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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養老保險計算

發布時間:2021-11-11 05:58:44

A. 四川養老金計算方法

社保政策規定:同一城市繳納社保滿10年以上,可以選擇此城市作為退休城市。
養老金是按照領取城市的經濟與平均工資來計算的。
現行的社保轉移接續政策是退休年齡之前,全國范圍內都可以辦理轉移。只要在戶口所在地或工作地已繳納最少有一個月的社保就可以接收。
建議你:現在你在成都工作,就在工作單位繳納社保,到退休時再決定是否把社保轉回四川也行。
你可以按照城市經濟高低決定在成都或四川領取養老金。

跨省社保轉移手續如下:所需資料:
①申請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參保人的社保卡、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②離職證明、戶籍遷出證明、工作調函(三者之一)。
辦理流程:①參保人本人持所需資料到我市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憑證》;②參保人攜《參保繳費憑證》交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養老保險接續手續。
(如下手續兩地的社保局自己處理,不用本人辦理的,不用擔心:即轉入地的社保局出具社保接收函,把接收函交給原來工作城市的社保局,原社保局把錢匯入現在社保局的賬戶就完成社保轉移手續了)。

B. 養老保險怎麼計算

養老保險繳費計算辦法如下:
一、在單位就業的
以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由單位和個人按照法定比例分別繳納,當前單位繳費一般為19——20%,個人繳費為8%。個人繳費部分由單位代扣代繳。
本人繳費工資是指本人應得工資,包括計時工資、加減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費、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統籌地區(當前為省級統籌)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超 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

二、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至300%為基數,自主選擇繳費工資基數,按20%比例繳納,一般是按年繳費。

《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
國發[1995]6號
附件二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二
一、基木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
(一)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工資基數)。企業以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 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其中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超 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計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發[2005]38
三、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工作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要進一步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C. 四川省2021年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一、繳費基數

(一)、工資收入低於繳費基數下限標准(養老保險以全口徑省平工資的55%計算下限,其他險種以全口徑省平工資的60%計算下限) (元/月)

①基本養老保險:2966元

②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3236元

(二)、工資收入在繳費基數下限標准和上限標准之間(元/月)

①基本養老保險:實際工資收入

②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實際工資收入

(三)、工資收入高於繳費基數上限標准(以全口徑省平工資的300%計算上限)(元/月)

①基本養老保險:16179元

②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16179元

二、繳費比例

①基本養老保險:8%

②失業保險:0.4%

③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2%(生育保險個人不繳納)

④工傷保險:個人不繳納

⑤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個人不繳納

⑥合計:10.4%

三、繳費金額

那麼這里有好幾種情況:

(一)第一種情況,假如你實際工資為2500元,低於2966元和3236元,那麼基本養老保險基數按照2966元來算,其他保險按照基數3236來算:

個人要交:養老保險(2966×8%)+失業保險(3236×0.4%)+醫保(3236×2%)

即:237.28+12.944+64.72=314.944元(二)第二種情況,假如你實際工資為3000元,高於2966元,低於3236元,那麼基本養老保險基數按照3000元來算,其他保險按照基數3236來算:

個人要交:養老保險(3000×8%)+失業保險(3236×0.4%)+醫保(3236×2%)

即:237.28+12.944+64.72=314.944元(三)第三種情況,假如你實際工資為5000元,高於2966元和3236元,低於16179元,那麼社保繳費基數就按照實際工資5000元來計算:

個人要交:養老保險(5000×8%)+失業保險(5000×0.4%)+醫保(5000×2%)

即:400+20+100=520元(四)第四種情況,假如你實際工資為17000元,高於16179元,那麼社保繳費基數就按照16179元來計算:

個人要交:養老保險(16179×8%)+失業保險(16179×0.4%)+醫保(16179×2%)

即:1294.32+64.716+323.58=1682.616元

D. 請問:今年四川養老保險按一擋60%計算,單位20%,個人8%每月分別應繳納多少錢謝謝解答!

過渡期已經過了,今年按全額交費了,
只有職工本人上月工資低於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

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
2007 成都市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為21941元,月平均工資為1828元.

