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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傷養老金

發布時間:2021-11-15 13:07:17

Ⅰ 上海養老金每月交394元可以享受醫保,工傷保險嗎

這還要看你有沒有同時交醫保和工傷保險

Ⅱ 上海工傷工資發放標准

停工留薪期工資按照遭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工資發放。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2014版12333-便民服務-便民問答-工傷保險-工傷待遇
《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按何標准享受?》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4年09月15日
答: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標准為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且不得低於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准。

Ⅲ 上海市2019年7月1日後外來人員轉為社保後,如果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單位要負擔哪些呢

現在從7月1號開始上海規定所有單位都要給外來人員交社保了,你看下吧
上海市綜保鎮保轉社保官方問答作者/轉載者: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表時間:2011-7-416:58:00關於外來從業人員和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政策問答1、為什麼要將外來從業人員和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納入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答:2009年以來,國家相繼發布《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等規定,並修訂了《工傷保險條例》。這些規定都明確農民工也應當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並可以按規定實行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關系跨省市的轉移接續。另外,將於2011年7月1日起生效的《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了貫徹《社會保險法》、保障外來從業人員和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公平參保的權利,有必要將外來從業人員和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納入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范圍。2、哪些外來從業人員和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答:凡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來從業人員,都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社會保險。其中,非城鎮戶籍人員目前按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工傷三項社會保險。本市郊區范圍內用人單位及其具有本市戶籍的從業人員,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社會保險。3、外來從業人員和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如何參保繳費?答:外來從業人員和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4、為什麼要設定過渡期?哪些外來從業人員和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可以採取過渡期繳費辦法?答:考慮到此次政策調整涉及人群范圍廣,社會影響大,且企業和個人的實際負擔都有較大幅度增加,因此,為實現平穩過渡,本市對非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和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分別設定了五年和三年的過渡期。外來從業人員中非城鎮戶籍人員,以及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中已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且2011年6月仍在繳費的人員,2011年7月起轉為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後,可以採取過渡期辦法繳費。上述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和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也可直接按現行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規定參保繳費。5、按照過渡辦法繳費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繳費基數如何確定?答:按照過渡辦法繳費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繳費基數實行5年過渡,具體辦法為:2011年度(發文之日至次年3月)個人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2012年度(當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個人繳費基數為45%;2013年度個人繳費基數為50%;2014年度個人繳費基數為55%;2015年度起個人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舉例來說,2010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896元,根據過渡期規定,參保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2011年度個人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即1558元。6、按照過渡辦法繳費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繳費比例如何確定?答:按照過渡辦法繳費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繳費比例為: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比例共計繳費基數的37.5%。其中單位繳費比例為28.5%,分別為養老22%,醫療6%,工傷0.5%;個人繳費比例為9%,分別為養老8%,醫療1%。7、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後,養老保險待遇如何享受?答: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後,個人繳納的8%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外來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外來從業人員在本市參保後又流動到外省市就業的,在轉移統籌基金(單位繳費)時,統一按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時,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轉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含本息)轉移,2006年1月1日之後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記入個人賬戶的儲存額轉移。外來從業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待遇領取地確定在本市的,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11〕15號)的規定計發養老待遇。8、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後,醫療保險待遇如何享受?答: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從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次月起,可享有門診醫療和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其中門診醫療保險待遇方面,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本人的個人醫療帳戶(門診專用)。2011年度至2014年度(過渡期內),個人按月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低於30元的,個人醫療帳戶計入標准按每月30元執行。個人醫療帳戶(門診專用)可用於本市醫保定點葯店購葯和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急診就醫,用完為止;住院和急診觀察室醫療待遇方面,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住院或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的支付,按《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暫不享受門診大病和家庭病床醫療待遇。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支付標准和轉移接續等,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參加本市基本社會保險後在本市領取養老金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其按本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繳費的年限(繳費比例低於14%的繳費年限)可以進行折算,折算後的累計繳費年限達到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可以享受退休醫療保障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可享受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退休人員醫保待遇。繳費年限折算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另行規定。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後,醫療保險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規定執行。9、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後,工傷待遇如何享受?答:外來從業人員參保後,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標准和申領支付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按本市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執行。其中因工緻殘一級至四級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可以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待遇項目標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可以按《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選擇按一次性領取的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領取後,工傷保險關系終止。10、外來從業人員工傷保險政策調整後,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標准和支付方式有何變化?答:本次市政府對外來從業人員工傷保險政策的調整力度較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明確本市用人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後,按《實施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2、允許因工緻殘1—4級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可以在按月領取和一次性領取兩種享受方式中自主選擇,但必須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3、明確由用人單位統一到參保地的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待遇申領手續。其中原按《上海市外來從業綜合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綜合保險》)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外來從業人員,2011年6月30日前被認定為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標准和支付方式按《綜合保險》規定執行,到相關保險公司辦理待遇申領手續;2011年7月1日後被認定為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標准和支付方式按《實施辦法》規定執行,到單位參保地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待遇申領手續。11、按照過渡辦法繳費的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繳費基數如何確定?答:按照過渡辦法繳費的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繳費基數確定具體辦法為:個人繳費基數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比如,2010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896元,根據過渡期規定,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按照過渡辦法繳費的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個人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即2338元。12、按照過渡辦法繳費的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繳費比例如何確定?答:按照過渡辦法繳費的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繳費比例按以下辦法確定:養老保險: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單位繳費比例為17%,個人繳費比例為5%;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單位繳費比例為19%,個人繳費比例為8%;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單位繳費比例為22%,個人繳費比例為8%。醫療保險: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單位繳費比例為7%,個人繳費比例為1%;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單位繳費比例為9%,個人繳費比例為2%;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單位繳費比例為12%,個人繳費比例為2%。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的繳費比例,按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執行。13、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後,社會保險待遇如何享受?答: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後,其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執行。曾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小城鎮社會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按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相關規定轉移銜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繼續繳費。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曾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小城鎮社會保險的個人失業的,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和《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分別分段核定,按規定合並計算。合並計算後,失業人員連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14、《社會保險法》明確外國人參照《社會保險法》參加社會保險,本市將如何調整?答:目前國家正在研究外籍人員參保具體辦法,本市將按國家規定進一步研究完善相關辦法。在國傢具體辦法尚未出台前,本市將仍按照《關於在滬工作的外籍人員、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人員和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人社養發[2009]38號)規定執行。凡與參加本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聘用)關系,並按規定分別辦理了《外國專家證》、《上海市居住證》B證、《外國人就業證》、《台港澳人員就業證》、《定居國外人員在滬就業核准證》等證件的外籍、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台港澳來滬工作人員,均可按照相關規定同時參加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待國家相關辦法出台後,本市再作調整。(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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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上海工傷社保怎麼報

