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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1-12 12:36:24

『壹』 養老保險具體有哪些規定有用嗎

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我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後在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七八年兩次作了修改。近年來,各地區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又進行了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為主要內容的改革,取得一定成效。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第八個五年計劃綱要的要求,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作如下決定:
一、根據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和人口眾多且老齡化發展迅速的情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處理好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目前利益和長遠利益,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關系,主要是對現行的制度辦法進行調整、完善。考慮到各地區和企業的情況不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的統一政策,對職工養老保險作出具體規定,允許不同地區、企業之間存在一定的差別。
二、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改變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辦法,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一定的費用。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政府根據支付費用的實際需要和企業、職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具體的提取比例和積累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實際測算後確定,並報國務院備案。
四、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在稅前提取,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調整工資的基礎上逐步實行,繳費標准開始時可不超過本人標准工資的3%,以後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職工工資的調整再逐步提高。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
五、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動用。銀行應按規定提取「應付未付利息」;對存入銀行的基金,按其存期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基金。積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購買國家債券。
地方各級政府要設立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實施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委員會由政府主管領導任主任,勞動、財政、計劃、審計、銀行、工會等部門的負責同志參加,辦公室設在勞動部門。
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目前不作變動,今後可結合工資制度改革,通過增加標准工資在工資總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養老金的數額。
國家根據城鎮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增長情況,參照在職職工工資增長情況對基本養老金進行適當調整,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七、尚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地區,要積極創造條件,由目前的市、縣統籌逐步過渡到省級統籌。實行省級統籌後,原有固定職工和勞動合同制職工的養老保險基金要逐步按統一比例提取,合並調劑使用。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央部屬企業,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都要參加所在地區的統籌。
八、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所需費用從企業自有資金中的獎勵、福利基金內提取。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根據個人收入情況自願參加。國家提倡、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並在政策上給予指導。同時,允許試行將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掛鉤的辦法。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記入職工個人帳戶。
九、勞動部和地方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管理城鎮企業(包括不在城鎮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工作。
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是非營利性的事業單位,經辦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並受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委託,管理養老保險基金。現已由人民保險公司經辦的養老保險業務,可以維持現狀不作變動。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個人自願選擇經辦機構。
十、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可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務費,具體的提取比例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節約的原則,由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批准。管理服務費主要用於支付必要的行政和業務等費用。養老保險基金及管理服務費,不計征稅、費。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編制養老保險基金和管理服務費收支的預、決算,報當地人民政府在預算中列收列支,並接受財政、審計、銀行和工會的監督。
十一、本決定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可以參照執行;對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城鎮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也要逐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農村(含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分別由人事部、民政部負責,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保障退休職工生活,維護社會安定的一項重要措施,對減輕國家和企業負擔,促進經濟體制改革以及合理引導消費有重要作用。這項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根據本決定的精神,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積極穩妥地推進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貳』 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基本信息

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2013〕43號
各保監局、各養老保險公司:為促進保險業積極參與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推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健康發展,我會制定了《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3年5月6日
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科學的投資決策體系以及規范的業務操作流程。第八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展業,但應當具備與展業活動相適應的客戶服務能力。第九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與客戶簽訂受託管理合同,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做出明確約定。受託管理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基本事項:(一)客戶資金的初始金額及其後續增減事宜;(二)投資范圍、投資限制和投資比例;(三)投資策略和管理期限;(四)客戶資金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許可權;(五)各類風險揭示;(六)客戶賬戶信息的提供及查詢方式;(七)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八)管理費用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九)其他服務內容及其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十)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條件、程序及客戶資產的清算返還事宜;(十一)違約責任和糾紛的解決方式;(十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建立獨立的養老保障管理基金。
對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專戶管理、賬戶隔離和單獨核算的原則,確保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獨立於任何為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專戶管理是指對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建立對應的養老保障管理基金,並開設專門的銀行資金賬戶和資產類賬戶進行管理。賬戶隔離是指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的銀行資金賬戶和資產類賬戶應當與養老保險公司自身的及其管理的任何銀行資金賬戶和資產類賬戶實現完全的獨立分離。單獨核算是指對每個養老保障管理基金單獨進行會計賬務處理,並提供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等財務報表。第十一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維護委託人和受益人賬戶信息,並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賬戶查詢服務;(二)制定基金投資策略並進行投資管理;(三)定期估值並與資產託管人核對;(四)監督基金管理情況;
(五)計算並辦理待遇支付;(六)定期編制並向委託人提供養老保障管理報告;(七)妥善保存養老保障管理有關記錄;(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 養老保險公司可以自行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各項工作,也可以委託其他合格金融機構承擔部分管理人職責,但應當對其承接的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承擔最終責任。養老保險公司委託其他合格金融機構承擔部分管理人職責的,應當與選聘的金融機構簽訂委託管理合同,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第十三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可以採取下列形式:(一)為單一客戶辦理養老保障管理業務;(二)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養老保障管理業務。養老保險公司採取方式(一)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受託管理的客戶資金初始金額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第十四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開發養老保障管理產品,並在銷售前向中國保監會報告。產品報告材料包括以下文件:(一)《養老保障管理產品報告報送材料清單表》,加蓋公司公章;(二)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合同文本; (三)投資賬戶說明書;(四)總精算師聲明書;(五)法律責任人聲明書;(六)產品可行性報告;(七)財務管理辦法;(八)業務管理辦法;(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條 養老保障管理產品主要內容發生變更的,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在銷售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變更報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產品主要內容變更:(一)產品名稱變更;(二)管理人變更;(三)管理費費率上調;(四)主要投資政策變更;(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產品變更報告材料包括以下文件:(一)變更報告;(二)變更報告報送材料清單表;(三)變更原因、主要變更內容的對比說明;(四)產品變更涉及的文本(包括合同文本、投資賬戶說明書等);(五)總精算師聲明書;(六)法律責任人聲明書;(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條 養老保障管理產品名稱應符合以下格式:養老保險公司名稱+說明性文字+養老保障管理產品。其中養老保險公司名稱可以用全稱或簡稱,說明性文字由各養老保險公司自定,字數不得超過10個。第十七條 養老保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產品報告後,可以向中國保監會申請開設養老保障管理產品投資賬戶。養老保障管理產品投資賬戶的開設比照投資連結保險投資賬戶開設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 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應當實行第三方託管制度。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委託獨立的資產託管人並簽訂資產託管合同,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由其保管資產、開立賬戶、負責清算交割、資產估值、投資監督、數據核對、信息披露、支付等事務。資產託管人的資格、職責、選擇等有關事項比照中國保監會資產託管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 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採用完全積累賬戶制管理。
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資運營所得收益,全額計入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的各類賬戶。第二十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根據管理合同約定收取管理費用。
管理費用可以包括以下項目:(一)初始費
初始費是養老保險公司受託管理資金進入基金管理專戶時一次性扣除的管理成本。初始費按照當期繳費總額的一定比例收取。(二)管理費
管理費是養老保險公司為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務的運營成本。
管理費每年按照當年養老保障管理基金凈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根據管理形式及服務類型採取定額收費的形式收取。(三)託管費
託管費是資產託管人為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基金託管服務的運營成本。
託管費每年按照當年養老保障管理基金凈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四)解約費
委託人提前解除養老保障委託管理合同的,養老保險公司可以按照解除合同時養老保障管理基金凈值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收取解約費。
養老保險公司應根據合同存續期限設置遞減的解約費比例。養老保險公司為個人受益人設立個人賬戶的,個人受益人退出的,應當通過委託人提出退出申請,養老保險公司可以按照受益人個人賬戶凈值的比例一次性收取解約費。
養老保險公司應根據個人賬戶的存續期設置遞減的解約費比例。第二十一條 養老保險公司可以為團體委託人設置公共賬戶,用以記錄委託人繳費及其投資收益等賬戶信息。如存在個人受益人的,可以分別為受益人設立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下可以分設團體繳費賬戶和個人繳費賬戶,分別記錄團體繳費和個人繳費的繳費明細及其投資收益等賬務信息。第二十二條 養老保險公司為個人受益人設立個人賬戶的,應當與委託人明確約定權益歸屬原則和領取支付條件,其中對於個人受益人本人繳費部分,應當全額計入個人繳費賬戶。委託人為團體客戶的,個人受益人離職後,其個人賬戶可以在原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人設置的保留賬戶繼續管理。第二十三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要求團體委託人提供下列材料:(一)經董事會決議或民主程序通過的養老保障管理方案,或有關政府部門對養老保障方案的批復、核准文件;(二)所有受益人名單和身份信息。如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無須進行個人賬戶分配的,上述材料(二)可免於提供;如養老保障管理基金只有個人繳費,無團體繳費的,上述材料(一)可免於提供。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要求個人委託人提供下列材料:(一)個人身份信息;(二)個人資金賬戶信息。第二十四條 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團體委託人提前解除合同時,養老保險公司應當要求其提供已通知受益人解約事宜的有效證明,並按照委託人要求與權益歸屬原則處理養老保障管理基金。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個人委託人提前解除合同時,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在扣除解約費後,以銀行轉賬方式將個人委託人資金余額劃撥至個人委託人本人的銀行資金賬戶。第二十五條 養老保障管理基金託管人應當根據本辦法和委託管理合同向相關機構申請開立證券賬戶,依據基金管理人的委託授權書以及託管合同開立資金賬戶,並通知基金管理人。第二十六條 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資范圍比照中國保監會保險資金投資范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 養老保險公司和資產託管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存資產管理業務的會計賬冊,並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協議、交易記錄等文件、資料。第二十八條 養老保險公司應於每年度結束後60日內,向委託人提供上一年度的委託人權益報告,並向受益人提供年度對賬單以及個人權益信息查詢等服務。第二十九條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每年度結束後60日內,在公司網站上披露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規模、基金數目、基金收益率等,但需要保密的客戶信息除外。 第三十條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向委託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並要求委託人對投資風險提示函進行書面確認或在養老保障管理合同中單獨列示。第三十一條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向客戶如實披露其投資管理能力和歷史業績等情況。
養老保險公司向客戶做出投資收益預測,必須恪守誠信原則,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據;
並以書面方式特別聲明,所述預測結果僅供客戶參考,不構成養老保險公司對客戶的承諾。第三十二條 在簽訂受託管理合同之前,養老保險公司應當了解委託人的資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以及投資偏好等基本情況,並根據所了解的委託人情況推薦適當的養老保障管理產品和服務。第三十三條 養老保險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一)以虛假、片面、誤導、誇大的方式宣傳推介養老保障管理產品;(二)向客戶做出保證其資金本金不受損失的承諾; (三)以欺詐手段或者其他不當方式誤導、誘導客戶;(四)挪用、侵佔客戶資金;(五)將養老保障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操作; (六)以轉移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資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不同的投資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客戶的利益;(七)利用所管理的養老保障管理基金謀取不正當利益;(八)不公平地對待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損害客戶的利益;(九)從事內幕交易及其他不正當交易行為;(十)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等監管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三十四條 養老保險公司自身不得對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的投資收益承擔任何形式的保證責任,不得在管理合同和產品設計中列入投資收益保證條款。第三十五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不需計提保險責任准備金,不納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范圍。第三十六條 養老保險公司可以為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的保值增值向第三方合格擔保機構購買風險買斷擔保,相應的擔保費可以列入基金的運營成本。
養老保險公司不得對擔保機構提供任何形式的反擔保。第三方合格擔保機構是指非保險類金融機構,且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一)注冊資本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三)為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承擔風險買斷擔保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的10倍;(四)最近三年未受過重大處罰;(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養老保險公司為養老保障管理基金購買風險買斷擔保的,應當在受託管理合同或風險揭示書中向委託人充分揭示購買風險買斷擔保後養老保障管理基金仍然存在投資損失的風險。第三十七條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全面履行反洗錢義務。第三十八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養老保險公司應當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對養老保障管理基金進行外部審計,相應的審計費用可以列入基金的運營成本。(一)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經歷三個會計年度時;(二)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時;(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養老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外部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之日起的30日內向委託人提交審計報告。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審計三次的,應當予以更換。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第四十四條 依照本辦法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文件,均應採取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兩種形式。
其中,紙質文件一式兩份;
電子文件採取PDF文件格式並刻錄成光碟。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日起施行。《關於試行養老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9〕129號)同時廢止。