你的工資是多少,就按比例交呀!

E. 四川新農保養老金演算法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養老金的計算公式是:(繳費總額+利息+政府補貼)÷139+基礎養老金=月領取養老金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F. 四川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多少

隨著全國各地平均工資的出爐,多地調整了新的社保繳費基數標准。伴隨著平均工資的上漲,各地社保繳費基數也同步上漲。那麼四川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有變化嗎?別急,下面跟隨我一起了解下。對於醫保報銷的攻略,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2020年全國社保醫保申辦報銷流程!

繳費基數是參保人員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計算依據。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後,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職工繳費基數越高,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就越多,可支配使用的醫療費用就越多,退休時領取的養老金就越高。而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瞞報、漏報、少報繳費基數,將直接降低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的享受水平

社會保險的月繳費基數一般是按照職工上年度全年工資的月平均值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一旦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

成都市2016年社保養老保險將執行新的繳納政策,繳費基數最低下調至40%,且無論是城鎮戶口還是農村戶口都能參保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數的降低,將進一步降低中小微企業以及個體參保者的繳費壓力。

《貫徹意見》明確:從2016年1月1日起,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僱工,工資低於上一年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0%的,以40%計算繳費基數。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參保人員,可選擇上一年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60%、80%、100%四個繳費基數之一,申報本人繳費基數。對於養老金教育金等收益保險問題,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2020年收益率最高的8款養老和教育金榜單

基數降低後,企業以及個體繳費比例又是怎樣的呢?以2013年的基數為例,2012年全部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為38221元/年,省平工資為43110元/年,按照最低檔即60%計算,成都市養老保險繳納基數為2156元,醫療等其他保險繳納基數為1911元。若養老保險繳納基數以40%標准計算,則養老保險繳納基數為1437元,醫療等其他保險繳納基數以最低60%計算,仍然為1911元。

保哥提示:四川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多少?一般來說,繳費基數按照職工上年度全年工資的月平均值來確定,以2013年的基數為例,繳費基數最低下調至40%後,養老保險繳納基數為1437元。

G. 四川省養老保險計算器

很多人參加養老保險,可是不清楚自己的養老保險該如何繳費,又該繳納多少?為了方便投保人計算保費,保險公司不斷創新,養老保險繳費計算器應運而生,為人們的養老保險提供方便。養老金的多少關繫到退休後生活質量的高低,但要算清這筆賬可不容易。我們不妨利用網上計算器來解決社會基本養老金、企業年金以及自備養老儲蓄的計算難題,及早合理規劃退休生活。社會養老保險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繳納的,使員工退休後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保險制度。在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養老保險是絕大多數人普通關注的部分,尤其是在繳費比例問題上備受關注。養老保險按繳納人群不同可以分為以下三種:企業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8%,最高不得高於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得低於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其中:單位繳納比例為20%,職工個人繳納比例為8%,個人帳戶計帳比例為11%,繳費由職工所在單位統一繳納。靈活就業人員續保補費,按照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資20%的繳費比例執行,與個體工商戶繳納保險費的比例相同。個體工商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20%,全部由個人繳納,個人帳戶計帳比例為11%。繳費由個人到地稅繳納。農墾企業參保職工:繳費基數為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由參保個人全部承擔。考慮農墾企業職工收入情況,為減輕職工負擔,2003年度繳費比例為12%,2004年度至2008年度繳費比例每年遞增一個百分點,2009年度繳費比例達到20%。個人帳戶計帳比例為11%。養老保險計算器擁有養老保險計算器和退休養老金保險計算器兩種功能,可以計算基本養老保險繳存額及養老規劃建議。基本養老保險繳存額,可以根據您上年度平均月工資、您所在市職工上年度平均月工資,以及單位和個人的繳存比例計算而出。養老規劃建議是在養老保險計算基礎上,再根據您現在年齡、打算退休年齡、帳戶累積的養老金額等信息計算出退休後每月大致能拿到的基礎養老金金額,據此再做出規劃建議,養老保險計算器功能強大,使用方便。雖然基本養老金個人和企業的繳付比例比較固定,但在實際計算時,還要考慮到工資上漲因素、全市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上漲因素等,而且距離退休年齡越遠,這些可變因素的影響力也就越大。特別對於不擅長復利計算的人來說,要最終得出未來社會基本養老金可以領取多少金額有著相當難度。其次是對養老金計發政策的不了解也會造成計算問題。比如上海職工的養老金發放一般分為兩部分,一是基礎養老金,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前者等於退休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繳費年限再乘以1%,後者是個人賬戶積累額除以退休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很多人對這兩項的計算方式並不了解。此外,對於工齡較長的勞動者還可能面臨一項過渡性養老金的問題。這些都為基本養老金計算帶來阻礙。那麼,我們能否找到一種快速、方便的途徑來解決這些問題呢?網上計算器或許值得一用。各地網站推出的網上養老金計算器已經將當地的基本養老金計算方式進行了內部設置,比如個人繳付比例、企業交付比例,最低最高繳費限額,已經計發方式等等,勞動者只要輸入一些個人基本經濟信息,就可以估算出未來養老金領取金額了。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H. 四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檔次及領取的錢數計算方法

