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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增加機制

發布時間:2021-11-06 23:48:13

A. 我國養老金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有哪些養老金怎麼上漲合適

養老金怎樣漲適宜?我以為:首先,要認清我國養老金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然後,才幹思索怎樣漲適宜的問題。養老金的上漲:一是要漲得公平,逐漸減少養老金差距。二是要漲得合理,表現長繳多得,多繳多得。三是統籌可持續性,提升社保基金的支付才能,發揮好保證作用。下面分離問題,做詳細剖析,希望可以對大家有所協助!

寫在最後:

1.我國目前不同繳費方式、不同退休身份、不同地域,退休人員養老金的差距非常明顯。應經過採取低者高調、高者低調的方式,保證待遇程度偏低的人員可以恰當多增加根本養老金。

2.將來10~20年,人口老齡化將日益嚴重。隨著50後、60後、70後的陸續退休,退休群體將迎來激增,社保基金支付壓力倍增,需求國度財政予以扶持,處理養老金的可持續問題。

3.關於靈敏就業人員和下崗工人,以及高齡退休人員,在養老金政策的制定中,應予以充沛思索,提供一定的政策傾斜!

B. 中國的養老金制度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0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章工傷保險
第五章失業保險
第六章生育保險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其他略…………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七十五條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七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七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八十條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匯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發現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中存在問題的,有權提出改正建議;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依法處理建議。

第八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九十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九十五條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六條徵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

第九十七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C. 養老保險待遇歷年調整

與往年養老金調整相比,今年最大變化在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照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待遇,這也是上世紀90年代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首次同步調整養老待遇。
業內專家認為,國務院去年初出台的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加上目前各省養老保險「並軌」實施方案已出齊,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統籌調整養老金時機成熟,統籌調整有利於消除兩者在待遇調整安排上的不平衡。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介紹,6.5%左右的調整幅度是指全國總體平均水平而言的,並不意味著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都按6.5%來調整,更不是每個退休人員都按6.5%增發養老金。各統籌地區具體調整幅度,還需要由各地政府出台實施方案來具體確定。

2016年養老金在實際調整中,將實行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三結合」的辦法。從多省往年調整實施方案來看,定額調整是每人每月統一標准增加同等金額;掛鉤調整主要根據繳費年限相應增加養老金;適當傾斜則主要是對高齡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傾斜。因此至少三類退休職工群體將在此次調整中明顯受益:
--繳費年限長的退休職工。多省2015出台的調整方案均明確,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即增加相應額度養老金。比如廣西等省區市對繳費年限滿15年的,在15年的基礎上每增加1年,每月分別增加養老金5元,湖北省相應增加3元。
--艱苦邊遠地區退休職工。湖南省在去年養老金調整政策中,對桑植、新晃等14個艱苦邊遠地區縣市退休並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每月增加10元;廣西對在58個艱苦邊遠地區縣市退休職工每月增加4元。
業內人士介紹,長期以來艱苦邊遠地區經濟欠發達,工資水平相對較低,因此養老保險整體繳費水平不高,養老金待遇水平相對偏低,同樣的增幅金額相對較少。對這些退休職工在調整中予以傾斜,有助於養老保險發揮二次分配的調節作用,更公平合理。
--高齡退休職工。各地對高齡退休職工增加發放額度。如廣東省2015年對年滿75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加發100元;湖北省對年滿70歲不到80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滿80歲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養老金待遇調整何時能夠落地?各省人社、財政部門將根據要求出台實施細則草案,經省級政府批准後上報人社部、財政部審批後才能公布執行,「雖然各地公布時間難以統一,但調整後的養老金待遇都會從今年1月1日起計發。」
此次養老金調整,預計將有8500多萬企業退休人員、170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受益,共將惠及1億多退休人員。然而,隨著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壓力加大,此次養老金上調增加的支出如何保障?
按2015年月平均養老金2200元、今年提高6.5%的標准計算,僅8500萬企業退休人員一年調整養老金部分,就要增加1450多億元支出。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說,目前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金總體還是收大於支,去年當期結餘3500多億元,基金累積結存達到3.52萬億元。部分統籌地區出現當期基金收支存在缺口的問題,可以通過動用歷年累積結余和財政補助來確保養老金發放。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本來就是把財政補助作為基金籌資的法定來源之一,政府財政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承擔托底責任。」金維剛說,即使少數困難地區養老保險基金當期征繳收入與支出之間出現缺口,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或動用基金累積結余,就能夠確保各統籌地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總體平衡。
褚福靈等專家表示,保證養老金及時足額發放,一方面需要加快推進養老金全國統籌,實現基金在更大范圍內調劑;另一方面要完善社保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激勵機制,增加基金收入,盡快實現養老金的投資運營,使其保值增值,保障養老基金長期充足。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D. 養老金還會按工齡增漲嗎

