年6月期間個人賬戶規模按當時記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移,2007年7月1日起個人賬戶規模(含補繳以前年度的個人賬戶)按8%轉移,同時轉移參保人員歷年繳費工資和實際繳費指數信息。
13.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省內跨統籌范圍轉移時,按照浙政發〔2006〕48號文件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四、調整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一)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4.「新人」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1998年7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即「新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從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全部繳費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見附件,下同)執行。
15、「中人」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瑞政辦〔1998〕91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前),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中人」,退休時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其中: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計算公式與上款相同;
(2)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997年底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997年底前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4%。
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參保人員本人1997年底前歷年繳費工資指數(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替代指數)的平均值。
16.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
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縣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又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以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與退休人員相同。
17.瑞政辦〔1998〕91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前),2012年6月31日前退休(退職)且繳費年限滿lO年的「中人」,允許其補足15年,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補繳標准同第8點。
18.上述公式中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計算到月,繳費指數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
19.2007年7月1日以前已經退休(退職)的人員,仍按原辦法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正常調整辦法。
(二)調整相關養老保險政策
20.為使基本養老金新老計發辦法平穩過渡,設置5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辦法與老辦法進行對比。按老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凡執行瑞政辦〔1998〕91號(或浙政辦發〔2003〕59號)文件規定的,計算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時的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封定在2006年。
21.過渡期內退休(退職)的人員,基本養老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減少的不減發」的原則,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頂限制,封頂限制的比例逐年增加,具體由省勞動保障廳在每年年底根據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水平、養老金調整等情況公布次年的封頂限制比例。2007年7月1日以後退休(退職)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按30%予以封頂。2012年7月1日後退休(退職)的人員不再實行新老辦法對比,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全部按新辦法規定的標准發給。
22.未按規定按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中斷繳費人員,在退休(退職)計發基本養老金時,其計算基礎養老金中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應計入中斷繳費年限的指數,中斷繳費年限期間的繳費工資指數為零,其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計算公式為:中斷繳費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全部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之和÷(全部繳費年限+中斷繳費年限)。
全部繳費年限指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
全部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之和=參保人員本人退休(退職)時歷年繳費工資指數之和+參保人員本人視同繳費年限×統籌地的替代指數
23.對1997年12月31日以前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等稱號、2007年7月1日後退休仍保持榮譽的參保人員和1997年12月31日以前獲得科技成果獎等獎項的高級專家、2007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以及1997年12月31日以前從事井下、高溫、有毒有害工作累計滿5年以上、2007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按浙政〔1997〕15號、浙政辦〔1986〕54號、浙政發〔1993〕227號文件規定實行增發一次性補貼,一次性補貼的計算公式為:
勞動模範一次性補貼=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增發比例×180;
從事井下、高溫、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補貼=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增發比例×120;
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一次性補貼=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增發比例×180。
24.繳費年限不滿15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25.參保人員在當年尚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之前達到退休(職)年齡的,應及時為其辦理退休(職)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先預付一定數額的基本養老金,待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正式公布後再為其核定基本養老金,預付的差額部分予以多退少補。
26、繼續執行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保障制度。最低基本養老金標准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0%確定。凡企業退休人員當年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數額低於最低標準的,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補足。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參保人員,退休後不能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
(1)中斷繳費的人員;
(2)退職人員;
(3)執行「前補後延」的人員;
(4)本辦法實施後未按省里統一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5)上年已按規定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的人員。
27.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余額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參保人員失業後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享受企業退休人員同等標準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費,其所需費用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如參保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所需費用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五、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28.根據我市實際,按照統一部署、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的工作思路,在確保養老金發放的前提下,從2007年7月1日起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1)做實個人賬戶的基本原則。做實個人賬戶要實行老中新分開,即:以2007年7月1日為分界點,之前已退休的,退休前已有賬戶不做實;已經參保尚未退休的人員,以前沒有做實的個人賬戶不再做實,以後繳費逐步做實;之後參保的人員,個人賬戶從參保繳費開始做實。
(2)做實個人賬戶的目標。根據我市基金結余和財力狀況,從2007年7月1日起逐步做實個人賬戶,起步比例為4%,最終達到8%。
財政部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資金的投入,做實個人賬戶後,要根據財力可能給予適當補助。今後,要積極創造條件,在做實個人賬戶的基礎上,妥善解決歷史隱性債務。
(3)個人賬戶基金的管理運營。個人賬戶做實基金應與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分別管理,兩項基金不能相互調劑使用。
(4)做實個人賬戶指導性意見及具體操作辦法,以後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精神另行制定。
六、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
29.根據《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省政府令第188號)的要求,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實行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按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單位繳費與個人繳費分核辦法,要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實行「五費合征」,努力提高征繳率。
30.凡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少報養老保險費的單位,要依法處理;對欠繳養老保險費的,地稅部門要採取各種措施,加大追繳力度。要強化社會保險稽核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
31.逐步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規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嚴格執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不得擅自擴大統籌項目和出台調整計發辦法的政策。
32.要不斷完善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認證辦法,建立制度,實行一年一審,嚴格查處欺詐冒領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行為。
33.切實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或與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混設。
34.建立健全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監督機構建設,調整充實專業人員,完善協同監管機制,保證基金管理監督制度的落實;加強內部監督,制定內控監管辦法,防止違紀違規行為的發生;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的安全。
35.要進一步落實省政府《關於建立社會保障資金多渠道籌措機制的意見》(浙政發〔2004〕36號)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拓寬社會保障資金籌措渠道,加大對社會保障資金投入力度。
七、建立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
36.按照國家和省政府的統一部署,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基本養老金的具體調整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共同制定。不得擅自出台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待遇的政策。
八、積極發展企業年金
37.企業年金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於增強企業人才的競爭,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要積極推動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具有相應經濟負擔能力的企業,經過集體協商,建立企業年金。
38.企業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製定的企業年金方案,應嚴格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勞社老〔2006〕22號)規定執行,做好企業年金方案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備案工作。
39.實行企業年金的企業,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建立的企業年金,其所需費用在不超過本單位工資總額5%范圍內列入企業管理費用支出。
40.要加強對企業年金受託機構、託管機構、賬戶管理機構和基金投資機構的監管,切實做好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工作,實現規范運作,維護好企業和職工的利益。
九、積極推進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41.要高度重視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在鞏固現有成果的基礎上,確定工作目標,制定工作計劃,明確工作責任,加大退休人員納入社區管理的工作力度,使全部退休人員納入社區管理。
42.按照「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六個到位的要求,落實工作條件、充實專業人員,加強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推進街道(鄉鎮)社區的工作平台建設。
43.要不斷拓寬社區管理服務內容,建立起規章制度完備、服務程序規范、服務內容豐富、服務形式多樣化的社會服務管理體系,不斷滿足退休人員多層次的需要,提高他們的晚年生活質量。
十、不斷提高社會保險能力建設和管理服務水平
44.要高度重視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經辦能力的建設,切實解決經辦機構的人員編制、辦公場地和工作經費等方面的問題,同時要抓好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隊伍建設和裝備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標准,規范業務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強人員培訓,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水平,為我市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十一、其他
45.本辦法從2007年7月1日起實施。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46.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以上內容,希望你對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它疑問,可以到「養老信息網」保險頻道了解更多相關知識。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㈦ 農村養老保險領取標准

