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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養老金上調通知

發布時間:2021-11-07 05:13:34

㈠ 武漢市2014年事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文件

關於2014年湖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鄂人社發[2014]18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現就我省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政策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
(一)對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4元;對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4元;對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4元。
在此基礎上,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增加基本養老金,每滿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二)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退休人員,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對同時符合本條所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增加一項。
(三)對高齡退休人員,2013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3年12月31日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四)對符合國家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和鄂辦發〔2003〕53號文件規定,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不含財政支付的生活困難補助)。
(六)按照《湖北省試點縣(市、區)鄉鎮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04〕121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行鄉鎮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發〔2005〕28號)精神,參加鄉鎮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比照本辦法執行。(本文由 「知道161」收集整理 查看20115年養老金調整表http://www.161.com/)
四、資金來源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繼續由原渠道解決。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心。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組織實施,嚴格按照本文規定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措施,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撐能力,確保調整政策落實到位,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和保障廳
湖 北 省 財 政 廳
2014年4月24日

㈡ 2014年農村征地養老的養老金如何調整

今天,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布《濟南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試行)》。我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近日即將開展。被征地農民以個人名義參保不予受理據悉,為規范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程序,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聯合出台該細則。細則規定,我市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適用本細則。本市行政區域內,經依法批准,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統一征地,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在冊的16周歲及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列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范圍。被征地農民以村(居)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個人名義參保的不予受理。2007年12月18日以後,土地被全部徵用的被征地農民,直接列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土地被部分徵用的被征地農民,首次被征地時列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2007年12月18日以前,征地時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本著自願的原則,可參照本細則以村(居)為單位,經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定後,按參保時當地繳費標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享受相應待遇。細則規定,被征地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居)委會確定參保方案,提出參保人員名單;召開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參保人員名單,張榜公示3天。參保人需填寫《濟南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請表》。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居)委會編制《濟南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花名冊》,填寫《濟南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審批表》,提出參保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區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復核。最後由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定。政府、集體和個人共同籌資根據細則,我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採取政府、集體和個人共同籌資的辦法籌集。籌資比例按照個人和村(居)集體承擔籌資總額的70%,從土地補償費和人員安置補助費中列支或抵繳,不足部分由村(居)集體和個人補齊;市政府承擔籌資總額的30%,從土地出讓收益中列支。由於土地補償費和人員安置補助費各村分配方式不一致,所以個人和集體的繳費比例不作統一規定,由各村(居)自行確定。被征地農民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標准以征地方案批准當日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准。土地被部分徵用的農民,繳費標准=征地方案批准當日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個人承包土地當次被征比例(個人承包土地被征比例=個人當次被征土地面積÷首次參保前個人承包土地面積×100%)。征地時男滿16—6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繳費年限為15年;女滿16—5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繳費年限為20年。男60周歲以上、女55周歲以上,每超過一周歲,繳費年限減少一年,但繳費年限最低為5年,也就是70周歲及以上的參保人繳費年限為5年。土地被全部徵用一次性繳清保險費土地被全部徵用的被征地農民,繳費總額=征地方案批准當日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繳費年限×12(月)。其中,個人和集體繳費金額=征地方案批准當日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繳費年限×12(月)×70%。政府補助金額=征地方案批准當日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繳費年限×12(月)×30%。土地被部分徵用的農民,每次繳費金額=征地方案批准當日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繳費年限×12(月)×個人承包土地當次被征比例。其中,個人和集體每次繳費金額=征地方案批准當日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繳費年限×12(月)×個人承包土地當次被征比例×70%。政府每次補助金額=征地方案批准當日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繳費年限×12(月)×個人承包土地當次被征比例×30%。繳費形式土地被全部徵用的被征地農民,一次性繳清基本養老保險費。土地被部分徵用的農民,繳清當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後按每次被征地的比例,分次繳清基本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員經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定後,由區人民政府負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組織實施,根據《花名冊》和繳費標准,將個人和集體繳費總額劃撥到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後,及時劃入市財政部門開設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可補繳被征地農民參保時沒有按規定繳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或者部分被征地的,可以按土地被全部徵用的繳費標准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需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被征地農民,以村(居)為單位將補繳資金上繳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將補繳資金劃撥到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匯總無誤後,劃入市財政部門開設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從足齡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土地被全部徵用並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或在領取養老保險金之前按規定補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標准=領取時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准×110%。土地被部分徵用並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標准=領取時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累計土地被征比例×110%。未能按規定繳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標准=領取時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累計土地被征比例×繳費比例×110%(繳費比例=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金額÷繳費標准)。我市規定,被征地農民養老待遇從開始領取養老金的次年起,原則上以上年度本人月領取養老金標准為基數,每年遞增5%,每年1月1日自行調整。當養老待遇達不到保障水平時,由市財政部門和市勞動保障部門共同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㈢ 2o14年企業退休養老金會上調嗎

