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甘肅社保養老保險新政策
只有一個政策,看看對你的路不:
曾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過工作經歷,但因各內種容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原單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中斷繳費的,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人員,可憑有效原始材料,以個人身份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申辦補繳時,應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證、戶口簿;2.本人原始檔案、《勞動合同》、用工登記表、工資台賬等證明其工作經歷的相關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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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養老保險甘肅新政策
2011年10月15日國家出台了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為廣大群眾帶來更大的社會福利,以下是該新政策的主要內容: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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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養老保險新政策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新華社14日受權播發了《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新辦12月15日上午舉行新聞發布會,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劉永富在會上表示,中國將按照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建立起適合中國國情、能夠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劉永富在新聞發布會上說,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中國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顯現出一些與社會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
他說,這一制度的覆蓋范圍不夠廣泛,大量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還沒有參保;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沒有做實,未能真正實現部分積累的制度模式,難以應對人口老齡化對基金的需求。
他表示,養老金計發辦法不盡合理,缺乏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還不健全,養老金總體水平還不高。
同時,這一制度的統籌層次也比較低,中國多數地區還沒實行省級統籌,基金調劑能力比較弱。中國的企業年金發展滯後,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還沒建立起來。
劉永富在會上表示,隨著中國的所有制結構和就業形式的重大變化,非公經濟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迅速增加,但是大量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還沒能納入養老保險體系,這就使他們的社會保險權益受到影響。
「對此,統一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與企業職工一樣都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同時對他們的參保繳費政策以及待遇計發辦法予以統一,才能使他們退休以後的基本養老保險權益得以落實。」劉永富說。
劉永富表示,目前中國不夠合理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應當改變,將採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辦法、中人(本決定實施後退休的參保人員)逐步過渡」的方式來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劉永富說,按照現行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繳費滿15年以上,基礎養老金都按照當地職工上一年平均工資的20%計發。這種辦法存在問題:一是缺乏激勵約束機制。繳費1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不論繳費多少,也不論繳費時間比15年延長多少,基礎養老金都一樣,這不符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其次是不符合退休人員實際情況。目前中國退休人員退休後的平均余命為25年以上,而按現行計發辦法個人賬戶儲存額領取10年後就沒有錢了。
他說,按照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參保人員每多繳一年,養老金中的基礎部分增發一個百分點,上不封頂,能夠形成「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約束機制,而且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考慮了退休人員平均余命的實際情況。
相關報道: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已考慮到繳費困難人員
完善養老保險制度不會動用全國社保基金
完善養老保險制度退休者待遇不會降低
劉永富在會上透露,將再選擇幾個地區進行擴大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試點。另據人民日報報道指,養老保險新政策一個重大的變化是: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是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確定的原則,目標是實現基金的部分積累。但在實際運行中,由於養老保險沒有歷史積累,而退休人員越來越多,為確保當期發放,不得不動用了本應留作積累的個人賬戶基金,致使個人賬戶形成空賬。這樣既不利於養老保險制度的長遠穩健運行,也難以保證老齡化高峰到來時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為此,必須未雨綢繆,從現在開始就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做實個人賬戶後,個人賬戶基金完全由個人繳費形成,全部歸個人所有並且可以繼承,具有與統籌基金不同的私有屬性。而且,個人賬戶養老金完全根據個人繳費多少來確定。這意味著,多工作——參加養老保險的工作時間長、多繳費——個人繳費基數大,將來退休後就能多得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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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甘肅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最低標准上調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甘肅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問題,很多人可能也不太清楚具體的標準是什麼,在民眾心中養老保險是對生活的一層保障,尤其是在退休之後,我們到了一定年齡,不再需要工作,也沒有能力去工作。這個時候,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就會派上很大的用場,那麼甘肅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最低標准上調的規定是什麼呢?下面小編就來仔細講解。
當然我們在年輕的時候也要未雨綢繆,不能只圖一時的瀟灑快樂,要提前安排好自己的晚年生活,這樣才不至於在晚年真的到來之際,束手無策。
5. 關於貫徹〈甘肅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若干意見
甘肅省在社會保險法頒布之前,制定了《甘肅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甘政辦發[1996]46號,文件規定執行,其中繳納養老保險的規定是:
(一)個人繳費基數。職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其中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月平均工資超過本省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本省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照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二)個人繳費比例。自1996年1月1日起,職工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3%的比例繳費,以後一般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個人繳費比例達到8%。已經離退休、退職人員個人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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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甘肅省養老保險新政策
如果每年交100那麼15年後領取是55+(100X15+30X15)/139.國家政策就只有這么多,如果你們地方還有其他內的獎勵政容策那就在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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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養老保險制度新規定
各市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人事勞動局,工業新區人力資源局,市直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進一步統一全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補繳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全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補繳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1年7月1日後產生的欠費的補繳
(一)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要同時補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繳費基數按單位職工相應年度應發工資收入確定,但不得超出相應年度全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限定范圍。繳費比例按相應年度規定的各險種繳費比例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劃入個人賬戶。
(二)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緩繳協議或經省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准暫緩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職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三)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保的,自辦理參保登記之日起開始繳費。
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中斷後再次繳費的,只可以繳納當年的保險費,不可補繳中斷部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按《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
(四)參保人員個人補繳生育保險費,按照《關於補繳生育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威勞函〔2008〕99號)的規定執行。
(五)參保人員個人補繳中斷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補足繳費年限的,按照《關於職工醫療保險費繳納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威勞發〔2008〕12號)的規定執行。
二、2011年6月30日前發生的欠費的補繳
(一)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時,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未申報繳費基數的,按不低於2011年全市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和比例執行。
(二)參保人員個人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不低於2011年全市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和比例執行。
(三)未申報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個人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在2012年12月31日前補繳,仍按照各市區現行政策執行;逾期補繳的,按照《關於職工醫療保險費繳納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威勞發〔2008〕12號)的規定執行。
(四)上述(一)、(二)規定的情形,在2013年1月1日以後補繳的,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三、其他情況
(一)參保人員首次參保時,需補繳參保前連續工齡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提供與原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工資發放憑證等原始證明材料。補繳的最長年限不得超過十年,且參保後需逐年繳費五年以上。
(二)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個人,按規定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時,一次性繳費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按繳費當年全市靈活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未參保的原固定職工,符合國家規定參保條件的,可辦理參保手續,按不低於2011年全市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和比例,一次性補繳自1993年1月至2011年6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可自離開單位起補繳,但補繳起始時間不得早於1993年1月。2013年1月1日以後補繳的,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四)已經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能補繳1995年1月1日後基本養老保險費。
(五)參保人員補繳中斷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原則上應將全部中斷部分一次性補齊,確實不能一次性補齊的,按自後往前的順序依次補繳。
五、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和省如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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