以成都為例,2019年農村養老保險領取標准分五檔,分別:917.09 元/月、754.67元/月、592.25元/月 、429.83元/月 、267.42元/月。

年滿16周歲的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農村居民、城鎮居民(戶籍關系從外地遷入我縣滿3年60周歲以上且無養老保障的人員,外地遷入人員還須出具當地社保局未參保的證明)均可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和領取標准如下:

(7)冒領養老保險追繳方案擴展閱讀:

農村養老保險繳費說明:

1、城鎮人員每年繳費只能選擇一檔和二檔;農村人員繳費有五個檔次。

2、未滿60周歲的人員只能繳納當年的社保費,待年滿60周歲時,才能按當年的標准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每年繳費金額都在逐步遞增,但養老金也在遞增。

2、躉繳總額公式:一次性補繳金額=當年月躉繳額×(180個月—本人已繳月數)來確定。

此表養老金領取標准指一次性補繳180個月的人員,不含獨子證及軍齡增發養老金。

㈧ 農村養老保險一次性補繳15年大約9萬元,每月可以領到多少錢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二、按月領取:

1、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以上兩項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注意: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8)冒領養老保險追繳方案擴展閱讀;

領取標准

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同、繳費檔次不同,領取標准也不同。

1.繳費滿15年的: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20。

2.當地實行統賬結合養老制度改革前參加工作的原國有、集體企業或事業單位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後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辦法參保的,退休後其月基本養老金按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

3.繳費不滿15年的:靈活就業人員若不願繼續繳費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和從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劃入統籌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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