2014年企業退休養老金是會上調的,養老保險待遇每年調整一次,這是國家政策明文規定的。
養老金能領取多少,主要看個人繳費年限長短、個人繳費基數高低和當地社會平均工資。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目前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基礎養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低限為0.6,高限為3。因此,在養老金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養老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即使個人帳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准計發基礎養老金,況且,個人養老金還要逐年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領取得越多,相對於交費來說,肯定更加劃算。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㈣ 關於公務員2014年底退休金按哪個政策執行調整

每年跟隨社會企業退休人員調整,調整辦法與企業退休有所不同。

㈤ 2014年上海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的方案是什麼

一、本市2013年底以前已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人員,按照以下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二)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額不足30元的,補足到30元。
(三)以本人2013年12月份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為基數,增加3%(增加額尾數不足一角的,見分進角)。
(四)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滿60周歲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滿65周歲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13年當年內女年滿60周歲(1953年出生),男年滿65周歲(1948年出生),以及年滿70周歲(1943年出生)、75周歲(1938年出生)、80周歲(1933年出生)的人員,可按照2012年年滿60周歲(男年滿65周歲)、70周歲、75周歲、80周歲人員已享受的標准(本通知實施前的標准)先進檔,再增加。
二、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滿60周歲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滿65周歲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員,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後,月基本養老金(生活費)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後的月基本養老金(生活費)不超過1500元。
三、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兩航起義人員、持有中國海員工會核准頒發起義船員證書的招商局駕船起義人員,按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後,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四、按本通知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所需費用由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

㈥ 2014年養老金上調

我是湖北的退休人員,但是也沒有什麼好問的,應該補多少政府說了算,按回點拿答錢就是了。了解了怎麼樣?到下面政策也換了所以白問。就怕人均兩字。人均500元到手裡可能只有100-200元,因為其他人拿了多了,我只有少了。

㈦ 山東2014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省長和省委書記下台,該幹麼幹麼去,估計
養老金調整方案
就有了。就這樣的父母官還不如沒有!

㈧ 河南企業退休職工2014養老金調整方案是什麼包括工齡,職稱等等,給全文,或者網址都行

安徽企退人員基本養老金再提高 每月最少增125元

2014年03月22日 02:00 稿源: 中安在線-安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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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將迎來第十次調整。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已下發,自今年1月1日起,對2013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按照政策,普遍調整部分最少增加125元。今年企退人員養老金調整涉及人群約216萬人,確保3月底前將增加的養老金發放到位。

【發布】我省企退人員養老金「十連漲」

我省2014年調整養老金繼續實行普遍調整和特殊調整相結合的辦法。具體為:普遍調整養老金分為兩部分:一是體現公平,每人每月增加95元。二是按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尾數不滿1年的按1年增加,鼓勵多繳多得。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高齡退休人員再適當提高水平,將2013年年滿70周歲~74周歲、75周歲~79周歲、80周歲~84周歲和8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一次性另增加養老金標准,分別增加30元、50元、70元、90元,即由原來的80元、100元、150元和200元,分別提高到110元、150元、220元和290元。

