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工作人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怎麼辦
判刑老人能否享受養老金日前,《今日說法》版接到廣東韶關市某縣退休老人老羅的來信。6年前,老羅到了退休年齡,單位給他辦理了退休手續,從此賦閑在家。不料好景不長,2001年8月的一天,他就犯事了,因涉嫌寫匿名信誹謗他人,老羅被逮捕了。因誹謗被判刑宣告緩刑法院後來認定老羅構成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老羅不服,提起上訴,在上訴期間,老羅家屬以他的身體原因向韶關市中院提出申請,將老羅保了出來。2001年12月12日,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老羅每月的養老金分為兩塊,一塊是單位發的615元,另一塊是社保局發的470元。還在關押期間,老羅就發現社保局停發了自己的養老金,單位這邊不僅不發養老金,甚至連其他一些待遇都沒有。老羅找到社保局,社保局說,你被判刑了,按照規定,應當停發養老金,如果交來釋放證就可以發了。老羅又去找單位交涉,但次次空手而返。後來,老羅向社保局提交了自己被宣告緩刑的材料後,社保局一次性補回了7個月(2001年12月-2002年6月)的養老金給單位,由單位補發給了老羅。老羅有糖尿病,社保局每月發的養老金除了買葯外,所剩無幾。如今已經過去一兩年了,單位那邊應給的養老金部分依舊沒有著落。在來信中,老羅說自己不懂法,他想了解法律上對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有哪些規定。關押期間養老金暫停發放記者為此采訪了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廖立民律師。廖立民律師說,在老羅被關押期間,暫停發放養老金是有依據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01年3月8日發布的《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規定:「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根據這個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在關押期間的停發基本養老金,僅僅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否予以補發,完全取決於當事人本身是否構成犯罪。所以說,社保局在老羅關押期間暫停發養老金,後來又補發,這是有根據的。被判緩刑仍可享受待遇老羅最後被宣告緩刑,那他能否享受養老金待遇呢?廖律師認為,緩刑不是一種刑罰,而是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所規定的一個考驗期。而且,國家推行養老保險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的基本生活。為了不致影響被宣告有期徒刑緩刑的退休職工的生活,我們國家法律規定,退休職工在被宣告緩刑考驗期內,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也就是說,老羅是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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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公務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怎麼辦
2014年10月1日之前工齡取消,出獄後自己可以繳納養老保險,退休時若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依法享受養老金待遇。
Ⅲ 公務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怎麼辦
一、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刑罰後的養老保險問題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判處刑罰而開除公職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均不予保留。
二、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後應給予開除處分、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被判處刑罰,退休費的領取問題
1.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准執行。
2.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後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後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退休費待遇。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准執行。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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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被判刑的人,家屬還在領養老金的後續怎麼處理
從法律上來講,服刑期間,養老金停發,服刑結束即恢復,具體咨詢當地社保部門
Ⅳ 在職人員被判刑,養老保險怎麼辦
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根據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參加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被判刑後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泉勞社[2008]155號)精神,現就參保人員被判刑後的養老保險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1、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2、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3、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
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4、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拘役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後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5、退休人員被管制,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發放,在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期滿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6、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定罪期間,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5)被判刑了養老金怎麼辦擴展閱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先後經歷了分離→合並→分離的過程。
1955 年12 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
1958 年3 月,國務院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並;1978 年6 月,國務院發布文件分別規定了幹部和工人的離、退休制度。
從而將自1958 年起幹部和工人實行的統一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分成兩個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國務院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 年4 月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共同構建了老幹部離休制度。
1993 年8 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度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公務員不需要為養老繳納任何費用。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是:
(1)養老保險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
(2)保障水平高。無論是名義替代率還是實際替代率都高於企業;
(3)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完全由財政負擔。
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為:由於沒有統一的政策和法規相配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財政收入狀況自行其是,致使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相銜接,而且事業單位彼此之間差距明顯。
Ⅵ 被判刑後社保和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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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公務員,還是一般的公民,在被判刑期間(服刑期間)社保處理時封存,出獄後進入在職期間又可以繳納社會保險的,原有的社保完全可以接續下去的。道理很簡單的:社保費的繳納,是由在職職工在職期間,由單位與職工本人共同按比例繳納的,被判刑後的服刑人員,是沒有任何單位為其繳納社保養老金的。
所以要看服刑期間和服刑之後是否工作職務被保留了,以此為判斷。
建議到當地社保中心咨詢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