『叄』 新華保險中的養老保險業務

新華保險的最大股東是中央匯金公司,而中央匯金公司則是國務院旗下的金融投資公司。同時中央匯金公司也是國有四大商業銀行的最大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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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養老保險第四號文件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7年第4號

    《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9月3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吳定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保護養老保險業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推動社會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的完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發揮專業優勢,通過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企業年金管理業務等多種養老保險業務,為個人、家庭、企事業單位等提供養老保障服務。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保險業務,包括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和企業年金管理業務。

    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和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簡稱養老年金保險業務。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壽保險產品:

    (一)以提供養老保障為目的;

    (二)由個人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

    (三)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生存至特定年齡時,可以選擇由保險公司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

    (四)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為一年或者不超過一年。

    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的具體范圍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壽保險產品:

    (一)以提供養老保障為目的,並由保險公司以一份保險合同承保;

    (二)由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組織起來的團體投保,並以投保團體5人以上的特定成員為被保險人;

    (三)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生存至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選擇由保險公司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

    (四)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為一年或者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管理業務,是指保險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的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帳戶管理、投資管理等有關業務。

    第九條 保險公司經營養老保險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經營主體

    第十條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核

    定,可以經營養老保險業務。

    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依法需經有關部門認定經辦資格的,還應當經過相應的資格認定。

    第十一條養老保險公司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可以在全國展業。

    第十二條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十三條養老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對養老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獨立客觀的監督。

    第十四條對養老保險公司的管理,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養老年金保險業務

    第一節產品管理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積極進行養老保險產品創新,根據市場情況開發適合不同團體和個人需要的養老保險產品。

    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含有終身年金領取方式的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擬定養老年金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報送審批或者備案。

    第十七條除投資連結型、萬能型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外,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應當在保險合同中提供保單現金價值表。

    第十八條團體養老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分擔繳費的,保險合同中應當明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各自繳費部分的權益歸屬,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權益應當完全歸屬其本人。

    第十九條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應當約定被保險人在離職時,有權通過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提取該被保險人全部或者部分已歸屬權益。

    第二十條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設置公共賬戶的,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權益不得計入公共賬戶。

    保險公司不得利用公共賬戶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節經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的說明書、建議書和宣傳單等信息披露材料應當與保險合同相關內容保持一致,不得通過誇大或者變相誇大保險合同利益、承諾高於保險條款規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誤導投保人。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銷售投保人具有投資選擇權的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應當在投

『伍』 保險公司賣養老保險

(一)、行業監管非常嚴格,保險公司不會輕易倒閉!
保險公司出售的商品和其他公司的商品不同,關繫到千家萬戶的生活質量,關繫到整個社會的穩定。因此,國家對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有極為嚴格的控制。中國保監會法規部副主任楊華柏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曾經表示,在我國,保險公司是不會輕易倒閉的。因為衡量保險公司能否持續穩定經營的一個重要指標是償付能力,我國的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非常嚴格,發現極個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出現問題,就會立即對其整頓或者接管。
以下是有法可依的監管指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明確規定: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保險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保險公司成立後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第一百零九條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作出限期改正的決定後,保險公司在限期內未予改正的,由金融管理部門決定送派保險專業人員和指定該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織,對該保險公司進行整頓。
第一百一十三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害或已經危及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該保險公司實行接管。
(二)、保險公司破產倒閉是可能的!
當然,說保險公司永遠不會倒閉是無知和不負責任的。保險公司和其他所有公司一樣,都是符合公司法成立的獨立運作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如果經營不善,同樣也會破產或倒閉。
根據現行的《保險法》:「保險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保險公司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當然同時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並外,不得解散。」
其清償順序為:「(一)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三)所欠稅款;(四)清償公司債務。」
這些法規都表明,在中國保險公司破產是完全有可能的。而所謂「保險公司不會破產」不過是公眾因為長期依賴國家信用形成的錯誤觀念。
(三)、如果保險公司破產倒閉了,保戶的利益怎麼辦?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產險公司多為短期業務,一年一結算,經營不好的公司可以在把保險單、債務清償干凈後解散。而壽險公司賣的是長期保單,不允許解散,經營不好的公司必須把保單轉移給其他公司。此外,監管部門還有可能動用保險保障基金來支付破產公司無力支付的保單責任。
第八十七條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消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准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
第三章第八十八條規定「保險公司依法破產的,破產財產優先支付其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三、所欠稅款、四、清償公司債務。」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責任的,保險保障基金按照比例補償限額與絕對數補償限額相結合的方式對保單持有人或保單受讓公司進行救濟。具體來說,對非壽險保單,保單持有人的損失在5萬元(含5萬元)以內的部分予以全額救濟;超過5萬元的部分,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救濟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90%,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救濟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80%。
而壽險公司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必須依法轉讓給其他壽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向人壽保單的受讓公司提供的救濟金額,如果保單持有人為個人,以轉讓後其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為限;如果保單持有人為機構,以轉讓後其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80%為限。
管理辦法同時表明,如果壽險公司經營不善,真到了必須清理、整頓甚至破產倒閉的時候,即使保單被轉移到了新的接管公司,也只是壽險保單的保障責任能夠保證不受損害,如人壽、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風險保障型的保險保障,而分紅、投連、萬能等新型壽險產品的投資收益則可能受到影響。所以,即使發生保險公司因為經營不善而破產倒閉的情況,保障型保險的客戶利益也不會受到影響。
辦法還規定,中國保監會在保險業面臨重大危機、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的情形下,可以動用保險保障基金。
如果還有問題,可以打人人保險客服電話,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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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中國人壽保險業務收付費管理辦法