2017上海工傷賠償標准
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就醫原則)
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人員治療工傷應當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或者職業病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傷情穩定後,應當及時轉往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確需轉往外省市治療的,由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社保經辦機構同意。
工傷人員需要進行工傷康復的,應當選擇與市醫保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
第三十三條(工傷醫療和康復費用的支付)
治療工傷所需醫療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本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按照本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用葯范圍以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等規定執行。
工傷人員到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工傷康復診療規范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人員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工傷人員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所需醫療費用不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三十四條(工傷醫療和康復費用的結算)
工傷人員發生的工傷醫療和康復費用,經市或者區、縣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由社保經辦機構與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工傷康復機構結算。
工傷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急救或者按照本辦法規定到外省市治療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由其個人先行支付後,按照規定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報銷,經市或者區、縣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條(住院伙食費補助、交通食宿費標准)
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的標准,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社保經辦機構同意,工傷人員到外省市就醫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的標准支付食宿費,交通費按照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費用實報實銷。
住院伙食補助費、食宿費標準的確定及其適時調整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六條(輔助器具配置)
工傷人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鑒定委員會確認,應當選擇到與社保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輔助器具安裝配置項目和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並由社保經辦機構與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結算。
第三十七條(停工留薪期待遇)
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期限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情診斷意見確定。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八條(生活護理待遇)
工傷人員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九條(致殘一至四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的,為27個月的工傷人員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的,為25個月;三級傷殘的,為23個月;四級傷殘的,為21個月。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的,為85%;三級傷殘的,為80%;四級傷殘的,為75%。
(三)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又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傷殘津貼。
(四)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符合條件後,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條(致殘五至六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的,為18個月的工傷人員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的,為16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的,為60%。並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繼續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該工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的,分別為18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的,分別為15個月。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1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條(致殘七至十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的,為13個月的工傷人員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1個月;九級傷殘的,為9個月;十級傷殘的,為7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的,分別為12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的,分別為9個月;九級傷殘的,分別為6個月;十級傷殘的,分別為3個月。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1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二條(工傷復發)
工傷人員工傷復發,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並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不再享受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三條(因工死亡待遇)
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6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從業人員生前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人員生前本人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待遇調整)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標准,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五條(與其他賠償關系)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由第三人支付工傷醫療費用。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社保經辦機構有權按照規定向第三人追償。
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的費用,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在獲得第三人賠償後,應當予以相應償還。
第四十六條(因工外出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人員的待遇)
從業人員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標准,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從業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待遇停止)
工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四十八條(保險責任確定)
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從業人員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從業人員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勞務派遣單位的從業人員在勞務派遣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工傷保險責任由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承擔,具體認定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制定。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責任由用工單位承擔。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九條(境外賠償)
從業人員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十條(辦理享受待遇的手續)
從業人員因工傷亡的,由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手續,並提供下列相應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
(二)工傷醫療費用支付憑證;
(三)工傷人員與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證明及與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關系證明;
(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相關材料。
社保經辦機構應當自接到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定其待遇標准並按時足額支付;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
2017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
2017年2月29日,國家統計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201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2016年度全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比上年增長8.4%,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6.3%;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數20883元,增長8.3%。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比上年增長7.8%,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5.6%;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數31554元,增長8.3%。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比上年增長8.2%,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6.2%;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數11149元,增長8.3%。按全國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組,低收入組人均可支配收入5529元,中等偏下收入組人均可支配收入12899元,中等收入組人均可支配收入20924元,中等偏上收入組人均可支配收入31990元,高收入組人均可支配收入59259元。貧困地區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452元,比上年增長10.4%,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8.4%。全國農民工人均月收入3275元,比上年增長6.6%。