自2006年以來因年滿70周歲及以上(含2006年、2007年調整養老金時女性退休人員年滿60周歲)已享受另增加基本養老金,但增加不足上述標準的,補足到上述標准。對高齡退休人員再適當提高養老金水平,既體現對退休早、養老金水平偏低的各類群體的統籌照顧,也符合下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方向。

【解讀】繳費年滿15年每月至少增125元

此次調整,企退人員究竟能多領多少錢?對於普遍調整部分,按照要求,必須在退休前繳費年限達到15年,以繳費15年的企業退休人員為例,增加部分為95元+15年×2元=125元。所以每位企退人員最少每月多領125元。

此外,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連續十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各級政府對民生問題的高度關注。省人社廳和財政廳正在抓緊核對信息,調度落實資金,暢通發放渠道,確保3月底前將增加的養老金發放到位。(祖春玲)

㈨ 我2014年退休今年養老金上調計算方法

養老金領取計算方法: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回老金;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答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年齡不到法定退休年齡,其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的計發月數要比正常退休的多。

病退人員的基礎養老金計算公式,(上年省市職工平均工資*20%+95年底前推算存儲額本息/120+調節金)*(1-提前年限*2%)

正常退休的基礎養老金計算公式全國是一樣的,但病退各省、市、區有一定區別,要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咨詢,以當地政策為准。

㈩ 四川省2014養老金調整方案

關於2014年四川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通知
時間:2014-3-20 23:07:30 作者: 來源:網路轉載 查看:82125 評論:243

關於2014年四川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川人社發(2014)11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經省政府批准,現就做好我省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請按照執行。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對象和時間
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象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符合上述條件,但在2013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企業退休人員除外。增加基本養老金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標准和辦法
(一)普遍調整辦法
每人每月先增加120元,對按繳費年限超過15年(不含15年)的人員再按每超過一年(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增加5元調整。
(二)屬下列情形的企業退休人員,先執行普遍調整辦法,再按以下標准和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同時符合本款下列兩類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復累加享受: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
2.建國後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每月增加30元。
3.原個體工商業者,每月增加30元。
4.年滿7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月增加40元。
5. 2013年年度內我省艱苦邊遠地區新增加的退休人員,適當增發養老金,其中,一、二類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月增加40元;三、四類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月增加50元;五、六類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月增加60元。艱苦邊遠地區的范圍和類別,按國人部發(2006)61號及川人發(2007)8號文件規定執行。在此前調待中已經享受人員不重復享受。
6.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件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三)本次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企業退休人員年齡周歲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3年12月31日。
三、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資金渠道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補助外,主要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並列入2014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各地要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要求,進一步強化市(州)范圍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管理,加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調劑力度。各級政府要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力度,統籌安排資金,確保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及時足額兌現。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基本養老保險的擴面、征繳、清欠工作。
(二)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三)由省社會保險局直接管理的重點森工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省社會保險局統一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核撥。
四、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其他有關規定
(一)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企業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應按退休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等項目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
(二)企業退休人員截至2014年1月1日仍在服刑、強制隔離戒毒、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不增加基本養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的,暫不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有關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退休人員、企業退休軍隊轉業幹部的范圍,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貫徹200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辦[2002]87號)的規定認定。
(四)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年齡,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確認記載的數據為准,視同繳費年限按職工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不含折算工齡)確定,年齡按實際周歲確定。
五、切實做好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
(一)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懷。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高度重視,集中力量,落實責任,在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基礎上,抓緊組織實施,確保在2014年3月底以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把黨和政府的關懷落實到每一位退休人員身上。
(二)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審批,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
(三)本通知下發後,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及時按工作調度要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社保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要在4月中旬以前將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完成情況,包括各市(州)本級和縣(市、區,含擴權強縣試點縣市)增加人數、各類人員平均增加水平、資金數額及資金渠道解決方案等專題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四)各地在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不得將不屬於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其他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將對此進行監督檢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解釋。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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