2003年是人壽保險公司進行體制改革取得重大進展的一年,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重組的中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和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8月28日正式掛牌。作為中國人壽分支機構的青海省分公司,以學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恪守誠信為本、穩健經營的企業宗旨,緊緊抓住西部大開發的歷史機遇,銳意改革創新,努力開拓市場,在保持業務的持續健康發展的同時,公司重組改製取得階段性重大成果,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於10月19日正式揭牌成立(以下簡稱省壽險公司),新的公司將充分把握難得的歷史機遇,牢牢抓住市場機會,加快發展步伐,為青海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多作貢獻。
一、2003年人壽保險業展形勢
(一)各項業務穩步發展
2003年全省壽險業務持續快速發展,同業公司加速擴展競爭更加激烈,分紅保險繼續熱銷,銀行保險業務高速發展,團體保險業務有較大幅度下滑。截至10月底,全省人壽保險保費收入40637.72萬元,其中,中國人壽省分公司保費收入28637.72萬元,同比增長12.13%,佔全省壽險市場份額的70%,繼續保持市場優勢地位。平安壽險保費收入12000萬元,市場份額為30%,較2002年底升8個百分點,主要是藉助銀行保險擴張實現了市場份額攀升。200年初,省壽險公司確定了全年保費收入力爭實現3.70億元的目標。圍繞這一目標,結合青海實際,省壽險公司立足佔領市場,以應對競爭、增強實力為工作出發點,集中精力求發展,打基礎,擴總量,增後勁;各級公司層層分解任務,真抓實干,爭取主動,克服「非典」對發展業務的不利影響,組織全體員工落實應對措施,拓寬展業渠道,把損失降到最低;適時推出階段性企劃和「江河源先鋒」。「春之行」、「意外險百日競賽」、「團險大單百日競賽」等業務競賽活動,促進各項業務的協調發展;根據市場需求,先後推出國壽鴻茨兩全(分紅型)保險、永泰年金、鴻泰兩全等5個新險種,受到客戶的歡迎;改變傳統的銷售方式,推行和創新壽險產品說明會,實現個人代理業務的快速發展;加大對大行業、大企業的公關宣傳力度,加強與銀行、郵政的溝通協調,實現兼業代理業務的新突破,截至10月底,兼業代理業務保費收人5500萬,同比增長580%;繼續大力推進西寧、海東、格爾木及青藏鐵路周邊地區為主的「三點一線」業務發展戰略,通過抓大扶強,發揮大公司在業務發展中的骨幹幅射作用,有力推動了業務的持續穩步發展。
(二)經營管理得到加強
以提高經營效益為中心,增強公司經營管理以及信息技術推廣運用的工作,確保業務、財務數據的真實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效能。進一步擴大業務、財務集中管理的范圍,實現省級集中統一管理;建立和完善適合青海實際的核保、核賠體系,實行分類管理,分級核保、核賠,增強防範經營風險的能力。截至10月底,公司累計賠給付金額3773.l萬元,為青海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安定做出了應有的貢獻。通過嚴格審核,查處拒賠付案件54件,減少賠、給付64.55萬元。實行全面預算制管理和分類分級績效考核辦法,以及費用預算管理辦法,加大資金集中管理力度。深人開展新《保險法》的學習宣傳活動,強化員工的法制意識和依法合規經營的自覺性。
(三)客戶服務日趨規范
為提升服務品位增強公司市場競爭能力,省壽險公司在建立客戶服務中心的基礎上,在轄屬分支機構建立客戶服務部,完善客戶服務體系,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全面推行客戶服務管理辦法,強化全員的服務意識和誠信意識。在保證管理到位的前提下,簡化業務流程,提高服務效率,保證按期理賠、給付,實現人壽保險的全程服務;認真落實客戶回訪制度,密切與客戶的關系;充分運用「95519」客戶服務專線電話,規范和加強了投訴。咨詢功能,處處維護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l-10月,接入客戶電話9717件,呼出7212件,接入、呼出量分別比2002年增長96.43%和74.M%,最大限度地滿足了客戶的多種服務需求。
(四)體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
根據總公司股份制改革工作的統一安排和部署,2003年上半年,省分公司實現各項業務的實質性分離。在改制過程中,由於加強了對員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導大家充分認識股份制改革的重大意義,因而,廣大員工積極支持改革,確保了隊伍穩定,為改革的平穩推進創造了有利環境,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業務保持持續穩步發展的同時,還存在明顯差距和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整體業務增長較慢。雖然200年前10個月業務發展有了一定的增幅,預計全年保費總量將接近計劃指標,但與全國系統和同業公司相比,存在較大差距。其根本原因是青海經濟總量低,地區經濟發展相對滯後,居民收入較低,制約了人壽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同時,公眾保險意識不強,人們對商業人壽保險認識程度不高,宣傳、服務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業務的快速發展。二是業務結構不盡合理。縣交業務佔比偏高,短險業務佔比偏低,傳統業務發展緩慢,保費主要集中在「鴻瑞」等少數分紅險種上,雖然總量有一定的增幅,但發展後勁不足。三是地區間發展極不平衡。人口密集型地區的西寧、海東和新工業開發區的海西三個分公司的保費收入占總保費的94.24%,其餘州縣公司保費收人只佔總保費的5.76%,經濟自然環境較差的農牧區發展相對滯後,保費收人增幅明顯偏低。
二、2003年壽險市場預測
2003年各壽險公司堅持發展是第一要務,加快業務發展,壽險市場發展總體趨勢良好,預測2003年全省壽險總保費將達到5億元,同比增長率為20%左右,預計中國人壽大致可實現保費37000萬元,比去年底同比增長15%,整體市場份額將佔70%,比上年下降8個百分點;平安壽險預計可實現保費15000萬元,同比增長45%,市場份額為30%,較去年底上升8個百分點。
(一)有利條件
1、人壽保險業發展的經濟支撐環境良好。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迅速推進,為西部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青海經濟呈現穩步增長的態勢,特別是2002年以來,發展勢頭更為強勁。2002年前三季度,全省國內生產總值增長11%,城鄉居民收入和儲蓄存款余額增幅明顯。可以預見,在第十個五年計劃乃至更長的時期內,青海經濟將保持快速增長之勢,為人壽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奠定了良好的經濟基礎。
2、人壽保險的發展空間較大。據預測,中等發達國家及國內發達地區的保險深度一般為4%左右,保險密度則占人均收入的5-6%。以此為參照,青海200年的保險深度為1.96,保險密度僅為128.76元。表明青海保險業與先進發達地區差距明顯,加快市場開發仍有較大空間。
3、人壽保險競爭環境相對寬松。目前青海壽險主體只有中國人壽和平安人壽2家。雖然其他壽險公司將會陸續進入青海市場,但市場主體仍將少於內地省區。雖然我國加入WTO,保險市場已經對外開放,但由於國家採取逐步開放、分步准入策略,外資公司進入青海還有待時日。同時,外資公司由於受地域條件限制和人文環境的影響,在一定時期內還難以進入青海開辟壽險市場。壽險主體較少雖然不利於市場競爭,但保險空間相對較大。借其他壽險公司還未進人或立足未穩之機的時間差加快現有壽險企業的發展,能夠在市場競爭中搶佔先機,贏得主動,積蓄實力。這對有54年發展歷史、在青海壽險市場目前仍佔主導地位的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而言,無疑是一個加快自身發展的大好時機。
(二)制約人壽保險業發展的主要因素
l、經濟、人文環境的影響。青海是國土大省、資源大省。又是人口小省、經濟窮省,雖然近幾年經濟呈現快速增長勢頭,但經濟總量仍然很小,人均產能和收入大大低於東部地區。落後的生產力決定了收入的低水平,低收入決定了消費結構的低層次,進而影響了居民新意識、新觀念的形成。這些在短期內還難以有大的改觀。生產力水平不高在一定時期內仍是制約人壽保險業發展的一個較為突出的矛盾。
2、稅率、利率差異的影響。一是國家對保險代理人的傭金收取中,雖然把個人代理人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額由以前的15%提高到25%,但對個人代理人實行雙重收取個人所得稅和營業稅,直接影響代理人積極性,不可避免地出現代理人延期交單等現象,影響客戶和公司利益,造成一定的經營風險。二是由於保險原定利率隨銀行利率基本同步,公司在可供客戶選擇的產品上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投資性較強的各種分紅產品,銷售的對象大都集中在經濟比較寬裕和穩定的客戶群,短時期內難以延伸到廣大的農牧民群眾之中。三是銀行8次降低存款利率,使保險行業存在明顯利損差,對公司經營效益有一定的影響。
3、社保制度的影響。自1998年底國務院《關於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下發後,青海省政府隨之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性政策,明確了企事業參加社會基本醫療統籌的時間和執行標准。雖然社保部門及參加社會基本醫療統籌的企事業單位對補充醫療保險、補充型養老年金保險的需求逐漸形成,但還存在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發展補充醫療保險,在青海還處於初始階段,雖然多次接洽,但參保面極小。因此,健康險賠付率過高已是困擾公司經營和發展的一大困惑。二是保險費列支渠道不暢,許多企事業單位放棄為職工辦理補充醫療或補充養老保險。三是青海還沒有建立出一套完整的有關補充醫療、補充養老保障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對商業人壽保險拓展業務不利。
4、同業競爭的影響。2003年1-10月,青海國壽保費收入28637.72萬元,占壽險市場份額的70%。平安人壽保費收入12000萬元,占壽險市場份額的30%。根據修改後的《保險法》規定,財產險公司可經營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業務,使市場競爭更為激烈。與2002年底相比,青海國壽市場份額下降了8個百分點。與此同時,國內其他壽險公司處於市場擴張的需要,正在著手進入青海壽險市場。今後,青海人壽保險主體將陸續增加,市場競爭不再象過去那樣緩慢,而是日趨激烈,國壽公司原有的優勢受到嚴峻挑戰,業務增幅將隨之趨緩。
三、對策和建議
根據青海經濟發展環境和人壽保險市場發展趨勢,特別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西部大開發對青海經濟發展的拉動作用日趨凸現,預計青海國壽公司仍將保持良好的發展態勢及較高的增長速度,預計2004年保費總量將突破6億元,其中,中國人壽達到4.2億元,平安人壽達到1.8億元。各家壽險公司的競爭重點將是風險型壽險產品。不斷優化公司業務結構,增強整體競爭能力,注重長險新單,尤其是個險新單期繳業務的增長,以及短險等效益險種的增長,仍是2004年各家公司的共同目標。為實現既定目標,將實施以下幾項措施。
(一)增強機遇意識,加快業務發展
當前,青海保險業正處在改革和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公司的股份制改革為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全省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為人壽保險業的發展提供了更加廣闊的空間。為此,要審時度勢,抓住機遇,不斷更新觀念,進一步強化市場觀念和競爭意識,增強發展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加大創新力度,充分發揮個人代理、員工直銷和兼業代理三種展業渠道的作用,盡力拓展壽險市場。一是強化品牌意識,大力發展直銷業務。明確直銷業務的市場定位,切實把直銷業務作為樹品牌、創效益、增實力的業務來對待,制定發展策略,創新展業方式,以團體年金和團體補充醫療保險為重點,集中力量加大對大行業、大企業的公關宣傳力度,努力拓展有市場影響力的大客戶,使團體業務發展取得較大突破。二是加快專業化經營進程,增強個人代理業務發展後勁。在全體銷售人員中推廣中國人壽從美國壽險行銷協會(LIM-RA)引進的「需求導向式銷售(NBSS)」課程和總公司與麥肯錫合作研究的以期繳業務為主的「銷售業績改善項目」成果之一的「客戶需求分析與產品組合銷售」課程,改善和提升銷售人員專業技能和期繳業務銷售業績。並根據銷售重點制訂完善主打產品宣導方案,實施銷售培訓支援,全面推行「產品說明會」銷售模式,增強市場開發能力,確保個人代理業務的主導地位。加大增員培訓力度,努力提高個人代理人資格考試合格率,建立一支具有相當規模、相對穩定的代理人隊伍,為業務的可持續發展儲備人才人力資源。三是大力發展銀行、郵政兼業代理業務,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要在鞏固西寧等地兼業代理業務發展強勁勢頭的同時,扶助該業務發展滯後的分支公司發掘業務主渠道,找准業務突破口,盡力縮小地區差距,實現總量突破,使兼業代理業務成為公司新的業務增長點。