2021年到2025年的十四五時期,社保待遇水平將會穩步提高。2021年養老金上漲,其實已是開了一個好頭,所以到2022—2025年,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依然還會漲不停。明確養老金等社保待遇繼續穩步上漲,對於1.2億多退休人員是利好消息,其實不止現在的1.2億,因為十四五時期將會迎來退休高峰,1963年出生的嬰兒潮一代將會迎來退休,人社部在這份規劃中也提出了一個數字,就是十四五時期新退休的人員將會增加4000萬人,相當於在現在退休人員的基礎之上,增加3分之一,這個數量是非常龐大的,到2025年退休人員數量將達到1.6億多。
那未來養老金的上漲,漲幅有多少?從2018年到2020年,養老金連續三年上漲5%,2021年上漲4.5%。根據規劃,要推進社會保險待遇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聯動調整,綜合考慮物價變動、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基金承受能力以及財力狀況等因素,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調整機制。

【法律依據】
從中可以解讀看到,未來養老金上漲,重點考慮4個主要因素。

一是物價變動。

這是首要考慮的因素,因為之所以上漲養老金,就是為了對沖物價上漲對退休人員生活水平的影響,確保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所以物價漲幅的高低也將會影響養老金漲幅的多少,但是一般而言,養老金漲幅是超過物價漲幅,這樣才更有上調的意義和作用。

二是職工平均工資增長。

養老金的漲幅也會參考職工平均工資的漲幅,這主要是為了公平的考慮。

因為養老金的上漲受益人是退休人員,而平均工資上漲是在職職工,兩者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和紅利,也是要有一個相互對比和均衡的考慮,不能其中一個過高,一個過低,這樣是不合理的。

三是基金承受能力。

養老金上漲,所需要的真金白銀,主要是社保基金來發放的,所以,社保基金是水之源,木之本。

目前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累計結余在4萬億元以上。養老金上漲會增加社保基金的支出,所以,必須要考慮基金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超出基金的承受能力,否則也會影響養老保險基金的正常運轉。也就是有多少錢,辦多少事。

四是財力狀況。

總體來看,由於退休人員數量不斷增長,而且隨著壽命延長領取養老金的時間也在延長,所以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壓力是與日俱增,因此,財政也會給予補貼。

2020年的時候,中央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金額達到了5800多億元。

所以財力的狀況也是需要考慮的一個因素。

所以未來養老金每年的漲幅,取決於物價變動、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基金承受能力以及財力狀況。

E. 今年的養老金發放還會繼續增加嗎

2021年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我國經濟正不斷發展,物價水平也隨著不斷的提升,許多隻依靠養老金生活的退休人員,生活質量也正在下降。為了保證退休人員維持正常生活水平,我國已經連續16年對基本養老金進行了上調。 因此,很多人都想知道,2021年養老金是否還會上漲?
北京工商大學保險系的王雯博士「七個字」回應,「上調可能性較大」。為什麼這么說呢?根據人社部發布數據顯示:截至10月,我國社保基金累計結餘4.5萬億元。以現在的經濟、物價水平來看,2021年,養老金或許會繼續上漲,實現「17連漲」,大約還是能漲5%左右。同時,這5類人「有福了」,他們的養老金將「漲」得更多。
多繳、長繳的退休人員
《社會保險法》中有明確說明,基本養老金是由許多因素決定的,其中包括累計繳費年限、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繳費工資等等。簡單來講,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越長,繳納的錢越多,那麼養老金自然會比別人高。
同時根據今年4月10日人社部發布的通知中也提到,上調養老金水平時也要考慮到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平。這就意味著,繳費金額更多、年限更長的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可能會上調更多。
發達地區的退休人員
上文中提到,影響基本養老金的因素有許多,除了繳費年限以外,養老金水平還會受到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影響。繳費基數為當地平均工資的60%—300%,當地平均工資越高,繳費基數也會隨之上漲,因此養老金水平自然也會上漲。
例如某地職工平均工資為2000元,那麼繳納的基數就在1200元—6000元之間。根據2020年各地統計局發布的數據來看,一些較為發達地區的平均工資較一些落後地區的更高。例如北京職工月平均工資高達14433元,而哈爾濱的職工月平均工資則為6865元。如果按照60%來算,北京市的基數為8659元,而哈爾濱的基數則為4199。由此可知,這些發達地區的養老金繳費基數更高,因此同樣的比例的話,養老金就漲得也更高。
高齡人員
對於一些已經退休的高齡老人,國家都給予了特別照顧。各地都有針對高齡老人的養老補貼政策,例如在廣州,70周歲—75周歲的老人,可以領取50元/月的補貼;超過75周歲的,領取100元/月的補貼。而其他地區也有相應的政策,只不過金額和年齡限制稍有不同。
人社部發布的養老金調整通知中,也特別說明了關於調整高齡老人養老金的相關信息。人社部表示,針對高齡老人,各地可以在養老金調整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對高齡老人養老金進行適當水平的調整。也就是說,高齡老人的養老金可能會上漲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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