上海一次性工亡補助=上一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336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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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上海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是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一條(就醫原則)
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人員治療工傷應當在本市醫療保險契約定點醫療機構或者職業病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傷情穩定後應及時轉往醫療保險契約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確需轉往外省市治療的,工傷人員應當到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醫療待遇)
治療工傷所需醫療費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工傷醫療費用除按照本市規定由醫療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外,其餘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本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按照本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用葯范圍以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等規定執行。
工傷人員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所需醫療費用不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三十三條(住院伙食費、交通食宿費標准)
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往外省市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從業人員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第三十四條(輔助器具)
工傷人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准和輔助器具項目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條(停工留薪期待遇)
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六條(生活護理待遇)
工傷人員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七條(致殘1—4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的,為24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二級傷殘的,為22個月;三級傷殘的,為20個月;四級傷殘的,為18個月;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90%;二級傷殘的,為85%;三級傷殘的,為80%;四級傷殘的,為75%;
(三)工傷人員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金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又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傷殘津貼;
(四)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八條(致殘5—6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的,為16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六級傷殘的,為14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的,為工傷 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70%;六級傷殘的,為60%。並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繼續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該工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的,兩項補助金標准合計為3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的,為25個月。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九條(致殘7—10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的,為12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0個月;九級傷殘的,為8個月;十級傷殘的,為6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的,兩項補助金標准合計為2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5個月;九級傷殘的,為10個月;十級傷殘的,為5個月。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工傷復發)
工傷人員工傷復發,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至三十六條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人員,並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不再享受本辦法第 三十一條至三十六條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條(因工死亡待遇)
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6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從業人員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繳費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5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其中,在按月領取養老金以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喪葬補助金低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標準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關於繳費工資的特別規定)
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工傷人員或者因工死亡人員負傷前或者死亡前一月繳費工資,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按照工傷人員或者因工死亡人員負傷前或者死亡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確定。
第四十三條(待遇調整)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標准由市勞動保障局根據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擬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四條(與其他賠償關系)
因機動車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權引起工傷,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先期支付的,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在獲得機動車事故等民事賠償後,應當予以相應償還。
第四十五條(發生事故搶險救災下落不明待遇)
從業人員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標准,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從業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待遇停止)
工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四十七條(保險責任確定)
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從業人員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從業人員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八條(境外賠償)
從業人員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按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九條(辦理享受待遇的手續)
從業人員因工傷亡的,由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手續,並提供下列相應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
(二)工傷醫療費用支付憑證;
(三)工傷人員與承擔工傷責任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證明及與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關系證明;
(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相關材料。
經辦機構應當自接到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工傷人員或者其供養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定其待遇標准並按時足額支付;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2-3]
編輯本段第六章 特別規定第五十條(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繳費)
招用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用人單位應當將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在勞動報酬中支付給個人,由其本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和費率自行繳費。
第五十一條(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工傷待遇)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按照《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執行,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一)按照本辦法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由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並不得低於全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准;
(三)致殘一級至四級的,由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享受的傷殘津貼為基數,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致殘五級至十級的,由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五十二條(協保人員的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使用經就業登記的協保人員的,協保人員的工資收入不計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協保人員發生工傷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核定用人單位下一年度的浮動費率。
第五十三條(非正規從業人員工傷待遇)
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參照本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在繳納工傷保險費後,其按照規定在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登記的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可以享受本辦法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2-3]