(二)優化業務結構,提高經濟效益
繼續進行業務結構戰略性調整,正確處理規模與速度、質量與效益的關系,在保持一定發展規模的同時,把大力發展經營效益較好的傳統壽險業務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促進各項業務協調發展,規模效益相得益彰,實現經營價值的最大化。一是大力發展個險期繳業務。積極引導廣大員工把注意力放到發展期繳業務上來,改進和完善銷售模式,大力推廣個險產品銷售組合,加強代理人的活動量管理,提高拜訪量,重視對優質目標客戶群的培育和選擇,提高件均保費和個人產能,增大期繳業務比重。二是大力發展短期險。要加大意外險的銷售力度,拓寬健康險、學平險、航意險、旅遊險、駕乘險等保險產品的銷售渠道。三是大力推廣卡折式業務,發掘新的保源,開辟新的業務增長點。
(三)實行科學管理,確保穩健經營
經營管理要盡快適應體制的轉變,實現公司運行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一是堅持體制創新,改善管理結構和人員素質,實現機構設置和人員構成的優化組織,建立精幹、高效的經營機構和員工隊伍。二是強化全員的發展意識、市場意識、質量意識、成本意識、效益意識、法規意識和管理意識,全面實施預算管理和經營目標績效考核制度,把管理責任落實到各級公司。每個部門、每個員工,使職工真正成為企業管理的主人。三是加強業務、財務的高度集中統一管理,進一步提高管理效能,降低經營成本,有效防範經營風險,確保穩健經營。四是嚴格執行《保險法》及其它保險法規,完善管理制度,適時開展壽險市場清理整頓和執法執紀大檢查,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五是強化激勵約束機制。健全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競賽企劃和業務發展合規經營第一責任人制度及責任追究制度,獎優罰劣,獎勤罰懶,提高公司綜合管理水平。
(四)注重服務創新,提升公司信譽
積極倡導人性化、信息化服務新理念,努力形成社會化、理性化服務新格局。首先,不斷完善客戶服務體系建設,全面推行職工職業道德守則,把服務平台真正辦成「文明窗口」,擴大壽險公司的社會影響。其次,積極實施「人才高地」戰略,不斷吸納優秀人才走進入壽保險業,建立專業化經營隊伍,提升服務品位,積極挖掘客戶潛在需求,提出新的消費理念,把握市場脈搏,引導市場潮流,最大限度滿足客戶需求。第三,加大資金人力投入,努力提高信息技術含量和運用能力,簡化業務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為客戶提供規范快捷的優質服務。第四,全面加強誠信建設,認真做好客戶回訪和售後服務工作,以人為本,篤誠守信,充分體現保險服務的前伸性、長期性、全程性、政策法規性,以良好的服務品牌和值得信賴的品牌形象贏得市場回報。
(五)加強與政府部門的協調,為壽險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作為社會保險的補充,商業人壽保險的作用日顯突出,引起各級政府和企業的重視。但是受經濟條件、思想觀念等的影響,公眾的保險意識不強,保險的覆蓋面還不高,加之宣傳力度不夠,甚至將商業人壽保險列為亂收費。因此,要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尋求地方政府支持,為加快人壽保險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為青海經濟建設和全面實現小康社會多作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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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養老保險業務信息管理制度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7年第4號《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9月3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吳定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保護養老保險業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推動社會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的完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發揮專業優勢,通過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企業年金管理業務等多種養老保險業務,為個人、家庭、企事業單位等提供養老保障服務。第三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養老保險業務,包括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和企業年金管理業務。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和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簡稱養老年金保險業務。第六條本辦法所稱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壽保險產品:(一)以提供養老保障為目的;(二)由個人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三)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生存至特定年齡時,可以選擇由保險公司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四)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為一年或者不超過一年。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的具體范圍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第七條本辦法所稱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壽保險產品:(一)以提供養老保障為目的,並由保險公司以一份保險合同承保;(二)由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組織起來的團體投保,並以投保團體5人以上的特定成員為被保險人;(三)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生存至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選擇由保險公司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四)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為一年或者不超過一年。第八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管理業務,是指保險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的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帳戶管理、投資管理等有關業務。第九條保險公司經營養老保險業務,適用本辦法。第二章經營主體第十條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核定,可以經營養老保險業務。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依法需經有關部門認定經辦資格的,還應當經過相應的資格認定。第十一條養老保險公司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可以在全國展業。第十二條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第十三條養老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對養老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獨立客觀的監督。第十四條對養老保險公司的管理,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三章養老年金保險業務第一節產品管理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積極進行養老保險產品創新,根據市場情況開發適合不同團體和個人需要的養老保險產品。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含有終身年金領取方式的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擬定養老年金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第十七條除投資連結型、萬能型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外,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應當在保險合同中提供保單現金價值表。第十八條團體養老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分擔繳費的,保險合同中應當明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各自繳費部分的權益歸屬,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權益應當完全歸屬其本人。第十九條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應當約定被保險人在離職時,有權通過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提取該被保險人全部或者部分已歸屬權益。第二十條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設置公共賬戶的,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權益不得計入公共賬戶。保險公司不得利用公共賬戶謀取非法利益。第二節經營管理第二十一條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的說明書、建議書和宣傳單等信息披露材料應當與保險合同相關內容保持一致,不得通過誇大或者變相誇大保險合同利益、承諾高於保險條款規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誤導投保人。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銷售投保人具有投資選擇權的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應當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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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保險公司萬能賬戶管理規定