月領取養老金=(參保人員一生繳費+利息+政府補貼)除以139,再加上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就是現在當地開的最低的標准。

I. 成都市退休養老金是怎麼算的

成都市退休養老金是按照職工繳費年限分段計發。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及其以上的,發給職工退休時四川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計算方法為四川省平均工資數乘以25%。

根據《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第四條基本養老金由社會養老金和繳費養老金組成。社會養老金,按照職工繳費年限分段計發。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及其以上的,發給職工退休時四川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

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發給職工退休時四川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發給職工退休時四川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5%。

繳費養老金,按照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長短和繳費工資多少計發,繳費每滿一年,發給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4%。基本養老金低於當時國家規定的養老金最低保證數的,可按最低保證數計發。

(9)四川養老保險計算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J. 請問四川省個體養老金該怎麼計算啊

沒找到四川省的文件,現將成都市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全文轉給你,其中有養老金計發辦法,供你參考,個體參保和企業職工參保的養老金待遇及計算方法是一樣的。由於你的歷年繳費情況我不熟悉,你自己根據實際情況計算領取多少養老金吧。你今年2月份滿56歲,三月份辦退休手續,應該從三月份領取養老金。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成都市財政局

關於印發《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

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的通知

成勞社發[2006]134號

各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級有關部門:

現將《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成都市財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實施范圍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一節 繳費基數

第二節 繳費規定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一節 個人賬戶建立

第二節 個人賬戶記息和收益

第三節 個人賬戶轉移

第四節 個人賬戶儲存額繼承和退還

第五章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一節 一般情況下繳費年限的確定

第二節 特殊情況下繳費年限的確定

第六章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齡

第七章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繳費工資指數

第三節 增發養老金

第四節 特殊情況下基本養老金計發

第五節 基本養老金的發放和調整

第八章 退休人員的死亡待遇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以市政府令第 133 號印發,以下稱《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實施范圍

第二條 《辦法》實施前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應當自《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按《辦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辦法》實施後成立的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按《辦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三條 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下同)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機關事業單位與編制外聘用職工簽訂聘用合同之月起,按《辦法》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未與職工簽訂勞動(或聘用,下同)合同或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己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應從單位支付工資之月起按《辦法》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 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單位和職工從規定的轉制之月起,按《辦法》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轉移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五條 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或成為個體勞動者的,從到企業工作或從事個體勞動之月起,按《辦法》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轉移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六條 法定退休年齡以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城鎮自由職業者、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稱個體參保人員),應在從業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七條 一直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國有、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有參保願望的,可按城鎮個體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這類人員本人申請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可從本市企業職工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月(即1992年7月)起,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下同)。屬於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還應加收滯納金。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一節 繳費基數