Ⅵ 上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請問:去年辦理退休的工傷4級傷殘人員,今年調整了基本養老金和傷殘津貼,今年

Ⅶ 在上海出工傷,二年了,第一年有基本工資,第二年就沒有,合法嗎

無論在什麼地方
工傷治療期間是保留原待遇
2年時間應該早過治療時間了

如果是六級傷殘以上,有傷殘津貼,不同級不同錢
如果6下還不上班,不解除勞動關系就不錯了

Ⅷ 上海五險一金,查詢只查到了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 醫保 失保,那麼其他兩個 工傷和生育保險在哪裡查詢

這兩項個人不用扣款,所以沒有,不必擔心,規定這個是連起來交的,不可以分開的,

Ⅸ 上海工傷社保交多少錢

1、工傷保險是屬於社保其中的一部分,社保另外還包括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2、社保中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是由個人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繳納的,工傷、失業、生育保險是用人單位繳納的,個人不用繳納。3、繳納社保首先要確定繳費基數,一般是按照個人前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基數,另外當地也會有繳費基數的上下限,高於上限的按照上限作為繳費基數,低於下限的按照下限作為繳費基數,這部分你可以到當地社保機構資訊,或者打12333電話也可以了解。4、繳費還要確定繳費比例,全國各地繳費比例略微有小的差異,一般如果有工作單位繳納的,個人承擔的養老、醫療保險的繳納比例大致是基數的10%左右,如果沒有工作單位作為個人自己繳納社保的,那承擔的養老、醫療保險的繳納比例大致是基數的38%左右,具體的繳費比例你也可以到當地社保資訊。了解以上的內容之後,你才可以的出大致,在你們當地,你這樣的情況,每月需要繳納多少錢的社保。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Ⅹ 急!知道社保合計數,怎麼求其中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等的金額(是上海的)

知道社保合計數,求其中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等的金額:
公式:各類保險所佔金額=總的社保金額/0.2725*各類保險所佔比例
1、養老保險所佔金額=總的社保金額/0.2725*養老保險比例16%
2、醫療保險所佔金額=總的社保金額/0.2725*養老保險比例9.5%
3、失業保險所佔金額=總的社保金額/0.2725*養老保險比例0.5%
4、工傷保險所佔金額=總的社保金額/0.2725*養老保險比例0.25%
5、生育保險所佔金額=總的社保金額/0.2725*養老保險比例1%。
其中工傷保險根據行業不同,比例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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