停的問題,不是他家一種,凡不符合保監委規定的都要停止。
關於印發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精算規定的通知保監壽險〔2007〕335號
各壽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
為保護被保險人利益,規范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業務發展,我會修訂了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的精算規定,現印發給你們,並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附之《投資連結保險精算規定》、《萬能保險精算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關於印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的通知》(保監發〔2003〕67號)之《個人投資連結保險精算規定》、《個人萬能保險精算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廢止。
三、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各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報備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萬能保險產品。
2007年10月1日前,各公司按照原規定報備的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萬能保險產品可以繼續銷售,並可以執行原規定有關要求。2007年10月1日後,投資連結保險業務應當按照本規定有關要求進行投資賬戶評估、投資單位定價和提取責任准備金;萬能保險業務應當按照本規定有關要求設立萬能賬戶、決定結算利率和提取責任准備金。2007年10月1日後,不符合本規定的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萬能保險產品不得銷售。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萬能保險精算規定
第一部分適用范圍
一、本規定適用於個人萬能保險和團體萬能保險。
第二部分風險保額
二、除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外,個人萬能保險在保單簽發時的死亡風險保額不得低於保單賬戶價值的5%。
年金保險的死亡風險保額可以為零。此處年金保險是指提供有年金選擇權的萬能保險。
團體萬能保險的死亡風險保額可以為零。
死亡風險保額是指有效保額減去保單賬戶價值。其中有效保額是指被保險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時,保險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險金額。
三、萬能保險可以提供死亡保險責任以外的其他保險責任。
第三部分萬能賬戶及結算利率
四、萬能保險應當提供最低保證利率,最低保證利率不得為負。
五、保險公司應當為萬能保險設立萬能賬戶。
萬能賬戶可以是單獨賬戶,也可以是公司普通賬戶的一部分。萬能賬戶應當能夠提供資產價值、賬戶價值和結算利息等信息,滿足保險公司對該萬能賬戶進行管理和利率結算的要求。
六、保險公司應當為萬能賬戶設立平滑准備金,用於平滑不同結算期的結算利率。
平滑准備金不得為負,並且只能來自於實際投資收益與結算利息之差的積累。
七、當萬能賬戶的實際投資收益率小於最低保證利率時,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減小平滑准備金彌補其差額。不能補足時,保險公司應當通過向萬能賬戶注資補足差額。在其他情況下,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萬能賬戶注資。
八、萬能賬戶不得出現資產小於負債的情況。
九、保險公司可以在萬能賬戶中對下列不同情形採用不同的結算利率和不同的最低保證利率:
(一)不同的萬能保險產品;
(二)不同的團體萬能保險客戶;
(三)不同時段售出的萬能保險業務。
按照前款要求,採用不同的結算利率或不同的最低保證利率的,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之對應的子萬能賬戶。
十、保險公司在同一個萬能賬戶中採用不同結算利率或不同最低保證利率時,對應的操作方法應當完備、合理,遵循公平性及一貫性原則。
十一、保險公司應當盡量保持結算利率的平滑性。
第四部分費用的收取
十二、萬能保險可以並且僅可以收取以下幾種費用:
一)初始費用,即保險費進入萬能賬戶之前扣除的費用。
二)死亡風險保險費,即保單死亡風險保額的保障成本。風險保險費應通過扣減保單賬戶價值的方式收取,其計算方法為死亡風險保額乘以死亡風險保險費費率。
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扣減保單賬戶價值的方式收取其他保險責任的風險保險費。
三)保單管理費,即為維護保險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的管理費用。
保單管理費應當是一個與保單賬戶價值無關的固定金額,在保單首年度與續年度可以不同。保險公司不得以保單賬戶價值一定比例的形式收取保單管理費。
對於團體萬能保險,保險公司可以在對投保人收取保單管理費的基礎上,對每一被保險人收取固定金額形式的保單管理費。
四)手續費,保險公司可在提供部分領取等服務時收取,用於支付相關的管理費用。
五)退保費用,即保單退保或部分領取時保險公司收取的費用,用以彌補尚未攤銷的保單獲取成本。
十三、期交保險費形式的萬能保險的保險費由基本保險費和額外保險費構成。
基本保險費不得高於保險金額除以20,並不得高於人民幣6000元。此處保險金額是指保單簽發時的死亡保險金額。
保險公司對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險人銷售有多張同一產品的萬能保單的,所有有效保單的基本保險費之和不得高於人民幣6000元。
期交保險費高於基本保險費的部分為額外保險費。
十四、基本保險費初始費用的比例不得超過下表所示的上限。投保人暫緩支付保險費的,以後每次支付保險費時,其中基本保險費的初始費用上限應當參照該保險費原屬保單年度的上限。
保單年度初始費用上限
第一年50%第二年25%第三年15%第四、五年10%以後各年5%
十五、額外保險費初始費用比例的上限為5%。
十六、期交保險費保單追加保險費的初始費用比例的上限為5%。
十七、躉交保險費形式的萬能保險初始費用的比例不得超過下表所示的上限:
保險費初始費用上限
人民幣50000元及以下部分10%
人民幣50000元以上部分5%
躉交保險費保單追加保險費的初始費用比例的上限為5%。
十八、團體萬能保險保險費的初始費用比例的上限為5%。
十九、萬能保險的初始費用不得以減少保單賬戶價值的形式扣除。
二十、對於躉交保險費形式的萬能保險,保險公司收取的退保費用不得高於保單賬戶價值或者部分領取部分對應的保單賬戶價值的以下比例:
保單年度若初始費用小於或等於零若初始費用大於零
第一年10%10%
第二年9%8%
第三年8%6%
第四年7%4%
第五年6%2%
第六年5%0
第七年4%0
第八年3%0
第九年2%0
第十年1%0
第十一年及以後00
對於期交保險費形式的萬能保險,保險公司收取的退保費用不得高於保單賬戶價值或者部分領取部分對應的保單賬戶價值的以下比例:
保單年度退保費用
第一年10%
第二年8%
第三年6%
第四年4%
第五年2%
第六年及以後0
保單賬戶價值和現金價值(即保單賬戶價值與退保費用之間的差額)應當同時列示在利益演示表上。
二十一、萬能保險應當保證各項費用收取的最高水平。若不保證,應在合同條款中約定變更收費水平的方法。
保險公司不得通過費用水平調整彌補過去的費用損失。
二十二、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中約定死亡風險保險費費率的最高水平,該最高水平應當表示成中國人壽保險業經驗生命表的一定百分比。
非標准體保險合同的死亡風險保險費應由保險公司根據普遍認可的精算原則確定,不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十三、對於團體萬能保險,保險公司可以在備案或審批的費用基礎上,在本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合理調整。
第五部分持續獎金
二十四、萬能保險可以提供持續獎金。持續獎金是保險公司對持續有效的保單或持續交費的保單,滿足合同約定條件時給予的獎金。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和產品說明書上明確說明持續獎金發放的條件及金額。
二十五、保險公司應在產品精算報告中對有關持續獎金的設計、發放、准備金的計提方法以及對公司財務的影響等進行闡述。
第六部分現金價值與責任准備金
二十六、現金價值指保單賬戶價值與退保費用之間的差額。
二十七、責任准備金由賬戶准備金及非賬戶准備金兩部分構成。
一)賬戶准備金等於准備金評估日的保單賬戶價值。
二)為確保未來對保單賬戶之外的理賠、營業費用、持續獎金等支出有足夠的支付能力,保險公司應遵循普遍認可的精算原則決定是否提取非賬戶准備金及提取方法。
保險公司可以參照下述現金流折現方法計算非賬戶准備金,具體步驟如下:
1、預期在未來的每個時間段內,保單賬戶以外的現金流(包括所有保證和非保證保險利益的現金流);
2、若預期的凈現金流在未來的某些時間點為負值,則從最遠的負值點(n)往回,按如下遞推公式計算:
其中:
1)時間段最長為一年。
2)為t時刻的責任准備金,t=0,1,n-1。
3)為[t-1,t]時間段內的凈現金流,t=1,2,n。
4)為相應項目在t時刻的精算現值。
使用上述現金流折現方法時,應遵循普遍認可的精算原則選取精算假設,其中折現使用的利率應以保險公司預計回報率為基礎,但不得高於5%。
二十八、責任准備金的其他要求
一)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普遍認可的精算原則,對萬能保險的保證利益提取適度的責任准備金。
二)責任准備金應逐單計算。但是,若保險公司認為將具有相似特徵的保單分組計算的結果與逐單計算的結果無實質性差異,經保監會批准,也可採用分組方法計算。
合眾財富人生終身壽險(萬能型)A款條款(部分)
1.2合同生效
本主合同自我們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後開始生效,我們按照本公司簽發的保險單中確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開始日以後每年的對應日是保單周年日。保單年度以該日期計算。
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後一日作為對應日。
1.3猶豫期
為了使您充分了解所購買產品的保障范圍,確定選擇了合適的保險金額、保險期間、交費期限和交費金額,自您簽收本保險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猶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間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寫書面申請書,並提供您的保險合同及身份證明,我們會無息退還您所交的全部保險費。自您書面申請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保險合同終止,我們自始不承擔保險責任。
1.4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內,經您與我們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主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主合同的,應當由我們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您與我們訂立書面的變更協議。
1.5投保信息變更
為了保障您的合法權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間內,如果您提供給我們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發生了變更,請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我們,以便於我們及時為您改變保險合同上的相關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而未通知我們,我們按本主合同載明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給您。
1.6合同解除
您在猶豫期後,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合同,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2)解除合同申請書;3)您的身份證明。
自我們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本主合同終止。我們在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天內向您退還本主合同在收到申請書之日的現金價值(見釋義9.1)。在本主合同結算日和結算公布日期間我們不受理解除合同的申請。