第八條 企業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項目的實際收入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准或按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第九條 企業應以繳費時上月職工的實際工資收入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企業應繳數額後,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

企業未按規定申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該企業上月繳費基數核定應繳數額,企業補辦申報手續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按核定後的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經按照繳費基數計征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後,繳費基數不得變動。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企業應為職工設立工資收入台賬,逐月進行登記,經職工簽字確認,作為申報繳費基數的依據。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每年一季度向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本企業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企業上一年基本養老保險費申報基數以及繳納情況,接受工會組織和職工的監督。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月保存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表、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在接受勞動保障監察和社會保險稽核時,如數提供,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按以下辦法申報和核定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低於繳費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作為繳費基數,高於繳費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作為繳費基數。

(一)調動工作的職工,按到新單位後領取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以後月工資收入變動的,按變動後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二)轉業、退役軍人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到企業工作,按到企業工作後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三)企業內部退養職工,按其內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如果內退期間生活費高於該收入的,以內退生活費作為繳費基數;內退生活費有增長的,相應調整繳費基數。

(四)在醫療期內的病休職工、因企業停工放假連續半年以上的職工,按實際領取的疾病津貼或生活費作為繳費基數。

(五)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自謀職業的職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六)對按承包協議等情況不能准確核定工資收入的職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七)公派出國、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按其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八)企業派出的脫產學習人員,保留勞動關系由企業支付工資的,按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基數。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關系、企業不支付工資的脫產學習人員,按脫產學習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九)參保人員已建立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其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合並計算。

第十四條 個體參保人員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未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實行逐年過渡到位的辦法,即2006年繳費基數可在2005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80%、100%三檔之中確定一檔;2007年繳費基數可在2006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100%兩檔之中確定一檔;2008年及其以後年度,繳費基數按繳費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按前款規定確定繳費基數,其中僱主按12%、僱工按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五條 企業和職工個人、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計算到元。

第二節 繳費規定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逐步實行國有商業銀行代扣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銀行賬戶作為代扣賬戶,並按月在規定時間內將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足額存入該賬戶,確保通過銀行按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七條 個體參保人員應按規定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銀行按月代扣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協議,通過國有商業銀行按時足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八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不論因何種原因變動工作崗位,包括通過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賣、租賃等方式改制以後的企業和職工,以及跨統籌地區流動的人員,都應按規定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九條 企業破產或停業注銷的,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日或注銷之日止,分流職工應當按規定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在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由破產清算組組織生產自救或留守繼續發放工資的職工,破產清算組和職工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條 企業和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應繳納而未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至當年底仍未繳納的,在補繳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計算未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計算辦法計算。

第二十一條 企業和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當按月足額繳納,不得欠繳。企業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企業拒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繳納。

第二十二條 個體參保人員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每年度結束後的30日內公告或通知補繳;逾期仍未繳納的,除補繳欠費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三條 政府批准停產整頓的企業,暫時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緩繳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繳費部分,緩繳期滿應及時補繳。

第二十四條 個體參保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暫緩繳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如無特殊情況,應及時補繳。

第二十五條 企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一次性補繳。一次性補繳確有困難的,應制定補繳計劃,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備案,並嚴格按計劃執行。補清欠費之前,在辦理職工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或退休(含退職,下同),停止或終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時,企業應按記載該職工欠費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利息。其中,在辦理職工計發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企業還應按計算出的該職工基本養老金乘以36個月的數額一次性補繳欠費。

屬於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應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 兼並、破產等企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置:

(一)企業實行兼並,對於實施兼並後不再保留法人資格的被兼並企業,其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兼並方負責補繳。

(二)企業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協議分別負責補繳。

(三)企業被拍賣、出售或實行租賃的,應在拍賣、出售、租賃協議或合同中明確補繳欠費的辦法。

(四)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國有企業,其破產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予以清償。

屬於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應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 企業破產財產收入,以法定的順序清償債務時,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優先支付所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

屬於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應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八條 職工、個體參保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以及服刑、勞教期間,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案件被撤銷或無罪釋放的,應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

第二十九條 職工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期間未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和職工應繼續繳費。個體參保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期間,個人應繼續繳費。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一節 個人賬戶建立

第三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一份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用於記錄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利息及其收益。

《辦法》實施前在本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各種原因已存在多份個人賬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多份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合並為一份個人賬戶。

第三十一條 從2006年1月1日起,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由職工繳費基數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企業繳費部分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個體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劃入。

參保人員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個人賬戶記賬額不變。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從1996年1月1日起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規定,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中,2005年12月31日前個人賬戶記賬比例為11%,2006年1月1日後個人賬戶記賬比例為8%。已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在轉移已有的個人賬戶基礎上補建。補建的個人賬戶資金,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比例負擔,一次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建立和記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每個參保人員發給《社會保險卡》,作為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憑證。參保人員可持卡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等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信息,憑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

第二節 個人賬戶記息和收益

第三十四條 未做實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於每年6月以前,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上年12月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並登記一次利息。

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死亡或退休(或領取基本養老金,下同),終止繳費前的當年未做實個人賬戶本金,根據四川省的統一規定,按本年記賬額利息計算辦法計算利息。

第三十五條 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死亡時未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的計算,除按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外,對截止上年底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在死亡時不足一年的利息計算辦法為:死亡時上一年底為止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乘以本年記賬利率乘以死亡時當年繳費月數除以12。

計算利息時,如本年記賬利率尚未公布,按上一年記賬利率計算。

第三十六條 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在按有關規定按月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和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的一定比例金額後,余額部分按四川省的統一規定計息。

第三十七條 企業和職工、個體參保人員由於各種原因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中斷繳費前後的個人賬戶的儲存額累計計算,按四川省的統一規定不間斷計息。

第三十八條 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收益率每年計算一次收益。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個人賬戶轉移

第三十九條 職工、個體參保人員在統籌范圍內流動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含歷年繳費工資記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未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記錄、參保者身份等信息,下同)和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資金(含本金和收益,下同),按國家現行規定隨同轉移。其中,2006年1月1日以後未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資金和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資金不轉移。

第四十條 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不含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時,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嚴格執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移政策的通知》(勞社廳發[1999]22號)和省的規定,調出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調入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轉移按以下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資金。

(一)轉移資金額為1998年之前按規定計算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按職工個人繳費基數11%計算的繳費額累計本息,以及從2006年1月1日起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建立的個人賬戶累計本息。

(二)對年中調轉職工的調轉當年未做實的記賬額,調出地區只轉本金不轉當年利息;職工調轉後,由調入地區對職工調轉當年未做實的記賬額一並計息。

第四十一條 企業中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個人賬戶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在省內企業重新就業或跨省統籌范圍就業的,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資金。

(二)回農村且自願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個人賬戶並按規定計息,以後重新就業時按規定接續或轉移。

(三)回農村不願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戶籍所在地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所在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資金;戶籍所在地未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如本人申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資金。

第四十二條 已參加綜合社會保險的從業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由非城鎮戶籍轉為城鎮戶籍的,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綜合保險老年補貼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綜合社會保險繳費年限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第四節 個人賬戶儲存額繼承和退還

第四十三條 企業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尚未領取的儲存額或未領取完的余額中的以下金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一)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時的繼承金額:2005年12月31日以前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加2006年1月1日以後記入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本息及收益。