2我們提供的保障
2.1投保范圍
凡年滿十八周歲(見釋義9.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均可以作為投保人。
凡出生滿二十八天至六十五周歲,身體健康、符合我們承保條件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2.2保險期間
本主合同的保險期間為終身,自本主合同保險責任開始日二十四時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2.3保險責任
在本主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我們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我們根據身故當時的個人賬戶價值與基本保險金額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本主合同終止。
2.4被保險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以較遲者為准)起2年內自殺;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3)被保險人因自身的犯罪行為或因拒捕而導致的;
4)戰爭、軍事行動、暴亂、叛亂、恐怖主義襲擊;
5)被保險人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違禁葯品、毒品,酗酒或斗毆;
6)被保險人因精神錯亂或失常而導致的;
7)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熱或輻射;
8)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見釋義9.3)(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見釋義9.4)(HIV)(以上病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所訂的定義為准。若被保險人的血液樣本中發現上述病毒或抗體,則認定已感染該病毒)期間發生身故的。
發生上述情形,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退還本主合同現金價值,本主合同終止。
經我們同意,您申請基本保險金額增加的,如被保險人在自新增基本保險金額生效之日起二年內因自殺導致身故的,我們對新增加的基本保險金額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2.5保險責任終止
以下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本主合同及其保險責任自動終止:
1)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內您向我們申請終止合同;
2)被保險人身故後;
3)本主合同因其它條款或其附加合同所列情況而終止的。
3基本保險金額
3.1基本保險金額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是指由您和我們約定並於保險單上載明的壽險保障的金額。若該金額經本主合同其它條款的修正而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後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如果您為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險,其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上限。其中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為10萬元人民幣,其他地區為5萬元人民幣。
3.2基本保險金額變更
本主合同有效期內,經我們同意,您可以變更基本保險金額。
本主合同生效一年後,您可隨時向我們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但每個保單年度最多申請一次。您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時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您按照本主合同的規定已支付了當期應交期交保險費;
2)被保險人六十五周歲的保單周年日之前;
您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時,必須按我們的規定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見釋義9.5)出具的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我們審核同意後,增加的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的保險責任自下一個結算日的零時起生效。
本主合同生效一年後,您可隨時向我們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每個保單年度最多申請一次。
我們同意後,減少的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的保險責任自下一個結算日的零時起效力終止。
若您持續按時交納本主合同的期交保險費達5年以上且被保險人已年滿55周歲,您可隨時申請將本主合同基本保險金額減少至1000元。
5.1保險費的類別
本主合同的保險費分為期交保險費與追加投資保險費。
5.2期交保險費
本主合同的期交保險費的金額由您和我們約定並於保險單上載明。約定的每期期交保險費不得低於2,000元,且為100元的整倍數。期交保險費的交費方式為年交,交費方式為終身交費。
您按照本主合同約定向我們支付首期期交保險費後,應於約定的交費日期支付其餘各期的期交保險費。
5.3期交保險費的緩交
您支付首期期交保險費後,若個人賬戶價值足以支付風險保險費的,您可選擇暫緩支付期交保險費,本主合同繼續有效。
您暫緩支付期交保險費的,以後每次支付期交保險費時,須按順序依次支付以前各期緩交的期交保險費,最後支付當期的期交保險費。所交期交保險費分別歸屬相應的保單年度。
5.4持續交費特別獎勵
您於本主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內,每年均在約定的交費日期或其後的六十日內支付當期期交保險費的,則自第四保單年度起,您於約定的交費日期或其後的六十日內支付當期期交保險費的,我們同時將按當期期交保險費的2%作為持續交費特別獎勵計入個人賬戶。
5.5追加投資保險費
您按照本主合同的規定支付當期的期交保險費後,經我們同意,可隨時支付追加投資保險費,用於增加個人賬戶的價值。每次支付的追加投資保險費不得低於1,000元,且為1000元的整倍數。
5.6保險費的分配和初始費用的收取
您交納的每期期交保險費和每筆追加投資保險費,經我們按照下列比例扣除初始費用(見釋義9.7)後,計入個人賬戶。
每期期交保險費0-4000元的部分超出4000元的部分
第一期55%8%
第二期40%8%
第三期15%5%
第四期10%5%
第五期10%5%
第六期-第十期4%2%
第十一期以後2%2%
每筆追加投資保險費初始費用的扣除比例為5%。
5.7風險保險費
我們對本主合同為被保險人承擔的身故保障利益收取相應的風險保險費。在每月結算日零時,我們按照當日至下月結算日前一日的實際天數收取相應的風險保險費。
對於本主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中止後復效,我們按照本主合同生效日或復效之日至下一個結算日前一日的實際天數收取相應的風險保險費。每日的風險保險費為年風險保險費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6個人賬戶價值
6.1單獨投資賬戶
單獨投資賬戶是我們為了履行萬能保險產品的保險責任,根據保險監管機關的有關規定,為萬能保險產品設立的投資賬戶。單獨投資賬戶中的資產為我們所有,單獨投資賬戶資產的投資組合及運作方式由我們決定。
6.2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是我們為了履行本主合同的保險責任,為明確您的權益而為您設立的賬戶。
6.3個人賬戶價值
我們同意承保並收取首期保險費後將為您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建立時的個人賬戶價值等於:您已經交納的期交保險費減去相應的初始費用,加上您已經交納的追加投資保險費減去相應的初始費用,減去應交的風險保險費。
個人賬戶價值按我們公布的結算利率或最低保證利率累積。我們每月對個人賬戶價值利息結算一次,並將該利息計入個人賬戶。
您後續交納的各期期交保險費在扣除相應的初始費用後計入個人賬戶,追加投資保險費在扣除相應的初始費用後計入個人賬戶。根據本條款(5.4)約定享有持續交費特別獎勵的,該獎勵金額將按照本主合同約定計入個人賬戶。
我們將於每月月初從個人賬戶中扣除本主合同的風險保險費。如果您申請個人賬戶價值部分領取,您申請部分領取的個人賬戶價值將於領取時從個人賬戶中扣除。
6.4個人賬戶價值利息
個人賬戶價值在每月結算日零時或本合同終止時結算。我們按本主合同每日24時的個人賬戶價值與日利率計算當日個人賬戶價值利息,並按計息天數加總得出結算時個人賬戶價值利息。
在結算日零時結算的,計息天數為本主合同上個月的實際經過天數,日利率為公布的結算利率;在本主合同終止時結算的,計息天數為本主合同當月的實際經過天數,日利率為本主合同規定的保證利率對應的日利率。
6.5結算利率
每自然月第1日為結算日。我們每月根據保險監管機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萬能保險單獨投資賬戶的實際投資狀況,確定上個月的結算利率,並在結算日起6個工作日內公布。結算利率為日利率,保證不低於最低保證利率對應的日利率。
6.6最低保證利率
我們計算本主合同個人賬戶價值利息的最低保證利率為年利率2.5%,對應的日利率為0.006849%。
6.7個人賬戶價值部分領取
本主合同有效期內,您可以書面申請領取部分個人賬戶價值。在申請時,需要向我們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個人賬戶價值領取申請書;
3)您的身份證明。
我們在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天內,向您給付部分領取的個人賬戶價值。
對每一保單年度的前兩次部分領取,我們不收取部分領取手續費;對每一保單年度以後的各次部分領取,我們每次收取部分領取手續費20元,該手續費將直接從您的個人賬戶價值中扣除。
您每次申請領取的部分個人賬戶價值以及剩餘的個人賬戶價值均不得低於我們規定的相應最低限額1000元。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投保人不能申請部分領取。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復
7.1寬限期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內,在每月結算日零時個人賬戶價值足以支付風險保險費的,本主合同有效。個人賬戶價值不足以支付風險保險費的,自該結算日當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
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仍承擔保險責任,並在給付保險金時,從中扣除欠交的風險保險費。投保人在寬限期內支付保險費的,我們於收取保險費的同時扣取欠交的風險保險費。
7.2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主合同另有約定外,您逾寬限期仍未支付保險費的,則本主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我們對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賠償責任。在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間,個人賬戶價值將予凍結並不計算利息。
7.3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後二年內,如果您從未提出解除合同申請且從未辦理過合同解除手續,您可以申請恢復合同效力。您應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按我們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我們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您按我們的規定支付保險費後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我們收到保險費後,按照本主合同寬限期的實際天數扣取欠交的風險保險費及其利息(利息按照寬限期開始日至復效申請日的經過天數以本合同約定利率(見釋義9.8)按日復利計算);並按照復效之日至下一個結算日前一日的實際天數扣取相應的風險保險費。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復效協議的,我們有權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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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9年第3號《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健康保險的發展,規范健康保險的經營行為,保護健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升人民群眾健康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健康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因健康原因或者醫療行為的發生給付保險金的保險,主要包括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護理保險以及醫療意外保險等。
本辦法所稱醫療保險,是指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被保險人的醫療、康復等提供保障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疾病保險,是指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時,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障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失能收入損失保險,是指以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或者意外傷害導致工作能力喪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為被保險人在一定時期內收入減少或者中斷提供保障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護理保險,是指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被保險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礙引發護理需要提供保障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醫療意外保險,是指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發生不能歸責於醫療機構、醫護人員責任的醫療損害,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障的保險。
第三條 健康保險是國家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堅持健康保險的保障屬性,鼓勵保險公司遵循審慎、穩健原則,不斷豐富健康保險產品,改進健康保險服務,擴大健康保險覆蓋面,並通過有效管理和市場競爭降低健康保險價格和經營成本,提升保障水平。
第四條 健康保險按照保險期限分為長期健康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
長期健康保險,是指保險期間超過一年或者保險期間雖不超過一年但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
長期護理保險保險期間不得低於5年。
短期健康保險,是指保險期間為一年以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
保證續保條款,是指在前一保險期間屆滿前,投保人提出續保申請,保險公司必須按照原條款和約定費率繼續承保的合同約定。
第五條 醫療保險按照保險金的給付性質分為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和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
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是指根據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支出,按照約定的標准確定保險金數額的醫療保險。
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是指按照約定的數額給付保險金的醫療保險。
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給付金額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金額。
第六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經營健康保險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保險公司開展的與健康保險相關的政策性保險業務,除國家政策另有規定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保險公司開展不承擔保險風險的委託管理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經營管理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健康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經銀保監會批准,可以經營健康保險業務。
前款規定以外的保險公司,經銀保監會批准,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
第九條 除健康保險公司外,保險公司經營健康保險業務應當成立專門健康保險事業部。健康保險事業部應當持續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立健康保險業務單獨核算制度;
(二)建立健康保險精算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康保險核保制度和理賠制度;
(四)建立健康保險數據管理與信息披露制度;
(五)建立功能完整、相對獨立的健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
(六)配備具有健康保險專業知識的精算人員、核保人員、核賠人員和醫學教育背景的管理人員;
(七)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對從事健康保險的核保、理賠以及銷售等工作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保險專業培訓。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隱私保護,建立健康保險客戶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
第三章 產品管理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擬定健康保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按照銀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報送審批或者備案。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健康保險產品在產品設計、賠付率等方面應當遵循相關政策和監管要求。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擬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包含兩種以上健康保障責任的,應當由總精算師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斷主要責任,並根據主要責任確定產品類型。
第十四條 醫療意外保險和長期疾病保險產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險責任。長期疾病保險的死亡給付金額不得高於疾病最高給付金額。其他健康保險產品不得包含死亡保險責任,但因疾病引發的死亡保險責任除外。
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和醫療意外保險產品不得包含生存保險責任。
第十五條 長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設置合同猶豫期,並在保險條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長期健康保險產品的猶豫期不得少於15天。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按照審批或者備案的產品費率銷售短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
第十七條 除家族遺傳病史之外,保險公司不得基於被保險人其他遺傳信息、基因檢測資料進行區別定價。
第十八條 短期團體健康保險產品可以對產品參數進行調整。
產品參數,是指保險產品條款中根據投保團體的具體情況進行合理調整的保險金額、起付金額、給付比例、除外責任、責任等待期等事項。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將產品參數可調的短期團體健康保險產品報送審批或者備案時,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包含產品參數調整辦法,並由總精算師遵循審慎原則簽字確認。
保險公司銷售產品參數可調的短期團體健康保險產品,應當根據產品參數調整辦法、自身風險管理水平和投保團體的風險情況計算相應的保險費率,且產品參數的調整不得改變費率計算方法以及費率計算需要的基礎數據。
保險公司銷售產品參數可調的短期團體健康保險產品,如需改變費率計算方法或者費率計算需要的基礎數據的,應當將該產品重新報送審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可以在保險產品中約定對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進行費率調整,並明確註明費率調整的觸發條件。
長期醫療保險產品費率調整應當遵循公平、合理原則,觸發條件應當客觀且能普遍適用,並符合有關監管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應當明確約定保證續保條款的生效時間。
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不得約定在續保時保險公司有減少保險責任和增加責任免除范圍的權利。
保險公司將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的,應當在產品精算報告中說明保證續保的定價處理方法和責任准備金計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擬定醫療保險產品條款,應當尊重被保險人接受合理醫療服務的權利,不得在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或者違背一般醫學標準的要求作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在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的疾病診斷標准應當符合通行的醫學診斷標准,並考慮到醫療技術條件發展的趨勢。
健康保險合同生效後,被保險人根據通行的醫學診斷標准被確診疾病的,保險公司不得以該診斷標准與保險合同約定不符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設計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必須區分被保險人是否擁有公費醫療、基本醫療保險、其他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等不同情況,在保險條款、費率或者賠付金額等方面予以區別對待。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同時擁有多份有效的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保險單的,可以自主決定理賠申請順序。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可以同投保人約定,以被保險人在指定醫療機構中進行醫療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保險公司指定醫療機構應當遵循方便被保險人、合理管理醫療成本的原則,引導被保險人合理使用醫療資源、節省醫療費用支出,並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第二十七條 疾病保險、醫療保險、護理保險產品的等待期不得超過180天。
第二十八條 醫療保險產品可以在定價、賠付條件、保障范圍等方面對貧困人口適當傾斜,並以書面形式予以明確。
第二十九條 護理保險產品在保險期間屆滿前給付的生存保險金,應當以被保險人因保險合同約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礙引發護理需要為給付條件。