(二)退休人員死亡時的繼承金額:死亡時個人賬戶余額乘以退休時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累計儲存額占個人賬戶全部累計儲存額的比例。

第四十四條 個體參保人員在領取基本養老金前死亡的,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期間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個人賬戶的利息和收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上述人員原為企業職工,在領取基本養老金前死亡的,其以職工身份參保繳費期間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第四十五條 個體參保人員在領取基本養老金後死亡的,其個人賬戶未領取完的余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六條 職工或退休人員、個體參保人員在服刑或勞教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的繼承,按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執行,但人民法院判決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職工在職期間出國、出境定居的,按個人賬戶實際儲存額一次性退還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個體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前出國、出境定居的,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期間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退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體參保人員原為企業職工的,以職工身份參保繳費期間的個人繳費部分的儲存額,還應一次性退給本人。

第五章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一節 一般情況下繳費年限的確定

第四十八條 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是指職工或個體參保人員已經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或個體參保人員按規定應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或連續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

職工或個體參保人員的繳費年限,記錄到月。

第四十九條 下列人員的繳費年限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國有企業(含改制後的企業)原固定職工,從1992年7月實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起,按企業和職工個人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實際年限確定繳費年限。1992年7月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職工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二)國有企業原勞動合同制工人(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按企業和職工個人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實際年限確定實際繳費年限,其在企業工作前有軍齡或有知青年限的,視同繳費年限。

(三)經原勞動部門批准辦理了招工手續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含其改制後的企業)職工,從市或區(市)縣政府實施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費用社會統籌之月起,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實際年限確定繳費年限,在此以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四)非公有制企業或單位的職工,按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繳費年限。原有軍齡或有知青年限的,視同繳費年限。這類人員如原系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職工並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原有的實際繳費年限及其視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五)個體參保人員按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繳費年限。原有軍齡或有知青年限的,視同繳費年限。這類人員如原系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職工並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原有的實際繳費年限及其視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六)轉業、退役軍人和按國家規定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編制內職工,到企業工作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軍齡或連續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七)轉業、退役軍人和按國家規定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編制內職工分流自謀職業,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軍齡或連續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八)符合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印發<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01]8號)規定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只計算實際繳費年限,原軍齡不視同繳費年限。

(九)參保人員因工作流動在不同地區參保的,不論戶籍在何地,其在最後參保地的個人實際繳費年限,與在其他地區工作的實際繳費年限及符合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應合並計算。但同一自然年度內其累計繳費月數不超過12個月。

(十)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服刑或勞教之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和刑釋解教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原實際繳費年限前的原連續工齡,按國家有關規定不視同繳費年限。

(十一)企業職工被開除、除名的,開除、除名前後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原連續工齡按國家有關規定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第二節 特殊情況下繳費年限的確定

第五十條 企業和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

第五十一條 應參加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1997年4月以後初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時,其在1992年6月以前已有的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連續工齡或連續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五十二條 《辦法》實施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以及因病、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繳費年限未滿15年的,經企業和本人申請,可繼續延長繳費時間,至繳費年限滿15年時,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也可轉為個體參保人員,按本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辦法》實施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繳費年限未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可繼續延長繳費時間,至繳費年限滿15年時,辦理領取基本養老保險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五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的人員,也可申請按個體參保人員繳費規定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納不超過初次參保時前5年(不早於1992年7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一次性繳費後繳費年限滿15年的,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一次性繳費後繳費年限仍未滿15年的,可繼續延長繳費至繳費年限滿15年時,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按前款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其繳費基數的8%計算出的金額(含利息)劃入本人的個人賬戶,以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記錄實際繳費年限。

第六章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齡

第五十五條 企業職工的正常退休年齡按國家和省的現行規定執行,即男職工年滿60周歲;在管理、技術崗位上工作的女職工年滿55周歲,在生產、經營、服務崗位上工作的女職工年滿50周歲。

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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