第三十條 鼓勵保險公司開發醫療保險產品,對新葯品、新醫療器械和新診療方法在醫療服務中的應用支出進行保障。
第三十一條 鼓勵保險公司採用大數據等新技術提升風險管理水平。對於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健康保險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可以藉助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手段,對被保險人的數字化理賠材料進行審核,簡化理賠流程,提升服務效率。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健康保險產品實際賠付經驗,對產品定價進行回溯、分析,及時修訂新銷售的健康保險產品費率,並按照銀保監會有關規定進行審批或者備案。
第三十三條 鼓勵保險公司提供創新型健康保險產品,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開發的創新型健康保險產品應當符合《保險法》和保險基本原理,並按照有關規定報銀保監會審批或者備案。
第四章 銷售管理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應當嚴格執行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第三十六條 經過審批或者備案的健康保險產品,除法定理由和條款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提供。
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不得強制搭配其他產品銷售。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不得委託醫療機構或者醫護人員銷售健康保險產品。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不得非法搜集、獲取被保險人除家族遺傳病史之外的遺傳信息、基因檢測資料;也不得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上述信息。
保險公司不得以被保險人家族遺傳病史之外的遺傳信息、基因檢測資料作為核保條件。
第三十九條 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應當以書面或者口頭等形式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下列事項作出明確告知,並由投保人確認:
(一)保險責任;
(二)保險責任的減輕或者免除;
(三)保險責任等待期;
(四)保險合同猶豫期以及投保人相關權利義務;
(五)是否提供保證續保以及續保有效時間;
(六)理賠程序以及理賠文件要求;
(七)組合式健康保險產品中各產品的保險期間;
(八)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告知事項。
第四十條 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不得誇大保險保障范圍,不得隱瞞責任免除,不得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就保險條款中的保險、醫療和疾病等專業術語提出詢問的,保險公司應當用清晰易懂的語言進行解釋。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司銷售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應當向投保人詢問被保險人是否擁有公費醫療、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其他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情況,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未如實告知的法律後果,並做好相關記錄。
保險公司不得誘導投保人為同一被保險人重復購買保障功能相同或者類似的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
第四十二條 保險公司銷售醫療保險,應當向投保人告知約定醫療機構的名單或者資質要求,並提供查詢服務。
保險公司調整約定醫療機構的,應當及時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
第四十三條 保險公司以附加險形式銷售無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的,附加險的保險期限不得小於主險保險期限。
第四十四條 保險公司銷售長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在猶豫期內對投保人進行回訪。
保險公司在回訪中發現投保人被誤導的,應當做好解釋工作,並明確告知投保人有依法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
第四十五條 保險公司承保團體健康保險,應當以書面或者口頭等形式告知每個被保險人其參保情況以及相關權益。
第四十六條 投保人解除團體健康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投保人提供已通知被保險人退保的有效證明,並按照銀保監會有關團體保險退保的規定將退保金通過銀行轉賬或者原投保資金匯入路徑退至投保人繳費賬戶或者其他賬戶。
第五章 准備金評估
第四十七條 經營健康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提交上一年度的精算報告或者准備金評估報告。
第四十八條 對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並已提出索賠、保險公司尚未結案的賠案,保險公司應當提取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
保險公司應當採取逐案估計法、案均賠款法等合理的方法謹慎提取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
保險公司如果採取逐案估計法之外的精算方法計提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應當詳細報告該方法的基礎數據、參數設定和估計方法,並說明基礎數據來源、數據質量以及准備金計算結果的可靠性。
保險公司總精算師不能確認估計方法的可靠性或者相關業務的經驗數據不足3年的,應當按照已經提出的索賠金額提取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
第四十九條 對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公司應當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險種的風險性質和經驗數據等因素,至少採用鏈梯法、案均賠款法、准備金進展法、B-F法、賠付率法中的兩種方法評估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並選取評估結果的最大值確定最佳估計值。
保險公司應當詳細報告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的基礎數據、計算方法和參數設定,並說明基礎數據來源、數據質量以及准備金計算結果的可靠性。
保險公司總精算師判斷數據基礎不能確保計算結果的可靠性,或者相關業務的經驗數據不足3年的,應當按照不低於該會計年度實際賠款支出的10%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
第五十條 對於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當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短期健康保險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可以採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二十四分之一毛保費法(以月為基礎計提);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毛保費法(以天為基礎計提);
(三)根據風險分布狀況可以採用其他更為謹慎、合理的方法,提取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不得低於方法(一)和(二)所得結果的較小者。
第五十一條 短期健康保險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提取金額應當不低於下列兩者中較大者:
(一)預期未來發生的賠款與費用扣除相關投資收入之後的余額;
(二)在責任准備金評估日假設所有保單退保時的退保金額。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不足的,應當提取保費不足准備金,用於彌補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和前款兩項中較大者之間的差額。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責任准備金為業務相關報告責任准備金,財務報告責任准備金、償付能力報告責任准備金的計提按照財政部和銀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長期健康保險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計提辦法應當按照銀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再保前、再保後分別向銀保監會報告准備金提取結果。
第六章 健康管理服務與合作
第五十五條 保險公司可以將健康保險產品與健康管理服務相結合,提供健康風險評估和干預、疾病預防、健康體檢、健康咨詢、健康維護、慢性病管理、養生保健等服務,降低健康風險,減少疾病損失。
第五十六條 保險公司開展健康管理服務的,有關健康管理服務內容可以在保險合同條款中列明,也可以另行簽訂健康管理服務合同。
第五十七條 健康保險產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務,其分攤的成本不得超過凈保險費的20%。
超出以上限額的服務,應當單獨定價,不計入保險費,並在合同中明示健康管理服務價格。
第五十八條 保險公司經營醫療保險,應當加強與醫療機構、健康管理機構、康復服務機構等合作,為被保險人提供優質、方便的醫療服務。
保險公司經營醫療保險,應當按照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監督被保險人醫療行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加強醫療費用支出合理性和必要性管理。
第五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積極發揮健康保險費率調節機制對醫療費用和風險管控的作用,降低不合理的醫療費用支出。
第六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積極發揮作為醫患關系第三方的作用,幫助緩解醫患信息不對稱,促進解決醫患矛盾糾紛。
第六十一條 保險公司與醫療機構、健康管理機構之間的合作,不得損害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充分保障客戶隱私和數據安全,依據服務范圍和服務對象與醫療機構、基本醫保部門等進行必要的信息互聯和數據共享。
第七章 再保險管理
第六十三條 保險公司辦理健康保險再保險業務,應當遵守《保險法》和銀保監會有關再保險業務管理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得辦理健康保險再保險分入業務,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除外。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保險公司從業人員、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相互保險組織經營健康保險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八條 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銷售健康保險產品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九條 通過銀行、郵政等渠道銷售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遵守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定。
第七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6年8月7日發布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6 年第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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